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埼玉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埼玉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6429号

公诉机关

埼玉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小野寺和彦

本案由埼玉县警察本部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埼玉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一:绵贯义一,男,41岁,无固定职业,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埼玉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桥本健。

被告人二:幸田正夫,男,28岁,公司职员,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保释中。国选辩护人:森川千晴。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少年侦探团(小岛元太、圆谷光彦、吉田步美);公寓周边居民;法医;科搜研鉴定技术员;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刑警。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过失致死事实查明、下水道搬运埋尸手法拆解、证据伪造行为认定,全部推理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幸田早苗,女,26岁,证券公司职员。因楼梯争执摔倒,后脑撞击墙体,颅脑损伤死亡。

案件经过

被告人绵贯义一因股票投资亏损,要求证券公司职员幸田早苗承担投资损失,遭到幸田早苗拒绝。案发当晚,幸田早苗前往绵贯义一住宅交涉,二人在打蜡光滑的楼梯处发生争执。绵贯义一挥手甩开上前拉扯自己的幸田早苗,被害人失去平衡,从楼梯滚落,后脑猛烈撞击墙体,当场死亡。

绵贯义一并未实施杀人的故意,但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害怕事件曝光承担刑事责任。因其自身没有驾照,无法远距离抛尸,便撬开住宅后方下水道井盖,借助城市地下下水道管网,将尸体转运至隔壁停工建筑工地,挖掘泥土将尸体掩埋,以此隐匿死亡事实。此后建筑工程意外停工,绵贯义一终日闭门不出,除每周固定就医外,持续使用望远镜监视工地,唯恐施工挖掘暴露埋尸地点。

被害人兄长幸田正夫察觉妹妹失踪,委托毛利小五郎展开调查,高度怀疑绵贯义一作案。但警方因为缺少尸体与实质证据,依据令状主义,无法取得搜查令,不能强制挖掘绵贯义一的庭院开展搜查。为逼迫警方介入侦查,幸田正夫实施珠宝店抢劫,计划将抢来的珠宝埋入绵贯义一的庭院,制造盗窃埋赃现场,迫使警方挖掘庭院,希望借此顺带挖出妹妹的遗体。

幸田正夫实施抢劫后,利用下水道潜入绵贯义一住宅院内埋藏赃物。少年侦探团、毛利小五郎一行人介入调查,看破全部疑点。由毛利小五郎完成公开推理识破尸体并非埋藏于绵贯家院内,而是被运至隔壁停工建筑工地。警方前往工地,在一片大波斯菊生长处挖出幸田早苗遗体;该批花种为被害人生前随身携带,埋入泥土之后生根发芽,成为定位埋尸地点的关键线索。

面对完整证据链,绵贯义一对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下水道转运并且掩埋尸体的事实供述。幸田正夫对抢劫珠宝、伪造物证的事实亦予以供述。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绵贯义一,争执过程甩开被害人,致被害人滚落楼梯颅脑损伤死亡,成立刑法第205条伤害致死罪既遂。事后通过下水道转运、掩埋尸体,隐匿犯罪痕迹,成立刑法第190条尸体遗弃罪既遂。两罪数罪并合处罚。

2. 被告人幸田正夫,以非法占有目的抢劫珠宝店,成立刑法第236条强盗罪既遂;为促使警方搜查,计划伪造刑事案件证据,埋藏赃物伪造犯罪现场,成立刑法第104条证据伪造罪既遂。两罪数罪并合处罚。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绵贯义一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案发之后不主动报警、不救助,反而利用城市下水道长距离转运尸体,掩埋尸体毁灭罪证,试图完全掩盖犯罪事实,规避刑事追责。

2. 长时间监视埋尸工地,内心明知真相却持续隐瞒,造成被害人长时间下落不明,家属承受巨大精神痛苦。

3. 引发侦查困境,因缺少尸体,侦查机关初期无法取得搜查令,案件调查陷入僵局。

从轻情节

1. 本案并非预谋杀人,争执推搡属于突发行为,对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2.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经过,供述稳定,对造成被害人死亡表示悔罪。

3. 被告人无刑事处罚前科。

幸田正夫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实施暴力抢劫珠宝店,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害他人财产与人身安全。

2. 刻意伪造刑事案件物证,意图操纵侦查方向,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

从轻情节

1. 犯罪动机源于寻找被害妹妹遗体,诉求亲人公道,动机情状值得同情;抢劫所得珠宝并未挥霍,全部用于伪造现场。

2.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深刻悔罪。

3. 无刑事处罚前科,事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案被害人系其亲妹)。

检方求刑:绵贯义一惩役7年;幸田正夫惩役3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绵贯义一供述

当晚因为股票亏损的事情和幸田早苗发生争吵,她上来抓我的手臂,我只是想甩开她,没有想要伤害她。楼梯地面打过蜡很滑,她直接摔下去头撞到墙壁,我才发现她已经死了。我非常害怕事情败露,就撬开下水道盖子,把尸体通过下水道运到隔壁工地埋起来。之后工地停工,我每天都害怕尸体被挖出来。我知道我做错了,我愿意接受处罚。

