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6147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池田贵志
本案由东京警视厅刑事一课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柳濑隆一,男,32岁,新闻摄影师,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国选辩护人:松本洋平。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阿笠博士;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科搜研鉴定技术员;法医;新闻摄影行业相关人员。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生石灰延时纵火杀人诡计拆解、不在场证明破除、照片物证解读、全部证据链条梳理锁定被告人的整套推理,全部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中井晃,男,30岁,调查记者;头部遭受钝器击打,住宅发生火灾,受烈火逼迫从高层公寓坠落,当场死亡,死因为高处坠落合并火焰烧灼损伤。
案件经过
被告人柳濑隆一作为新闻摄影师,为获取极具冲击力的获奖新闻照片,曾经故意制造火灾现场进行拍摄,凭借该造假照片获得摄影大奖。调查记者中井晃掌握柳濑隆一故意纵火造假的关键证据,持续以此要挟、威胁,扬言要将真相公之于众,一旦曝光,柳濑隆一的名誉、奖项、职业前途将彻底毁灭。柳濑隆一由此产生杀人灭口的犯意,同时还计划将被害人死亡的瞬间拍摄成独家新闻照片,进一步博取行业声望。
案发当晚,中井晃察觉到自身生命危险,拨通毛利侦探事务所电话求救,通话过程中柳濑隆一潜入被害人公寓。趁被害人正在通话,使用屋内烟灰缸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昏迷,强行挂断求救电话。柳濑隆一在厨房水槽内投放大量生石灰,铺放报纸等可燃物,将水龙头调至滴水状态,依靠生石灰遇水放热产生高温引燃可燃物,设置不需要本人留守的延时起火装置。布置完毕之后,被告人利用高速巴士人行通道快速往返,回到高速公路高架预设拍摄点位,制造自己不在案发现场的假象。
后续水槽滴水持续与生石灰发生化学反应,温度升高引燃报纸,公寓房间燃起大火。被烈火灼烧的中井晃从昏迷中苏醒,为躲避火势冲破窗户,从高层坠落当场死亡。守在高速公路的柳濑隆一将坠楼全过程拍摄下来,取得轰动性的独家新闻照片。
案件初期,现场表象指向意外失火。毛利小五郎完整还原钝器袭击、生石灰延时纵火、往返作案、利用照片伪装偶然目击的全部作案手法。警方开展侦查:对被告人拍摄的新闻照片进行司法图像增强解析,照片画面角落检出被告人手腕佩戴的颁奖礼专属定制手表;调取高速公路收费站通行记录,印证被告人案发时段通行轨迹;公寓厨房残留物检出生石灰化学成分;烟灰缸提取打斗痕迹与被害人相关生物物证。面对完整证据链,柳濑隆一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同时侦查确认被告人过往故意纵火拍摄照片的前科事实。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柳濑隆一,为灭口掩盖自身造假黑历史,使用烟灰缸击打被害人,布置生石灰延时点火装置,放任住宅起火,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2. 被告人对有人居住的公寓实施延时纵火,成立刑法第108条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既遂。该放火行为是实现杀人的手段行为,属于观念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3. 被告人先前为拍摄新闻照片故意纵火,属于既往放火的预备行为,作为量刑重要参考情节。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
从重情节
1. 犯罪属于事前预谋,精心设计延时纵火诡计,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犯罪计划性、执拗性高。
2. 犯罪动机卑劣,为保全个人名利,杀害掌握自己黑料的记者,作案后还意图借被害人死亡的照片攫取行业声誉。
3. 作案手段危险,利用生石灰化学反应制造延时火灾,将昏迷的被害人置于烈火险境,同时高层公寓起火存在向周边建筑蔓延、危害周边公共安全的现实风险。
4. 被告人本身具备摄影专业知识,刻意留存犯罪现场照片,以犯罪结果作为博取名利的素材,社会影响恶劣。
5. 查明被告人此前就有为拍摄照片故意制造火灾的不端行为,反映主观恶性大。
从轻情节
1.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构思、作案流程,供述稳定,对自身罪行表达悔意。
2. 被告人无刑事处罚前科。
检方求刑:柳濑隆一,惩役16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柳濑隆一供述
中井晃掌握我过去故意纵火拍照片的证据,一直拿这件事威胁我,如果曝光,我的事业就全部毁掉。我就想出这个计划,潜入他家把他打晕,用水滴加上生石灰设置延时起火,我再赶回高速公路,拍下他坠楼的照片。我原本希望靠不在场证明脱罪,还想凭借这张照片再次获得关注。我没有想到事态会发展到这种地步,被害人因此死去,我现在非常后悔。
辩护人辩护意见
本案犯罪诱因存在被害人要挟威胁的背景;被告人归案坦白全部事实,无前科,真诚悔罪;生石灰诡计的起火时点存在不确定性,被告人对死亡结果的预见程度有限,请求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酌情减轻刑罚。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公寓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科搜研物证鉴定(厨房生石灰残留物、烟灰缸生物物证、照片图像增强鉴定报告);高速公路收费站通行记录;新闻照片原件;相关新闻报道、摄影颁奖资料;多名证人证言;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杀人罪事实
