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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10206号

公诉机关

长野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铃木康弘

本案由长野县警察署刑事搜查一课侦查终结,移送长野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案件发生于长野县星美山电视转播塔观景平台,被告人因学术成果归属纠纷,事前周密策划,制造延时坠落的不在场证明诡计,杀害共同研究搭档,事后销毁、篡改物证,试图伪装意外坠亡,属于预谋杀人案件 。

被告人

被告人:秋本广志,男,25岁,东大大学院天文专业研究生,日本国籍,无刑事处罚前科,现羁押长野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浅野真司。

案件相关证人

铃木园子;毛利兰、江户川柯南;江田、杉山;长野县警侦查人员;科学搜查研究所鉴定技术员。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全部诡计拆解、证据比对、案件推理,对外司法卷宗正式记载本案侦破人为铃木园子。

被害人:野中浩一,男,26岁,天文专业研究生,“天文先锋奖”获得者,被从高塔平台推落高空坠落,颅脑损伤、多处骨折死亡。

案件经过

被告人秋本广志与被害人野中浩一为天文研究搭档,二人共同完成重要天文研究项目。该研究成果获奖之时,野中浩一独占全部研究贡献,将奖项“天文先锋奖”完全归于自身,彻底抹除被告人秋本广志的付出。被告人长期内心积怨,由此产生杀害被害人,并且伪造意外失足坠亡假象的完整犯罪计划。

案发时段,铃木园子邀约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前往星美山保养所参加天体观测活动,被告人秋本广志、野中浩一、江田、杉山一同参与本次夜间观测。众人夜间登上星美山电视转播塔三层观景平台观测星空。接近23时30分,被告人谎称南方天空出现人造卫星,将柯南、小兰、园子、江田等人的视线全部吸引至平台另一侧。趁众人注意力转移,被告人将毫无防备的野中浩一从平台栏杆推下高塔,被害人高空坠落当场死亡。

行凶之后,被告人着手布置全套不在场证明诡计。使用橙色毛毯捆扎制作人形假人,利用钓鱼线搭配定时装置,将假人固定在平台栏杆之上;窃取被害人的相机,将相机内部当晚拍摄的星空底片替换为前一日同一时间预先拍摄好的底片,以此掩盖当晚真实景象。完成现场布置之后,被告人独自离开转播塔,返回山下保养所,与其余参与者汇合,制造自己案发时刻不在塔顶的不在场证明。

凌晨0时15分,定时装置启动,钓鱼线断裂,毛毯假人从高塔坠落。远处使用望远镜观测的众人看到物体坠落,主观误认为是野中浩一本人失足坠下高塔。被告人立刻借口驾驶汽车赶赴坠落现场,将车辆停放至坠落的毛毯假人上方,用车身遮盖假人。趁着现场发现尸体、众人陷入混乱的时机,将毛毯假人收进汽车后备箱,意图销毁全部作案物证。

初期警方受被告人制造的假象误导,初步判断案件属于夜间平台地面湿滑,被害人不慎失足坠亡的意外事故。发现多处疑点:塔顶栏杆留存钓鱼线摩擦刮痕,平台地面散落橙色毛毯的纤维毛球;案发当晚实际出现流星,被告人拍摄的照片捕捉到流星轨迹,但被害人相机内的底片完全没有流星痕迹,证实底片并非案发当晚拍摄;被告人事后操作被害人相机,按下停止拍摄,却没有快门闭合的声响,证明相机快门早已处于关闭状态,无法执行拍摄动作。

铃木园子完整还原整套作案诡计。面对一系列客观物证,被告人秋本广志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科搜研完成痕迹鉴定、胶片影像比对、车辆纤维物证检验,证据链完整闭环。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秋本广志,因学术成果归属纠纷,事先策划,在转播塔观景平台将野中浩一推落高塔,致其高空坠落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2. 作案之后制作假人、设置定时坠落装置、替换相机底片,伪造意外坠亡的假象;事后隐匿、试图销毁毛毯假人等关键物证,妨害侦查。被告人毁灭自身犯罪的物证,不成立刑法104条证据毁灭罪,该情节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予以评价。

3. 本案属于事前充分谋划的预谋犯罪,参考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综合裁量量刑 。

从重情节

1. 完整预谋犯罪,提前构思延时坠落不在场证明诡计,准备毛毯、钓鱼线、定时装置、预先拍摄底片,犯罪计划周密。

2. 利用天体观测活动的公开环境,在多名同行人员在场的场景下实施杀人,之后伪造意外,意图让刑事案件被当作意外事故处理,逃避刑事追责。

3. 事后篡改物证、隐匿销毁作案道具,干扰侦查方向,主观恶性较大。

4. 利用天文爱好者的专业知识实施犯罪,有计划地蒙蔽在场全部人员。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处罚前科。

