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1781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三宅健介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户叶研人,男,22岁,大学生,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5月12日迈克罗夫特旅馆案件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吉本和真(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服部平次、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藤泽俊明、旅馆一众福尔摩斯爱好者。被害人:金谷裕之(旅行团主办人,遭延时诡计杀害,车辆坠海死亡);大木绫子(被告人女友,被车库汽油爆燃烧死);藤泽俊明,遇刺负伤,存活。
案件经过:被告人户叶研人是狂热福尔摩斯爱好者。金谷裕之与藤泽俊明二人私自出版同人作品《艾琳·艾德勒的嘲笑》,作品人物设定违背被告人内心对原著的理解,户叶研人内心滋生强烈怨恨,决意将二人杀害复仇。
被告人报名参加金谷裕之主办的福尔摩斯爱好者旅行团,前往海边山上的迈克罗夫特旅馆。旅行团参与者需要完成一千道福尔摩斯相关测试题,得分达标者参与晚间推理竞赛,胜者获得珍贵《血字的研究》英文初版书籍。被告人已经打定主意金谷裕之无法活到收卷之时,自始至终没有作答,试卷全程空白。
作案第一起:被告人于夜间将金谷裕之杀害,将尸体安置于轿车驾驶座位,使尸体脚部踩住刹车踏板,车辆挂入前进D挡,开启车内暖气,拿毛毯遮盖暖风指示灯,防止旁人察觉暖气运行。依靠尸体尸僵固定脚部压住刹车,车辆原地不动;车内暖气加速尸僵消解,次日傍晚,被告人远程开启车库大门,随着尸僵缓解,尸体足部力量消散,刹车踏板松开,汽车自动启动冲出车库坠落大海。在场所有人均身处旅馆客厅,制造全员不在场证明,伪装成金谷裕之驾车自杀。海底车辆后续被警方打捞,遗体得以回收。
第二起犯罪:被告人女友大木绫子偶然发现户叶研人的试卷完全空白,瞬间识破户叶研人为杀人凶手。户叶研人为掩盖罪行,临时起意决意灭口。欺骗大木绫子,谎称失事车辆内存放珍贵《血字的研究》初版;事前破坏汽车电瓶使车内照明失效,同时破坏油箱,造成汽油泄漏挥发充满车厢。车库内部漆黑,大木绫子只能拿出打火机照明进入车内搜寻书籍,明火引燃汽油蒸汽,发生爆燃,大木绫子被活活烧死在车库车内。
第三起犯罪:被告人原本复仇目标包含藤泽俊明。被告人故意制造旅馆停电,趁黑暗持刀袭击藤泽俊明,意图将其杀害;藤泽俊明遭受刺伤,但并未死亡,犯罪未遂。
案件发生之后,服部平次在现场观察线索,逐步看破整套诡计。面对空白试卷、车库冷凝水痕迹、毛毯物证等完整证据链,户叶研人对全部罪行如实供述。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北村隆司、审判员:水野理惠、审判员:冈本一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户叶研人杀人罪(两名被害人)、杀人未遂罪、放火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户叶研人,因为不满同人小说对福尔摩斯故事人物的改编,心生怨恨,预先谋划杀害金谷裕之、藤泽俊明二人。
第一,杀害金谷裕之:被告人先行杀害金谷裕之,利用尸体尸僵以及车内暖气加速尸僵消解,设计延时机关,制造不在场证明,伪装自杀,致使金谷裕之随车辆坠海死亡,成立杀人既遂。
第二,杀害大木绫子:被告人的杀人罪行被女友大木绫子察觉,为防止罪行暴露,临时起意,破坏车辆油箱,制造汽油挥发环境,利用被害人打火机引燃蒸汽,造成大木绫子被大火烧死,成立杀人既遂。该起属于犯罪败露之后的灭口型故意杀人。
第三,袭击藤泽俊明:制造旅馆停电,持刀刺杀藤泽俊明,意图将其杀害,因客观原因未能造成死亡结果,成立杀人未遂。
第四,作案过程当中,故意使车库发生汽油爆燃,该行为同时该当放火罪,危及旅馆建筑与在场人员公共安全。
上述数项犯罪属于独立的行为,依据刑法****合并罪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
从重情节:①被告人出于对文学作品人物的偏执执念,蓄意策划连环杀人,主观恶性极大;②第一起案件利用法医层面的尸体现象设计精密延时诡计,刻意伪造自杀假象,规避侦查;③在已经犯下命案之后,为灭口杀害自己恋人,毫无温情;④放火行为客观上具备危及旅馆全体人员生命财产的公共危险;⑤实施杀人未遂,造成被害人藤泽俊明人身伤害。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属于初犯,无前科;②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结合日本连环故意杀人、灭口杀人、放火的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8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户叶研人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指控全部犯罪事实。供述自己无法接受同人作品歪曲艾琳·艾德勒与福尔摩斯的人物形象,内心怒火不断累积,决定杀死金谷裕之和藤泽俊明。布置尸僵延时机关,知道试卷会成为破绽,所以一道题目都没有写。女友绫子发现真相之后,自己极度恐慌,害怕事情败露,于是设计圈套将绫子诱入车库,间接引发大火将其烧死。趁着停电刺伤藤泽俊明。明白自己所作所为极端疯狂,葬送多条生命,对死者家属深深愧疚,愿意接受法庭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实施犯罪,根源来自于对福尔摩斯原著的精神执念,属于精神层面偏执,并非出于贪财、暴力虐待等卑劣动机,请求量刑予以斟酌。
2. 杀害大木绫子属于罪行暴露之后临时起意,并非事前长久预谋;杀害藤泽俊明属于杀人未遂,并未发生死亡结果,恳请法庭对此两项适度评价。
