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花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3186号
公诉机关
米花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藤岛浩介
本案由米花警察署刑事一课侦查终结,移送米花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抢劫团伙)
被告人一:山本,男,31岁,无业,日本国籍,前科:盗窃罪,现羁押于米花拘置所。
被告人二:高垣,男,29岁,无业,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米花拘置所。
被告人三:英子,女,27岁,无业,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米花拘置所。
被告人四:(伪装警察同伙)佐竹拓,男,33岁,无业,日本国籍,前科:暴行罪,现羁押于米花拘置所。
同案关系人:赤羽五右卫门,男,34岁,抢劫团伙成员,作案时大面积烧伤,本案另案处理。
受胁迫人:关口良夫,男,32岁,米花银行职员,本案不予起诉。
国选辩护人:北原隆(山本辩护人);浅野理(高垣辩护人);森川彩(英子辩护人);三浦健(佐竹拓辩护人)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少年侦探团(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高木涉刑警;米花综合医院医护人员;关口大三郎、关口弓子;购物中心安保人员;米花警察署现场勘验人员、科搜研鉴定技术员。
被害人(人质):关口弓子,女,7岁,被团伙挟持作为人质,人身未受物理伤害。
被胁迫对象:关口良夫,米花银行普通职员,被以女儿生命胁迫,着手准备杀害赤羽五右卫门,因外部介入未实施杀人行为。
背景人员:关口大三郎,男性,糖尿病患者,米花综合医院住院病患,被其子关口良夫投放安眠药,人身未发生重大伤害。
赃物:抢劫所得现金1亿日元,案发后被警方完整追回。
案件经过
被告人山本、高垣、英子、佐竹拓与赤羽五右卫门形成固定抢劫犯罪团伙,共谋实施银行抢劫犯罪。于米花银行实施抢劫,使用暴力胁迫银行工作人员,劫取现金1亿日元。抢劫过程中,团伙成员赤羽五右卫门身体被严重烧伤。团伙四散逃亡,赤羽五右卫门化名,以普通病患身份躲藏在米花综合医院接受烧伤治疗。
团伙意识到赤羽五右卫门伤势严重,已经处于警方侦查范围之内,极有可能被审讯后供述全部团伙成员信息,整个抢劫集团将全部落网。为灭口消除隐患,团伙策划一套胁迫第三者杀人的阴谋:不亲自进入病房行凶,挟持无辜孩童作为人质,胁迫银行职员关口良夫动手枪杀赤羽五右卫门;待关口良夫完成杀人之后,再将关口良夫灭口,将全部抢劫、杀人罪责嫁祸给关口良夫,伪装关口良夫是本次银行抢劫的主谋。
团伙完整执行胁迫计划:
第一,欺骗关口良夫,谎称其父亲关口大三郎病情急剧恶化,诱骗关口良夫带着女儿关口弓子来到米花综合医院。
第二,被告人英子将7岁的关口弓子挟持至附近购物中心楼顶,作为人质,使用望远镜远距离监视米花综合医院内部关口良夫的一举一动,以将孩童从楼顶推落致死作为胁迫内容,逼迫关口良夫服从团伙指令。
第三,被告人佐竹拓伪装成警察,守候在医院洗手间,阻断关口良夫向外报警求助的渠道,一旦关口良夫试图求救,便会立刻危及人质生命。
第四,团伙将手枪藏匿于泡芙礼盒之内,交付关口良夫,命令关口良夫在护士巡查间隙,进入病房枪杀赤羽五右卫门;如果拒绝执行,立刻杀害关口弓子;完成杀人之后,团伙计划再杀害关口良夫,完成嫁祸。
关口良夫在女儿生命受到即刻死亡威胁的巨大精神压迫之下,内心极度挣扎。为避免父亲关口大三郎卷入危险,关口良夫向父亲水杯投放安眠药,使父亲陷入沉睡,手持藏有手枪的泡芙礼盒徘徊于赤羽五右卫门病房门外,已经着手准备执行杀人行为。
