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2534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池田浩二
本案由警视厅星光饭店辖区警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小室,男,31岁,无固定职业,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6月30日星光饭店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第二被告人:尚美,女,28岁,无固定职业,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6月30日星光饭店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对两名被告人共同指派国选辩护人 吉本和树(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远藤圭吾(被害人父亲)、远藤圭太(未成年被害人)、目暮十三、星光饭店工作人员、飞艇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被害人:远藤圭太,男,7岁,未成年人,绑架案件人质,人身未受物理伤害,平安获救。
案件经过:被告人小室、尚美二人共谋,得知牙科医生远藤圭吾家境富裕,为谋取巨额钱财,决意绑架其未成年儿子远藤圭太,以孩子安危胁迫远藤圭吾交付赎金。二人实施拐取行为,将年仅七岁的远藤圭太带离家庭,实际控制于星光饭店22层客房之内,剥夺被害儿童人身自由。
二人向远藤圭吾发出胁迫警告,禁止其报警,初次索要赎金两千万日元;后续通话之中临时追加赎金,要求再支付两千万日元,合计勒索四千万日元赎金。被囚禁的远藤圭太趁着通话机会,凭借孩童独特的观察视角,说出“螃蟹”“鲸鱼喷水”的现场视觉暗号。远藤圭吾内心恐惧,不敢向警方报案,私下寻求毛利小五郎帮助。
毛利小五郎接受委托开展私下营救,柯南暗中将微型追踪窃听器粘贴至赎金手提箱,用于追踪绑匪位置。众人一开始被暗号误导,前往水族馆搜寻人质未果。毛利小五郎结合飞艇运营记录、饭店建筑格局,解读孩童视角暗号:所谓螃蟹,是高空俯视饭店啤酒花园圆桌椅凳;鲸鱼喷水,是鲸鱼造型商业广告飞艇与工厂烟囱白烟视线重合产生的错觉,判定人质依旧被关押在星光饭店高层客房内部。
锁定囚禁房间之后,两名被告人已经拿到装有赎金的手提箱,准备逃离饭店。柯南利用脚力增强鞋将头盔踢出,制服两名被告人,远藤圭太平安解救,全部赎金当场追回,人质身体没有遭受殴打、伤害。到案之后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为求财共同实施掳人勒赎的全部共谋与作案过程。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森川隆、审判员:中岛理惠、审判员:佐藤健太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小室、尚美赎金目的拐取罪(刑法225条之二)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第一被告人小室、第二被告人尚美,二人事前共谋,以勒索赎金为目的,拐取未成年被害人远藤圭太,将被害人置于实力支配之下,剥夺人身自由,成立刑法第225条之二赎金目的拐取罪共同正犯。本罪属于目的犯,只要以索取赎金目的完成对被害人实力控制即既遂,是否实际取得赎金不影响既遂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虽已经接触赎金财物,但尚未实际逃离现场即被抓捕,赎金完整追回。
从重情节:①犯罪对象为7岁无反抗能力的未成年人,绑架未成年人,对儿童心理、监护人造成巨大精神恐慌;②胁迫被害人父亲不得报警,以杀害孩子作为恐吓内容,增大人质生命危险;③选择饭店客房作为关押地点,身处人流密集公共场所,一旦事态失控极易诱发恶性后果。
从轻情节:①两名被告人此前无刑事处罚前科;②人质全程没有遭受暴力殴打,身体没有受伤,被完整平安解救;③全部赎金当场追缴,没有造成被害人家庭财产损失;④归案之后,二人均如实供述全部共谋、作案经过,认罪悔罪。
结合日本赎金目的拐取罪同类判例,检方求刑:小室惩役7年;尚美惩役6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小室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指控全部犯罪事实。我和尚美经济窘迫,得知远藤医生家境富裕,就谋划绑架他的孩子索要钱财。我们把孩子关在饭店客房,威胁孩子父亲不准报警,前后索要四千万赎金。拿到赎金正要逃走就被制服。我明白绑架孩童性质恶劣,给孩子及其家人带来巨大恐惧,内心十分后悔,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被告人尚美供述
承认全部指控。是我和小室一起商量犯下此案。我们只想要钱财,并没有打算伤害孩子,关押期间没有打骂远藤圭太。案发之后十分后悔,对被害人家属深感抱歉。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两名被告人主观上以获取钱财为目的,事前没有预谋伤害、杀害人质,实际关押过程中没有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人质身体没有任何损伤。