被告人柳濑隆一主观明知被害人处于公寓之内,先用烟灰缸钝器击打致使被害人昏迷,再设置生石灰‑滴水‑报纸的延时起火装置。被告人清楚一旦起火,昏迷的被害人极有可能被火烧死或者被逼跳楼,仍然放任该结果发生,最终被害人因火灾被逼坠楼死亡,杀人罪既遂成立。
2. 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事实
案发公寓属于被害人居住使用的现住建造物,被告人设置延时点火装置,着手实施放火,最终公寓实际起火,现住建造物放火罪既遂成立。放火是杀人的手段行为,属于刑法第54条观念竞合,从一重罪即杀人罪处断,不再单独科刑。
本案整套案件由毛利小五郎推理侦破,侦查机关顺着推理线索固定全部物证。厨房残留物证实生石灰延时点火手法;收费站通行记录印证被告人往返的行动轨迹;经过司法图像增强解析的新闻照片,检出被告人专属定制手表,证实案发时刻被告人就在拍摄点位;烟灰缸的痕迹印证钝器袭击,全部物证互相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需要说明,图像增强技术仅对原始照片已存在的细节进行清晰度提升,没有虚构画面信息,符合刑事证据采信标准,具备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法医尸体解剖报告:被害人头部存在钝器击打损伤;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合并火焰烧灼损伤,印证先被打晕,后遭遇火灾被逼坠楼的经过。
2. 厨房现场物证:水槽内部、灶台周边残留物检出生石灰化学成分,证实延时点火诡计。
3. 涉案烟灰缸物证:检出被害人生物物证,对应头部钝器伤。
4. 新闻照片原件及科搜研图像增强鉴定报告:照片角落检出被告人颁奖礼获得的独一无二定制手表,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就在高速公路拍摄现场。
5. 高速公路收费站通行记录:时间与案发时间对应,佐证被告人短时间往返公寓与高速点位。
6. 摄影颁奖资料、旧新闻材料:证实被告人依靠火灾照片获奖,存在过去故意纵火拍摄照片的背景事实。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2. 《日本刑法第108条》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
3. 《日本刑法第54条》观念竞合;
4.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5.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柳濑隆一杀人罪既遂成立,放火行为作为手段行为,与杀人罪构成观念竞合,以杀人罪从重处罚。
生命法益受刑法最高程度保护。被告人身为摄影师,为维护个人名誉、保住事业前途,因受到记者的要挟,就预谋剥夺他人生命,作案手法设计精巧,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作案之后还将被害人死亡场景拍摄成照片谋求名利,主观恶性深重。高层公寓纵火还附带危及周边居民安全的公共危险,犯罪社会影响恶劣。
被害人对被告人存在要挟的行为,仅属于量刑层面酌情考量的背景,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法庭同时考量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无前科、具有悔罪表现,辩护方提出的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但鉴于本案犯罪动机卑劣、计划周密,不予大幅度减刑。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有预谋的犯罪,精心设计延时纵火诡计,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犯罪执拗性高。
2. 动机为保全个人名利,杀人灭口,还企图借被害人死亡的影像获取行业声望,动机卑劣。
3. 延时放火手段危险,将昏迷被害人置于火海,同时存在引燃周边建筑的公共危险。
4. 被告人此前就有为拍摄照片故意制造火灾的前科行为,体现主观恶性。
从轻情节
1.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表达悔罪。
2. 无既往刑事处罚前科。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存在要挟的背景事实法庭予以确认,但不足以大幅减轻罪责。结合同类预谋杀人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调整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柳濑隆一,犯杀人罪,惩役14年。未决羁押37日计入刑期。
本案扣押烟灰缸、新闻照片原件、厨房物证检材予以没收;尸体解剖报告、图像增强鉴定报告、收费站通行记录、摄影颁奖资料全部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柳濑隆一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7月10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五部
裁判长:川上健司
审判员:浅仓美咲
审判员:佐藤达彦
法庭书记官:岩崎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