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10023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岛田隆司
本案由东京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案件发生于东京米花町吉田步美住宅,被告人伪装快递员侵入住宅实施抢劫未遂,被害人是未成年女童;本案与杯户町“Le Escargot”法餐店主入室抢劫杀人案为两件独立案件,被告人并非法餐杀人案行为人,该杀人案由警方另案侦查办理。
被告人
被告人:中川实,男,27岁,无固定职业,日本国籍,有两次盗窃前科,现羁押东京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森下洋平。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灰原哀、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小林澄子老师;阿笠博士;吉田步美父母;米花警署侦查人员、科搜研鉴定人员。
被害人:吉田步美,女,7岁,小学一年级学生,本案未遭受身体外伤,精神受到惊吓。
案件经过
被告人中川实,经济拮据,有盗窃犯罪前科,专门选择工作日白天,挑取看起来家中无人的公寓实施入室窃取财物的犯罪行为。东京杯户町发生“Le Escargot(蜗牛)”法餐女店主入室抢劫遇害案件,社会广泛报道该事件,但被告人并非该起杀人案件的作案人,该案件由警方另案独立侦查。
案发当日,吉田步美患上重感冒,咽喉发炎失声,无法开口说话,独自留在家中,其母亲临时外出处理事务。被告人伪装成快递员,以此降低住户警惕,撬开吉田步美家公寓门锁侵入住宅,意图窃取屋内现金、贵重物品。
被告人侵入住宅之后,意外发现房屋之内尚有未成年女童吉田步美在家。步美来不及拨打电话报警,紧急躲藏,刻意将黄色衣袖露在衣柜门缝,误导被告人搜查衣柜,自己实际藏匿于床底,之后转移至壁橱,随身携带少年侦探徽章。因嗓子失声无法口头呼救,步美利用屋内玩具电子琴弹奏儿歌《蜗牛》,同时利用《剑勇传说》主题闹钟的报时语音,通过侦探徽章向外传递双重求救暗号。
在学校课堂,柯南、灰原哀、光彦、元太的侦探徽章断断续续接收到电子琴乐曲以及闹钟报时声响。起初众人误以为步美在恶作剧玩耍设备。柯南意识到步美感冒失声,不可能开口进行玩笑式联络;灰原哀解读线索,儿歌《蜗牛》法语即为Escargot,对应杯户町遇害法餐店铺名称;闹钟报时“5日10点30分”日语读音谐音指向“强盗犯”,双重暗号确认步美家中正遭遇入室抢劫危险。
柯南立刻委托小林澄子老师联系警视厅报警,自己带领光彦、元太迅速赶往吉田步美公寓,灰原哀留在学校配合老师对接警方。柯南抵达公寓门外,使用领结变声器模仿阿笠博士声音,伪装快递送货人员,诱骗被告人靠近并打开房门。房门开启瞬间,柯南等人冲入屋内。被告人察觉躲藏的步美,准备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压制,柯南使用脚力增强鞋踢出足球将被告人击倒,成功保护步美。随后赶到的米花警察署警员当场逮捕被告人中川实。
侦查阶段勘验现场:门锁存在撬压破坏痕迹;玩具电子琴、剑勇传说闹钟、少年侦探徽章物证保全;步美心理诊疗记录证实其因本次入室事件产生恐惧应激反应。被告人归案之后,对伪装快递员撬锁侵入住宅、意图盗取财物全部客观事实予以供述,明确供述自己与杯户町法餐店主被杀案件不存在关联。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中川实,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伪装快递员撬锁侵入他人住宅,成立日本刑法第130条住居侵入罪既遂。
2. 被告人侵入住宅之后,发现屋内存在未成年被害人,准备实施暴力压制被害人以夺取财物,因外部人员闯入而未能取得财物,成立刑法第236条第一项强盗罪未遂。
3. 被告人具有两次盗窃前科,属于有犯罪既往记录人员。
4. 数罪并罚,适用刑法第47条合并处罚,参考同类侵入住宅抢劫未遂判例进行量刑裁量。
从重情节
1. 采取伪装快递员的欺骗手段,撬锁侵入普通居民住宅,侵害居住安宁,住宅之内仅有一名失声无法呼救的7岁未成年女童,被害人处于极度弱势孤立无援处境。
2. 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仅仅因为外部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才未能既遂,现实人身危险性高,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精神惊吓。
3. 被告人存在两次盗窃前科,属于屡犯财产类犯罪,矫正难度较大。
4. 案发前后正值杯户町入室抢劫杀人案社会热议时期,同类案件发生,加剧周边居民治安恐慌,社会影响恶劣。
从轻情节
1. 抢劫犯罪属于未遂,没有实际夺取财物,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物理伤害。
2.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承认自身行为错误。
3. 明确坦白自己并未参与杯户町法餐店主被杀案件,帮助警方排除错误嫌疑。
检方求刑:惩役6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中川实供述
我手头缺钱,就想找白天没人在家的公寓偷东西。我伪装快递员撬开房门,没想到家里还有一个小女孩。我当时慌了,打算把她控制住再找财物,结果很快就有人冲进来把我制服。我没有伤害那个孩子的想法,杯户那个杀人案子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对自己闯进别人家这件事很后悔。
