杯户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7014号
公诉机关
杯户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森川修平
本案由杯户警察本部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杯户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西谷宏明,男,29岁,料理助手,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杯户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吉冈孝则。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嫌疑人小宫山祐子、森上薰、矢代和枝;料理教室相关学员;法医;科搜研鉴定技术员;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刑警。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冰块定时断电机关、特制深色隐形眼镜黑暗行凶、缝衣针作为凶器的整套诡计拆解,证据链梳理,全部推理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上森美智,女,52岁,知名料理研究家。背部遭缝衣钢针刺穿右肺,肺部穿孔,胸腔内出血,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经过
被告人西谷宏明任职于上森美智开设的私人法式烹饪教室,爱慕同为助手的小宫山祐子。上森美智长期剽窃小宫山祐子独立创作的料理食谱,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出版书籍,侵占全部名誉与收益;同时上森美智决定终止对西谷宏明的资金资助,西谷宏明开设属于自己餐厅的梦想就此破灭。多重怨恨叠加,西谷宏明产生杀害上森美智的预谋。
案发烹饪课开课之前,被告人偷偷潜入住宅机房,布置冰块‑重物‑细绳组成的定时断电机关。冰块随室温逐步融化,重物下坠,借助细绳拉下总电源开关,实现无人员在场的定时全屋停电,以此制造黑暗的行凶时机。开课前夕,被告人进入卫生间佩戴特制深色遮光隐形眼镜,让眼睛预先适应黑暗环境;停电发生瞬间摘除镜片,依靠已经适应黑暗的视力,在漆黑的料理教室之中精准定位被害人上森美智。
被告人将手上佩戴的戒指充当顶针,发力将粗缝衣钢针刺入上森美智后背,刺穿被害人右肺,造成肺部穿孔重伤。行凶之后,被告人将行凶钢针藏匿进自己随身圆珠笔的笔芯内部;将两片作案使用过的遮光隐形眼镜混入自己正在制作的料理面糊之中;眼镜盒则扔出窗外花园,意图销毁全部关键物证。
停电结束灯光恢复,众人发现倒地流血的上森美智,紧急送医救治,后医院宣告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现场门窗完好,确认凶手就在室内四名在场人员之中。四名嫌疑人各自均具备充足作案动机,初期侦查陷入困境。
毛利小五郎完整还原整套犯罪诡计。警方开展现场勘验搜查:在被告人圆珠笔笔芯内检出作案缝衣钢针;从被告人制作的料理面糊当中检出两片特制深色遮光隐形眼镜;花园草丛找到被丢弃的隐形眼镜盒;机房地面留存冰块融化水渍、细绳残留、重物压痕。面对完整物证链条,西谷宏明对全部预谋杀人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西谷宏明,事前周密筹划,设置定时断电机关,利用特制隐形眼镜适应黑暗,以缝衣钢针作为凶器,故意刺击被害人上森美智肺部,造成被害人胸腔内出血死亡,成立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2. 被告人作案之后,拆分藏匿凶器、丢弃作案眼镜盒、将隐形眼镜混入料理之中,故意隐匿、销毁犯罪物证,属于毁灭证据的酌定从重情节。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犯罪经过周密预谋,提前制作定时断电机关,准备特殊隐形眼镜、缝衣钢针等作案工具,精心设计黑暗环境行凶,犯罪计划性强。
2. 作案之后多处拆分藏匿凶器、丢弃作案器具,多处隐匿物证,刻意干扰刑事侦查,妄图逃脱刑事追责。
3. 被害人家属承受巨大精神痛苦;案件发生在面向学员公开授课的私人教室,社会影响恶劣。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归案之后,面对物证,完整供述全部作案构思、作案经过,供述稳定。
2. 被告人无刑事处罚前科;案件起因源于目睹友人劳动成果被剽窃、自身人生规划被打碎,存在可以酌情考量的背景诱因。
3. 被告人认罪悔罪,向被害人家属递交谢罪文书。
检方求刑:西谷宏明,惩役12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西谷宏明供述
我一直喜欢小宫山祐子,她辛辛苦苦写出来的食谱全部被上森美智抢走出书,功劳一点都不属于她。同时上森美智通知我,不再给我资金支持,我开餐厅的梦想彻底落空。我心里的怨恨积攒到极点,就策划了这次杀人。我提前在机房布置冰块机关制造停电,戴上深色隐形眼镜提前适应黑暗,停电之后摘下镜片,借着黑暗,用戒指当顶针拿缝衣针扎进她后背。作案之后我把钢针藏进圆珠笔,隐形眼镜混进我做的料理,眼镜盒扔到窗外,希望毁掉证据不被发现。我现在知道自己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真心悔过。
辩护人辩护意见
