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10117号
公诉机关
大阪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北村健太
本案由大阪府警刑事搜查一课侦查终结,移送大阪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案件发生于大阪府森园家私人宅邸,被告人预谋杀人,制造虚假密室现场,伪造物证刻意嫁祸无辜第三人,属于典型的伪装现场、意图栽赃他人的预谋杀人案件。
被告人
被告人:森园菊人,男,26岁,森园家嫡长子,日本国籍,无刑事处罚前科,现羁押大阪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中村笃志。
案件相关证人
服部平次;毛利小五郎、毛利兰;远山和叶;江户川柯南;森园干雄、森园百合江、片桐枫、樱庭祐司;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巡查部长;科学搜查研究所鉴定技术员。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全部诡计拆解、圈套布设、现场人赃并获,对外司法卷宗正式记载本案侦破人为服部平次。
被害人:重松明男,男,58岁,森园家老管家,匕首刺中心脏,失血死亡。
案件经过
被告人森园菊人为森园家长子,即将与片桐枫举行订婚仪式。老管家重松明男掌握被告人公司经营舞弊的确凿证据,以此对被告人进行要挟,强烈要求被告人解除与片桐枫的婚约,否则就向被告人父亲森园干雄揭发舞弊事实。同时被告人知悉未婚妻片桐枫与家中另一位管家樱庭祐司互相爱慕,内心滋生强烈嫉妒。被告人并不知晓,重松明男坚持要求解除婚约,源自对往事的感慨,不希望片桐枫重演上一代的感情悲剧,并非单纯撮合片桐枫与樱庭祐司。多重怨恨交织之下,森园菊人产生杀害重松明男,并且将全部罪行嫁祸给樱庭祐司的犯罪计划。
案发当日,服部平次、远山和叶、毛利小五郎一行人到访森园宅邸,留宿大宅,次日预定举行订婚仪式。深夜大雨,被告人将重松明男传唤至宅邸三楼房间。事前被告人窃取樱庭祐司的衬衫,行凶之时穿上该件衬衫,使用匕首刺中重松明男心脏,致其当场死亡。
行凶之后,被告人着手布置全套虚假密室嫁祸现场。拖动尸体制造屋内搏斗拖拽血痕;在玻璃窗预先钻出小孔,摆放绳索、胶带,伪造“凶手由窗外利用绳具锁闭窗户,顺着阳台大树攀爬逃走”的假象;故意打碎一块玻璃,强化凶手破窗出逃的错觉;将猫带入房间,放置在尸体一旁,扰乱现场勘验判断。作案凶器匕首、沾染血迹的衬衫打包,扔至庭院高大树枝之上藏匿。完成全部布置之后,被告人躲藏在房间厚重窗帘后方。
众人听见玻璃破碎声响赶到,破门冲入房间,所有人的注意力全部集中于尸体。被告人趁全场混乱,悄无声息混入赶来的人群,离开案发现场,制造自己不在室内的假象。被告人本身患有重度恐高症,完全不具备攀爬阳台大树逃离的客观条件,整套阳台逃跑的诡计,专门为嫁祸身手矫健的樱庭祐司而设计。
警方初期勘验现场,被伪造的绳线锁窗假象迷惑,将重大嫌疑指向樱庭祐司。柯南险些从阳台坠落,距离极近的被告人因为恐高不敢靠近栏杆施救,反而是樱庭祐司冒险上前救下柯南,该异常细节被服部平次捕捉,成为重要疑点。阳台地面完全没有血迹,直接否定凶手从阳台出逃的推测。
服部平次为引出真凶,当众故意作出错误推理,宣称樱庭祐司即为本案凶手,向被告人施加心理压力。自以为罪行已经蒙混过关的森园菊人,深夜携带长棍前往庭院树下,打算将树枝上的证物包捅落,再偷偷放置到樱庭祐司的房间,完成栽赃。庭院灯光骤然亮起,服部平次、柯南与警察早已在此埋伏,被告人被当场抓获,人赃并获。
科搜研鉴定确认:树枝上扣押的匕首为致死凶器,衬衫血迹与被害人DNA一致;衬衫确为樱庭祐司所有;窗户绳索、胶带仅为摆设,没有实际受力使用痕迹。面对完整物证,被告人森园菊人供述全部作案动机与作案手法。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森园菊人,因被老管家重松明男要挟,加上嫉妒樱庭祐司,蓄意预谋,使用匕首刺杀重松明男,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2. 作案之后伪造密室现场,窃取他人衣物,藏匿凶器,计划将杀人罪行嫁祸无辜第三人樱庭祐司,意图使樱庭祐司遭受刑事追究。虽未正式向警察提交虚假控告,但是实施伪造物证、布置栽赃现场的系列行为,严重妨害司法侦查。
3. 本案属于事前充分谋划的预谋犯罪,制造虚假犯罪现场,扰乱侦查方向。适用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综合裁量量刑。
从重情节
1. 属于有计划的预谋杀人,并非激情冲突犯罪,事前构思完整密室假象,精心设计嫁祸方案。
2. 犯罪之后伪造全套物证,意图将杀人罪责转嫁无辜者,使无辜之人面临刑事追诉风险,妨害国家司法侦查,主观恶性大。
3. 被害人是家中老管家,仅仅是以揭发舞弊、劝止婚约为理由,便被剥夺生命,动机卑劣。
4. 案发宅邸留宿多名外来访客,被告人依旧执意实施杀人犯罪,漠视他人在场,社会危险性高。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处罚前科。
2. 被当场抓获之后,面对物证完整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对自身罪行表示悔意。
3. 本案仅有一名被害人死亡,不存在多人死伤结果。
检方求刑:惩役16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森园菊人供述
重松先生掌握我公司舞弊的事情,一直逼迫我取消婚约。我又知道枫喜欢樱庭,心里十分怨恨。我就想杀掉重松先生,把一切推给樱庭。我偷了他的衬衫,杀人之后布置了阳台逃跑的假象,把凶器和血衣扔到树上。我以为可以骗过所有人,打算夜里把证物弄到樱庭房间。被抓住之后我才意识到自己犯下不可挽回的错,我真心对重松先生的死亡感到愧疚。
