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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4713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藤堂和真

本案由东京警视厅刑事一课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一:冈野均,男,42岁,医师,市川孝太郎的私人主治医生,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国选辩护人:北岛浩司。

被告人二:市川一重,女,29岁,市川产业会长长女,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保释候审。国选辩护人:浅仓奈绪。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警部;市川瑞枝以及市川家族相关人员;宅邸佣人;法医、科搜研鉴定技术员。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毒杀诡计拆解、嫁祸关系厘清、物证链条梳理、锁定两名被告人全部罪行的整套推理,全部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市川孝太郎,男,61岁,市川产业会长,遭注射剧毒药剂引发心脏麻痹死亡。

案件经过

三十年前,冈野均之父与市川孝太郎为事业合伙人。市川孝太郎使用不正当商业手段挤压、逼迫冈野家破产,冈野均的母亲抑郁患病早逝,父亲最终自杀身亡。冈野均内心埋下复仇种子,之后考取医师资格,成为市川孝太郎的私人主治医生,长期潜伏等待复仇时机。

市川孝太郎自身患有心脏病,自知身体日渐衰弱,想要试探两名女儿对待自己的真实态度,以此决定企业继承权归属。其委托毛利小五郎参加家族酒会,暗中在家宅内部布设监控录像设备,计划上演假装中毒倒地的戏码,观察子女反应。

酒会进行期间,长女市川一重,为争夺家族企业继承权,潜入酒窖,向葡萄酒当中注入致命毒物,意图毒杀父亲市川孝太郎。该行为被柯南偶然撞见,市川一重的同伙使用手帕捂住柯南口鼻,将柯南关押至宅邸地下室。

市川孝太郎拿到该杯被投毒的葡萄酒,通过监控提前知晓长女下毒一事。他假意举杯饮酒,实际趁旁人视线转移,将杯中全部毒酒倾倒至窗边花瓶土壤之内,自身并未饮用一滴毒酒,随即故意倒地,装作中毒发作,继续观察子女的真实反应。

在场众人见到会长倒地,均以为是葡萄酒中毒发作。冈野均抓住这千载难逢的机会,以主治医生的身份上前实施抢救。在场所有人对医生的救治行为不存在戒备心理,冈野均伪装注射强心剂,实际向市川孝太郎体内注射致死性毒物,直接造成市川孝太郎心脏麻痹死亡。冈野均意图将全部杀人罪责嫁祸给已经实施投毒的市川一重,伪装成长女投毒既遂的案件,以此掩盖自己的复仇杀人行为。

毛利小五郎发现花瓶土壤中混入葡萄酒液体,化验检出毒物成分,证实死者并未喝下那杯毒酒;同时发现冈野均注射器残留毒物痕迹,完整还原整套案件真相。

警方开展侦查:调取宅邸内部监控录像,完整记录市川孝太郎假意饮酒、暗中倾倒毒酒的全过程;法医解剖尸体,区分口服中毒与注射中毒的病理特征,确认死亡原因为外部注射毒物引发心脏麻痹;科搜研对花瓶土壤、葡萄酒、注射器残留药剂、冈野均的行医购药记录进行鉴定。面对完整证据链,两名被告人分别供述自身全部作案事实。市川一重投毒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属于杀人未遂。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冈野均

因旧怨蓄意复仇,借抢救名义,向市川孝太郎体内注射剧毒药剂,致其心脏麻痹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作案之后,利用市川一重已经实施的投毒行为,刻意制造嫁祸假象,误导侦查方向,成立刑法第161条伪造证据罪既遂。数罪依据刑法第45条并合罪处理。

2. 被告人市川一重

为争夺家族继承权,向葡萄酒之中投放致命毒药,意图毒杀亲生父亲市川孝太郎,因被害人并未饮用毒酒,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成死亡结果,成立刑法第199、203条杀人未遂罪。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冈野均:利用医生身份,在众人围观的抢救现场当众行凶,借助他人未遂罪行嫁祸脱罪,犯罪计划把握时机十分精巧,严重消耗司法资源;利用职业身份便利获取管制剧毒药物,社会危害性大。

2. 市川一重:为争夺财产继承权,对亲生父亲实施毒杀行为,违背人伦亲情。

3. 本案发生于家族酒会公开场合,大企业会长被害,社会舆论关注度高。

从轻情节

1. 冈野均:犯罪根源来自三十年前市川孝太郎不正当商业行为,致使其家破人亡,案件存在悲情诱因;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动机与经过,无拒供行为;初犯无前科。

2. 市川一重:杀人未遂,投毒行为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归案坦白全部罪行,对自身行为表达悔意;初犯无前科。

检方求刑:

冈野均:惩役13年;

市川一重:惩役4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冈野均供述

三十年前市川孝太郎毁掉我的家庭,父母接连离世,我一直想要复仇。得知市川孝太郎要上演假装中毒的闹剧,我意识到这是唯一机会。当着所有人的面,我借着抢救注射,把毒药打进他身体。我希望警方认定是他女儿下毒杀死他,我就可以逃脱罪责。我明白私刑复仇不能被法律认可,对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深感后悔。