本案的犯意萌发,源于被害人剽窃下属食谱、终止资金资助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属于多方矛盾长期积累爆发;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彻底坦白、真诚谢罪,请求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上森美智住宅、料理教室、机房、花园多处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科搜研物证鉴定(圆珠笔笔芯内缝衣钢针物证、料理面糊内的遮光隐形眼镜、花园内眼镜盒物证、机房冰块融化水渍、细绳与重物痕迹鉴定);小宫山祐子被剽窃食谱相关书证;在场学员、嫌疑人证言;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谢罪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杀人罪既遂(刑法第199条)
被告人西谷宏明主观具有明确杀人故意,提前准备定时断电机关、特制遮光隐形眼镜、缝衣钢针等作案工具,利用戒指充当顶针,在黑暗环境下持钢针刺入被害人背部,刺穿右肺,直接引发被害人胸腔大出血死亡。行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杀人罪既遂成立。
被告人作案之后拆分藏匿凶器、丢弃眼镜盒,属于毁灭罪证行为,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予以评价。
本案整套案件由毛利小五郎推理侦破。机房现场痕迹印证冰块定时断电诡计;圆珠笔笔芯内的缝衣钢针,检出被害人血液;料理面糊当中提取的特制遮光隐形眼镜,确认系被告人作案使用;花园中丢弃的眼镜盒与镜片相匹配;全部物证互相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法医尸体解剖报告:死亡原因为缝衣钢针刺穿右肺,胸腔内出血死亡;伤口形态与扣押缝衣钢针完全吻合。
2. 圆珠笔物证:被告人所持圆珠笔笔芯内部,提取作案缝衣钢针,钢针检出被害人上森美智DNA。
3. 料理面糊物证:被告人操作台上料理面糊当中,检出两片特制深色遮光隐形眼镜,镜片留有被告人眼部上皮细胞。
4. 花园物证:住宅窗外花园草丛,提取对应款式隐形眼镜塑料眼镜盒。
5. 机房现场物证:机房地面冰块融化水渍、细绳残留、重物压痕,证实定时断电机关的客观存在。
6. 书证材料:小宫山祐子原始食谱手稿,对比上森美智出版书籍,证实剽窃食谱的背景事实。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2.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3.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西谷宏明杀人罪既遂成立。人的生命法益具备最高保护价值,无论被害人存在何等道德层面的过错,都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
被告人事前完整策划犯罪,自制定时断电机关,利用特殊隐形眼镜制造黑暗行凶条件,作案之后多处藏匿、销毁物证,意图规避法律制裁,主观恶性较重,应当从重评价。
同时法庭考量,本案纠纷存在被害人剽窃他人智力成果、终止资助的现实背景;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递交谢罪文书,具备悔罪表现,该部分情节予以从轻考量。辩护人提出的背景情节法庭予以采纳,但不足以大幅度减轻刑罚。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事前周密预谋,自制定时机关,准备特殊作案工具,犯罪计划性高。
2. 作案后多处藏匿凶器、丢弃作案器具,毁灭罪证,干扰侦查。
3. 案件发生在授课的公开料理教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情节
1. 无刑事处罚前科。
2.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谢罪。
3. 案件存在被害人不当行为引发矛盾的背景,可酌情考量。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存在道德层面过错,法庭予以确认,但不能豁免杀人罪责。综合同类预谋杀人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调整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西谷宏明,犯杀人罪,惩役10年。未决羁押34日计入刑期。
本案扣押缝衣钢针、圆珠笔、隐形眼镜、眼镜盒、作案用细绳重物予以没收;尸体解剖报告、物证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食谱书证全部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西谷宏明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8月16日
杯户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二部
裁判长:远藤宗明
审判员:水野理惠
审判员:池本阳介
法庭书记官:柴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