埼玉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6781号
公诉机关
埼玉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斋藤健太
本案由埼玉县警察本部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埼玉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宍户健一,男,34岁,前工厂钣金技术人员,日本国籍,有盗窃前科,现羁押于埼玉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长谷川达也。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少年侦探团(小岛元太、圆谷光彦、吉田步美);石仓工业工厂相关工作人员;路边小卖店老婆婆;法医;科搜研鉴定技术员;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刑警。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双跑车不在场证明诡计拆解、故意杀人事实认定、故意驾车伤害未成年人事实确认,全部推理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一:石仓久志,男,46岁,石仓工业社长,背部遭受锐器刺击,失血死亡。
被害人二:吉田步美,女,7岁,未成年人,遭机动车撞击,身体受外伤,未危及生命。
案件经过
被告人宍户健一曾在石仓工业任职,因盗窃工厂保险柜财物,被社长石仓久志发现并解雇,内心怀恨。被告人阅读新闻,知晓少年侦探团多次参与刑事案件调查,于是精心策划整套犯罪计划:事先准备两台外观完全一致的红色跑车,利用自身钣金烤漆技术将两台车辆改装成无法从外观分辨的模样,意图制造不在场证明,以交通肇事案件掩盖故意杀人的重罪。
案发当日,宍户健一使用麻醉药剂将石仓久志迷晕,以胶带将其捆绑禁锢于工厂办公室。之后驾驶第一台红色跑车,故意冲撞剐蹭未成年人吉田步美,造成步美受伤,又刻意控制车速,引诱少年侦探团驾车、滑板追逐自己。车辆行驶至工厂旁仓库区域,被告人将该台肇事跑车藏匿仓库内部。为遮挡路边小卖店老婆婆视线,被告人两次拨打误拨电话吸引老婆婆注意力,趁视线被遮蔽的短暂间隙,从仓库后方小路潜入工厂办公室,持刀具刺杀石仓久志,伪造入室抢劫杀人的现场。
行凶完毕,被告人步行至路边停放的第二台同款红色跑车,驾驶该车辆再度出现在少年侦探团视野之中,继续行驶前往警察局,主动就交通肇事行为自首。被告人企图利用少年侦探团的目击证言,塑造自己案发全程一直在道路上驾车逃窜、没有时间潜入工厂行凶的假象,以此掩盖故意杀害石仓久志的犯罪事实。
警方初期将案件初步定性为普通交通肇事,直至接到工厂社长遇害的报案。毛利小五郎完整还原双车替换的全套诡计。警方开展侦查:扣押两台红色跑车,仓库内肇事车辆轮胎附着乡间小路的泥土,自首时驾驶的第二台跑车轮胎洁净;步美的侦探徽章撞击时脱落,卡在肇事车辆保险杠缝隙;小卖店老婆婆的通话记录与被告人作案时间吻合;被告人过往钣金烤漆从业经历得到确认。面对完整证据链条,宍户健一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宍户健一,事前预谋,以报复泄愤为目的,迷晕并禁锢被害人石仓久志,持刀刺杀致其失血死亡,成立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2. 被告人故意驾驶机动车冲撞未成年人吉田步美,使其身体受伤,成立刑法第204条伤害罪既遂。该行为是为制造不在场证明而主动实施的犯罪手段。
3. 被告人犯罪之后,主动就部分罪行自首,刻意隐瞒核心杀人重罪,属于虚伪自首,不成立刑法第42条自首减轻处罚要件。
以上各罪,依据刑法第45条作为并合罪处理。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犯罪事前周密策划,准备两台同款改装跑车,设计完整不在场证明诡计,刻意利用未成年孩童充当自己的不在场人证,犯罪计划性、执拗性极高。
2. 为实现杀人目的,故意驾车撞伤未成年人,将无辜孩童作为犯罪计划中的工具,社会危害性大。
3. 作案之后假意自首交通肇事,刻意隐瞒杀人重罪,意图以较轻交通伤害罪名逃脱杀人罪责,没有真诚悔罪态度。
4. 被告人具有盗窃类刑事前科,存在再犯危险性。
5. 伪造抢劫杀人现场,干扰侦查机关办案,误导案件侦查方向。
从轻情节
1. 归案之后,面对物证,如实供述全部作案计划与犯罪经过,供述稳定。
2. 针对被害人吉田步美,并未追求重伤、死亡结果,仅造成外伤,未产生重大重伤后果。
检方求刑:宍户健一,惩役15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宍户健一供述
我过去偷工厂保险柜被石仓久志发现,遭到解雇,心里一直记恨他。我知道少年侦探团经常处理案件,就想到准备两台一模一样的红色跑车,故意开车撞倒小女孩,引诱他们追我,用他们的目击来证明我一直在路上。我把社长迷晕绑住,趁着老婆婆接电话看不见小路的时候进去把他杀死,之后换另一台车去警局自首交通肇事,希望警察只会追究撞人的事情,不会怀疑杀人。我知道自己计划很恶劣,被证据揭穿之后,我全部坦白。
辩护人辩护意见
本案杀人犯罪事出有因,被告人遭受解雇,内心积怨;被告人并未意图造成步美严重重伤的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请求法庭于检方求刑基础上酌情减轻刑罚。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石仓工业工厂、仓库、道路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解剖鉴定报告;两台涉案跑车的科搜研鉴定(轮胎泥土成分比对、保险杠缝隙内侦探徽章物证、车辆钣金改装痕迹鉴定);小卖店老婆婆通话记录;少年侦探团的目击证言;被告人钣金从业相关书证;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杀人罪既遂(刑法第199条)
