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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馆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函馆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1年刑第278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加越利则 杀人、杀人未遂、尸体遗弃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1年6月8日—平成11年7月2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1年7月22日

审理法院:函馆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二部

审判长裁判官:松本健司

裁判官:森川智明、矢野隆一

检察官:北海道地方检察厅 西村健

国选辩护人:斋藤修平

本案件全部侦破工作由工藤优作完成

主文

被告人加越利则,犯第一项杀人罪,判处惩役18年;犯第二项杀人罪,判处惩役17年;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12年;犯尸体遗弃罪,判处惩役3年。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并合罪规定,合并判处惩役22年 。

未决羁押日数合计136日,全部算入本判决刑期。

本案扣押物证:假发、墨镜、外套变装套装、钓鱼线卷轴、胶带、作案用钝器、手枪予以没收。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4日之内,向札幌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应当构成犯罪的事实

被告人加越利则,与一名女性曾经结成伙伴关系,该女性因购买、吸食出云启太郎贩卖的毒品中毒身亡。被告人因此对出云启太郎怀有深刻怨恨。同时,被告人知晓浅间安治有抢劫犯罪前科,计划利用浅间安治实施抢劫,事后将二人全部杀害,伪造劫匪抢劫杀人后跳车坠亡的假象,以此脱罪。被告人偶然获取工藤优作尚未公开发表的推理小说手稿,全盘借鉴手稿当中列车作案、机械诡计、伪造现场的全部方案,着手筹备整套犯罪计划。

1. 平成11年5月上旬,被告人哄骗浅间安治实施珠宝店抢劫,目标为出云启太郎经营珠宝店铺。抢劫行动中途失败,浅间安治逃亡。被告人继续推进计划,胁迫私下从事毒品交易的珠宝商人出云启太郎,同时为出云启太郎、浅间安治二人购买上野开往札幌的北斗星3号卧铺特快列车车票,将两名被害人诱骗登上同一趟夜行列车。被告人本人亦搭乘本次列车,伺机完成犯罪。

2. 平成11年5月10日深夜,北斗星3号列车行驶进入青函隧道区间。被告人潜入浅间安治卧铺房间,持钝器击打浅间安治头部,以杀人故意反复击打,致使浅间安治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第一项杀人事实)。

杀害浅间安治之后,被告人换上预先准备的假发、墨镜、外套全套变装道具,伪装成为浅间安治,前往休息车厢,当众使用手枪枪击出云启太郎胸部,造成出云启太郎中弹当场死亡(第二项杀人事实)。现场多名乘客目击伪装后的被告人开枪行凶,被告人趁众人慌乱躲避枪弹,迅速躲入车厢连接处夹缝,脱去变装道具,返回自己卧铺房间,制造不在场证明。

3. 随后被告人实施尸体遗弃的机械诡计。使用钓鱼线、卷轴、胶带、被害人腰带,将浅间安治的尸体悬吊于高速行驶列车的车窗外侧;切断吊尸绳索,尸体坠落至隧道外部铁轨。利用绳索联动机关,在尸体坠落同时自动关闭浅间安治房间房门,胶带自行脱落毁灭痕迹。刻意伪造现场,制造“浅间安治抢劫杀人之后打破车窗跳车逃亡,意外坠落铁轨身亡”的虚假犯罪样貌,掩盖本人行凶事实。

4. 平成11年5月11日清晨,列车抵达札幌车站。被告人发现明智文代,担忧该女性看穿自己全部作案手法,产生杀人故意,趁站台人流,准备将其推下站台致其死亡。该行为着手实施瞬间,被赶到现场的工藤优作当场制止,杀人目的未能达成,构成杀人未遂。

上述全部事实,由工藤优作现场侦查、还原诡计;现场物证、被害人尸检报告、列车乘务人员、乘客目击证言、扣押物品鉴定报告、被告人部分供述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加越利则:

1. 针对浅间安治,以杀人故意实施暴力,剥夺他人生命,触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2. 针对出云启太郎,以杀人故意持枪射击,剥夺他人生命,触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3. 杀害两名被害人之后,使用复杂机械装置将尸体抛弃于铁道,触犯刑法第190条尸体遗弃罪;

4. 在札幌车站,对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触犯刑法199条、203条杀人未遂罪 。

本案属于预先长时间周密策划的预谋犯罪,全盘照搬未公开发表小说的诡计完成作案。犯罪地点行驶中的夜行列车,封闭空间之内,数十名乘客身处危险,开枪行为极易造成无辜乘客伤亡,公共危险性极高。一次性杀害两名成年人,事后精心伪造犯罪现场,意图嫁祸死者,逃避刑事追责。到达札幌站之后,为掩盖罪行又立刻着手实施新的杀人行为,主观恶性深重。

虽被害人出云启太郎存在贩卖毒品的重大过错,但私力复仇不被法律认可,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检方请求法庭,结合永山基准的量刑要素,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惩役24年;作案工具全部没收。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国选辩护人斋藤修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本案犯罪动机事出有因。被告人亲密同伴因出云启太郎贩卖毒品而死亡,被告人精神遭受巨大打击,被害人出云启太郎本身存在重大违法过错,对诱发本次案件存在诱因,请求法庭予以酌情考量。

2. 被告人并非天生恶性,其最初计划只是向贩毒者出云启太郎复仇,杀害浅间安治,是为了掩盖抢劫事件,属于后续衍生犯罪,主观恶意区别于无差别随机杀人。

3. 被告人被当场逮捕,没有机会销毁证据,归案之后,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承认自己罪行,对于死者家属表达歉意,具有一定悔罪表现。

