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2786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井上隆志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艺术剧场辖区警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佐佐木瞳,女,23岁,剧团舞台工作人员,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7月14日剧场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森下和彦(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盐田平八郎、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剧团全体演职人员、法医鉴识课工作人员。被害人:大出祥子,女,24岁,舞台剧女主角,氰化物中毒死亡。
案件经过:被告人佐佐木瞳与剧团男演员原为恋人关系,后女演员大出祥子介入二人感情,抢走该男演员,交往结束之后又将其无情抛弃,并且当众出言羞辱贬低。佐佐木瞳心怀怨恨,由此产生杀害大出祥子的杀人故意。
被告人利用舞台剧彩排流程固定、演员走位、水杯摆放位置完全固定这一条件,策划隔空投毒的毒杀诡计。被告人准备钓鱼线,在鱼线之上涂抹氰化物剧毒,将鱼线悬挂在舞台天花板星星造型装饰道具之上。待彩排进行至指定戏份,被告人躲藏于舞台侧幕,操控涂毒鱼线垂落,浸入舞台摆放的玻璃杯之内,氰化物溶解于饮用水当中,之后再向上回收鱼线。大出祥子按照剧本设定拿起水杯喝下已经混入毒物的水,当场氰化物中毒倒地死亡。
回收鱼线过程当中,鱼线意外缠绕星星装饰道具,被告人用力拉扯解脱绳索,手掌、手腕留下清晰的绳索勒压痕迹,成为关键破绽。剧团此前收到的恐吓信,系剧团其他成员出于恶作剧心态制作,和本次毒杀案件不存在关联,被告人并未制作恐吓信,只是顺势利用该事件混淆侦查视线。
案发之时,毛利小五郎被坠落的舞台布景砸伤背部,送往医院救治。盐田平八郎凭借阅历观察现场,当众完整还原整套远程投毒作案手法。侦查人员在星星装饰物上检出钓鱼线摩擦缠绕痕迹;被告人的口袋内搜出作案使用的钓鱼线,鱼线物证检出氰化物毒物残留;被告人手掌、手腕留存绳索勒痕,全部物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面对证据,佐佐木瞳如实供述杀人预谋、远程投毒作案的全部事实。书写恶作剧恐吓信的剧团人员予以批评教育,不追究刑事责任。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浅野浩、审判员:村上美绪、审判员:远藤健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佐佐木瞳杀人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佐佐木瞳,因感情纠葛心生怨恨,事前周密策划,利用悬挂鱼线向舞台水杯投放氰化物剧毒,故意杀害大出祥子,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从重情节:①本案属于事前精心预谋的毒杀犯罪,被告人利用舞台剧彩排环境,设计远距离隔空投毒手法,在众多剧团人员目击的公开现场实施杀人,犯罪计划缜密;②作案手段使用氰化物剧毒,毒物致死性极强,当众毒杀对在场人员造成强烈心理冲击,社会影响恶劣;③作案发生在人员众多的剧场之内,投毒手法存在误伤其他人员的现实风险;④被害人在感情处理上存在傲慢伤人的品行过错,但私人感情纠纷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属于初犯,无刑事处罚前科;②犯罪动机源于感情遭受伤害,遭受被害人言语羞辱,情理层面具备值得斟酌的背景;③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细节,对于自身罪行表示悔罪。
结合日本永山量刑基准,综合预谋毒杀单一被害人同类判例考量 ,检方求刑:惩役14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佐佐木瞳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指控全部犯罪事实。大出祥子抢走我的恋人,玩弄之后又无情抛弃,还出言羞辱。我内心无法忍受,于是想出利用鱼线远程投毒的办法,在彩排的时候毒杀了她。剧团的恐吓信不是我写的,我只是想借这个扰乱警方调查。我明白自己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给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痛苦,对此深感愧疚,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案件起因源于被害人在感情关系当中的不当言行,被害人存在重大道义过错,持续刺激被告人,是诱发犯罪的重要背景,请求量刑予以斟酌。
2. 被告人事前没有伤害其他剧团人员的主观意图,并不希望波及无辜人员。被告人无前科,归案之后坦白全部作案经过,真诚悔罪,没有隐瞒、狡辩。恳请法庭综合全案背景,在检方求刑基础予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米花艺术剧场舞台现场勘验笔录;大出祥子法医鉴定报告,确认死因系氰化物中毒;星星道具摩擦痕迹物证、作案钓鱼线毒物成分鉴定;被告人手腕、手掌绳索勒痕身体检查记录;剧团演职人员、盐田平八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鉴识课工作人员证人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犯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佐佐木瞳,因感情纠葛对大出祥子产生杀意,事前准备涂有氰化物的钓鱼线,利用舞台剧固定彩排流程,在舞台侧幕操控鱼线垂落浸入水杯,投放剧毒,致使大出祥子饮用之后中毒死亡,杀人既遂成立。
回收鱼线之时发生缠绕,强行拉扯形成手腕勒痕,成为定罪关键物证。剧团收到的恐吓信属于他人恶作剧,并非被告人制作,被告人仅仅顺势利用该线索干扰侦查,没有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被害人在感情交往中的傲慢、羞辱他人的行为,属于道德层面的过错,刑法不允许个人以私刑手段剥夺他人生命,该事由仅可作为量刑斟酌情节,不能阻却杀人罪的违法性。
采信证据清单
1. 米花艺术剧场舞台现场勘验笔录;
2. 法医鉴定报告:大出祥子为氰化物中毒死亡;
3. 物证:星星装饰道具钓鱼线摩擦痕迹;被告人扣押的作案钓鱼线,氰化物毒物残留鉴定;被告人手掌、手腕绳索勒痕身体检查记录;
4. 盐田平八郎、剧团演职人员、毛利兰、江户川柯南、鉴识课工作人员证人询问笔录;
5. 被告人佐佐木瞳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佐佐木瞳,杀人罪成立。
人的生命法益具备最高保护价值,无论感情上遭受何等伤害,都无权以毒杀方式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完整策划隔空投毒的作案方案,选择人员众多的剧场彩排现场实施犯罪,使用致死性极强的氰化物毒物,手段危险性高,同时存在误伤现场其他人员的潜在风险,刑事责任重大。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道义层面过错、被告人初犯、归案坦白悔罪,属于量刑可以酌情从轻的事由,本院予以接纳。但该类情节不能抵消毒杀犯罪本身的严重危害性。依据永山量刑基准,综合考量犯罪动机、作案计划、手段危险性、被害人家属情感、被告人前科、犯罪后态度等全部要素作出裁量 。本案仅有一名被害人,不属于手段极度残虐的类型,不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刑事前科,属于初犯;
② 犯罪由感情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存在言语羞辱等道义层面过错;
③ 归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作案过程,当庭认罪悔罪。
从重情节
① 杀人属于事前充分预谋,设计专门的远程投毒诡计,犯罪计划周密;
② 使用氰化物剧毒实施毒杀,毒物致死效力极强;
③ 作案发生在人员众多的剧场公开彩排现场,存在波及无辜第三人的客观危险;
④ 借助已有的恶作剧恐吓信,试图混淆侦查方向,妨害案件调查。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道德上的过错,仅能作为量刑参考,不能成为杀人行为的正当化理由。综合日本同类预谋毒杀单一被害人的司法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适度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佐佐木瞳,犯杀人罪,惩役12年。
被告人未决羁押21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作案钓鱼线等物证留存归档;被害人遗物返还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佐佐木瞳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7月21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浅野浩
审判员:村上美绪
审判员:远藤健一
法庭书记官:内田直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