2. 被揭穿罪行之后,面对客观物证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

3. 案件起因源于被害人独占合作研究成果,存在诱发矛盾的背景事实。

检方求刑:惩役18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秋本广志供述

我和野中一起完成那项天文研究,所有的功劳、奖项全部被他一个人拿走,我的付出完全被抹杀。长久积攒的愤怒让我想要杀掉他。观测当晚,我把大家的视线引开,把他推下高塔。之后我做了毛毯假人,换了相机底片,回到山下制造不在场证明。假人坠落之后我开车赶到现场,把假人收进后备箱,希望让警方认定这只是一场意外。被揭穿之后,我清楚认识到自己犯下不可挽回的重罪,内心感到悔恨。

辩护人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矛盾根源来自被害人独占二人共同的学术成果,被害人的行为对被告人精神造成强烈刺激,属于案件重要背景,请求法庭予以酌量考量。第二,被告人无前科,归案之后坦白全部事实,自愿认罪,具备悔罪态度。第三,被告人事前并无暴力犯罪记录,是因长期心理压抑才实施犯罪,请求法庭对检方求刑予以适度减轻。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星美山电视转播塔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尸体司法解剖鉴定报告;塔顶栏杆摩擦痕迹、毛毯毛球痕迹物证;星空胶片底片影像比对鉴定;被告人车辆后备箱纤维物证检验;柯南、小兰、园子、江田、杉山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杀人罪既遂(刑法第199条)

被告人秋本广志,因与野中浩一的学术成果归属矛盾,心生杀意,事前筹备全套作案道具。在星美山转播塔平台,借观测人造卫星为由转移旁人视线,趁此机会将野中浩一推落高塔致其高空坠落死亡。作案后制作毛毯假人,利用定时装置制造延时坠落假象,替换相机底片伪造当晚拍摄记录,返回保养所制造不在场证明;之后驾车赶赴现场,隐匿毛毯假人,企图将杀人案件伪装成意外失足坠亡,逃避法律追究。

本案证据闭环:司法解剖确认被害人死因系高处坠落造成的致命损伤;塔顶栏杆钓鱼线摩擦痕迹、平台地面毛毯毛球证实假人装置确实存在;胶片比对,证实被害人相机底片为前一日拍摄,缺失当晚流星画面;被告人车辆后备箱检出橙色毛毯纤维;多名证人还原当晚观测、物体坠落、现场处置全过程;被告人供述与物证相互印证。对外案件侦破人记载为铃木园子,相关线索来源不改变实体犯罪事实认定。

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尸体解剖鉴定报告:野中浩一死于高处坠落导致的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

2. 痕迹物证:转播塔栏杆钓鱼线摩擦刮痕;平台地面橙色毛毯纤维毛球。

3. 影像物证:被害人相机扣押底片、被告人拍摄的当晚星空照片,影像比对鉴定书。

4. 车辆物证:被告人汽车后备箱提取的毛毯纤维,与作案使用毛毯材质成分同一。

5. 证人证言:柯南、毛利兰、铃木园子、江田、杉山证言,还原观测全过程、假人坠落、现场处置经过。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3.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综合犯罪性质、动机、手段、被害结果、遗族感情、社会影响、被告人年龄、前科、犯罪后情节综合裁量量刑。

判决理由

罪名定性

人的生命法益至高无上,即便在学术合作当中遭遇成果被侵占的不公对待,也绝对不允许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宣泄怨恨。被告人秋本广志,事先周密策划杀人,利用天文观测的环境特点,精心设计不在场证明诡计,作案之后篡改物证、隐匿作案道具,极力将凶杀伪装成意外事故,意图逃脱刑事处罚,主观恶性重大。

依照永山九项基准逐项评判:

1. 犯罪性质:属于预谋杀人,犯罪之后设计复杂诡计掩盖罪行,犯罪性质恶劣。

2. 动机:起因于学术成果被独占,存在一定矛盾背景,但不能成为杀人行为的正当化理由。

3. 犯罪手段:利用环境、专业知识设计延时不在场证明,事前准备全套作案道具,谋划缜密。

4. 结果重大性: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

5. 遗族被害感情: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予以严厉惩处。

6. 社会影响:天文观测活动现场发生伪装意外的杀人案件,引发社会对于学术纠纷极端犯罪的警惕。

7. 被告人年龄:被告人25岁,心智成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 前科:被告人无前科,属于从轻考量要素。

9. 犯罪后情节: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表达悔意,属于从轻情节。

日本司法实践,杀害一人的案件,除非手段极端残忍、多重致死等特殊情形,一般不适用死刑。本案虽计划性极强,但仅一名被害人死亡,存在学术纠纷的案件背景,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综合判例予以裁量。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独占学术成果的背景,本院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足以大幅度减轻刑罚。被告人毁灭本人犯罪证据,不构成证据毁灭罪,该掩盖罪行的行为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予以评价。

判决主文

被告人秋本广志,犯杀人罪,惩役16年。未决羁押36日计入刑期。

扣押钓鱼线、定时装置、胶片底片、毛毯纤维等物证全部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秋本广志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长野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4月15日

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三部

裁判长:山内健司

审判员:平野纱织

审判员:三浦达也

法庭书记官:松本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