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9613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浅野达也
本案由东京都警视厅刑事一课、警备部联合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本案发生于东京国立竞技场天皇杯足球决赛现场,大规模公众胁迫案件。
被告人
被告人一:蛭田,男,31岁,日卖电视台摄像师,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东京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长谷川拓。
被告人二:共犯男子(姓名:北村浩),男,29岁,无固定职业,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东京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柴田阳子。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灰原哀、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巡查部长;日卖电视台工作人员、国立竞技场赛事运营人员;现场便衣警察;科搜研鉴定技术员。
被害人:日卖电视台;东京国立竞技场现场观众56000人(全体作为胁迫对象,无人员死伤)。
案件经过
被告人蛭田,曾经与女友共谋策划银行抢劫,因日卖电视台在目标银行举办艺人一日店长活动,现场大量群众聚集,抢劫计划彻底失败。女友精神崩溃酗酒自杀。蛭田将悲剧全部归罪于日卖电视台,内心滋生报复念头,纠集北村浩共同策划大规模体育场胁迫报复案件。二人达成共谋,准备托卡列夫、贝雷塔两支手枪、对讲机、手机等作案工具,利用赛事安保漏洞将枪支带入东京国立竞技场。
案件发生于天皇杯足球决赛,场内现场观众共计56000人。二人分工明确:北村浩负责开枪实施警告,蛭田凭借日卖电视台13号机位摄像师的职业身份,占据高处转播机位,俯瞰全场,使用耳机通讯指挥同伙行动,对外拨打电话实施恐吓。
比赛进行途中,北村浩开枪击穿场内足球,射出实弹留下弹壳,以此作为武力警告。蛭田以歹徒主犯身份致电日卖电视台,宣称全场五万六千名观众均是人质,要求中场休息交付五千万日元赎金;威胁一旦报警、中止比赛、疏散观众,就向场内观众随机开枪,以此胁迫电视台与警方。
柯南在现场发现一处矛盾:恐吓电话中将戴着蓝色帽子的灰原哀错认成男孩,但开枪警告的北村浩距离很近,完全可以分辨灰原哀为女性。由此推导出本案存在两名犯人,打电话的主犯并不在射击位置。
中场阶段,警方按照歹徒要求将赎金放置18号出入口,北村浩前往收取赎金,被埋伏的便衣警察当场逮捕。一般外界以为案件就此结束。但蛭田再度打来恐吓电话,以场内全部观众生命安全相要挟,逼迫警方释放北村浩,并且加码索要十亿日元赎金,限定比赛结束之前交付。蛭田真实目的并非获取钱财,而是制造混乱,伺机对场内普通观众随机开枪,完成对日卖电视台的报复。
蛭田利用13号转播摄像机的视野优势,可以精准掌握场内便衣警察的具体站位;为避免共犯样貌被转播录像留存,每当北村浩进入镜头范围,便刻意操纵摄像机迅速偏移画面。
警方迫于五万六千名观众生命安全压力,被迫释放北村浩。柯南反复回看电视台转播录像,发现13号摄像机多次不自然回避共犯的异常记录,结合主犯能够精准掌握便衣部署的独特视野条件,锁定主犯就是13号机位的摄像师蛭田。
柯南独自前往13号机位高处看台,当面揭穿蛭田全部犯罪计划。蛭田掏出随身手枪企图灭口,柯南使用足球腰带射出足球将手枪击落,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蛭田逮捕。逃亡在外的北村浩,之后也被警方抓捕归案。两支作案手枪、通讯耳机全部被扣押。整场危机解除,本案无人员死亡,没有观众遭受枪击伤害。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蛭田、北村浩二人事前共谋,携带枪支进入大型公共体育场,以全场五万六千名观众生命安全相要挟,对电视台及警方实施胁迫,迫使警方作出释放嫌疑人的非义务行为,成立《有关处罚以人质相要挟行为等的法律》第二条二人以上携凶器人质要挟罪既遂。
2. 二人以胁迫手段,先后索要五千万、十亿日元赎金,成立刑法第250条恐吓罪未遂。
3. 非法持有托卡列夫、贝雷塔制式手枪,违反《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成立枪械非法所持罪既遂 。
4. 北村浩在体育场公共空间实弹射击,危害公共安全,加重人质要挟罪量刑评价。
5. 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蛭田为策划、指挥的主犯;北村浩为实行共犯。数罪并罚。适用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综合裁量量刑。
蛭田从重情节
1. 案件完整策划者,主观报复动机强烈,有明确向大量无辜群众开枪的未必杀人故意,现实危险性极高。
2. 利用电视台工作人员身份作为掩护,借助转播设备掌握场内情报,反侦查意识强。
3. 犯罪地点为大型公共体育场,五万六千普通民众陷入生命危险,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4. 先后两次提出赎金要求,逼迫警方释放被捕共犯,胁迫行为层层升级。
蛭田从轻情节
1. 被告人无刑事处罚前科。
2. 最终没有实际对观众开枪,没有造成人员死伤结果。
3. 归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犯罪动机、共谋细节。
北村浩从重情节
1. 实施实弹开枪警告,在人员密集体育场发射实弹,制造现场恐怖氛围。
2. 参与全部共谋,到场实施取赎金行为,属于重要实行共犯。
北村浩从轻情节
1. 无刑事处罚前科。
2. 听从蛭田主导策划,属于地位次要共犯。
3. 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归案后坦白供述。
检方求刑:蛭田惩役14年;北村浩惩役10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蛭田供述
