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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5342号

公诉机关

静冈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浅野洋介

本案由静冈县警察本部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静冈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泽井学,男,23岁,东都大学在读学生,推理研究会成员,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静冈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藤本健一。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铃木园子、江户川柯南;内田麻美、早坂智子、野口芝久、宫崎千夏、森本喜宣;卡拉OK店店员、便利店店员;急救医护人员;法医、科搜研鉴定技术员。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传真延时纵火诡计拆解、下药事实确认、不在场证明破除、全部物证链条梳理、锁定被告人全部罪行的整套推理,全部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内田麻美,女,22岁,东都大学推理研究会成员,一氧化碳吸入中毒,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身体遗留烟雾吸入造成的呼吸道损伤。

案件经过

被告人泽井学长期爱慕同研究会的内田麻美,多次向其表达好感,均遭到拒绝。泽井学产生荒唐念头:策划一场别墅火灾,自己再及时赶回现场充当救人英雄,希望凭借该行为打动内田麻美,使其接受自己的追求。其虽主观上并不希望造成内田麻美死亡,但明确知晓纵火行为具备极高致人死亡的现实危险。

案发当日,推理研究会租借山间别墅举办内田麻美的生日聚会。泽井学趁众人不备,将安眠药投放至内田麻美的饮料之中,致其饮用之后陷入昏睡状态。宴会结束,其余人员计划前往附近卡拉OK店消遣。泽井学将昏睡的内田麻美移动至客厅远离家具的地面位置;把摆放有点燃生日蜡烛的椅子安置于传真机正下方,布置延时起火的装置。

全体人员抵达卡拉OK店之后,泽井学借口前往便利店打电话,实际使用便利店传真设备,向别墅内的传真机发送传真。打印输出的传真纸张掉落,接触蛋糕上持续燃烧的蜡烛,纸张被引燃,继而引燃周边家具,别墅发生大火,以此制造全部嫌疑人都身处卡拉OK店的不在场证明。

泽井学原本计划在火势刚刚燃起的阶段立刻折返别墅,冲入屋内救出内田麻美。但实际火势蔓延速度远超其预估,大火迅速吞噬客厅。毛利兰不顾危险,佩戴头盔冲入火场,将陷入一氧化碳中毒昏迷的内田麻美救出,送医抢救,被害人得以生还。

案发之初,现场被初步判断为生日蜡烛倾倒引发意外火灾。毛利小五郎完整还原传真延时纵火的作案诡计。警方开展侦查:调取便利店监控与传真通信记录;扣押被告人口袋内沾有蛋糕奶油的备用传真纸;提取别墅烧毁残骸中残留的传真纸燃烧碎片;对被害人血液进行毒物检测,检出安眠药成分;结合泽井学在火灾现场直接指认起火点的反常言行。面对完整证据链条,泽井学对全部作案事实如实供述。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泽井学

第一,向他人饮料投放安眠药,使被害人陷入昏睡无意识状态,成立日本刑法第204条伤害罪既遂。

第二,以传真纸张‑蜡烛延时手段,对有人滞留的租借别墅实施纵火,触犯刑法第108条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因被害人被他人及时救出,未发生人员死亡结果,成立放火未遂罪。

被告人主观上不追求被害人死亡,但对火灾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存在明确认知,属于未必的故意。两罪依据刑法第45条并合罪处理。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被告人精心设计延时纵火机关,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放火对象为内部留有昏睡人员的别墅,对他人生命制造重大危险,现实中已经造成被害人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损伤。

2. 先投放安眠药剥夺被害人行动自救能力,再实施纵火,叠加放大危险程度。

3. 纵火行为除威胁被害人生命之外,山间别墅起火还具备向周边山林蔓延、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风险。

4. 案件发生于大学生社团聚会,在青年群体之间引发舆论讨论,社会影响较大。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犯罪动机是希望扮演救人英雄博取异性好感,并非出于报复、恶意加害目的。

2. 被害人并未死亡,经治疗之后主要身体损伤逐步恢复,没有遗留重大永久性伤残。

3. 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作案构思、作案手法,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深刻悔罪。

4. 系初犯,此前无任何刑事处罚前科。

检方求刑:泽井学,惩役7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泽井学供述

我一直喜欢内田麻美,多次表白都被拒绝。我就想出这个荒唐的办法,制造一场不大的火灾,我冲进去把她救出来,希望她因此感动接受我。我在她饮料里放安眠药,让她睡熟,把她挪到客厅地面。我布置好蜡烛和传真,到便利店发送传真。我没有想到火会烧得那么快,等我赶回来的时候火势已经失控。如果不是小兰冲进去救人,麻美很可能会死。我意识到自己犯下不可饶恕的错误,我非常后悔。

