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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9941号

公诉机关

长野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吉冈宗太郎

本案由长野县警察署刑事课、科学搜查研究所侦查终结,移送长野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案件发生于长野县深山间宫家蓝色古堡,为谋夺传说中的财宝,被告人实施杀人、大规模现住建造物放火、伪装身份、多次拘禁袭击他人的恶性多重犯罪案件。

被告人

被告人:西川睦美,女,28岁,原间宫家古堡女仆,日本国籍,无刑事处罚前科,现羁押长野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藤本和树。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阿笠博士、江户川柯南、灰原哀、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古堡居住人员间宫满、间宫贵人、田畑;整容医院主治医师;长野县警侦查人员;科搜研鉴定技术员。

被害人清单:

1. 间宫增代(真正古堡女主人,被杀害,遗骸遗弃密道)

2. 间家长女及古堡佣人共计12名,塔楼大火之中烧死,合计死亡13人。

案件经过

被告人西川睦美,原是间宫蓝色古堡的女仆,被古堡流传的老主人遗留巨额财宝的传说蛊惑,内心产生占有财宝的强烈贪欲。为夺取古堡以及传说中的财宝,被告人开始周密筹划犯罪。

西川睦美首先谋害古堡真正的女主人间宫增代,将其杀害之后,遗体丢弃古堡内部密道之中。之后她远赴海外,接受高难度整容外科手术,将年轻的自己整容成老年妇人的样貌,意图冒充间宫增代接管古堡。整容完成之后,西川睦美伪装失踪,重新以年老的间宫增代身份回到古堡,长期在古堡之内寻找财宝。

为消灭知晓自己原本容貌的古堡佣人,杜绝身份被揭穿的风险,被告人故意纵火烧毁古堡塔楼,制造四年前塔楼火灾事件,致使间家长女连同十二名佣人,合计十三人葬身火海。纵火之后,被告人继续以轮椅上衰老女主人“间宫增代”的身份,常年居住古堡之内,持续破解庭院国际象棋暗号,执着搜寻财宝。其对外宣称多年从未离开古堡,但是其护照留存多次出入境记录,成为之后揭穿身份的关键矛盾证据。

案发当日,阿笠博士带领少年侦探团露营迷路,借宿蓝色古堡。柯南偶然拨动房间挂钟,触发密道机关,独自进入密道,发现间宫增代白骨遗骸以及死者死前留下的死亡留言。西川睦美察觉秘密败露,使用钝器重击柯南头部,将柯南打晕囚禁,夺走柯南全部侦探道具。之后又袭击阿笠博士,将博士一并囚禁。元太、光彦相继落入被告人手中被拘禁,少年侦探团仅剩灰原哀与步美二人,在古堡密道与房间躲避追杀,寻找逃生机会。

灰原哀解读白骨的死亡留言,推理出现任老太太乃是冒牌者。光彦找到柯南遗失的追踪眼镜,定位找到被囚禁的柯南、博士与元太。柯南苏醒,集齐国际象棋暗号、白骨死亡留言、护照出入境记录、整容医院手术记录全部线索,当众揭穿轮椅老妇人真实身份就是女仆西川睦美。

众人破解庭院巨型国际象棋暗号,解开老主人留下的谜题,来到古堡最高塔顶。西川睦美冲至塔顶,期盼获取金银财宝,结果发现老主人留下的所谓财宝,仅仅是塔顶眺望出去的黄昏森林风景。得知耗尽青春、杀害十三条人命换来的只是风景,被告人精神遭受巨大冲击,当场崩溃,被到场警方逮捕归案。

侦查机关搜集到完整证据链:密道内白骨遗骸与死者手写死亡留言;整容医院留存的手术记录;护照多次出入境记录;塔楼火灾现场物证;被告人作案之后的供述。被告人归案初期拒绝承认全部罪行,在完整物证面前,才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所谓悔罪,系得知财宝不存在之后,意识到自己所作所为毫无意义,并非发自内心对逝去生命的忏悔。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西川睦美,出于夺取财宝的贪欲,故意杀害真正女主人间宫增代,成立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2. 故意对有人居住的古堡塔楼实施放火,造成包括间家长女、佣人合计12人烧死,成立刑法第108条现住建造物放火罪,放火致人死亡。

3. 为掩盖身份,实施伪造身份、长期冒充古堡女主人的行为;多次暴力袭击、非法拘禁柯南、阿笠博士、元太、光彦多人,成立刑法第220条非法拘禁罪既遂。

4. 数罪并罚。适用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综合裁量量刑,本案死亡合计13人,属于后果极其重大的恶性财产动机预谋犯罪。

从重情节

1. 全案为事前长期周密策划的预谋犯罪,动机纯粹出于贪婪,为占有传说中的财宝,不惜剥夺他人生命,动机卑劣。

2. 造成13人死亡,大量无辜佣人被害,法益侵害后果极其严重,符合永山基准中结果重大性的从重评价条件。

3. 实施海外整容,彻底改换容貌,长期伪装身份潜伏古堡,反侦查计划完备。

4. 实施现住建造物放火,放火属于高度危险暴力犯罪,置古堡全体人员生命于巨大危险之中。

5. 罪行败露之后,接连暴力袭击、拘禁多名无关未成年人以及阿笠博士,具有继续加害他人的现实危险性。

6. 被告人归案后的反省,建立在财宝不存在、自己一切付出化为泡影的基础之上,并非对被害生命的真诚悔悟。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无刑事处罚前科。

