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1年刑第412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甲、被告人乙、米花建设株式会社 以加害生命为目的的略取、逮捕监禁、器物损坏、行贿等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1年7月26日—平成11年8月30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1年8月30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六部
审判长裁判官:北村浩介
裁判官:三宅健、浅野理惠
检察官:东京地方检察厅 森川健太
国选辩护人:
被告人甲辩护人:加藤拓真
被告人乙辩护人:铃木直树
被告法人米花建设株式会社代理人律师:大岛诚司
主文
1. 被告人甲,犯刑法第225条以加害生命为目的略取罪、同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同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同法第261条器物损坏罪,数罪并罚,判处惩役12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72日全部算入刑期。
2. 被告人乙,犯刑法第225条以加害生命为目的略取罪、同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同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同法第261条器物损坏罪,数罪并罚,判处惩役11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70日全部算入刑期。
3. 被告法人米花建设株式会社,因行贿罪、业务上的横领罪等业务相关犯罪,判处罚金1亿2000万日元。
4. 扣押物证:MO磁光盘、大衣、约束用绳索、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5. 各被告人及法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应当构成犯罪的事实
被告人甲、被告人乙,受米花建设株式会社相关高层的委托,接受报酬,实施压制证人、抢夺证据的一系列犯罪行为。
米花建设株式会社在平成7‑11年期间,多次向公职人员行贿,同时存在勾结社会势力操纵股东大会等多项不法业务,相关记录完整存储于MO磁光盘介质。该公司前高管设乐重吉掌握全部账簿证据,意图向媒体告发企业不法行为。米花建设相关高层,委托甲、乙二人,跟踪设乐重吉,夺取存储证据的MO磁盘,必要时杀害设乐重吉,阻止告发行为。
1. 平成11年7月某日,公共巴士车内,设乐重吉察觉到自身被跟踪,将存有企业黑账的MO磁盘偷偷放入同行乘客小兰手包。巴士到站,设乐重吉下车,被告人甲、乙上前,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设乐重吉掳走,带至龙神经济研究所二楼废弃房间,剥夺其行动自由,实施监禁,意图逼问MO磁盘下落。该行为属于以加害生命身体为目的的略取行为。
2. 甲、乙二人对设乐重吉人身进行搜查,未能找到MO磁盘。通过向巴士司机打听,获知磁盘已经转移至巴士上一名女性乘客手包之中。之后,二人看见铃木园子持有该手包,发生辨认错误,误以为园子就是持有磁盘的女性,使用暴力将铃木园子掳至同一废弃房间,与设乐重吉一同予以监禁。
3. 甲、乙二人持续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胁迫,逼问磁盘位置。在始终无法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商议,得不到磁盘就将设乐重吉、铃木园子二人杀害,消除证人,已经准备刀具,着手实施杀人预备,发展至杀人未遂阶段。
4. 之后,江户川柯南寻找到囚禁现场,利用工地起重设备,操控涉案汽车撞击二楼墙体,墙体局部破损,汽车发生损坏。甲、乙二人持刀具反扑,柯南使用脚力增强鞋踢击金属反光镜,将甲、乙击倒。警视厅目暮十三警部带领高木涉巡查部长赶到现场,解救设乐重吉、铃木园子,当场逮捕甲、乙两名被告人。
5. 侦查机关扣押MO磁光盘,通过数据解析,完整提取米花建设行贿、地下交易的账簿记录,证实法人业务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现场勘验笔录、建筑物损坏鉴定报告、MO磁盘数据鉴定、被害人设乐重吉、铃木园子陈述笔录、巴士司机证人证言、毛利小五郎侦查报告书、甲、乙二人讯问笔录、庭审供述、企业会计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指控事实如下:
1. 被告人甲、乙,共谋之下,以加害生命身体为目的,先后略取设乐重吉、铃木园子,触犯日本刑法第225条以加害生命为目的略取罪;将二人长时间拘禁于废弃房间,剥夺行动自由,成立刑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二人商议杀害两名被害人,准备刀具,已经着手杀人实行行为,成立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犯罪过程中,造成建筑物墙体、汽车财物损毁,成立刑法第261条器物损坏罪。二人属于共同正犯,全部罪名均成立。
2. 米花建设株式会社,业务执行过程中,多次向公职人员行贿,实施业务上不法行为,委托甲、乙实施掳人、胁迫证人的犯罪,属于法人业务犯罪,依据两罚规定,对法人科处罚金。
检方量刑意见:
本案属于企业为掩盖自身重大不法,雇佣人员实施的有组织人身侵害案件。犯罪动机是掩盖企业行贿、非法交易等重大业务犯罪。两名被告人实施两次略取行为,将两名无关公民拘禁,并且已经形成杀人决意,准备凶器,存在杀害两名被害人现实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
铃木园子属于对象误认的受害人,本身和证据事件毫无关联,无端卷入绑架囚禁,人身自由遭受严重侵害。虽被害人最终没有发生死伤结果,但是死亡危险现实存在。
被告人归案后,供述部分事实,但对于企业高层委托细节存在隐瞒,没有完整揭发幕后委托人员。
请求法庭:被告人甲惩役13年;被告人乙惩役12年;米花建设株式会社罚金1亿5000万日元。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甲辩护人加藤拓真辩护意见
1. 犯意来源于米花建设高层委托,被告人仅仅是受雇执行,属于地位从属的实行者,并非犯罪策划发起者,请求量刑予以斟酌。
2. 杀人仅仅是口头商议,刀具虽取出,但尚未对被害人着手施加伤害,杀人未遂的着手时点存在争议,应当认定为杀人预备而非未遂。
3. 建筑物墙体损坏,并非被告人甲、乙行为造成,系第三方闯入现场造成,器物损坏罪不应归责于被告人。
4. 无前科,归案之后配合部分事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乙辩护人铃木直树辩护意见
1. 乙在共同犯罪当中,地位次于甲,主要负责望风、看守被害人,在部分行为上处于次要地位。
2. 对于铃木园子的掳人,属于对象错误,被告人主观上只想抓捕持有磁盘的女性,并非意图随意绑架无关人员,该情节请求量刑考量。
3. 没有实际对被害人施加暴行,没有造成身体伤害,两名被害人均身体完好,请求从轻。
法人代理人大岛诚司辩护意见
1. 企业高层个别人员私下委托被告人甲、乙,不属于法人业务执行范围内的行为,法人不应当承担两罚责任。行贿行为属于部分高管个人行为,不能归责于整个法人,请求免除法人罚金或者大幅度降低罚金数额。
四、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
本庭对全部证据逐一审查评判:
1. 物证:扣押的MO磁光盘,司法鉴定确认里面完整记载米花建设向公职人员行贿、勾结社会势力操纵股东大会的账簿记录,时间、金额、交易对象完整,证实企业业务不法事实。扣押刀具,刀刃锋利,结合被告人供述,该刀具就是计划杀害两名被害人准备使用的凶器。
2. 被害人设乐重吉、铃木园子陈述:证实被暴力掳走,长时间被锁在废弃房间,被告人二人明确表示得不到磁盘就将二人灭口,看到被告人拿出刀具。
3. 巴士司机证言,证实巴士上老人存在,被告人向司机打听女性乘客样貌。
4. 现场勘验笔录:龙神经济研究所二楼墙体被汽车撞击破损;该损坏结果,系柯南介入救援时造成,该财物损坏结果,不可归责于甲、乙两名被告人。检察官当庭撤回针对甲、乙二人建造物损坏罪指控,仅保留汽车损坏部分器物损坏,该汽车为被告人作案使用车辆。
5. 被告人甲、乙的供述笔录,相互印证,和被害人陈述、物证基本吻合。对于幕后企业委托的部分内容有所隐瞒。
针对辩护方的法律争点逐一评判:
1. 杀人未遂还是杀人预备
日本刑法上,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杀人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和侵害生命具有紧密、紧迫关联性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已经商议杀害两名被害人,凶器刀具已经取出,被害人被完全控制,没有逃跑可能性,只等待作出杀人的最终指令,已经到达着手阶段。因此成立杀人未遂,辩护方主张杀人预备,本庭不予采纳 。
2. 对象错误,掳走铃木园子的评价