幸田正夫供述

我的妹妹失踪,我认定是绵贯义一害了她。但是警察没有办法搜查他家院子,我走投无路,才想到抢劫珠宝,把珠宝埋进他家院子,逼迫警察挖掘庭院,希望能找到妹妹的遗体。我没有想要占有珠宝,只是想要让案件被彻查。我知道抢劫、伪造证据是犯罪,我很后悔。

辩护人辩护意见

对于绵贯义一:本案属于争执过程中的过失致死,不存在杀人预谋;事后埋尸属于恐惧之下的应激行为,请求法庭相比故意杀人案件予以酌情从轻。

对于幸田正夫:犯罪动机是出于亲属被害的悲痛,赃物没有用于个人挥霍,主观恶性较低,初犯,真诚悔罪,请求法庭适用缓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洋馆住宅、下水道、建筑工地三处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科搜研物证鉴定(下水道内纤维残留物、埋尸地点大波斯菊植株物证、捆绑搬运痕迹);周边居民证言;旧新闻资料;毛利小五郎案件推理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绵贯义一:伤害致死罪

被告人绵贯义一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挥手甩开被害人,被害人在打蜡光滑楼梯失去平衡滚落,头部撞击墙体,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但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造成跌倒受伤的后果,成立刑法205条伤害致死罪既遂。

2. 绵贯义一:尸体遗弃罪

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不报警,利用下水道管网转运尸体,在建筑工地挖坑掩埋,隐匿尸体,属于刑法190条尸体遗弃罪既遂,毁灭关键物证,妨害案件侦查。

3. 幸田正夫:强盗罪

幸田正夫使用胁迫手段抢劫珠宝店,取得珠宝财物,强盗罪既遂成立。其犯罪动机虽为逼迫警方侦查,但动机不能否定抢劫犯罪构成。

4. 幸田正夫:证据伪造罪

为制造盗窃犯罪现场,将抢劫得来珠宝埋藏于绵贯义一庭院,意图误导侦查机关,属于刑法第104条证据伪造罪既遂。

本案整套案件由毛利小五郎推理侦破。埋尸地点波斯菊植株对应被害人口袋携带花种;下水道管道内部检出被害人衣物纤维;居民证词证实当晚听见挖土声响;上述物证互相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法医尸体解剖报告:死亡原因为颅脑撞击损伤,确认摔倒滚落致死;尸体衣物检出下水道淤泥残留。

2. 下水道现场物证:管道内壁检出被害人衣物纤维,印证尸体通过下水道搬运。

3. 建筑工地物证:埋尸处生长大波斯菊植株,与被害人生前携带花种吻合。

4. 扣押赃物珠宝:幸田正夫抢劫所得,埋藏于绵贯家庭院,未被变卖挥霍。

5. 周边居民证言:案发当晚听到绵贯住宅周边传来挖土声响。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205条》伤害致死罪;

2. 《日本刑法第190条》尸体遗弃罪;

3. 《日本刑法第236条》强盗罪;

4. 《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伪造罪;

5.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并合罪数罪加重;

6.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7. 《日本刑法第25条》缓刑适用规定;

8.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绵贯义一伤害致死罪既遂、尸体遗弃罪既遂成立,数罪并合处罚。生命身体法益受刑法最高保护。本案不属于预谋杀人,是争执过程中过失引发死亡结果。但被告人案发之后不报警处理,反而选择转运掩埋尸体,刻意隐匿罪证,致使被害人长期失踪,家属承受巨大精神痛苦,侦查工作陷入困境,该情节应当从重评价。同时考虑被告人初犯、归案坦白、真诚悔罪,予以适度从轻。

被告人幸田正夫强盗罪既遂、证据伪造罪既遂成立。亲属失踪悲痛的处境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实施抢劫、伪造证据的合法理由。抢劫珠宝店侵害他人财产与人身安全,伪造证据干扰司法侦查,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考量其犯罪动机特殊,赃物没有挥霍,全部用于制造线索,初犯,归案坦白悔罪,被害人系其亲妹妹,综合考量,予以适用缓刑。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绵贯义一

从重:事后掩埋尸体毁灭证据,造成被害人家属长期痛苦,阻碍侦查。

从轻:无杀人预谋,争执过失致死,无前科,归案如实供述、悔罪。

幸田正夫

从重:实施抢劫,伪造证据干扰司法。

从轻:动机为寻找遇害妹妹,赃物未挥霍,初犯,坦白悔罪,被害人系其亲妹。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方提出的背景情节法庭予以采纳。结合同类伤害致死、尸体遗弃、抢劫伪造证据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调整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绵贯义一

1. 犯伤害致死罪,惩役5年6个月;

2. 犯尸体遗弃罪,惩役1年6个月;

依据刑法第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6年。未决羁押44日计入刑期。

被告人幸田正夫

1. 犯强盗罪,惩役2年;

2. 犯证据伪造罪,惩役6个月;

依据刑法第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2年。根据刑法第25条,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缓刑3年。

本案扣押绳索、被害人遗物、被抢劫珠宝予以发还;尸体解剖报告、下水道物证鉴定、现场勘验笔录全部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绵贯义一负担七成;幸田正夫负担三成。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7月24日

埼玉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三部

裁判长:松本洋介

审判员:中村理沙

审判员:加藤拓也

法庭书记官:石井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