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5681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椎名隆司
本案由东京警视厅刑事一课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土方幸三郎,男,38岁,时代剧古装演员,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国选辩护人:久保田慎。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冲田一;公寓管理人员;宅邸相关人员;法医、科搜研鉴定技术员;保险公司业务人员。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楼层混淆、电梯篡改、阳台机关吊移尸体整套诡计拆解,嫁祸他人事实厘清,全部物证链条梳理,锁定被告人全部罪行的整套推理,全部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永仓勇美,女,34岁,女演员,被绳索勒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件经过
被告人土方幸三郎与妻子永仓勇美婚姻关系破裂,永仓勇美与男演员冲田一存在婚外两性关系,离婚诉讼当中永仓勇美将向土方幸三郎索取高额赡养费。同时土方幸三郎演艺事业步入下坡,其事前以永仓勇美为被保险人投保高额人身保险,产生杀害妻子,既报复出轨、逃避赡养费纠纷,又骗取巨额保险金,同时将全部罪嫌嫁祸冲田一的犯罪意图。
土方幸三郎另外购置该高层公寓6楼房间,将内部装修、家具摆设完全复刻5楼自家住宅,为实施犯罪提前做好准备。案发当日,土方幸三郎在餐厅偶遇毛利小五郎一行人,以请教侦探知识为由邀约三人前往公寓。电梯内使用墨水涂改电梯楼层显示,将数字“6”伪装成“5”,同时用名片遮挡显示屏,误导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柯南,使三人误以为抵达5楼住宅,实际身处6楼复刻房间。在6楼房间内,毛利小五郎把玩模型枪,不慎掰断扳机,慌乱中将损坏模型枪藏匿于沙发缝隙,该物证后续成为揭穿诡计的关键。
之后土方幸三郎离开6楼,前往真正的5楼自家住所,使用绳索勒扼永仓勇美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其后将被害人尸体搬运至6楼复刻房间,利用窗帘滑轨与钓鱼线固定尸体上半身,使尸体维持半直立姿态。
土方幸三郎返回6楼,带领毛利小五郎等人来到阳台,拨打隔壁房间电话,借电话铃声吸引众人视线望向对面阳台。钓鱼线承受拉力达到极限发生断裂,在场众人亲眼目睹永仓勇美的上半身从阳台向外倾倒,制造出案发时自己与侦探一行人同在现场的不在场假象。
土方幸三郎借口安排,命令毛利小五郎三人下楼前往管理室索取冲田一住所备用钥匙。趁三人离开、现场只剩自己的短暂空隙,土方幸三郎拆除6楼全部机关,使用粗绳兜住被害人腋下,从6楼阳台将尸体垂直吊降到5楼冲田一住宅阳台,完成嫁祸布置;之后回收绳索,消除钓鱼线、墨水涂改等伪装痕迹。
警方到达现场之初,结合尸体位置、冲田一与死者婚外情的背景,将冲田一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毛利小五郎完整还原楼层欺骗、电梯篡改、阳台延时机关、高空吊移尸体的全部作案诡计。
警方开展侦查工作:法医进行尸体解剖,检出被害人腋下绳索吊运形成的擦伤损伤;科搜研在6楼沙发缝隙提取那把扳机断裂、留存毛利小五郎指纹的模型枪;电梯显示屏检出墨水涂改残留物质;6楼房间桌面留存对应四人份红茶杯;窗帘滑轨检出钓鱼线纤维;保险公司调取高额人身保险投保记录。面对完整证据链条,土方幸三郎对全部杀人、伪造罪证、意图骗取保险金的事实予以供述。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土方幸三郎
以报复配偶、骗取高额保险金为目的,使用绳索勒杀永仓勇美,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2. 人为篡改电梯楼层显示,布置两套相同房间,设置阳台倾倒尸体机关,高空吊移尸体,伪造不在场证明,刻意嫁祸冲田一,毁灭、伪造多项案件证据,成立刑法第104条证据毁灭伪造罪。
3. 事前投保大额人身保险,以杀害被保险人获取保险金为目的着手实施杀人,保险金尚未实际申领,成立保险金诈骗未遂。
以上数罪依据刑法第45条并合罪处理。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
从重情节
1. 犯罪动机混杂报复配偶婚外情以及骗取巨额保险金,属于贪利与怨恨叠加的预谋杀人。
2. 犯罪计划周密复杂,购置两套相同公寓房间,篡改电梯显示,设计延时目击机关,高空吊运尸体嫁祸第三人,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试图令无辜第三人蒙受刑事追诉,犯罪执拗性高。
3. 被害人为被告人配偶,家庭内部重大恶性犯罪;案件发生于知名演员居住公寓,媒体广泛关注,社会影响重大。
4. 作案之后刻意销毁、伪装痕迹,干扰侦查,意图脱罪。
从轻情节
1.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构思、全部作案步骤,供述稳定,对自身罪行表示悔意。
2. 被告人系初犯,无既往刑事处罚前科。
3. 保险金诈骗处于未遂阶段,尚未实际取得保险金。
检方求刑:土方幸三郎,惩役18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土方幸三郎供述
妻子永仓勇美的婚外情让我内心充满怨恨,离婚时还要支付巨额赡养费。我的演艺事业开始衰落,我给她买了高额人身保险,就萌生了杀妻骗保的想法。我买下6楼的公寓,全部装修成和5楼一模一样。我涂改电梯数字欺骗小五郎他们,在5楼把妻子勒死,搬到6楼布置钓鱼线机关,让大家看见尸体从阳台倒出去。趁着他们下楼拿钥匙,我用绳子兜住尸体腋下,从六楼吊到冲田一的阳台,想要把全部罪责推给冲田一。我知道整个计划风险很大,但是我想要既报复妻子,又拿到保险金。现在计划败露,我明白自己犯下重罪,我内心十分后悔。
辩护人辩护意见
