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9867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加藤洋平
本案由东京都警视厅米花警察署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案件发生于东京米花町公寓,冲动型故意杀人案件,作案凶器被乌鸦意外叼走筑巢,造成凶器离奇消失。
被告人
被告人:五岛绿,女,30岁,绿美容室店长,日本国籍,无刑事处罚前科,现羁押东京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山本佳奈。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灰原哀、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公寓管理员;美容室相关工作人员;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巡查部长;科搜研鉴定人员。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全部线索梳理、证据串联、案件真相认定,对外正式记载本案侦破人为毛利小五郎。
被害人:三井美香,女,24岁,美容师,遭塑料衣架勒颈窒息死亡。
案件经过
被告人五岛绿为绿美容室店长,美容院经营状况不景气,店铺营收高度依赖王牌美容师三井美香。三井美香决意辞职跳槽至别家美容院,被告人将店铺存续的全部希望寄托于美香,内心极度抗拒对方离职。
案发当日,少年侦探团路过美容室,亲眼目睹五岛绿与三井美香爆发争执。之后三井美香约步美前往自己米花町公寓,计划免费为步美修剪头发。当晚,被告人五岛绿前往三井美香的公寓,苦苦挽留三井美香,恳求其不要离职跳槽,遭到三井美香坚决拒绝。争执进一步激化,三井美香将屋内干洗用的蓝色塑料衣架扔向五岛绿面部,五岛绿遭受刺激,情绪瞬间失控,拿起该蓝色塑料衣架,从背后勒住三井美香颈部,致其窒息死亡。搏斗过程中,衣架塑料边缘划伤被告人五岛绿右手手掌,留下新鲜伤口。
作案结束后,被告人将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蓝色塑料衣架丢弃于公寓室外不燃物垃圾桶,企图以此处理凶器。被告人主观上并未预料到,附近栖息的乌鸦将该带血塑料衣架从垃圾桶叼走,携带至附近公园路灯电线杆顶端的鸟巢之中用作筑巢材料,造成作案凶器离奇消失,形成“凶器不见”的侦查困境。
次日,少年侦探团按照约定来到三井美香公寓,敲门无人应答,公寓管理员开门后发现三井美香已经遇害。警方赶赴现场开展勘验,死者脖颈前侧存在明显勒压痕迹,指甲缝隙检出少量蓝色塑料碎屑;房间干洗衣物之中,唯独缺少那一支蓝色塑料外套衣架。五岛绿到场认尸,柯南观察到其右手贴有创可贴、视线反复瞟向屋外垃圾堆放点等异常表现。
警方最初在公寓周边垃圾堆反复搜寻,未能找到凶器。毛利小五郎结合现场周边大量乌鸦活动的环境,向侦查人员提出提示,凶器有可能被野生动物乌鸦带走。侦查人员据此前往附近公园,于电线杆顶端乌鸦巢穴之内,查获这支带血迹的蓝色塑料衣架。科搜研鉴定确认,衣架上残留的塑料材质,与死者指甲缝提取的蓝色塑料碎屑成分完全一致;衣架尖端检出不属于被害人的血迹,与被告人五岛绿DNA比对匹配。
面对完整物证链条,五岛绿如实供述全部案发经过:挽留被拒、遭受衣架砸脸刺激、情绪失控杀人、丢弃凶器,同时供述自己完全没有预料乌鸦会叼走凶器。本案不存在预先设计的诡计,凶器消失属于偶然的意外事件。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五岛绿,因挽留员工离职未果,争执冲突受刺激情绪失控,使用蓝色塑料衣架勒杀三井美香,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2. 作案之后将凶器丢弃于公共垃圾桶,放任物证被野生动物带走,虽非主动设计湮灭证据,但存在抛弃罪证的行为。
3. 本案属于激情杀人,无事前预谋。适用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综合裁量量刑。
从重情节
1. 剥夺他人生命,法益侵害后果严重。
2. 作案之后将沾血凶器丢弃于公共垃圾桶,实施抛弃罪证的行为,妨碍侦查开展,造成凶器一度下落不明,增加案件侦查难度。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处罚前科。
2. 本案属于现场争执激化引发的激情犯罪,事前没有策划杀人的主观意图,没有准备作案工具。
3. 案件发生存在被害人挑衅诱因,被害人将衣架砸向被告人面部,是诱发被告人情绪爆发的直接导火索。
4. 归案之后,面对物证完整供述全部作案事实,认罪悔罪态度明确。
5. 凶器被乌鸦叼走属于超出被告人预期的偶然事件,并非被告人主动实施的湮灭证据手段。
检方求刑:惩役9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五岛绿供述