被告人市川一重供述

我一心想要拿到公司继承权,于是在酒里面下毒想要害死父亲。我不知道父亲已经把毒酒倒掉。我并没有亲手造成父亲死亡,但是我确实有杀害父亲的想法,愿意接受处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冈野均辩护人:本案悲剧根源来自被害人市川孝太郎早年的背信行为,被告人家庭遭遇重大苦难,存在酌定减轻事由;被告人没有预先策划本次行凶,是偶然抓住会长自导自演闹剧的机会实施犯罪,请求法庭酌情从轻。

2. 市川一重辩护人:属于杀人未遂,并未造成死亡后果;案发之后坦白认罪,系初犯,请求法庭考量家庭内部矛盾,予以从轻量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市川孝太郎宅邸现场勘验笔录;花瓶、酒窖、酒会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科搜研毒物鉴定、注射器残留物鉴定;宅邸监控录像完整记录;冈野均医师购药、行医记录;多名在场证人证言;两名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被告人冈野均

出于旧怨复仇,利用医生抢救的公开机会,向市川孝太郎注射致命毒物,造成被害人心脏麻痹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其明知市川一重已经实施投毒未遂,刻意制造假象,意图将杀人罪责全部转嫁至市川一重,干扰侦查机关判断,成立刑法第161条伪造证据罪既遂。

被害人市川孝太郎倾倒毒酒的监控录像、花瓶土壤毒物检测、尸检区分注射中毒的病理报告、注射器残留毒物,完整印证全部犯罪事实。冈野均虽非事前数年就具体策划本次酒会行凶,但是复仇的主观犯意长期存在,发现机会之后立刻着手实行,应当承担杀人既遂全部刑事责任。

2. 被告人市川一重

以杀害父亲为目的,向葡萄酒投放致命毒药,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因被害人没有饮用毒酒,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死亡结果,成立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市川一重的投毒行为与市川孝太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不对最终死亡承担既遂责任。

3. 两名被告人之间事前不存在犯罪共谋,各自独立实施犯罪,分别对自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整套案件由毛利小五郎推理侦破,侦查机关依据推理线索固定物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法医解剖报告:确认死因是注射毒物引发心脏麻痹,体内未检出口服该种毒物的对应吸收特征,区分注射中毒与口服中毒。

2. 宅邸监控录像:完整记录市川孝太郎假意饮酒,将葡萄酒倾倒进窗边花瓶的全过程。

3. 花瓶土壤物证:土壤当中检出葡萄酒成分以及市川一重投放的毒物,证实毒酒并未被被害人喝下。

4. 冈野均所持注射器:针筒内壁检出致死毒物残留;医院药房购药记录证实冈野均凭借医师身份获取该管制剧毒药剂。

5. 毒葡萄酒物证:酒窖提取,毒物成分与花瓶土壤检出毒物成分一致。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第203条杀人未遂罪;

2. 《日本刑法第161条》伪造证据罪;

3. 《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犯可以减轻处罚;

4.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并合罪数罪加重;

5.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6.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冈野均杀人既遂、伪造证据罪既遂成立;市川一重杀人未遂罪成立,各被告人数罪并合处罚。

生命法益受到刑法最高程度保护。即便被害人市川孝太郎早年存在违背商业道义的行为,该过往过错,不能够成为冈野均动用私刑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仅可以作为量刑上酌定考量情节。冈野均身为执业医师,本应当救死扶伤,却利用医生身份作为犯罪掩护,在众人围观抢救的公开场合实施毒杀,还刻意嫁祸他人,妄图让未遂犯替自己承担杀人罪责,该行为性质恶劣。

市川一重为争夺家族财产继承权,对亲生父亲着手投毒杀人,违背伦理亲情。所幸被害人及时识破诡计,没有饮用毒酒,死亡结果并未由其行为造成,依法评价为杀人未遂,可以依据未遂规定减轻处罚。

两名被告人没有共谋,冈野均的杀人实行行为,是独立的新的因果链条,阻断市川一重投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联系。因此市川一重不对市川孝太郎的死亡承担既遂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从轻酌定情节,法庭予以合理采纳,但杀人犯罪属于重罪,不能因动机悲情、未遂结果而过度减免刑罚。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冈野均:利用医师身份便利获取剧毒,借抢救现场当众行凶;刻意嫁祸他人,伪造案件事实,干扰侦查。

2. 市川一重:为争夺财产,向亲生父亲投毒,违背家庭伦理。

3. 案件发生于大企业家族酒会,社会影响较大。

从轻情节

1. 冈野均:犯罪诱因来自被害人早年行为造成的家庭悲剧;归案如实供述,初犯无前科;属于抓住偶然机会临时实行,并非完整预设本次酒会杀人细节。

2. 市川一重:杀人未遂,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归案坦白悔罪,初犯无前科。

三、辩护意见评判

各辩护人所主张的酌定从轻事由法庭予以考量,结合同类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调整刑罚。

判决主文

被告人冈野均

1. 犯杀人罪,惩役10年;

2. 犯伪造证据罪,惩役1年4个月;

依据刑法第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11年。未决羁押34日计入刑期。

被告人市川一重

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3年6个月。未决羁押27日计入刑期。

本案扣押涉案注射器、毒葡萄酒样本予以没收;监控录像、土壤毒物检材、购药记录全部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人按份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4月28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三部

裁判长:杉山大辅

审判员:吉冈美咲

审判员:池本健太

法庭书记官:佐藤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