被告人以加害生命身体目的实施略取,认错人掳走园子,属于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不阻却以加害生命为目的略取罪既遂。被告人主观就是要掳走持有磁盘的女性,现实掳走另一名女性,该罪仍然成立。
3. 法人两罚规定的适用
多名间接证据可以证实,雇佣甲、乙实施跟踪、掳人行为,属于米花建设高层管理人员,为维护企业业务利益而实施。属于业务执行相关的派生行为,符合日本法人两罚规定的适用条件,法人应当承担罚金责任。辩护方主张完全免除法人责任,不予采纳。
4. 共同正犯地位:甲、乙事前共谋,分工配合,实施掳人、看守被害人、商议杀人,均属于共同正犯,不区分主从犯,仅可以在量刑时斟酌分工差异。
综上法庭认定:
被告人甲、乙:
①刑法225条,以加害生命身体为目的略取罪(设乐重吉、铃木园子两人,两次略取既遂);
②刑法220条逮捕监禁罪,将二人长时间剥夺自由监禁;
③刑法203条杀人未遂罪;
④刑法261条器物损坏罪(作案用汽车损坏)。
全部罪名成立。
米花建设株式会社,业务行贿罪成立,适用两罚规定科处罚金。
五、量刑理由(参照日本最高裁判所永山基准,结合同类组织犯罪判例)
被告人甲量刑考量
从重情节:
1. 受企业委托,有预谋实施犯罪,先后掳取两名被害人,其中铃木园子属于完全无关的无辜第三人,因辨认错误卷入绑架囚禁。
2. 主观上为掩盖企业犯罪,不仅逼取证据,已经形成杀人决意,准备凶器,杀人未遂,两名被害人生命现实处于危险当中。
3. 属于有计划的压制证人犯罪,对社会企业检举制度造成威胁,社会影响恶劣。
从轻情节:
4. 犯意源头来自企业高层委托,被告人属于受雇执行者,不是事件最初策划者。
5. 两名被害人最终没有发生死伤结果,身体没有留下伤害。
6. 归案之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仅对幕后细节有所隐瞒,无前科。
略取罪判处惩役7年;逮捕监禁罪判处惩役4年;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6年;器物损坏罪判处惩役1年。依据刑法45、47条并合罪规则,最重单罪7年,总和刑期18年,总和刑期二分之一为9年。综合全部情节,宣告惩役12年。
被告人乙量刑考量
从重情节:
1. 参与全部共谋,参与掳人,参与看守被害人,参与商议杀人,属于共同正犯;两名被害人生命遭受重大危险。
2. 同样属于企业雇佣的压制证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从轻情节:
1. 在实行分工上,相比甲居于次要位置;受企业雇佣,并非策划发起者。
2. 被害人无死伤,无前科,供述主要事实。
略取罪惩役6年;逮捕监禁罪惩役4年;杀人未遂罪惩役5年;器物损坏罪惩役1年。数罪并合,最重单罪6年,总和刑期16年,总和二分之一8年。综合考量,宣告惩役11年。
法人米花建设株式会社量刑考量
从重情节:企业多次实施行贿,规模大;为掩盖自身罪行,雇佣人员实施绑架、意图杀害证人,性质恶劣。
从轻情节:MO磁盘证据出现之后,相关业务不法行为全部停止,企业部分涉案高管已经被另案逮捕。
综合考量,判处罚金1亿2000万日元。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225条:以营利、猥亵、结婚或者对生命、身体进行加害为目的,绑架或者诱拐他人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20条:非法逮捕或者监禁他人的,处三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
3. 《日本刑法》第203条: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而没有得逞的,按照既遂的刑罚减轻处罚。
4. 《日本刑法》第261条:损坏或者伤害他人器物的,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科料。
5. 《日本刑法》第45条:未经确定判决的数罪,为并合罪。
6. 《日本刑法》第47条:两个以上有期惩役的并合罪,应当在最重的刑期之上,总和刑期二分之一以下宣告刑罚。
7.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使用的物件予以没收。
8. 《关于处罚法人等犯罪的法律》(两罚规定),法人业务相关从业人员犯罪时,对法人科处罚金。
9. 《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宣告刑期。
平成11年8月30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六部
审判长裁判官:北村浩介(盖章)
裁判官:三宅健(盖章)
裁判官:浅野理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