被告人宍户健一因被解雇怀恨在心,预先周密筹备,使用麻醉手段控制石仓久志,之后持刀刺杀致其失血死亡,主观杀人故意明确,杀人罪既遂成立。被告人设计双车替换诡计,制造不在场证明,伪造抢劫现场,全部是为掩盖杀人罪行。
2. 伤害罪既遂(刑法第204条)
被告人为制造不在场证明,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未成年人吉田步美,明知车辆撞击会造成人身伤害仍然实施,最终造成步美身体外伤,伤害罪既遂成立。该伤害行为是杀人犯罪的手段行为,但属于独立侵害人身法益的实行行为,不被杀人罪吸收,作为并合罪处理。
3. 自首不成立(刑法第42条)
被告人仅就驾车伤害的部分事实前往警局自首,刻意隐瞒最重要的故意杀人事实,属于选择性虚假投案,不具备自首所要求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要件,不适用自首减轻处罚。
本案整套案件由毛利小五郎推理侦破。仓库内跑车轮胎泥土成分与追逐经过小路泥土成分完全一致;侦探徽章卡在肇事车辆保险杠,直接区分两台跑车;老婆婆通话时间对应被告人穿行小路的作案时间;车辆钣金改装痕迹印证被告人具备改造两台同款跑车的技术条件,各项物证互相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法医尸体解剖报告:被害人石仓久志系锐器刺击造成失血性死亡;体内检出麻醉药剂残留,印证事先迷晕禁锢的作案过程。
2. 两台红色跑车物证鉴定:仓库扣押车辆轮胎检出案发现场小路泥土;自首时驾驶车辆轮胎无对应泥土;车辆钣金烤漆痕迹证实人为改装,实现外观完全一致。
3. 侦探徽章物证:吉田步美的侦探徽章,卡于仓库内肇事跑车保险杠缝隙,检出步美指纹。
4. 小卖店通信记录:案发时段两次来自被告人手机的误拨通话记录,时间点与被告人潜入行凶的时间窗口完全吻合。
5. 工厂现场物证:捆绑被害人的胶带、作案刀具残留血迹,办公室伪造抢劫翻动痕迹。
6. 被告人从业履历:证实被告人掌握钣金烤漆技术,具备改装两台跑车的客观条件。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2. 《日本刑法第204条》伤害罪;
3. 《日本刑法第42条》自首;
4.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并合罪、有期惩役加重;
5.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6.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宍户健一杀人罪既遂、伤害罪既遂成立,数罪并合处罚。
生命、身体法益受刑法最高程度保护。被告人因私怨,长期周密筹划杀人犯罪,不惜故意驾车撞伤无辜未成年人,将孩童作为实现杀人脱罪计划的工具,犯罪主观恶性深重。作案之后假意自首部分罪行、伪造抢劫现场,意图误导侦查,规避杀人罪责,该情节应当从重评价。
被告人虽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经过,该坦白仅可作为有限从轻情节,不足以大幅度降低刑期。被告人存在盗窃前科,体现再犯危险性。辩护人提出因被解雇心生怨恨的背景,仅作为量刑参考,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伤害无辜未成年人的正当理由。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犯罪预谋周密,设计双跑车不在场诡计,刻意利用未成年人作为不在场人证,犯罪执拗性高。
2. 为达成杀人目的,故意驾车伤害无辜未成年人。
3. 假意部分自首,伪造抢劫现场,干扰刑事侦查,意图逃脱杀人重罪。
4. 具有盗窃犯罪前科。
从轻情节
1. 被抓获之后,面对物证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
2. 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仅为外伤,未造成重伤死亡结果。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方解雇的背景事实法庭予以确认,但不足以大幅减轻罪责。结合同类预谋杀人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调整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宍户健一
1. 犯杀人罪,惩役13年;
2. 犯伤害罪,惩役2年;
依据刑法第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14年。未决羁押41日计入刑期。
本案扣押两台红色跑车、作案刀具、胶带予以没收;尸体解剖报告、车辆鉴定报告、通信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全部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宍户健一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8月2日
埼玉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四部
裁判长:岩本浩司
审判员:平野由香
审判员:山本健太
法庭书记官:大野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