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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5027号

公诉机关

静冈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三宅健太郎

本案由静冈县警察本部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静冈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濑户隆一,男,35岁,陶艺学徒,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静冈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荒木聪。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刑警;陶艺家菊右卫门、徒弟有田义彦、女徒弟大谷薰;宅邸佣人;法医、科搜研鉴定技术员。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远程延时杀人诡计拆解、伪造自杀现场事实厘清、全部物证链条梳理、锁定被告人全部罪行的整套推理,全部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土屋益子,女,31岁,陶艺大师菊右卫门的儿媳,高处坠落悬吊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件经过

土屋益子长期盗用濑户隆一创作的陶艺作品,冒充国宝级陶艺家菊右卫门的名作对外高价售卖,进行赝品交易牟利。该行为不仅掠夺濑户隆一的创作心血,更存在使菊右卫门的名誉遭受赝品丑闻毁灭性打击的风险。濑户隆一内心积怨,决意策划杀人,并且伪造愧疚自杀的假象,掩盖自身罪行。

濑户隆一事先仿制菊右卫门新作“风水丸”,在仿制品底部暗藏弹珠。该仿制陶器受到轻微外力就会失衡倾覆碎裂。在晚宴期间,土屋益子触碰这件仿制品,陶器当即摔碎,土屋益子误以为自己打碎师傅的传世新作,内心陷入巨大慌乱与愧疚,制造出后续“愧疚自杀”的虚假动机前提。

当晚酒会,土屋益子大量饮酒,醉酒昏睡。濑户隆一趁众人不备,将失去行动能力的土屋益子扛运至陶瓷仓库的高架置物架之上;将绳索一端固定于仓库横梁,绳圈套在土屋益子颈部;在死者头部旁的双层底陶壶内部,藏匿自己的移动电话;架子下方摆放若干陶瓷陶罐。

次日清晨,客厅之内全员聚集,濑户隆一拥有不在场条件。其在客厅拨通藏于陶壶内的手机,手机铃声响起,熟睡的土屋益子受铃声刺激,下意识伸手摸索手机,身体失去平衡,自高架置物架坠落。颈部绳套受下坠重力骤然收紧,土屋益子遭受悬吊窒息死亡;坠落过程中小腿被架子钉子划伤,高处滴落血迹;同时身体踢碎下方陶罐,陶瓷碎裂的巨大声响引来众人赶往仓库,发现尸体。现场初步被误认为是打碎名作之后心怀愧疚而上吊自杀的现场。

案发之后,濑户隆一主动带头移动尸体,意图用尸体新流出的血迹,掩盖架子高处滴落的关键血迹,消灭作案痕迹。

案件现场存在多处疑点:死者赤脚但脚底干净,没有地面行走沾染尘土;小腿伤口以及高处滴落血迹;破碎“风水丸”残片之中发现弹珠;所有人听见陶瓷破碎声响之时,绝大多数人都在客厅,不在仓库现场。

毛利小五郎完整还原整套远程延时机关杀人诡计。警方开展侦查:法医解剖尸体,通过索沟形态、窒息生活反应,判断属于高处坠落悬吊致死,排除普通自缢;科搜研提取弹珠、双层底陶壶、作案手机;在濑户隆一衣物上检出死者土屋益子的口红残留物,系夜间搬运醉酒死者时蹭染;血迹痕迹鉴定证实部分血迹系自高处滴落。面对完整证据链,濑户隆一对全部作案事实予以供述。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濑户隆一,因作品被盗用、担忧师傅名誉受损,蓄意策划犯罪,布置远程触发的杀人机关,利用被害人醉酒无意识的状态,制造条件使其坠落悬吊窒息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作案之后主动移动尸体,意图掩盖关键血迹痕迹,伪造自杀现场,成立刑法第161条伪造证据罪既遂。数罪依据刑法第45条并合罪处理。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被告人预先完整筹划整套犯罪,制作仿制陶器、布置远程杀人机关,犯罪计划周密,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伪装自杀误导侦查。

2. 利用被害人醉酒无力反抗的状态,以间接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手段隐蔽。

3. 案发之后主动变动尸体位置,毁灭关键物证线索,干扰司法侦查。

4. 案件发生于知名陶艺大师宅邸,社会关注度较高。

从轻情节

1. 案件起因系被害人土屋益子长期盗用被告人陶艺作品,售卖赝品牟利,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过错。

2. 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动机、作案手法,没有拒供行为,具有悔罪表现。

3. 被告人系初犯,此前无刑事处罚前科。

检方求刑:濑户隆一,惩役13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濑户隆一供述

土屋益子不断偷走我的作品,冒充菊右卫门老师的作品卖掉。如果赝品事件曝光,老师一生的名誉就会彻底毁掉。我没有办法阻止她,于是想出这套机关。我仿制风水丸,放入弹珠,让她以为打碎名作。夜里趁她喝醉,把她搬到仓库架子上,布置好绳子和手机。第二天我在客厅打电话,铃声惊醒她,她失去平衡掉下来吊死。看见高处滴落的血迹,我害怕被发现,就主动去移动尸体,想要掩盖痕迹。我明白私刑杀人不能被法律认可,对夺走土屋益子的生命深感后悔。

