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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雪山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3847号

公诉机关

雪山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吉野宗介

本案由雪山警察署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雪山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浅沼洋子,女,27岁,替身演员,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雪山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桐生孝明。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船田警官;源兵卫旅馆工作人员;滑雪场相关从业人员;法医、科搜研鉴定技术员。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全部诡计拆解、时间误导识破、物证矛盾点梳理、锁定真凶的整套推理,全部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木下明子,女,26岁,女演员,遭安眠药迷晕后遗弃雪地,低温失温冻死。

案件经过

被告人浅沼洋子长期担任女演员木下明子的替身演员,二人外貌高度相似。浅沼洋子具备不错的表演实力,但是公众光环、演艺资源全部归于木下明子本人,自身长期活在对方的阴影之下,内心积攒强烈嫉妒怨恨,进而策划模仿本地雪女传说的杀人计划,意图将他杀伪装成受传说影响的自杀。

被告人浅沼洋子曾经在源兵卫旅馆务工,熟悉旅馆建筑布局、屋顶、柿子树攀爬路线,熟悉周边雪山环境。小五郎、毛利兰、柯南前往雪山滑雪,在滑雪场偶遇木下明子与浅沼洋子,众人一同入住源兵卫旅馆。

白天滑雪活动结束之后,浅沼洋子暗中在木下明子饮用的饮料之内投放安眠药,致使木下明子陷入昏睡状态。趁被害人丧失行动能力,浅沼洋子脱去木下明子滑雪服,为其换上白色雪女和服,将被害人搬运至屋外雪地,浅浅掩埋积雪,放任其在严寒环境之下低温失温,最终造成木下明子死亡。

行凶完成之后,浅沼洋子穿上木下明子的滑雪装备,伪装成木下明子返回旅馆,利用柿子树攀爬屋顶来回移动,制造木下明子已经回到旅馆的假象。为进一步巩固“木下明子尚在旅馆内”的不在场假象,实施多项伪装行为:第一,利用傀儡娃娃将威士忌酒瓶放置于旅馆走廊,制造木下明子外出送酒的假象;第二,夜晚趁小兰泡温泉之时,身着白色和服跑到远处山坡,让小兰远远望见,使目击者误以为看见传说中的雪女,同时让众人确信那就是独自外出的木下明子。

事后,被告人伪造木下明子的遗书,虚构被害人罹患肺炎,效仿雪女传说主动进山自杀的情节,并在遗体旁边摆放安眠药空瓶,意图误导警方认定为自杀案件。次日清晨,木下明子的遗体在雪地被发现,初期侦查阶段,警方几乎以自杀结案。

毛利小五郎通过多处物证矛盾看破整套犯罪诡计:尸体和服衣领夹住死者头发,证明和服是死后强行套入;积雪降落时间与尸体埋雪深度互相冲突;死者面部残留白天化妆使用的美白底霜;走廊威士忌酒瓶没有被害人指纹;只有熟悉旅馆屋顶、柿子树路线的浅沼洋子具备完成全部伪装的客观条件。

警方随即重新开展侦查。法医完成尸体解剖,确认死因为低温失温死亡,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科搜研对和服、傀儡娃娃、威士忌酒瓶、遗书、雪地现场痕迹进行物证鉴定;现场提取到被告人往返屋顶、柿子树留下的纤维、微量物证。面对完整证据链,浅沼洋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动机与作案全过程。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浅沼洋子,因长期嫉妒被害人木下明子,事前周密策划,向被害人饮料投放安眠药,在被害人昏睡失去反抗能力之后,搬运遗弃至严寒雪地,放任被害人低温失温死亡,该行为该当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作案之后,为掩盖罪行,伪造被害人自杀遗书,该行为该当刑法第160条伪造私文书罪既遂。

数罪依据刑法第45条并合罪规定处理。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犯罪经过完整周密策划,利用自身对旅馆地形的了解,设计容貌相似、时间误导、模仿民间传说的复杂诡计,刻意伪造自杀现场,妄图规避刑事追责。

2. 作案手段冷酷,投放安眠药剥夺被害人反抗能力,将活人丢弃于寒冷雪地,放任被害人缓慢失温死亡,死亡过程痛苦。

3. 事后多重伪造证据,伪造遗书、制造虚假目击假象,误导侦查,消耗大量司法资源。

4. 犯罪动机来源于个人演艺事业上的嫉妒,因私人情绪剥夺他人生命,社会影响恶劣。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无刑事前科,属于初犯;归案之后,能够完整供述全部作案动机、作案细节,对自身罪行表示悔罪。

2. 长期作为替身演员,才华得不到认可,长期压抑的心理状态,是犯罪产生的背景,该心理背景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考量。

检方求刑:惩役16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浅沼洋子供述

我一直作为木下明子的替身,演技并不比她差,但是所有的掌声、机会全部属于她,我心中的嫉妒日积月累。来到雪山之后,我想到利用雪女传说制造自杀假象,就实施了计划。我在她饮料里面放安眠药,把她抬到雪地换上雪女和服。之后我伪装成她来回行动,伪造遗书,希望警察认为她是自杀。犯下这样的罪行我十分后悔,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属于初犯,无前科记录,归案后坦白全部罪行,具有悔罪态度。