美容院经营艰难,店里主要依靠三井美香支撑生意。我到她公寓,希望她留下来继续工作,但是她坚决要走,还把衣架扔到我的脸上。那一刻我脑子一片空白,拿起衣架勒住了她,等我反应过来的时候,美香已经没有呼吸。我十分慌乱,把衣架丢进楼下垃圾桶,我根本没想到乌鸦会把衣架叼走。我对害死三井美香这件事非常后悔,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属于典型激情杀人,被告人事前没有杀人预谋,犯罪行为是现场冲突升级、遭受衣架砸脸刺激后情绪失控导致。第二,凶器被乌鸦叼走属于意外,超出被告人主观预见,不能将该结果全部归责于被告人毁灭证据。第三,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深刻悔过。被害人存在向被告人抛掷衣架的挑衅行为,请求法庭综合全案,酌情予以从轻量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米花町公寓现场勘验笔录、公寓外垃圾场、公园电线杆鸟巢勘验记录;尸体法医解剖鉴定报告;科搜研物证鉴定:死者指甲缝蓝色塑料碎屑、鸟巢内蓝色塑料衣架物证、衣架血迹DNA鉴定;公寓管理员、少年侦探团全员的证人证言;美容室相关人员证言;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杀人罪既遂(刑法第199条)
被告人五岛绿,因美容室经营压力,极力挽留决意辞职的员工三井美香。在公寓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被害人将衣架砸向被告人面部,被告人情绪失控,当场使用该衣架勒杀三井美香。作案后将沾血凶器丢弃于公寓垃圾桶,该衣架被乌鸦偶然叼至电线杆鸟巢,造成凶器一度失踪。
本案物证链条完整:死者指甲缝蓝色塑料碎屑与涉案衣架材质同一;衣架上检出被告人的血迹,对应其右手被划伤的伤口;现场干洗衣物缺少该衣架,结合被告人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杀人事实。
凶器被乌鸦带走筑巢属于偶然事件,并非被告人主观计划、主动实施的湮灭证据行为。但被告人将沾血凶器随意丢弃公共垃圾桶,属于抛弃罪证,在量刑上予以评价。
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法医解剖鉴定报告:三井美香死因系塑料衣架勒颈导致窒息死亡,脖颈前侧存在明确勒压痕迹。
2. 生物物证:死者指甲缝蓝色塑料碎屑;公园电线杆鸟巢内扣押蓝色塑料衣架,衣架尖端检出被告人五岛绿的血迹DNA。
3. 痕迹物证:被告人右手手掌塑料划伤的伤情记录。
4. 现场勘验记录:公寓内干洗衣物缺少该蓝色塑料衣架;垃圾桶、电线杆鸟巢现场勘验记录。
5. 证人证言:少年侦探团证实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公寓管理员证实发现尸体经过;美容室工作人员证实店铺经营困境、被害人准备跳槽的事实。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2. 《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
3.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4.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罪名定性
生命法益受刑法绝对保护,即便双方发生口角冲突,即便遭受对方抛掷物品的挑衅,也不允许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宣泄情绪。被告人五岛绿实施勒杀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杀人罪既遂成立。
综合量刑评判:
从重方面,被告人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不可挽回死亡后果;作案后将沾血凶器丢弃公共垃圾桶,抛弃罪证,一度造成凶器下落不明,增大侦查难度,应当予以负面评价。
从轻方面,本案属于无预谋的激情犯罪,事前没有策划杀人,没有准备凶器;被害人存在将衣架砸向被告人面部的挑衅行为,是冲突激化的直接诱因;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完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凶器被乌鸦叼走属于超出被告人预见的偶然事实,不能认定为被告人主动实施湮灭证据的加重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被害人言语行为上的过错,仅为量刑酌定从轻情节,不能免除被告人杀人的刑事责任。综合日本同类职场纠纷引发的激情杀人判例,作出本判决。
判决主文
被告人五岛绿,犯杀人罪,惩役8年。未决羁押34日计入刑期。
扣押蓝色塑料衣架、塑料碎屑物证、全部勘验笔录、鉴定文书、证人笔录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五岛绿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1月12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四部
裁判长:福田智明
审判员:松本理沙
审判员:高桥健一
法庭书记官:渡边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