2. 案件被及时侦破,赎金全部追回,被害人家庭没有发生财产损失。二人均无前科,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深刻悔罪。恳请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予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星光饭店22层客房、啤酒花园现场勘验笔录;远藤圭太人身检查记录,确认身体无外伤;追踪窃听器物证、赎金手提箱物证;广告飞艇飞行记录;远藤圭吾、远藤圭太、毛利小五郎、饭店工作人员、飞艇运营人员的证人询问笔录;两名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犯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小室、尚美二人共谋,以勒索赎金为目的,拐取未成年被害人远藤圭太,将被害人转移至星光饭店客房,置于二被告人实力支配之下,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符合日本刑法225条之二赎金目的拐取罪构成要件,成立共同正犯,本罪在被害人被实力控制之时即达到既遂,是否实际携款逃离不影响既遂成立。
二人以伤害人质生命相要挟,胁迫远藤圭吾交付赎金,前后索要合计四千万日元。人质在关押期间没有遭受殴打虐待,身体没有受伤;案件被及时侦破,人质平安获救,赎金完整追回,未造成财产实害损失。二被告人无实施杀人、伤害的实行行为。
采信证据清单
1. 星光饭店客房、屋顶啤酒花园现场勘验笔录;
2. 被害人远藤圭太人身检查记录,确认无身体外伤;
3. 物证:追踪窃听器、装有赎金的手提箱;广告飞艇当日飞行记录;
4. 远藤圭吾、远藤圭太、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饭店工作人员、飞艇运营人员证人询问笔录;
5. 被告人小室、尚美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225条之二》赎金目的拐取罪:利用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略取者或者被诱拐者安危的忧虑之机,以使其交付财物为目的,略取或者诱拐他人的,处无期或者三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60条》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皆为正犯。
3.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小室、尚美,赎金目的拐取罪成立,为共同正犯。
掳人勒赎属于刑法当中性质极其重大的犯罪,严重侵害人身自由,尤其本案被害人是年仅七岁的未成年人,儿童脱离监护人保护,陷入被他人支配的处境,给孩子本人以及家属造成强烈的精神痛苦。被告人以杀害孩子相威胁,逼迫家属不敢报警,进一步放大生命危险,应当予以严厉否定评价。
辩护人提出,人质未受暴力伤害、赎金全部追回、被告人无前科、坦白悔罪,属于量刑可以酌情从轻的情节,本院予以接纳。但该类从轻情节不能抵消绑架未成年儿童犯罪本身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两名被告人均属于初犯,无之前刑事处罚记录;
② 关押人质期间,没有对远藤圭太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被害人身体未受损伤;
③ 案件及时侦破,人质平安获救,全部赎金完整追回,没有造成被害人家庭财产损失;
④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共谋和作案事实,当庭认罪、表示悔罪。
从重情节
① 犯罪对象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7岁未成年人;
② 以人质生命安危恐吓家属,禁止报警,提升人质风险;
③ 选择人流密集的饭店作为关押地点,一旦事态失控极易引发恶性后果;
④ 犯罪动机纯粹为贪图钱财,有明确的巨额赎金诉求。
三、辩护意见评判
本院认可辩护人提出的从轻事由,但本案属于针对未成年人的掳人勒赎案件,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上惩役,必须兼顾法益保护与社会一般正义观念。综合日本同类绑架未成年人勒索赎金的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适度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第一被告人小室,犯赎金目的拐取罪,惩役6年。未决羁押22日计入本刑刑期。
第二被告人尚美,犯赎金目的拐取罪,惩役5年。未决羁押22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赎金四千万日元返还被害人远藤圭吾;其余物证留存归档。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人共同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7月7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森川隆
审判员:中岛理惠
审判员:佐藤健太
法庭书记官:高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