毛利小五郎在医院内通过一系列线索看破整个犯罪阴谋:关口大三郎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甜食,泡芙礼盒不可能是探望礼品;关口良夫反复眺望购物中心楼顶,无意识念叨女儿名字;多名陌生男子携带手机,持续监视关口良夫,形迹可疑。少年侦探团根据线索赶往购物中心楼顶,成功将人质关口弓子解救,解除人质生命危险;柯南配合高木刑警,将医院内监视胁迫的团伙成员全部制服。赤羽五右卫门被警方严密看管,胁迫杀人计划彻底破产。抢劫团伙全部成员被逮捕归案,被抢劫的1亿日元赃款被警方完整追回。
科搜研对水杯进行检验,检出安眠药成分;泡芙礼盒内部查获制式手枪;购物中心楼顶提取人质遗留物品、英子活动痕迹;医院各处监控录像完整记录团伙成员监视行为。关口良夫向侦查机关完整供述被胁迫全部经过,检察厅综合全案,对关口良夫作出不起诉处分。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山本、高垣、英子、佐竹拓,与赤羽五右卫门共谋:
第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米花银行,劫取现金1亿日元,该行为该当日本刑法第236条第1项抢劫罪既遂,五人成立抢劫罪共同正犯。
第二,抢劫结束之后,为防止赤羽五右卫口供出团伙信息,策划借刀杀人,挟持未成年人关口弓子为人质,以杀害孩童相胁迫,逼迫关口良夫枪杀赤羽五右卫门,着手实施杀人,因外部介入未能得逞,该行为该当日本刑法第199条、第203条杀人未遂罪,四被告人成立杀人未遂的共谋共同正犯。
第三,被告人英子非法拘禁7岁未成年关口弓子,剥夺人身自由,成立刑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既遂。
第四,被告人佐竹拓伪装警察身份,利用虚假身份实施胁迫犯罪,触犯轻犯罪法第1条第15号官公职名诈称罪,应当予以评价。
数罪依据刑法45条并合罪处理。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共同预谋实施重大银行抢劫,劫取金额高达1亿日元,犯罪规模大,社会危害性高;
2. 为掩盖抢劫罪行,策划胁迫无辜第三者杀人的借刀杀人诡计,利用孩童生命胁迫普通公民,主观恶性极大;
3. 挟持7岁未成年人作为人质,将幼童生命作为胁迫工具,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精神创伤;
4. 犯罪计划周密,分工明确,团伙各成员各司其职,伪装警察、远距离监视人质,整套计划完整;
5. 意图嫁祸无辜平民,意图让无关人员背负抢劫杀人全部罪责,情节恶劣。
从轻情节
1. 抢劫赃款1亿日元全部被警方追回,财产损害结果消除;
2. 杀人未遂部分,没有任何人发生死亡结果;人质关口弓子人身没有遭受物理伤害;
3. 各被告人归案之后,对抢劫事实基本供述,但对于胁迫杀人的主观恶性存在辩解。
检方求刑:
山本:惩役18年;高垣:惩役16年;英子:惩役15年;佐竹拓:惩役14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山本供述
银行抢劫是我们几个人一起商量策划的。抢劫的时候赤羽被烧伤,我们担心他被警察抓住之后把所有人全部交代出去,所以想出逼迫关口良夫动手杀人的办法。拿他女儿做人质,逼迫他去开枪,事成之后再把关口良夫处理掉,把所有罪推给他。我承认抢劫的事实,但是我认为杀人只是计划,没有实际死人,希望法庭从轻考量。
被告人高垣供述
我参与银行抢劫,分得赃款。胁迫杀人的主意是山本提出来的,我只是听从安排,负责在医院外围放风监视,没有直接接触人质,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被告人英子供述
我负责把关口弓子带到购物中心楼顶进行看管,用望远镜观察医院里面的动静。我没有动手伤害孩子,只是按照团伙指令行事,内心并不想伤害这个小女孩,希望法庭酌情从轻。
被告人佐竹拓供述
我伪装警察堵在洗手间,防止关口良夫报警。伪装警察只是团伙的作案手段,我没有冒充警察骗取财物,希望法庭对于官名诈称情节予以从轻。
全体辩护人综合辩护意见
1. 本案杀人未遂并未造成死亡结果,人质没有身体受伤,赃款全部追回,实际损害有限;
2. 各被告人在团伙内部地位存在差别,部分被告人属于从属地位,应当区分主从;