3. 被告人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坦白供述,没有狡辩,当庭悔罪,再犯危险性有限,请求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迈克罗夫特旅馆、车库、坠海车辆勘验笔录;法医鉴定报告(金谷裕之溺水死亡,大木绫子烧死,藤泽俊明刺伤伤情鉴定);物证:被告人空白测试试卷、遮盖暖风指示灯毛毯、车库地面缺少冷凝水痕迹记录;服部平次、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藤泽俊明、旅行团参与者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犯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户叶研人,因无法接受福尔摩斯同人作品的人物改写,对金谷裕之、藤泽俊明产生杀人的预谋。
1. 对于金谷裕之:实施杀害之后,利用尸体尸僵现象,结合车内暖气改变尸僵进程,构建延时杀人机关,制造不在场证明,伪装驾车自杀,造成金谷裕之坠海溺水死亡,杀人既遂成立。该诡计虽在现实当中尸僵时间难以精准把控,但被告人主观上完整追求死亡结果,不影响故意杀人既遂认定。
2. 对于大木绫子:被告人罪行被女友察觉,为掩盖自身罪行,临时起意,破坏油箱,制造充满汽油蒸汽的危险环境,利用被害人打火机引燃,明知该行为必然造成绫子死亡,仍然放任结果发生,杀人既遂成立。
3. 对于藤泽俊明:被告人制造停电,持刀刺杀,具备确定杀人故意,因客观原因未能致人死亡,成立杀人未遂,依照刑法****未遂犯予以处罚。
4. 被告人故意造成车库汽油爆燃起火,该放火行为足以对旅馆建筑以及在场人员生命财产产生危险,构成放火罪。
以上四起犯罪,分别由不同的行为分别实施,属于合并罪,依据刑法******进行数罪并罚加重处理 。
被告人偏执的文学执念,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文学观点分歧应当通过言论方式表达,法律绝不允许私力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虽无刑事前科,但连续实施两起杀人既遂、一起杀人未遂、放火,社会危害性极高。
采信证据清单
1. 迈克罗夫特旅馆、车库现场勘验笔录,坠海车辆打捞勘验记录;
2. 法医鉴定报告:金谷裕之溺水死亡鉴定,大木绫子烧死鉴定,藤泽俊明刺伤伤情鉴定;
3. 物证:户叶研人空白福尔摩斯千题试卷、遮盖暖风指示灯的毛毯、车库地面缺少空调冷凝水痕迹记录;
4. 服部平次、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藤泽俊明、旅行团参与者证人询问笔录;
5.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杀人未遂罪,对未遂犯可以减轻刑罚。
3. 《日本刑法第108条》放火罪,放火烧毁现供人居住之建筑物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4. 《日本刑法****、47条》合并罪,数罪并罚,有期惩役加重上限为重罪长期加二分之一,不超过各罪总和 。
5.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户叶研人,杀人罪(两名被害人)、杀人未遂罪、放火罪全部成立。
人的生命法益受到刑法最高层级保护。即便内心对文学作品存在强烈好恶,也绝对无权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首先精心策划延时诡计杀害金谷裕之,刻意伪造自杀现场,妄图逃脱法律制裁;罪行败露之后,又将自己的女友灭口杀害,之后又持刀刺杀藤泽俊明,犯下连环恶性罪行。同时实施放火行为,对旅馆建筑与在场人员造成公共危险,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十分重大。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源于文学偏执、杀害绫子属于临时起意、归案坦白悔罪,属于可以酌情考量的从轻情节,本院予以接纳。但是,该类事由不足以大幅度减轻刑罚,不能抵消连环杀人的严重罪责。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前科;
②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悔罪;
③ 杀害大木绫子属于犯罪暴露后的临时起意,并非最初预谋;
④ 针对藤泽俊明的杀人行为属于未遂,未造成死亡结果。
从重情节
① 犯罪动机仅为文学作品人物设定的观念冲突,为此蓄意剥夺他人生命;
② 第一起案件精心设计利用尸体尸僵的延时诡计,伪造自杀假象,刻意规避侦查;
③ 犯下命案之后,为掩盖罪行,亲手将女友灭口杀害;
④ 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及旅馆建筑与在场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⑤ 连环实施两起杀人既遂,一起杀人未遂,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三、辩护意见评判
文学观念上的分歧,不能成为私刑杀人的正当化依据。虽有坦白、初犯等情节,但本案属于连环恶性命案,综合日本同类连环杀人案件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户叶研人,犯杀人罪(金谷裕之),惩役15年;犯杀人罪(大木绫子),惩役14年;犯杀人未遂罪,惩役6年;犯放火罪,惩役7年。依据合并罪规则,合并执行惩役17年。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26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空白试卷、毛毯、现场勘验材料等物证留存归档;被害人遗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户叶研人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5月19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北村隆司
审判员:水野理惠
审判员:冈本一树
法庭书记官:森本阳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