辩护人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抢劫行为属于未遂形态,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财物也没有被窃取,危害结果有限。第二,被告人归案之后坦白全部事实,配合侦查机关厘清本案与杯户町杀人案的界限,排除自身涉案嫌疑。第三,被告人的目标本是空宅,侵入之后才发现存在未成年人,事前并无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预谋。请求法庭结合未遂情节,予以适度减轻刑罚。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米花町吉田步美公寓现场勘验笔录;门锁撬压痕迹物证;玩具电子琴、闹钟、侦探徽章扣押物证;吉田步美心理诊疗记录;少年侦探团、小林老师、阿笠博士、步美父母证人证言;被告人前科档案;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警视厅关于杯户町法餐杀人案另案侦查文书。全部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住居侵入罪既遂、强盗罪未遂,数罪并罚(刑法130、236条第一项、47条)
被告人中川实,出于获取财物的目的,伪装快递人员,撬锁侵入吉田步美居住公寓。进入住宅之后发现家中留有失声无法呼救的7岁未成年女童,准备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实施抢劫,因少年侦探团及时赶到救援,抢劫未能得逞。被告人并非杯户町法餐店主被害案件的行为人,该案件另案处理。
本案证据闭环:门锁撬压痕迹证实侵入住宅;物证电子琴、闹钟、侦探徽章佐证求救暗号经过;多名目击证人证实案发全过程;被告人供述与物证互相印证。被害人未遭受身体损伤,但遭遇严重精神惊吓。对外案件侦破人记载为毛利小五郎,少年侦探团提供关键求救线索,不改变实体犯罪事实认定。
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现场勘验记录:公寓入户门锁撬压破坏痕迹勘验报告。
2. 扣押物证:玩具电子琴、《剑勇传说》主题闹钟、少年侦探徽章。
3. 书证:吉田步美精神心理诊疗记录;被告人前科档案;杯户町抢劫杀人案另案侦查文书。
4. 证人证言:少年侦探团、小林澄子、阿笠博士、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证言,还原暗号接收、报警、现场救援全过程。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30条》住居侵入罪;
2. 《日本刑法第236条第一项》强盗罪,未遂适用刑法第43条减轻处罚;
3. 《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
4.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5.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量刑参考基准,本案虽未发生死亡结果,仍需要考量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住宅内孤立无援的情节综合裁量 。
判决理由
罪名定性
公民住宅安宁与人身安全受到刑法重点保护。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伪装身份撬锁闯入他人私人住宅,已经构成住居侵入罪。被告人发现屋内存在未成年人之后,着手准备暴力压制被害人夺取财物,成立抢劫罪未遂。虽因外部介入没有抢到财物、没有造成身体伤害,但住宅内仅有失声无法呼救的七岁女童,被害人完全处于弱势,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不容低估。
量刑综合评判:
从重方面,被告人伪装快递员,利用社会对快递人员的信任实施犯罪;被害人为未成年儿童,案发时失声无法口头求救,处境极度危险;被告人拥有两次盗窃前科,反复实施财产类犯罪;案发时间恰逢同类入室抢劫杀人案件社会热议,加重周边居民不安,应当从重评价。
从轻方面,抢劫属于未遂,没有取得财物,未造成被害人身体外伤;归案后完整供述犯罪事实,配合侦查厘清与另案杀人案件的界限,具有悔罪态度;被告人最初目标是空置住宅,侵入之后才发现屋内存在儿童,事前不存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预谋。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虽然没有发生死伤后果,但侵入住宅针对孤立未成年人的抢劫未遂,法益侵害风险极高,结合日本同类判例予以裁量。
判决主文
被告人中川实,犯住居侵入罪,惩役2年;犯强盗罪未遂,惩役5年;数罪并罚,执行惩役6年。未决羁押28日计入刑期。
扣押玩具电子琴、闹钟、侦探徽章等物证返还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门锁勘验记录、心理诊疗记录、全部证人笔录、前科档案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中川实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3月5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五部
裁判长:井上健司
审判员:池田由纪
审判员:加藤拓也
法庭书记官:山崎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