3. 本案没有发生人员死伤,请求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予以减轻刑罚。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米花银行抢劫现场勘验笔录;米花综合医院现场勘查记录;购物中心楼顶现场勘验;科搜研物证鉴定报告(手枪物证、泡芙礼盒物证、水杯安眠药成分鉴定);医院监控录像;证人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少年侦探团、高木涉、医护人员、关口良夫、关口弓子、关口大三郎询问笔录;四名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同案赤羽五右卫门供述;赃款扣押返还记录;关口良夫不起诉处分文书,全部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被告人山本、高垣、英子、佐竹拓,伙同赤羽五右卫门共同共谋,以暴力胁迫实施米花银行抢劫,劫取现金1亿日元,成立日本刑法第236条抢劫罪共同正犯既遂。
2. 抢劫之后,为灭口防止赤羽供述团伙信息,团伙共同策划胁迫杀人计划。英子挟持未成年人关口弓子作为人质,以杀害幼童相要挟,逼迫关口良夫枪杀赤羽五右卫门;佐竹拓伪装警察阻断报警渠道;团伙交付藏在泡芙礼盒之内的手枪,关口良夫已经徘徊病房门外,着手准备实施杀人;因警方及时介入,杀人行为未能完成,全体被告人成立刑法199条、203条杀人未遂罪共谋共同正犯。
3. 被告人英子将7岁关口弓子挟持在购物中心楼顶,剥夺行动自由,成立刑法220条逮捕监禁罪既遂。
4. 被告人佐竹拓冒充警察身份,利用虚假公职身份实施胁迫犯罪,构成轻犯罪法第1条第15号官公职名诈称罪。
5. 关口良夫是在女儿生命即刻遭受死亡威胁的极端胁迫之下,被迫准备实施杀人行为,结合日本刑法37条紧急避险法理,期待可能性显著降低,检察厅作出不起诉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关口良夫投放安眠药给父亲,情节轻微,同样不予刑事处罚。
6. 本案全部犯罪线索、胁迫诡计的拆解由毛利小五郎推理发现,侦查机关据此开展抓捕、物证搜查,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7. 抢劫赃款1亿日元全部被扣押,返还银行;人质关口弓子平安获救,没有发生人员死亡结果。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制式手枪物证:扣押自泡芙礼盒内部,证实团伙把凶器伪装点心交付给关口良夫的作案事实。
2. 科搜研毒物鉴定:关口大三郎水杯检出安眠药成分,印证关口良夫被胁迫之后的客观行为。
3. 米花综合医院监控录像:完整记录四名被告人分工监视关口良夫,佐竹拓伪装警察守候洗手间的全部画面。
4. 购物中心楼顶勘验笔录:提取关口弓子遗留随身物品,现场确认望远镜监视的位置,印证英子远距离监视胁迫的事实。
5. 银行抢劫案卷宗、赃款扣押清单:确认抢劫1亿日元,赃款全额追回。
6. 关口良夫全部供述笔录、不起诉决定书,证实人质胁迫完整经过。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236条》抢劫罪:以暴行或者胁迫强取他人财物者,处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第203条杀人未遂予以处罚;
3. 《日本刑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
4.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并合罪数罪加重处罚;
5.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6. 《轻犯罪法第1条第15号》官公职名诈称罪;
7.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山本、高垣、英子、佐竹拓,抢劫罪既遂、杀人未遂罪成立;英子另成立逮捕监禁罪;佐竹拓另成立官公职名诈称罪,各被告人数罪并合处罚。
