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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原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丹原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3511号

公诉机关

丹原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佐伯宗治

本案由丹原警察署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丹原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一:岩田重吉(化名银狐),男,48岁,职业杀手,日本国籍,前科:杀人罪、暴行罪,现羁押于丹原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长谷川彻。

被告人二:潮文造,男,45岁,不动产公司社长,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保释等候审判。国选辩护人:岛村和佳。

被告人三:河边晃,男,30岁,无业,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丹原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浅沼雄太。

同案关系人:受潮文造委托实施事务所开枪演戏的友人,另案处理。

涉案死者:平井健一;三枝恭子;潮文造之女(两年前银狐暗杀任务次生事故死亡);高利贷社长(银狐过往暗杀被害人)。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登山者高梨亘、能势新吾;丹原山山间小屋相关人员;丹原警察署现场勘验人员、法医、科搜研鉴定技术员。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全部双线犯罪诡计拆解、身份伪装识破、两套独立罪案区分、证据链梳理的整套推理,全部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一:平井健一,男,36岁,登山爱好者,被岩田重吉投掷小刀惊吓,悬崖坠落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害人二:三枝恭子,女,28岁,抢劫杀人共犯,被同伙河边晃刺杀身亡。

背景被害人:潮文造之女,两年前因岩田重吉(银狐)执行暗杀任务,目标车辆失控撞击幼儿园校车,不幸遇难。

过往暗杀被害人:高利贷公司社长,被岩田重吉杀害。

受危险人员:毛利小五郎,夜间在山间小屋遭到持刀袭击未遂。

案件经过

被告人岩田重吉,代号银狐,以接受报酬实施暗杀为职业。两年前,岩田重吉受雇暗杀一名高利贷公司社长,作案过程中被害人车辆失控,冲撞幼儿园校车,造成潮文造的女儿不幸死亡。潮文造痛失爱女,心中燃起强烈复仇念头,决意寻找机会亲手处置岩田重吉。

潮文造策划全套圈套,虚构“误诊胃癌委托杀手杀死自己”的虚假案情,前往毛利侦探事务所委托毛利小五郎保护自身安全,谎称杀手银狐将在登山途中实施暗杀。为让整套谎言具备真实感,潮文造联络自己的友人,在事务所对面大楼向事务所窗户开枪射击,打碎事务所玻璃,制造杀手已经动手的假象;事后潮文造极力阻止在场人员报警,避免演戏枪击的真相败露,以此骗取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随同自己前往丹原山登山,意图引诱岩田重吉现身,伺机亲手复仇。

一行人抵达丹原山山脚,与平井健一、高梨亘、能势新吾、三枝恭子、河边晃五名登山者汇合共同登山。其中三枝恭子、河边晃二人此前共同实施抢劫杀人犯罪,结伴登山目的是逃亡躲避警方追查,该犯罪与岩田重吉、潮文造的复仇主线相互独立,属于并行的另一桩罪案。

被告人岩田重吉以易容伪装,顶替山间小屋管理员岩田重吉身份,驻守丹原山山间小屋。登山爱好者平井健一长期攀登丹原山,认识真正的小屋管理员,识别出眼前管理员属于伪装身份。岩田重吉担心自身杀手身份暴露,登山途中休息之时,从暗处投掷小刀,小刀擦过平井健一面颊,平井健一受巨大惊吓,脚下失衡,直接从悬崖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天降暴雨,下山道路断绝,全部登山人员被迫前往山间小屋留宿避难。深夜,岩田重吉持刀偷袭熟睡的毛利小五郎,意图除掉看穿疑点的侦探,因柯南及时叫醒,毛利小五郎躲过刺杀,岩田重吉迅速逃离现场。登山者高梨亘因幽闭恐惧症,惧怕封闭小屋环境,独自逃入山中岩石缝隙躲藏,被毛利小五郎、柯南、潮文造搜寻寻回。

