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奈川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5916号
公诉机关
神奈川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杉本和真
本案由神奈川县警察本部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神奈川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甲:A,男,34岁,无固定职业,原“疾风小妖精”盗窃集团残余成员,日本国籍,有盗窃前科,现羁押于神奈川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浅沼健。
被告人乙:B,男,31岁,无固定职业,原“疾风小妖精”盗窃集团残余成员,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神奈川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北川理惠。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被害人中村操;公寓周边居民;科搜研鉴定技术员;警视厅旧案件档案管理人员;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刑警。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别墅暗号破解、非法侵入事实确认、阁楼拘禁事实查明、揭穿二人冒充委托人的全部推理,全部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中村操,女,24岁,推理作家,别墅原主人出渊纹时郎之外孙女,遭受长时间非法拘禁,身体无重大器质性损伤,存在精神应激反应。
案件经过
已故钟表匠人出渊纹时郎,代号Demon,为十年前“疾风小妖精”盗窃集团的首领。该团伙当年作案取得一块贵重定制金表,出渊纹时郎并未将赃物分给团伙成员,而是将金表作为留给外孙女中村操的遗物,设计整套别墅钟表暗号机关,等待中村操自行解开谜题取得礼物。
被告人A、B为该盗窃集团残存成员,知晓首领私吞贵重金表一事。二人得知出渊纹时郎死亡,别墅由中村操继承,遂前往该洋馆别墅,非法侵入住宅,将别墅继承人中村操制服,捆绑手脚,长期囚禁于别墅阁楼之内,剥夺其人身行动自由。二人截取中村操委托毛利小五郎的求助信件,发现侦探将要到访,于是将计就计,冒充中村操与其兄长,占据整栋别墅,对外伪装成房屋主人,意图一边应付侦探,一边破解别墅内的钟表暗号,寻找被藏匿的金表,非法占有该贵重财物。
别墅内部布满古董钟表与动物雕刻摆件,设置多重暗号机关。被告人A、B并不完全理解整套机关的逻辑,依靠固定镜面的镜像效果,错误记忆咕咕钟人偶弹出时间。在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柯南到访调查期间,被害人中村操被关押在阁楼,透过阁楼门板小圆洞向外窥视,被柯南偶然发现,被告人慌忙编造阁楼仅有野猫的说辞搪塞掩饰。由毛利小五郎后续完成公开推理发现多处疑点:委托信邮票夹缝残留女性口红痕迹、两名男子对别墅机关认知存在矛盾、时钟统一报时、时钟显示屏“110”划痕、咕咕钟弹出刻有L、N、R字母的妖精人偶,结合旧新闻档案确认“疾风小妖精”盗窃集团过往犯罪记录,识破二人并非别墅真正主人。
警方接到报警赶赴现场,解救被长时间囚禁在阁楼的中村操。被告人A、B尚未破解全部暗号,没有实际取得金表,盗窃行为停留在着手实施的未遂阶段。现场扣押妖精人偶、高尔夫球袋、旧新闻简报、捆绑被害人的绳索等物证。面对完整证据链条,两名被告人对非法侵入住宅、逮捕监禁、盗窃未遂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A、B二人共谋,无正当理由侵入他人居住的洋馆别墅,成立刑法第130条住居侵入罪既遂。
2. 二被告人共同将被害人中村操捆绑,长时间关押于阁楼,剥夺人身自由,成立刑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既遂。
3. 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金表为目的,着手破解别墅暗号寻找财物,尚未实际取得财物,成立刑法第235条窃盗罪未遂。
以上全部犯罪属于共谋共同正犯,依据刑法第45条并合罪处理。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二人为旧盗窃团伙残余成员,有组织地实施犯罪,事前谋划侵入别墅、拘禁房屋主人、寻找赃物,犯罪计划性较强。
2. 将房屋的合法继承人长时间囚禁阁楼,剥夺人身自由,被害人精神遭受压迫,存在心理应激损害。
3. 冒充房屋主人欺骗来访侦探,试图掩盖犯罪行为,规避被发现的风险。
4. 被告人A存在盗窃类犯罪前科,具有再犯危险性。
5. 涉案目标财物金表价值高昂,犯罪所追求的财产利益数额巨大。
从轻情节
1. 盗窃未遂,尚未实际取得贵重金表,没有发生财产实害结果。
2. 被害人身体没有遭受殴打伤害,无外伤、无重伤后果。
3. 归案之后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计划、作案过程,供述稳定。
4. 被告人B属于初犯,没有刑事处罚前科。
检方求刑:被告人A惩役4年6个月;被告人B惩役3年6个月。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A供述
当年我们团伙作案得到那块金表,首领Demon也就是出渊纹时郎自己私吞下来。我们听说他去世,金表留在别墅里面,就过来找。我们把继承别墅的中村操关在阁楼,冒充她和她哥哥,想解开暗号拿到金表。我们知道侦探要来,就假装主人应付他们。我们还没有解开全部暗号,就被警察抓获。我承认非法闯入、拘禁他人,想要盗取金表,我知道自己做错了。
被告人B供述
我过去属于疾风小妖精团伙,听从A的提议一起来别墅。我们把中村操关在阁楼,冒充主人。我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只是参与看守,我们一直都没能解开钟表暗号拿到金表。我很后悔参与这件事。
辩护人辩护意见
本案被害人没有遭受身体暴力伤害,盗窃属于未遂,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人归案坦白全部事实。被告人B属于被怂恿参与犯罪,系初犯,请求法庭予以从轻考量。被告人A虽有前科,但本次案件没有实施暴力殴打,请求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酌情减轻刑罚。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洋馆别墅现场勘验笔录;阁楼拘禁现场物证;被害人诊疗记录、精神心理评估报告;扣押的绳索、妖精人偶、高尔夫球袋、旧新闻简报;委托信件口红痕迹鉴定;周边居民证人证言;毛利小五郎的案件推理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住居侵入罪事实