抢劫罪同时侵害财产权与人身安全,属于日本刑法重点打击的重罪。本案团伙实施1亿日元规模的银行抢劫,犯罪完成之后,为掩盖自身罪行,不去主动自首,反而策划借刀杀人的阴谋。团伙选择挟持毫无反抗能力的7岁未成年孩童作为人质,以孩童死亡相胁迫,逼迫普通无辜公民去执行杀人,事后还意图嫁祸该平民,将全部罪责推给被胁迫人。该犯罪计划不仅意图剥夺赤羽五右卫门生命,同时肆意践踏无辜平民、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主观恶性极大。
虽然杀人行为因为少年侦探团、警方及时介入没有实际发生死亡结果,人质身体也没有遭受物理伤害,赃款全部追回,但是未遂的结果不能抵消团伙完整策划胁迫杀人的可罚性。共同共谋犯罪内部,各被告人分工不同:山本是犯罪计划主导者;高垣负责外围监视放风;英子实施人质拘禁与远距离胁迫;佐竹拓伪装警察阻断被害人求救渠道,全部人员均参与犯罪共谋,应当承担共同正犯责任。
关口良夫面对女儿马上就要被杀害的现实危难,被逼迫准备实施杀人。本案当中,牺牲他人生命拯救自己女儿,法益对比上并不满足紧急避险法益均衡的要件,但是结合全部客观环境,普通人在此种极端情形之下期待其反抗、报警的期待可能性极低,检察厅作出不起诉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关口良夫不予刑事处罚。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实施金额高达1亿日元的银行抢劫,严重扰乱金融机构安全与社会秩序;
2. 为掩盖抢劫罪行,策划胁迫无辜第三者杀人的借刀杀人诡计,利用孩童生命作为胁迫工具;
3. 挟持7岁未成年人作为人质,幼童处于高度生命危险,容易造成严重心理创伤;
4. 团伙分工明确,犯罪计划周密,使用伪装警察等手段阻碍被害人求救,还意图嫁祸无关普通人;
5. 犯罪针对普通平民,社会负面影响大。
从轻情节
1. 抢劫赃款1亿日元全部扣押返还银行,财产损害完全消除;
2. 杀人未遂,没有任何人死亡;人质没有遭受身体暴力伤害;
3. 部分被告人在团伙中处于次要地位,应当区分地位作用裁量刑罚。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没有发生死亡结果、赃款全部追回”的从轻理由,法庭予以采纳。但是本案抢劫数额巨大,胁迫杀人计划恶劣,挟持未成年人作为人质,整体恶性重大,不能大幅度减轻刑罚。结合同类银行抢劫、胁迫杀人未遂的生效判例,对检方求刑适度下调。
判决主文
被告人山本
1. 犯抢劫罪,惩役14年;
2. 犯杀人未遂罪,惩役10年;
依据刑法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17年。未决羁押42日计入本刑。
被告人高垣
1. 犯抢劫罪,惩役12年;
2. 犯杀人未遂罪,惩役8年;
依据刑法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14年。未决羁押38日计入本刑。
被告人英子
1. 犯抢劫罪,惩役11年;
2. 犯杀人未遂罪,惩役8年;
3. 犯逮捕监禁罪,惩役3年;
依据刑法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13年。未决羁押38日计入本刑。
被告人佐竹拓
1. 犯抢劫罪,惩役11年;
2. 犯杀人未遂罪,惩役8年;
3. 犯官公职名诈称罪,科料五千日元;
依据刑法47条并合罪,合并执行惩役13年。未决羁押40日计入本刑。
本案扣押手枪予以没收销毁;泡芙礼盒等物证归档;1亿日元现金已经返还米花银行。
全部诉讼费用由四名被告人共同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2月20日
米花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二部
裁判长:池田宗明
审判员:小野沙织
审判员:久保田洋
法庭书记官:松本和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