辩护人辩护意见

本案被害人土屋益子长期盗用被告人的陶艺创作,从事赝品交易,是矛盾爆发的根源,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并非生性残暴,犯罪动机带有维护师傅名誉的成分;归案坦白悔罪,系初犯,请求法庭酌情从轻量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菊右卫门宅邸仓库勘验笔录;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科搜研痕迹物证鉴定(弹珠、双层底陶壶、涉案手机、口红残留、血迹滴落轨迹鉴定);多名在场人员证人证言;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被告人濑户隆一,因自身陶艺作品被土屋益子盗用贩卖赝品,心生怨恨,完整策划远程延时杀人诡计。制造带弹珠的仿制品,制造被害人“愧疚自杀”的动机假象;趁被害人醉酒昏睡,将其搬运至仓库高架置物架,布置绳索、手机铃声触发机关;在客厅拨打手机,利用铃声惊醒被害人,使其失衡坠落悬吊窒息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本案属于利用环境、器物,借被害人无意识状态下的本能动作实现死亡结果,属于间接正犯类型的杀人,被告人对死亡结果具备完全的故意,应当承担杀人既遂全部刑事责任。

作案之后,被告人主动移动尸体,意图掩盖高处滴落血迹这一关键痕迹,伪造自杀现场,成立刑法第161条伪造证据罪既遂。

法医鉴定证实:死者颈部索沟、窒息的生活反应,符合高处坠落悬吊致死特征,并非普通站立地面自缢死亡;死者脚底干净,印证其并非自行步行进入仓库;衣物口红残留、陶壶内的作案手机、陶器碎片中的弹珠,共同印证全部犯罪流程。整套案件由毛利小五郎推理侦破,侦查机关据此搜集物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法医尸体解剖报告:确认死因为高处坠落悬吊造成机械性窒息;索沟、体表损伤,区分于普通地面上吊自杀;小腿钉子划伤损伤,证实死者受伤时处于高处置物架位置。

2. 破碎“风水丸”残片:残片内部检出弹珠,证实陶器摔碎系人为机关,并非被害人失手打碎真品。

3. 双层底陶壶与涉案手机:陶壶夹层内检出濑户隆一所有的手机,是触发整套杀人诡计的媒介。

4. 微量物证:濑户隆一外衣之上检出土屋益子口红残留,印证夜间搬运醉酒被害人的事实。

5. 血迹痕迹鉴定:仓库地面部分血迹滴落高度在一米以上,证明受伤出血发生在高架架子之上,并非尸体倒地之后形成。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2. 《日本刑法第161条》伪造证据罪;

3.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并合罪数罪加重;

4.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5.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濑户隆一杀人罪既遂、伪造证据罪既遂成立,两罪并合处罚。

生命法益受到刑法最高保护。即便被害人土屋益子存在盗用陶艺作品、售卖赝品的不法行为,该民事、商事层面的不法行为,不能成为被告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仅能够作为量刑阶段酌定从轻的情节。公民遭遇权利被侵害,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告发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不允许动用私刑。

被告人精心设计远程延时机关,利用被害人醉酒无力反抗的状态,借被害人惊醒之后的本能动作实现死亡结果,犯罪手法隐蔽,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试图将案件伪装成自杀,社会危害性重大。案发之后主动移动尸体,试图毁灭痕迹,进一步妨害侦查。

法庭充分考量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初犯、归案坦白悔罪等酌定从轻情节,但杀人罪属于重罪,不能因被害人存在过错而大幅度减免刑罚。辩护人所提出的从轻事由,法庭予以合理采纳。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事前完整筹划犯罪,制作伪装陶器,布置远程杀人机关,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伪装自杀误导侦查。

2. 利用被害人醉酒失去反抗能力的状态实施加害,犯罪手段隐蔽。

3. 作案后变动尸体,掩盖关键血迹痕迹,妨害司法侦查。

从轻情节

1. 被害人土屋益子盗用被告人陶艺作品,售卖赝品牟利,对矛盾激化负有过错。

2. 被告人归案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具有悔罪表现。

3. 系初犯,无既往犯罪前科。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方提出的酌定从轻事由,法庭予以考量,结合同类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调整刑罚。

判决主文

被告人濑户隆一

1. 犯杀人罪,惩役10年;

2. 犯伪造证据罪,惩役1年2个月;

依据刑法第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11年。未决羁押36日计入刑期。

本案扣押涉案弹珠、双层底陶壶、作案手机予以没收;尸体解剖报告、血迹鉴定、陶器碎片物证样本全部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濑户隆一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5月15日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松本和彦

审判员:平野千晴

审判员:岩本拓真

法庭书记官:森田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