被告人A、B共谋,没有合法权限进入中村操继承的洋馆别墅。该别墅属于可供人居住的住宅,符合刑法第130条住居侵入罪保护对象,住居侵入罪既遂成立。侵入行为是后续拘禁、盗窃的手段行为。
2. 逮捕监禁罪事实
二被告人将被害人中村操制服,使用绳索捆绑,长时间关闭锁于阁楼狭小空间,剥夺被害人移动、逃离的人身自由。逮捕监禁罪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行动自由,不以施加暴力伤害为成立必要条件,即便没有殴打致伤,只要剥夺行动自由,本罪即成立,刑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既遂成立。被害人仅产生精神应激反应,没有肉体外伤。
3. 窃盗未遂罪事实
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价值高昂的金表为目的,进入别墅之后持续破解钟表暗号,着手搜寻目标财物。但因暗号未能完全破解,没有实际控制、取得金表,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未达成既遂,依据刑法第235条、第243条,窃盗罪未遂成立。
本案整套案件由毛利小五郎推理侦破,侦查机关依据推理线索搜集固定物证。委托信口红痕迹证明真正委托人是女性;阁楼门板小圆洞、捆绑绳索印证拘禁事实;高尔夫球袋Demon刻印、旧新闻简报印证二人团伙背景;咕咕钟人偶、全套钟表机关物证佐证寻找金表的作案目的,全部证据互相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扣押绳索物证:阁楼现场提取,用于捆绑被害人手脚,上面检出被害人皮肤纤维。
2. 委托信件物证:信封邮票夹缝检出女性口红成分,证实写信人为女性中村操,两名被告人属于冒充身份。
3. 别墅机关物证:多台古董时钟、刻有L、N、R字母的妖精人偶、固定不可移动的镜面,证实别墅存在复杂暗号机关。
4. 高尔夫球袋物证:检出Demon刻印,结合旧新闻简报,印证被告人知晓出渊纹时郎的团伙首领身份。
5. 被害人精神评估报告:证实被害人被拘禁期间产生精神紧张、应激反应,无身体器质性损伤。
6. 科搜研现场勘验记录:阁楼门板小圆洞,与被害人窥视的事实相互印证。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30条》住居侵入罪;
2. 《日本刑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
3. 《日本刑法第235条》窃盗罪;第243条未遂犯处罚;
4.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并合罪数罪加重;
5.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6. 《日本刑法第65条》共犯之规定;
7.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A、B住居侵入罪既遂、逮捕监禁罪既遂、窃盗罪未遂成立,二人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数罪并合处罚。
住居安宁与人身自由、财产法益均受刑法保护。两名被告人作为旧盗窃团伙残余成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将房屋合法继承人囚禁于阁楼,冒充房屋主人欺骗来访人员,意图盗取贵重遗物。即便目标金表未能到手,盗窃未遂,也不免除刑事责任。同时,被害人没有遭受殴打、没有肉体伤害,盗窃未遂未造成财产损失,属于量刑层面考量的从轻情节,不能作为无罪理由。
被告人A具备盗窃前科,体现再犯危险性,从重评价;被告人B为初犯,在共同犯罪当中作用相对次要,可以适度从轻。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供述,法庭予以认可。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二人共谋实施犯罪,有计划侵入别墅,拘禁房屋所有人,冒充房主掩盖罪行。
2. 长时间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造成被害人精神心理压力。
3. 犯罪目标为价值高昂的贵重金表,财产犯罪的利益额度大。
4. 被告人A存在盗窃前科,具有再犯危险性。
从轻情节
1. 盗窃未遂,没有实际取得目标财物,没有发生财产实害。
2. 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被害人无身体器质性损伤。
3. 归案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具有悔罪表现。
4. 被告人B为初犯,在共同犯罪当中地位次于被告人A。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方提出的从轻事由,法庭予以采纳。结合同类侵入住宅、逮捕监禁、盗窃未遂的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调整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A
1. 犯住居侵入罪,惩役1年;
2. 犯逮捕监禁罪,惩役3年;
3. 犯窃盗罪未遂,惩役1年;
依据刑法第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4年。未决羁押33日计入刑期。
被告人B
1. 犯住居侵入罪,惩役8个月;
2. 犯逮捕监禁罪,惩役2年;
3. 犯窃盗罪未遂,惩役10个月;
依据刑法第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2年8个月。未决羁押33日计入刑期。
本案扣押涉案绳索、妖精人偶、高尔夫球袋予以没收;信件物证、精神评估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全部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人共同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6月26日
神奈川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二部
裁判长:吉冈诚
审判员:藤井沙织
审判员:长谷川洋
法庭书记官:三上悠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