2. 犯罪背景是长期替身身份带来的心理压抑,长期自我价值得不到肯定,心理上存在诱因,请求法庭酌情减轻处罚。

3. 本案并非使用暴力直接刺杀,是遗弃雪地造成失温死亡,请求法庭在量刑上与直接暴力杀人予以区分。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源兵卫旅馆现场勘验笔录、雪山雪地遗体发现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科搜研物证鉴定(安眠药成分鉴定、和服纤维鉴定、遗书笔迹鉴定、酒瓶指纹鉴定、雪地现场微量物证);全部证人询问笔录(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旅馆工作人员等);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被告人浅沼洋子,因嫉妒木下明子,事前周密谋划,投放安眠药使被害人丧失意识,将被害人搬运至严寒雪地遗弃,放任被害人低温失温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虽然没有直接施加暴力伤害,但是投放安眠药、遗弃雪地的一系列连续行为,是造成被害人失温死亡的直接原因,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刑法上因果关系成立,具备杀人故意,应当认定杀人既遂。

2. 作案之后,被告人伪造遗书,虚构被害人自杀的经过,意图误导侦查机关,成立刑法第160条伪造私文书罪既遂。

3. 整套时间误导、一人分饰两角、利用雪女传说伪装自杀的诡计,被毛利小五郎通过物证矛盾完整识破,侦查机关依据推理线索开展物证搜查,全案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法医解剖报告:被害人木下明子死因是低温环境导致失温死亡,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证实被药物迷晕之后遗弃雪地。

2. 雪女白色和服物证:衣领部位夹入被害人头发,证实和服是被害者失去意识之后由他人强行穿戴;衣物检出被告人皮肤微量物质。

3. 积雪气象记录与现场勘验:当地降雪时段为傍晚五点至八点,尸体掩埋积雪厚度证明被害人在降雪期间已经躺卧雪地,否定深夜外出自杀的可能性。

4. 被害人面部化妆残留物鉴定:面部残留白天使用的美白底霜,佐证死亡发生于白天滑雪结束之后,并非夜晚外出。

5. 走廊威士忌酒瓶物证:瓶身没有木下明子指纹,印证是被告人借助傀儡娃娃摆放,并非被害人本人取出。

6. 傀儡娃娃物证,旅馆屋顶、柿子树提取的纤维物证,印证被告人攀爬屋顶来回伪装的作案过程。

7. 遗书笔迹鉴定:遗书并非木下明子本人书写,系浅沼洋子伪造。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60条》伪造私文书罪:以行使之目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私人文书图画者,处五年以下惩役。

3.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并合罪数罪加重处罚。

4.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5.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浅沼洋子,杀人罪既遂、伪造私文书罪既遂成立,两罪并合处罚。

生命法益是刑法保护最高法益。无论现实当中遭遇何种委屈、心理压抑,均不允许以私力剥夺他人生命。本案被告人虽没有刀刺、殴打等直接暴力行为,但是主动投放安眠药,剥夺被害人反抗自救能力,之后将活人遗弃于严寒雪山之中,明知低温环境足以致人死亡,仍然放任结果发生,杀人故意明确,应当成立杀人既遂。低温失温死亡过程缓慢痛苦,犯罪手段具备可非难性。

被告人犯罪之后,实施一整套掩盖罪行的行为:利用容貌相似制造不在场假象,利用傀儡娃娃制造虚假现场,伪造遗书,借用当地雪女民间传说,刻意引导侦查走向自杀结论,妄图逃脱刑事处罚,伪造私文书的行为应当独立评价。

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初犯、归案坦白悔罪,犯罪存在心理诱因,该部分情节法庭予以考量。但是,本案犯罪计划高度周密,犯罪之后销毁、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较重,不能以此大幅度减轻刑罚。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犯罪事前完整策划,利用地理环境、二人容貌相似、民间传说设计复杂诡计,刻意制造自杀假象,对抗侦查。

2. 作案手段冷酷,下药之后将活人遗弃雪地,被害人经历缓慢失温的痛苦死亡过程。

3. 多重伪造物证,误导侦查方向,增加案件侦破难度。

4. 动机出于演艺事业的嫉妒,因私人情绪剥夺他人生命,社会影响恶劣。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2. 到案之后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作案动机与全部细节,存在悔罪表现。

3. 长期替身的职业处境带来持续心理压抑,作为犯罪发生的背景,酌定予以考量。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所提从轻理由,法庭结合全案予以采纳。但本案杀人行为计划性强,掩盖罪证行为恶劣,结合同类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调整。

判决主文

被告人浅沼洋子

1. 犯杀人罪,惩役13年;

2. 犯伪造私文书罪,惩役2年;

依据刑法第47条并合罪规定,合并执行惩役14年。未决羁押36日计入本刑。

本案扣押白色雪女和服、傀儡娃娃、作案安眠药空瓶、伪造遗书全部予以没收;威士忌酒瓶等物证归档留存。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浅沼洋子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札幌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3月18日

雪山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松平健治

审判员:斋藤千晴

审判员:矢野浩太

法庭书记官:中岛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