次日,山间小屋内,河边晃担心同伙三枝恭子吐露二人抢劫杀人罪行,将三枝恭子刺杀杀害。至此,两起命案全部发生。毛利小五郎通过现场物证、人物言行破绽,将两条互不关联的犯罪线索完整拆解:一条是潮文造引诱杀手复仇的圈套、岩田重吉伪装管理员杀人行凶;另一条是河边晃、三枝恭子逃亡途中的同伙灭口。

警方赶到丹原山现场开展勘验。现场提取作案小刀、山间小屋内刀伤痕迹;法医完成平井健一、三枝恭子尸体解剖;科搜研完成枪弹物证、易容道具扣押鉴定。潮文造委托他人城市大楼开枪演戏的事实被查明;岩田重吉的易容道具、杀手相关物品被扣押;河边晃作案凶器被查获。各被告人到案之后,分别供述各自犯罪事实。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岩田重吉(银狐):

第一,为掩盖伪装身份,投掷小刀惊吓平井健一,致使被害人悬崖坠落死亡,该行为该当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第二,夜间持刀袭击毛利小五郎,意图杀害,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该当刑法第199、203条杀人未遂罪。

第三,两年前接受报酬暗杀高利贷社长,构成杀人罪既遂;另涉及多起过往暴力犯罪。数罪依照刑法45条并合罪处理。

2. 被告人潮文造:

第一,虚构委托杀手的案情,教唆友人在城市建筑物向事务所方向开枪,制造枪击假象,该行为触犯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同时构成建造物等器物损坏罪;开枪行为存在危及不特定路人生命身体的抽象危险,成立威力业务妨害罪。潮文造主观上具有引诱岩田重吉现身,自己亲手实施复仇杀人的预谋,已经着手制造条件,构成杀人预备罪。

3. 被告人河边晃:

第一,先前与三枝恭子共谋实施抢劫杀人,该行为该当刑法第240条强盗杀人罪既遂。

第二,登山逃亡途中,为防止罪行泄露,刺杀同伙三枝恭子,成立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两罪并合处罚。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岩田重吉系职业杀手,有杀人前科,以收取报酬夺人生命为业,主观恶性极大;在山间封闭环境杀人,又袭击侦探,意图阻碍案件被揭穿。

2. 河边晃实施强盗杀人之后,为封口再次杀害共犯,接连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

3. 潮文造策划城市大楼向市区事务所开枪,流弹具备伤及普通市民的现实危险,危害公共安全;为实现私人复仇,利用侦探、普通登山者作为诱饵。

4. 本案发生在山区封闭环境,暴雨隔绝下山通道,被害人求助逃生条件受限。

5. 双线罪案叠加,一共造成三名人员死亡,社会影响恶劣。

从轻情节

1. 潮文造犯罪根源来自女儿因岩田重吉犯罪次生事故死亡,巨大丧女悲痛催生复仇动机,仅停留在杀人预备阶段,没有实际造成任何人死亡结果,系初犯,归案如实供述全部策划过程。

2. 岩田重吉对于平井健一死亡,并非直接持刀捅刺,是投掷小刀惊吓造成坠亡,和直接刺杀存在行为差异;归案后供述自身全部杀手经历。

3. 河边晃归案之后对两起杀人事实予以供述。

检方求刑:

岩田重吉:惩役22年;潮文造:惩役6年;河边晃:惩役18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岩田重吉供述

我就是银狐,以接受委托杀人谋生。两年前暗杀高利贷社长,车辆失控害死潮文造的女儿是意外。我易容顶替小屋管理员,平井健一认出我的伪装,我扔小刀想要恐吓他,没想到他直接坠崖。当晚袭击毛利小五郎,是害怕侦探拆穿我的身份。我承认全部指控。

被告人潮文造供述

我的女儿因为岩田重吉的暗杀任务无辜死去,司法途径没有让我得到想要的结果。我编造被杀手盯上的故事,请毛利小五郎一行人陪我登山,希望把银狐引诱出来,我打算亲手杀掉他。我拜托朋友向事务所窗户开枪,只是演戏,我并不希望伤到任何人。我知道私刑复仇是错误,我仅仅做了准备,没有真正动手杀人,愿意接受法庭处罚。

