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2661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山崎健一
本案由警视厅两栋公寓街区辖区警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竹野浩司,男,24岁,大学生,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7月7日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中野雅彦(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大村淳、日下正巳、公寓管理工作人员、法医鉴识课职员。被害人:生田义郎,男,24岁,大学生,遭钝器打击头部颅脑损伤死亡。
案件经过:半年前登山活动之中,被告人竹野浩司的恋人户川惠子遭遇登山险情。同行的生田义郎为拍完相机胶卷,刻意拖延求救时机,致使户川惠子于山中失温冻死。事后生田义郎将该经历当作谈资,向同学日下正巳炫耀,日下正巳亦当作笑话听闻。竹野浩司偶然得知整件经过,内心滋生强烈复仇杀意,决意杀害生田义郎,同时伪造证据嫁祸日下正巳,令无辜者背负杀人嫌疑。
为完成远距离摆锤杀人诡计,竹野浩司连续多日夜间,使用弹弓发射重物反复击打对面公寓外墙,不断测试绳索摆锤摆动轨迹,由此产生持续困扰大村淳的夜间敲墙异响。作案当日,被告人利用弹弓将绑有鱼线的石子射至对面大楼天台扶手,牵引绳索跨过天台扶手,绳索两端收回自己房间;将红色登山袜内部装填鱼缸碎石,制作重型摆锤钝器作为行凶工具。
被告人模仿被害人的笔迹,伪造约会纸条放置于日下正巳储物柜;录制日下正巳的声音,以此哄骗生田义郎深夜前往两栋公寓之间、路灯被人为破坏的漆黑道路。生田义郎烟瘾很重,黑暗中点燃香烟,烟头的火光成为瞄准标记。竹野浩司身处自己漆黑的房间,释放绳索,装满碎石的登山袜作为摆锤大幅度摆动跨越11米楼间距,重击生田义郎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行凶完毕被告人将绳索全部回收。摆锤回弹发生不可控偏移,意外击碎大村淳家的窗户玻璃,留下本案关键破绽。
侦查阶段,警方在对面大楼天台扶手检出血迹;被告人房间鱼缸水草上检出红色登山袜纤维;搜出作案弹弓、红色登山袜、伪造的约会纸条、录音磁带。各项物证互相印证,完整还原远程行凶与嫁祸布局。毛利小五郎经过现场勘查,拆解整套摆锤杀人诡计,揭露竹野浩司的全部罪行。面对完整证据链,竹野浩司如实供述杀人、事前演练、伪造文书、设计嫁祸无辜者日下正巳的全部事实。日下正巳嫌疑被彻底洗清。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加藤诚、审判员:石井理沙、审判员:松本洋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竹野浩司杀人罪、私文书伪造罪、证据伪造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竹野浩司,因恋人登山遇难事件,对生田义郎怀恨在心,经过长期周密策划,使用绳索摆锤的远程手段,故意杀害生田义郎,成立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为嫁祸日下正巳,被告人模仿被害人笔迹伪造约会纸条,属于行使目的的私文书伪造,成立刑法第159条私文书伪造罪;制作录音磁带、刻意布置线索引导侦查机关怀疑无辜第三人,属于伪造刑事案件证据,成立刑法第104条证据伪造罪。以上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从重情节:①本案属于事前经过反复演练的预谋复仇杀人,作案手法构思复杂,被告人多次夜间演练摆锤轨迹,犯罪计划缜密;②作案之后刻意伪造证据,意图将杀人罪责嫁祸无辜第三人,使日下正巳面临刑事追诉的重大风险,严重妨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③作案手段属于远距离高空摆锤袭击,手段危险,摆锤回弹存在波及周边住户的公共危险;④被害人虽在登山事故当中存在冷漠见死不救的不道德行为,但私力复仇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合法理由。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无刑事前科,属于初犯;②犯罪动机源于恋人不幸遇难带来的巨大精神痛苦,情理层面存在值得同情的背景;③归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作案细节,对自身行为表示悔罪。
结合日本预谋杀人、伪造证据嫁祸他人的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5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竹野浩司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指控全部犯罪事实。生田义郎的冷漠拖延,直接造成我恋人惠子在山里死去,事后他还拿这件事当作笑料炫耀,我内心无法接受。我反复练习摆锤轨迹,布置绳索装置,引诱生田来到黑暗道路,利用烟头火光完成行凶。同时伪造纸条,想要让当时发笑的日下正巳被警方怀疑。我明白私刑复仇不是正义,毁掉多条人生,对被害人家属深深愧疚,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被害人在登山事故当中,存在见死不救的重大过错,是诱发被告人犯罪的直接诱因,被告人长期承受丧失恋人的精神痛苦,属于动机上可斟酌的情节。