银行抢劫计划被日卖电视台的活动毁掉之后,女友自杀,我内心充满怨恨,想要报复电视台。我找到北村浩,策划这场体育场胁迫事件。钱财只是幌子,我的真实想法是制造混乱,向场内观众开枪,以此报复电视台。我利用摄像机位观察全场,指挥北村浩行动,镜头刻意避开他,防止录像拍到他的样貌。被柯南揭穿之后,我想要开枪灭口。我知道五万六千名观众都是无辜的,但是被仇恨支配,犯下重罪,我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蛭田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因女友自杀的重大精神打击诱发犯罪;虽具备向观众开枪的想法,但客观上并未造成任何人死伤;无前科,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请求法庭酌情减轻刑罚。
北村浩供述
我接受蛭田的邀约参与犯罪,我负责开枪警告,之后去拿赎金。我只是听从蛭田指挥,真正策划全部计划的是蛭田。我没有想要杀害普通观众,只是听从指令行事。现在十分后悔。
北村浩辩护人辩护意见:北村浩属于地位次要的共犯,全部犯罪构想来自蛭田;虽然实施开枪,但子弹仅仅击穿足球,没有伤害到人;无前科,坦白认罪,请求从轻量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东京国立竞技场现场勘验笔录;电视台转播录像原始素材;扣押的两支手枪、对讲机、手机等物证;弹壳、弹道鉴定报告;科搜研物证鉴定;赛事工作人员、便衣警察、少年侦探团的证人证言;两名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共同犯罪事实认定
二人携凶器人质要挟罪、恐吓罪未遂、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违反,数罪并罚
被告人蛭田因女友自杀迁怒日卖电视台,拉拢北村浩共谋报复犯罪。二人携带制式手枪进入人员高度密集的国立竞技场。以全场五万六千观众生命安全作为筹码,打电话胁迫电视台交付赎金,并且逼迫警方释放已经被捕的共犯。蛭田利用摄像师身份占据高位机位,指挥全部行动;北村浩实弹射击足球完成武力恐吓。二人虽没有实际射杀观众,但已经将不特定多数普通人置于现实生命危险之下,人质要挟罪既遂成立。索要巨额赎金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取得财物,成立恐吓罪未遂。非法持有两支制式手枪,枪械相关罪名成立。
本案柯南发现的两个犯人存在的矛盾点、转播录像13号摄像机异常偏移记录、机位视野条件,完整锁定主犯蛭田;物证、人证互相印证,证据链闭环。灰原哀关于黑衣组织的相关发言,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两名被告人存在关联,不作为本案定罪依据,黑衣组织线索交由公安部门另案侦查。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现场物证:足球弹孔、现场提取手枪弹壳,弹道鉴定匹配扣押的托卡列夫、贝雷塔手枪。
2. 影像物证:日卖电视台原始转播录像,证实13号摄像机多次刻意避开共犯北村浩。
3. 扣押物证:两支制式手枪、无线通讯耳机、作案手机,证实二人通讯指挥关系。
4. 通讯记录:恐吓电话通话记录,证实两次索要赎金、逼迫释放共犯的胁迫内容。
5. 证人证言:竞技场、电视台工作人员证实蛭田13号机位的视野条件;便衣警察证实抓捕、被迫释放北村浩的经过;少年侦探团证实案发全过程。
适用法律条文
1. 《有关处罚以人质相要挟行为等的法律》第二条,二人以上携凶器人质要挟罪;
2. 《日本刑法第250条》恐吓罪未遂;
3. 《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非法持有枪械;
4. 《日本刑法第60条》共同正犯;
5. 《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
6.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7.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蛭田部分判决理由
人的生命法益至高无上,个人遭遇不幸,不能以将五万六千名无辜普通民众置于死亡危险的方式宣泄私愤。被告人蛭田作为本案主谋,完整策划大规模人质要挟犯罪,携带枪支进入大型体育场,以不特定多数观众生命胁迫国家机关与媒体,主观上存在向人群开枪报复的未必杀人故意,社会危害性极其重大,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考量,本案最终没有造成人员死伤;被告人无刑事前科,归案后完整供述全部犯罪动机与作案细节。辩护人部分意见予以有限采纳。
二、北村浩部分判决理由
北村浩作为共同正犯,参与共谋,在人员密集体育场实弹射击,制造恐怖威慑,对整体犯罪起到重要实行作用。但全部犯罪构想由蛭田产生,北村浩处于次要地位;案件没有造成伤亡结果,无前科,坦白认罪,量刑予以体现。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的不幸遭遇值得同情,但绝对不能成为威胁大量无关民众生命的理由。本案万幸没有发生伤亡,但是犯罪本身具备极高的致死风险,该风险在量刑当中必须予以评价。黑衣组织相关线索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交由公安部门另行处理。
判决主文
被告人蛭田,犯二人以上携凶器人质要挟罪,惩役12年;犯恐吓罪未遂,惩役2年;违反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惩役2年;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4年。未决羁押38日计入刑期。
被告人北村浩,犯二人以上携凶器人质要挟罪,惩役8年;犯恐吓罪未遂,惩役1年;违反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惩役1年;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0年。未决羁押38日计入刑期。
扣押托卡列夫手枪、贝雷塔手枪、通讯耳机、作案手机等全部作案物品予以没收;转播录像、弹道鉴定报告、全部证人材料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两名被告人各自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12月30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九部
裁判长:村山健司
审判员:池田千晴
审判员:平野和彦
法庭书记官:佐藤优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