被告人河边晃供述

我和三枝恭子共同犯下抢劫杀人,我们登山是为逃亡。我害怕三枝恭子心理崩溃向警方坦白全部罪行,于是选择杀死她封口。我承认抢劫杀人以及杀害三枝恭子的全部事实。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岩田重吉辩护人:平井健一死亡属于惊吓失足,并非直接刺杀,请求法庭在量刑上区分直接杀人与间接因果关系;过往暗杀存在部分情节需要斟酌。

2. 潮文造辩护人:潮文造属于杀人预备,并未造成死亡后果;起因是爱女被害的重大被害背景;开枪演戏主观上无意伤害他人,请求大幅度从轻量刑。

3. 河边晃辩护人:抢劫杀人系双方共谋,杀害同伙属于犯罪之后的恐慌行为,请求法庭酌情考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丹原山悬崖现场勘验笔录;山间小屋现场勘查记录;法医两份尸体解剖鉴定报告;科搜研枪弹鉴定、小刀物证、易容道具扣押鉴定;毛利侦探事务所枪击现场勘验;全部证人询问笔录(毛利小五郎、高梨亘、能势新吾等);三名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两年前校车事故案卷;抢劫杀人旧案卷宗,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被告人岩田重吉(银狐),职业杀手,有杀人前科。易容伪装丹原山山间小屋管理员,因平井健一识破伪装,投掷小刀恐吓,致使平井健一受惊坠落悬崖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夜间持刀袭击毛利小五郎,意图杀人未遂,成立刑法199、203条杀人未遂罪;另犯有过往暗杀高利贷社长杀人既遂罪,数罪并合处罚。平井健一坠亡虽不是刀具直接刺伤致死,但被告人投掷小刀的行为是诱发坠崖死亡的直接原因,刑法上因果关系成立,应当评价为杀人既遂。

2. 被告人潮文造,因女儿在岩田重吉犯罪次生事故中死亡,心生私力复仇之念。虚构被杀手追杀的案情,引诱毛利小五郎一行人前往丹原山,意图伺机亲手杀害岩田重吉,完成杀人预备行为。教唆友人在城市高楼向侦探事务所开枪,打碎窗户器物,制造枪击假象,开枪行为对周边路人存在抽象危险,成立器物损坏罪、威力业务妨害罪,同时违反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潮文造仅停留在犯罪预备,未着手实施杀人实行行为,无人员伤亡后果。

3. 被告人河边晃,与三枝恭子共同实施抢劫杀人,成立刑法240条强盗杀人罪既遂;逃亡登山途中,为封口刺杀三枝恭子,成立刑法199条杀人罪既遂,两罪并合处罚。三枝恭子本身是强盗杀人共犯,该身份不能成为剥夺其生命的合法理由。

4. 本案两套独立罪案并行:一是潮文造复仇圈套、岩田重吉杀人;二是河边晃、三枝恭子抢劫杀人后逃亡灭口,两组犯罪相互独立,没有共谋关系。本案全部线索、诡计区分、身份识破均由毛利小五郎推理发现,侦查机关据此搜查取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致平井健一受惊吓的作案小刀,悬崖现场提取,刀刃检出平井健一皮肤微量残留。

2. 法医鉴定:平井健一死因高处坠落机械性死亡,面部存在小刀造成浅表划伤;三枝恭子死于锐器刺击造成失血死亡。

3. 山间小屋扣押岩田重吉全套易容道具、杀手随身物品,印证伪装管理员事实。

4. 毛利侦探事务所现场:子弹弹痕、破碎玻璃物证,印证潮文造策划演戏枪击。

5. 河边晃作案匕首,小屋现场扣押,刀刃检出三枝恭子血液。

6. 两年前校车事故卷宗,确认潮文造女儿死亡来自岩田重吉暗杀任务次生事故;旧抢劫杀人案卷宗确认河边晃、三枝恭子的犯罪前科事实。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第203条杀人未遂;第201条杀人预备;