辩护人辩护意见

本案被告人并无杀人的直接故意,犯罪动机幼稚荒唐,并非穷凶极恶的恶性犯罪;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行为的重大危险性,真诚悔罪;被害人没有死亡,损害后果有限;被告人为在校大学生,无前科,请求法庭充分考量上述情节,予以大幅度从轻量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山间别墅现场勘验笔录;火灾残留物物证勘验报告;被害人医院诊疗记录、血液毒物鉴定报告;便利店监控录像、传真通信记录;科搜研物证鉴定(沾有奶油的传真纸、火场残留传真纸碎片);多名在场证人证言;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伤害罪事实

被告人泽井学,故意将安眠药混入内田麻美的饮料,使其饮用之后陷入长时间昏睡,丧失自主行动、自救逃生的能力,该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药物中毒的身体损害,成立刑法第204条伤害罪既遂。安眠药的投放,是后续纵火犯罪的前置准备行为,同时独立构成伤害犯罪。

2. 现住建造物等放火未遂罪事实

涉案山间别墅虽为推理研究会短期租借使用,但案发当时屋内留有昏睡的内田麻美,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现住建造物”。被告人泽井学布置蜡烛、传真纸延时点火装置,前往便利店远程发送传真,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其主观并不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但明确知晓屋内留有昏睡之人,一旦火势失控,被害人极有可能葬身火海,对死亡危险持容忍态度,具备放火罪的犯罪故意。

因毛利兰冲入火场将被害人救出,没有发生人员死亡,建筑虽遭受大面积烧毁,但结合刑法第112条放火未遂处罚规定,成立刑法第108条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未遂。

本案整套案件由毛利小五郎推理侦破,侦查机关依据推理线索搜集固定物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被害人血液鉴定报告:血液样本检出安眠药成分,证实饮料被人下药,被害人被人为剥夺行动能力。

2. 便利店监控及通信记录:证实案发时段泽井学到达便利店,向别墅传真号码成功发送传真。

3. 物证传真纸:被告人衣袋扣押的备用传真纸,表面检出生日蛋糕奶油成分,与别墅作案道具形成对应。

4. 火场残骸物证:别墅客厅传真机位置灰烬之中,检出被部分烧毁的传真打印纸碎片,印证延时点火的诡计。

5. 证人证言:泽井学抵达火灾现场,未进入建筑,即直接说出起火原点在客厅,属于只有作案人才会掌握的信息。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08条》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第112条放火未遂处罚规定;

2. 《日本刑法第204条》伤害罪;

3. 《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犯减轻处罚;

4.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并合罪数罪加重;

5.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6.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泽井学现住建造物等放火未遂罪、伤害罪既遂成立,两罪并合处罚。

放火罪属于日本刑法当中危险性极高的重罪,现住建造物放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拘禁刑,最高可至死刑,即便未遂,依然适用该重法定刑,立法目的在于防范火灾极易造成的死伤以及公共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即便不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只要明知建筑内部有人,容忍死伤危险发生,即可成立本罪。

被告人为博取异性好感,实施如此高度危险的犯罪,动机荒唐幼稚,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其预先投放安眠药,剥夺被害人自救能力,再设置远程延时纵火机关,制造不在场证明,将昏睡的被害人置于火海威胁之下,客观上已经造成被害人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损伤,同时山间别墅起火还存在引燃山林的公共危险,社会危害性重大。

法庭同时充分考量从轻情节:被告人没有直接杀人故意;被害人并未死亡,损害后果有限;归案后完整坦白全部经过,真诚悔罪;系初犯在校学生。辩护方提出的从轻事由予以合理采纳,但鉴于放火罪保护法益的重大性,不能过度减轻刑罚。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事先投放安眠药剥夺被害人行动能力,再实施延时纵火,犯罪经过存在双重危险。

2. 放火对象为内部留有昏睡人员的别墅,对他人生命制造紧迫危险,已经造成被害人中毒受伤。

3. 刻意设计不在场证明,山间环境下火灾存在蔓延山林的公共危险性。

从轻情节

1. 主观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犯罪动机为博取好感,并非报复加害。

2. 被害人被及时救出,没有发生死亡、重大永久伤残结果。

3. 归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具有悔罪表现。

4. 初犯,在校学生,无既往犯罪前科。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方所主张的酌定从轻事由法庭予以考量,结合同类放火未遂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调整刑罚。

判决主文

被告人泽井学

1. 犯现住建造物等放火未遂罪,惩役5年;

2. 犯伤害罪,惩役1年;

依据刑法第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5年6个月。未决羁押29日计入刑期。

本案扣押沾有奶油的涉案传真纸、火场提取物证碎片予以没收;血液毒物鉴定报告、便利店通信记录、火灾勘验报告全部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泽井学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5月28日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二部

裁判长:伊东浩树

审判员:高桥理纱

审判员:小野裕太

法庭书记官:中岛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