辩护人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被害人重松明男以商业舞弊事实进行要挟,对被告人施加精神压力,属于诱发犯罪的背景因素,请法庭予以考量。第二,被告人没有前科,归案之后坦白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过。第三,被告人仅仅伪造物证,尚未完成正式诬告告发行为,并未造成樱庭祐司被正式起诉的后果,请求法庭从轻裁量,不采纳检方全部求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森园宅邸三楼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庭院大树证物扣押记录;法医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科搜研DNA物证鉴定;窗户绳索胶带物证检验;现场阳台血迹勘验报告;森园家族、樱庭祐司、片桐枫的证人证言;服部平次、柯南、毛利一行人证言;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杀人罪既遂(刑法第199条)
被告人森园菊人,因为被重松明男掌握舞弊把柄遭到要挟,加之嫉妒樱庭祐司,事前形成杀人并且嫁祸他人的完整计划。将被害人传唤至三楼房间,穿上窃取而来的樱庭祐司的衬衫,持匕首刺杀被害人致其死亡。之后伪造密室、伪造凶手阳台逃跑假象,藏匿凶器血衣,计划嫁祸樱庭祐司。被告人重度恐高,自身不可能使用阳台逃跑路线,该诡计纯粹用于栽赃。后深夜前往树下试图转移证物时被当场抓获。
本案证据闭环:尸体解剖确认匕首刺伤心脏为死因;树上扣押匕首、染血衬衫,DNA匹配被害人;窗户绳索胶带检验确认仅为摆设,并未实际使用;阳台地面无血迹,否定阳台出逃可能性;被告人恐高的客观事实,多名证人证言佐证;人赃并获抓捕经过与被告人供述互相印证。
被告人伪造物证、布置栽赃现场,意图让无辜第三人承担杀人罪责,但并未向侦查机关提交虚假控告,不成立刑法第172条诬告罪,该情节作为杀人罪的量刑从重情节予以评价。
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法医解剖鉴定报告:重松明男死于匕首刺中心脏造成的失血死亡。
2. 生物物证:庭院大树上扣押作案匕首;染血衬衫,DNA鉴定与被害人一致,衣物确属樱庭祐司所有。
3. 痕迹物证:三楼房间窗户小孔、绳索、胶带物证;阳台地面血迹勘验报告,确认阳台无血迹残留。
4. 证人证言:服部平次、柯南等人证实被告人恐高,阳台遇险时不敢上前施救;森园家族、片桐枫、樱庭祐司证实家族内部矛盾、婚约纠葛、公司舞弊相关背景。
5. 现场抓捕记录:深夜庭院当场抓获被告人的现场笔录。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2. 《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
3.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4.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综合犯罪性质、动机、手段、被害结果、遗族感情、社会影响、被告人前科、犯罪后情节综合裁量量刑。
判决理由
罪名定性
人的生命法益受刑法绝对保护。即便遭受他人要挟、内心产生嫉妒,也无权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森园菊人事前完整策划杀人方案,行凶之后精心伪造密室现场,刻意制造嫁祸无辜第三人的全套假象,意图让没有实施犯罪的樱庭祐司背负杀人重罪,主观恶性极大。
依照永山九项基准逐项评判:
1. 犯罪性质:属于预谋杀人,犯罪后伪造物证意图栽赃他人,犯罪性质恶劣。
2. 动机:因被要挟以及情感嫉妒而起意杀人,动机不具备可宽恕性。
3. 犯罪手段:持匕首刺杀,事后精心布置虚假密室,设计嫁祸圈套,谋划周密。
4. 结果重大性: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
5. 遗族被害感情: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6. 社会影响:大宅订婚前夜发生杀人案,伪造密室嫁祸他人,引发社会对熟人犯罪的警惕。
7. 被告人年龄:被告人26岁,心智成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 前科:被告人无前科,属于从轻考量要素。
9. 犯罪后情节:被抓捕之后坦白供述,存在悔过表现;但前期耗费大量精力伪造现场嫁祸无辜者,该从重情节必须考量。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要挟行为,该背景可以作为量刑酌定情节,但不能成为杀人行为的正当化理由。被告人虽未正式提起虚假控告,但是伪造全套物证,意图将杀人罪责推给无辜者,严重干扰侦查,该情节在量刑中予以从重评价。结合日本同类预谋杀人、伪造现场案件的判例进行裁量。
判决主文
被告人森园菊人,犯杀人罪,惩役14年。未决羁押41日计入刑期。
扣押匕首、染血衬衫、绳索、胶带等物证全部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森园菊人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大阪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3月28日
大阪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二部
裁判长:谷川隆一
审判员:桥本美绪
审判员:西川智裕
法庭书记官:冈本和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