2. 《日本刑法第240条》强盗杀人罪;

3. 《日本刑法第261条》器物损坏罪;

4. 《日本刑法第233条》威力业务妨害罪;

5.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并合罪数罪加重处罚;

6.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7. 《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相关罚则;

8.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岩田重吉杀人既遂、杀人未遂罪成立;被告人潮文造杀人预备罪、器物损坏罪、威力业务妨害罪成立;被告人河边晃强盗杀人罪、杀人罪既遂成立,各被告人数罪并合处罚。

生命法益是刑法最高保护法益。即便被害人存在可责难之处,任何人无权私力剥夺他人生命。岩田重吉以受雇杀人为职业,属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职业杀手。本案中,其为掩盖伪装身份,投掷小刀惊吓平井健一,直接造成被害人坠崖死亡。虽然死亡结果是坠崖而非刀具刺伤,但被告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悬崖环境之下惊吓行为足以致人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杀人的故意成立。之后又持刀袭击毛利小五郎,意图消灭识破真相的侦探,犯罪主观恶性深重。

潮文造遭遇丧女之痛值得同情。但是,面对亲人被害,应当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赔偿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法律不认可公民自行设局引诱仇人、亲手杀人的私刑复仇。潮文造仅仅停留在杀人预备阶段,没有实际动手杀人,该情节予以考量。但其教唆他人在城市建筑物向事务所开枪,子弹流弹会威胁街道不特定普通民众的生命安全,该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应当予以否定评价。

河边晃与三枝恭子共同实施抢劫杀人,之后为掩盖罪行将同伙灭口。纵然三枝恭子本身也是重罪犯,也不能成为河边晃剥夺其生命的正当理由。接连犯下强盗杀人、杀人两项重罪,刑事责任重大。

本案存在两套互不关联的犯罪链条,是本案的特殊之处。法庭严格区分两组犯罪的参与人员,确认各被告人之间不存在跨案件共谋,各自仅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岩田重吉系职业杀手,有杀人前科,以剥夺他人生命换取报酬;连续制造命案,还袭击侦探阻碍案件曝光。

2. 河边晃犯下强盗杀人,之后又杀害共犯封口,两次剥夺他人生命,犯罪后果严重。

3. 潮文造策划城市区域开枪演戏,对周边路人存在现实危险,利用无关人员作为复仇诱饵。

4. 案发于封闭山地,暴雨阻断逃生道路,被害人避险条件差;全案合计三人死亡,社会冲击较大。

从轻情节

1. 潮文造属于杀人预备,未造成任何人死亡;动机源于女儿因岩田重吉犯罪无辜死亡,重大被害背景;初犯,归案完整坦白全部计划。

2. 岩田重吉造成平井健一死亡属于惊吓坠亡,与直接刺杀存在行为差异,如实供述。

3. 河边晃归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三、辩护意见评判

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理由,法庭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采纳。但岩田重吉作为职业杀手、河边晃双命案的重大罪责,不能大幅度减轻刑罚。结合同类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调整。

判决主文

被告人岩田重吉

1. 平井健一杀人罪,惩役14年;

2. 毛利小五郎杀人未遂罪,惩役7年;

3. 高利贷社长杀人罪,惩役15年;

依据刑法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21年。未决羁押47日计入本刑。

被告人潮文造

1. 杀人预备罪,惩役3年;

2. 器物损坏罪,惩役1年;

3. 威力业务妨害罪,惩役1年6个月;

依据刑法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4年。未决羁押31日计入本刑。

被告人河边晃

1. 强盗杀人罪,惩役14年;

2. 三枝恭子杀人罪,惩役12年;

依据刑法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17年。未决羁押43日计入本刑。

本案扣押作案小刀、刺杀匕首、岩田重吉易容道具全部予以没收销毁;事务所枪击相关物证归档保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人分别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名古屋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3月5日

丹原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吉冈诚司

审判员:水野理纱

审判员:森下健太

法庭书记官:长内俊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