2. 被抓捕之后,在物证面前供述案件全部客观经过。

检方求刑:死刑。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西川睦美供述

我被古堡财宝的传说迷惑,一心想要得到财宝。我杀害了间宫增代,出国整容变成老人的模样回到城堡。为了不让佣人认出我,我放火烧掉塔楼,很多人在大火里死去。我日复一日破解暗号寻找财宝。当柯南发现密道白骨,我就袭击囚禁他们。等我跑到塔顶,才知道根本没有金银财宝。我付出这么多,什么都没有得到,我才明白自己犯下多么可怕的错事。

辩护人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长期被古堡财宝传说蛊惑,认知陷入偏执状态;归案之后能够供述全部事实,存在一定反省。第二,被告人并无前科,请求法庭考量,不选择死刑,判处无期徒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蓝色古堡密道勘验笔录、塔楼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白骨遗骸法医鉴定、死亡留言笔迹鉴定;科搜研物证;护照出入境记录;海外整容医院手术记录;少年侦探团、阿笠博士、古堡住客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杀人罪既遂、现住建造物放火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刑法199、108、220、47条)

被告人西川睦美,受财宝传说蛊惑,为夺取古堡财物,蓄意杀害真正女主人间宫增代,尸体遗弃密道。之后远赴海外实施整容,伪装成老年妇人返回古堡。为消灭知晓自己原貌的佣人,故意纵火焚烧塔楼,造成12名无辜人员葬身火海,合计13人死亡。长期冒充古堡女主人潜伏作案。罪行暴露之后,连续暴力袭击、非法拘禁多名未成年人与阿笠博士。

本案证据闭环:密道白骨与死亡留言证实间宫增代被害;护照记录与整容医院手术记录证实整容伪装身份;火灾物证、被告人供述证实塔楼放火杀人;多名被害人证言证实袭击拘禁行为。被告人所谓悔悟,建立在财宝落空的前提之下,并非对于13条逝去生命的真诚悔过。对外案件侦破人记载为毛利小五郎,少年侦探团提供关键线索,不改变实体犯罪事实认定。

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人骨鉴定报告:密道内白骨遗骸确认为真正的间宫增代,属于他杀死亡;死者手写死亡留言笔迹鉴定确认。

2. 书证物证:西川睦美护照出入境记录;海外整容医院手术档案记录。

3. 火灾勘验:塔楼火灾残留物、起火点鉴定,确认人为纵火。

4. 被害人陈述:柯南、阿笠博士、元太、光彦证实遭受袭击、被非法拘禁的经过;灰原哀、步美证实古堡内躲避追杀、破解线索全过程。

5. 古堡物证:庭院巨型国际象棋棋子、老主人画像机关、塔顶老主人遗留文字原件。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2. 《日本刑法第108条》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法定刑包含死刑、无期徒刑、五年以上惩役,放火致人死亡加重评价 ;

3. 《日本刑法第220条》非法拘禁罪;

4. 《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

5.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6.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综合犯罪性质、动机、手段残忍性、被害人数、遗族感情、社会影响、被告人年龄、前科、犯罪后情节综合裁量,仅在责任极其重大、迫不得已之时方可选择死刑。

判决理由

罪名定性

人的生命法益至高无上,不能因为贪婪财宝,肆意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西川睦美,出于占有财宝的贪欲,完整策划整套犯罪,先杀害古堡女主人;之后实施海外整容改换容貌;为掩盖身份,故意纵火焚烧塔楼,造成十三名无辜人员死亡,后果极其惨重。罪行败露之后,又暴力袭击、拘禁多名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极高。

依据永山九项基准逐项评判:

1. 犯罪性质:为谋财预谋杀人、放火,属于性质极重的恶性犯罪。

2. 动机:纯粹贪婪,为虚无缥缈的财宝传说,残害大量无辜者,动机卑劣。

3. 犯罪手段:杀人、纵火毁灭知情人,跨国整容伪装身份,事后暴力拘禁未成年人,计划缜密。

4. 结果重大性:共计13人死亡,大量无辜生命消亡,是本案最核心从重情节。

5. 遗族被害感情:多名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严惩被告人。

6. 社会影响:古堡连环凶案,引发社会对于财产贪欲犯罪的广泛不安。

7. 被告人年龄:被告人作案时28岁,心智成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 前科:被告人无前科,属于从轻考量要素。

9. 犯罪后情节:被告人供述事实,但是其反省建立在财宝落空之上,并非发自内心忏悔被害者生命,从轻幅度有限。

日本司法实践中,故意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预谋恶性犯罪,死刑属于高度可能的量刑选择。综合全案,本案被告人罪责极其重大,不判处死刑无法实现罪刑均衡。辩护人提出无前科、存在供述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考量,但不足以抵消本案滔天罪行,不足以回避极刑。

判决主文

被告人西川睦美,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致人死亡,判处死刑;犯非法拘禁罪,惩役7年。数罪并罚,判处死刑。未决羁押52日不计入死刑主刑。

密道遗骸、死亡留言、护照、整容手术记录、古堡相关物证、全部勘验笔录、鉴定文书、证人笔录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西川睦美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长野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2月20日

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森川浩二

审判员:佐伯知佳

审判员:矢野健太

法庭书记官:水野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