4. 全部作案诡计参考小说手稿,但是小说本身并没有教唆犯罪的内容,被告人自身独立完成犯罪筹备,辩护人不否认罪名成立,但是请求法庭从轻量刑,建议合并刑期16年。

5. 杀人未遂部分,被告人尚未实际造成伤害,该部分可以减轻处罚。

四、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

本庭结合全部卷宗、法庭调查,对证据逐一评价:

1. 物证方面:列车搜查,在被告人随身行李当中扣押浅间安治全套变装道具;物证鉴定确认,变装衣物残留微量属于死者浅间安治的DNA,同时检出被告人皮肤碎屑。铁道现场浅间安治尸体腰带位置,检出胶带黏贴残留痕迹,与被告人所持胶带成分同一;扣押钓鱼线卷轴纤维,和尸体、车窗位置遗留纤维物证完全一致,完整印证鱼线机械诡计客观真实存在 。

2. 尸检鉴定:浅间安治死因是头部遭受钝器多次击打颅脑损伤;出云启太郎为枪弹贯穿胸部,脏器损伤致死。两份尸体解剖报告,死亡时间与列车行驶时间完全吻合,排除其他死亡可能性。

3. 多名乘客、乘务员证言:证实案发深夜休息车厢发生枪击事件,看到一名身着对应服饰的男子开枪,之后短时间消失,和被告人伪装行凶的情节一一对应。

4. 工藤优作提交的失窃未刊小说手稿。手稿内容与本案作案步骤高度重合,手稿原文设定劫匪属于被凶手嫁祸角色。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模仿小说设计整套犯罪,同时排除浅间安治作为本案真凶的可能性。

5. 札幌车站站台监控录像、工藤优作、工藤有希子二人证言,完整还原被告人准备推人坠轨的杀人未遂全过程,被告人在法庭当中,对此部分事实予以承认。

6.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承认策划抢劫、诱骗两名被害人登上列车、杀害二人、布置抛尸机关、站台企图杀人的全部事实。供述细节和物证、现场情况互相印证,供述具备可信度。

综合全部证据链条,本庭认定,检方起诉的杀人2件、尸体遗弃、杀人未遂全部犯罪事实成立。辩护人提出“出云启太郎贩毒是案件诱因”的情节属实,可以作为量刑参考,但不能阻却违法,不能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现代刑法禁止私力报复,即便被害人存在犯罪行为,公民无权私自剥夺他人生命。

五、量刑理由(结合日本永山基准)

日本最高裁判所永山基准,死刑量刑需要综合考量:被害人数、犯罪手段残忍程度、预谋程度、动机、社会影响、被告人反省悔悟、被害人亲属意向等要素。

1. 从重情节:

①本案属于完整预谋犯罪,事前策划抢劫、诱骗两名受害人,全盘设计复杂诡计,模仿文学作品实施犯罪,计划周密,并非激情突发犯罪。

②造成二人死亡结果;作案地点行驶列车,当众开枪,车厢内大量普通乘客在场,存在伤及无关第三人的高度现实危险,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侵害。

③作案之后,并没有选择自首,而是精心布置伪造现场,嫁祸已经死亡的浅间安治,企图完全逃脱法律制裁。案件败露之后,又立刻着手实施新的杀人,意图灭口知情人员,再犯危险性较高。

④虽然出云启太郎有贩毒的重大过错,但是浅间安治仅仅参与抢劫,罪不至死,被告人直接剥夺其生命,该部分没有值得同情的理由。

2. 从轻情节:

①案件的导火索来源于出云启太郎贩毒,致使被告人同伴死亡,动机存在可以斟酌的背景因素,区别于单纯为钱财、取乐杀人。

②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没有逃亡,公审阶段对全部罪行坦白,承认自己所作所为,对被害人家属表达歉意,具备一定悔罪态度。

③两名被害人均不属于毫无过错:出云启太郎本身从事毒品交易;浅间安治主动参与珠宝抢劫。

④本案虽死亡两人,但综合判例,日本司法实践当中,二人死亡并不必然判处死刑;结合动机背景、坦白悔罪,综合考量,不适用死刑,也不判处无期徒刑。

参照日本同类列车预谋杀人判例,新干线列车恶性杀人致一人死亡,无反省,判处无期徒刑;对于预谋杀害二人,但存在部分可斟酌动机、坦白悔罪的案件,司法实践有期惩役17‑22年区间为常见量刑区间 。

针对尸体遗弃罪,是杀人完成之后处理尸体的行为,属于事后行为,本庭酌情判处惩役3年。

杀人未遂,已经着手实行,仅仅因为第三者介入没有发生死亡结果,减轻一档,判处惩役12年。

两项杀人罪分别判处18年、17年。依据刑法47条,并合罪,多个有期惩役合并,不得超过各罪刑期总和二分之一,最高上限25年,本案合并执行惩役22年,罪责刑相适应。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刑法第199条:杀人,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

2. 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予以处罚。

3. 刑法第190条:尸体遗弃,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

4. 刑法第45条:未经确定判决的数罪,构成并合罪。

5. 刑法第47条:两个以上有期惩役的并合罪,在各罪最重刑期之上,总和刑期二分之一以下确定宣告刑。

6. 刑法第19条:供犯罪使用物件予以没收。

7. 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平成11年7月22日

函馆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二部

审判长裁判官:松本健司(盖章)

裁判官:森川智明(盖章)

裁判官:矢野隆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