本案婚姻破裂、被害人婚外情,是诱发被告人犯罪的重要背景,请求法庭予以考量;被告人归案坦白全部事实,系初犯,保险诈骗未遂并未实际获取财产利益,请求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予以酌情减轻。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高层公寓两处房间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科搜研物证鉴定(模型枪指纹、电梯墨水残留、红茶杯物证、窗帘滑轨钓鱼线纤维、尸体腋下擦伤鉴定);公寓不动产购买记录;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资料;多名在场证人证言;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杀人罪事实
被告人土方幸三郎,主观同时具备报复配偶与骗取保险金双重目的,以绳索勒扼被害人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成立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整套犯罪属于事前充分预谋,提前购置复刻房间,准备全套诡计道具,属于计划型故意杀人。
2. 证据毁灭伪造罪事实
被告人篡改电梯楼层显示,布置延时目击机关,将尸体高空吊移至第三人阳台,伪造现场,意图将杀人罪责嫁祸冲田一,伪造、变造多项刑事证据,妨害侦查,成立刑法第104条证据毁灭伪造罪既遂。
3. 保险金诈骗未遂事实
被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重要犯罪动机,事前投保高额人身保险,着手实施杀人,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金并未取得,成立诈骗罪未遂。
整套案件由毛利小五郎推理侦破,侦查机关依据推理线索搜集固定物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尸体腋下擦伤证实高空吊运;6楼沙发内损坏模型枪,证实证人确实身处6楼;电梯墨水残留印证楼层篡改;窗帘滑轨钓鱼线纤维印证阳台倾倒机关,各项物证互相印证全部作案流程。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法医尸体解剖报告:死因为绳索勒颈机械性窒息;尸体腋下存在绳索兜吊形成的擦伤,证实尸体经过高空吊运,并非5楼阳台直接遇害。
2. 6楼沙发缝隙扣押的模型枪:扳机断裂,留存毛利小五郎指纹,证明证人确实进入6楼房间,印证楼层欺骗诡计。
3. 电梯显示屏物证:检出墨水涂改残留,证实人为篡改数字“6”伪装成“5”。
4. 6楼客厅红茶杯物证:共计四杯,对应土方幸三郎、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柯南四人,佐证案发时四人停留于6楼。
5. 窗帘滑轨物证:检出钓鱼线纤维,印证尸体半固定、断裂倾倒的延时机关。
6. 不动产登记资料:证实土方幸三郎为6楼公寓的产权所有人。
7. 保险合同原件:证实土方幸三郎为永仓勇美投保高额人身保险。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2. 《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毁灭伪造罪;
3. 《日本刑法第246条》诈骗罪、第43条未遂减轻处罚;
4.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并合罪数罪加重;
5.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6.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土方幸三郎杀人罪既遂、证据毁灭伪造罪既遂、诈骗罪未遂成立,数罪并合处罚。
生命法益受刑法最高层级保护。即便被害人婚姻当中存在婚外情的过错,也绝对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仅能够作为量刑层面酌定情节。本案属于预谋性杀人,被告人为实现犯罪,专门购置一套公寓,精心设计认知欺骗诡计,制造不在场证明,并且将无辜第三人置于重大犯罪嫌疑之下,令其面临刑事追究风险,犯罪恶性深重。同时犯罪兼有骗取巨额保险金的贪利目的,进一步提升刑事责任。
法庭同时考量: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细节,态度坦白,属于初犯;保险诈骗未遂,并未实际获取保险金。辩护方主张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合理采纳。但鉴于本案犯罪计划周密,嫁祸无辜第三人,社会影响恶劣,不得大幅度减轻刑罚。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事前周密预谋杀人,专门购置复刻公寓,设计复杂诡计,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
2. 杀害配偶,同时意图嫁祸无关第三人,使他人蒙受刑事嫌疑。
3. 动机兼具报复怨恨与骗取大额保险金的贪利目的。
4. 案发之后销毁伪装痕迹,妨害侦查,案件社会关注度高。
从轻情节
1. 归案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具有悔罪表现。
2. 初犯,无刑事前科。
3. 保险金诈骗未遂,未实际取得保险金。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方提出婚姻破裂、被害人婚外情等背景情节,法庭予以酌情考量。结合同类预谋杀妻、保险金杀人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调整刑罚。
判决主文
被告人土方幸三郎
1. 犯杀人罪,惩役14年;
2. 犯证据毁灭伪造罪,惩役1年6个月;
3. 犯诈骗罪未遂,惩役1年;
依据刑法第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15年。未决羁押41日计入刑期。
本案扣押涉案模型枪、钓鱼线残留物予以没收;尸体解剖报告、电梯物证鉴定、不动产资料、保险合同全部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土方幸三郎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6月12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四部
裁判长:森川达也
审判员:佐伯美绪
审判员:矢野健吾
法庭书记官:山下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