2. 被告人并非性格残暴,是悲剧刺激之下走向犯罪,归案之后彻底坦白全部事实,真诚悔罪,没有隐瞒、推诿罪责。恳请法庭综合全案背景,在检方求刑基础予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两栋公寓之间案发现场、竹野浩司住宅勘验笔录;生田义郎法医鉴定报告,确认系钝器外力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天台扶手血迹鉴定、鱼缸水草红色纤维物证;弹弓、红色登山袜、伪造约会纸条、录音磁带物证;公寓住户、毛利小五郎等人证人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犯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竹野浩司,因恋人户川惠子登山遇难,对生田义郎产生怨恨。经过多次夜间演练摆锤轨迹,架设绳索‑摆锤远程杀人装置,以高空摆锤重击被害人头部,致生田义郎死亡,杀人既遂成立。
被告人以嫁祸日下正巳为目的,模仿他人笔迹制作虚假约会纸条,具备行使目的,构成私文书伪造罪;制作录音磁带、布置多项误导侦查的线索,意图使无辜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证据伪造罪,三罪数罪并罚。
被害人在登山事件中的冷漠行为,属于道德层面重大过错,但法治国家禁止私人实施复仇杀戮,该事由仅可以作为量刑斟酌情节,不能阻却杀人罪的违法性。摆锤回弹意外击碎窗户,印证远程作案手法客观成立。无辜的日下正巳因被告人布置的证据一度被列为重点嫌疑人,人身、名誉遭受严重威胁。
采信证据清单
1. 案发现场、被告人住宅现场勘验笔录;
2. 法医鉴定报告:生田义郎系钝器打击头部颅脑损伤死亡;
3. 物证:天台扶手血迹鉴定、鱼缸水草红色登山袜纤维;弹弓、红色登山袜;伪造约会纸条、录音磁带;
4. 毛利小五郎、大村淳、日下正巳、公寓管理人员、鉴识课工作人员证人询问笔录;
5. 被告人竹野浩司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59条第1项》私文书伪造罪:以行使之目的,伪造他人之私文书者,处十年以下惩役。
3. 《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伪造罪:毁灭、伪造或者变造有关他人刑事案件的证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4.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合并罪,数罪并罚,有期惩役加重上限为重罪长期刑期的二分之一,不得超过各罪总和。
5.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竹野浩司,杀人罪、私文书伪造罪、证据伪造罪全部成立。
生命法益受到刑法最高程度保护,无论被害人存在何等道义上的过错,个人无权以复仇为名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精心策划整套犯罪,反复演练作案轨迹,利用机械装置远程行凶;更进一步伪造证据,意图将杀人罪责转嫁无辜第三人,不但剥夺被害人生命,还企图制造冤案,践踏刑事司法秩序,刑事责任重大。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道德过错、被告人痛失恋人、归案坦白悔罪,属于量刑可以酌情从轻的事由,本院予以接纳,但不能抵消本案的严重危害。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② 犯罪动机来源于恋人登山遇难的巨大精神创伤,被害人存在道义层面的重大过错;
③ 案件归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作案过程,没有隐瞒诡计与嫁祸行为,当庭认罪悔罪。
从重情节
① 杀人属于事前周密预谋,多次夜间演练手法,犯罪计划经过反复打磨;
② 实施杀人之外,刻意伪造私文书、制造虚假线索,意图嫁祸无辜第三人,严重妨害刑事司法,将无关者置于蒙受冤狱的危险境地;
③ 远程高空摆锤作案,装置本身带有波及周边居民的公共危险性;
④ 私力复仇行为,如果轻易宽宥,会动摇国家刑罚权独占行使的法治根基。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登山事件中的冷漠行为值得道义谴责,但刑法不认可私刑复仇。综合日本对于预谋复仇杀人、同时伪造证据嫁祸他人的判例,结合永山量刑基准各项要素考量,在检方求刑基础适度下调刑期 。
判决主文
被告人竹野浩司,犯杀人罪,惩役13年;犯私文书伪造罪,惩役2年;犯证据伪造罪,惩役1年6个月。依据合并罪规则,合并执行惩役14年。
被告人未决羁押23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作案绳索、登山袜、弹弓、伪造纸条、录音磁带等物证留存归档;被害人物证遗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竹野浩司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7月14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加藤诚
审判员:石井理沙
审判员:松本洋平
法庭书记官:吉田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