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1672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森川祐太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中山秀征,男,38岁,家满宝清洁公司社长,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4月28日案发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望月良树(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麻木久仁子(秘书)。
被害人:藤井恒久,家满宝清洁公司董事,被高空坠落钢梁砸击头部当场死亡。
案件经过:被告人中山秀征与被害人藤井恒久、中山久美子为大学时代共同创业的伙伴。藤井恒久与中山秀征的妹妹中山久美子曾经相恋,后藤井为攀附企业家千金无情将其抛弃。中山久美子离家外出务工,于横滨工地遭遇高空建材坠落意外身亡。中山秀征因此对藤井恒久心怀怨恨。除此之外,藤井恒久计划脱离公司自立门户,还要大量挖走公司骨干员工,企业利益冲突进一步激化矛盾,中山秀征决意杀害藤井恒久,并策划一套远程机械机关杀人方案,意图伪装成工地建材坠落意外事故,同时制造自身不在场证明以规避刑事追责。
被告人提前在废弃大楼楼顶安置沉重钢梁,使用钢琴线一端绑定钢梁,另一端连接自己办公室可手动旋转角度的室外监控摄像头,依靠摄像头转动的扭力牵拉钢琴线,实现远程触发,使钢梁从楼顶坠落。作案前夜,被告人将藤井恒久的口琴擦拭干净,放置在小巷地面,意图引诱藤井恒久见到口琴之后弯腰拾取,使头部正好处于钢梁坠落的致命落点。
案发当日,被告人留守自己办公室,秘书麻木久仁子在同一办公室办公,以此塑造全程没有离开办公场所的不在场证明。被告人使用望远镜,计划依靠楼下清洁车辆后视镜的反光,隔着建筑物观察小巷内藤井恒久的行动,待其弯腰捡拾口琴之时转动监控摄像头,牵动钢琴线释放钢梁。但因为毛利兰恰好站在清洁车辆前方照镜子,镜面反光被遮挡,被告人无法看清巷内情况,时机判断失误,钢梁提前坠落,藤井恒久尚未弯腰捡拾口琴即被钢梁击中头部当场死亡。也正因被害人并未触碰口琴,遗留在地面的口琴没有检出任何人的指纹,成为本案重要破绽。
作案结束之后,被告人借前往事故现场查看状况的机会,独自登上废弃大楼楼顶,拆除作案所用钢琴线,毁灭犯罪机关物证。但办公室监控摄像头,经由对面楼房窗户的反射,完整记录下中山秀征登上楼顶拆除钢琴线的画面。
案件发生之初,现场表象极易被认定为建材坠落意外事故。江户川柯南梳理全部疑点:无指纹的口琴、楼顶钢梁底座钢琴线摩擦痕迹、监控录像反射画面,完整还原远程机关杀人诡计。柯南使用手表麻醉枪麻醉毛利小五郎,以沉睡小五郎的名义当庭揭露全部作案手法。面对完整证据链,中山秀征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斋藤达雄、审判员:浅井美绪、审判员:岩本拓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中山秀征杀人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中山秀征,因妹妹中山久美子之死以及企业商业利益冲突,对藤井恒久产生确定杀人故意。事前精心策划远程机械机关,在废弃大楼楼顶布置钢梁与钢琴线机关,利用办公室可手动旋转的室外监控作为触发装置,设置口琴引诱被害人进入致命位置,意图伪装成建材坠落意外事故。被告人留守办公室,利用秘书在场制造不在场证明,依靠外部镜面反光观察目标,远程触发机关致使藤井恒久被坠落钢梁砸击头部死亡。作案之后前往楼顶拆除钢琴线,销毁作案工具,掩盖犯罪事实。
本件属于使用预先设置机械装置,不在现场而实现杀人结果,属于日本刑法理论上的装置的间接正犯,被告人成立杀人既遂。毁灭自身犯罪证据的事后行为,不单独构成证据毁灭罪,仅作为量刑从重情节评价。
从重情节:①事前长期周密策划犯罪,设计复杂远程机关诡计,刻意将谋杀伪装成意外事故,意图误导侦查机关;②利用机械装置远程杀人,制造牢固不在场证明,主观恶性大;③作案工具为重型钢梁,机关一旦触发,存在误伤小巷过往无关路人的现实危险性;④案发之后主动前往现场销毁作案工具,妨害案件侦查。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无刑事前科;②犯意来源于被害人过往情感上的过错,叠加亲人死亡的精神打击,存在值得斟酌的动机背景;③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结合日本预设机械装置杀人、伪装意外致死的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5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中山秀征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述妹妹久美子的悲剧,加上藤井恒久打算挖走员工另立公司,公私两重怨恨交织,才萌生杀人念头。自己设计这套机关,就是希望看起来只是工地意外,自己又有秘书作证,不会被警方怀疑。小兰遮挡后视镜属于意料之外,导致机关提前落下,口琴没有被触碰,留下破绽。事后登上楼顶拆除钢琴线,想要抹除自己作案的痕迹。明白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恩怨,不该以私刑剥夺他人生命,对于被害人家属深感愧疚,愿意接受法庭作出的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被告人犯意的形成,根植于被害人藤井恒久的情感过错,直接造成被告人妹妹中山久美子悲剧结局,再叠加企业商业利益冲突,多重刺激之下才走向犯罪,该背景应当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量。被告人过往并无暴力犯罪记录。
2. 本案机关触发时机发生超出被告人预期的偏差,并非按照原本完整计划完成,客观上体现犯罪计划存在失控风险,请求法庭酌情评价。
3. 毁灭钢琴线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后行为,属于犯罪人自保的期待可能性范畴,不应当过度加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当庭悔罪,恳请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予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小巷案发现场、废弃大楼楼顶两处勘验笔录;法医尸体鉴定报告;物证:遗留于现场的口琴、楼顶钢梁底座钢琴线摩擦痕迹、办公室监控录像(含对面楼房反射拍摄到被告人拆除机关的影像片段);江户川柯南、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麻木久仁子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犯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中山秀征,因妹妹中山久美子的悲剧以及商业竞争矛盾,对藤井恒久产生杀人故意。事前布置钢梁‑钢琴线‑监控摄像头的远程机械杀人机关,放置口琴用以引诱被害人进入致命位置,留守办公室依靠秘书的证言构建不在场证明,借助镜面反光观察被害人,远程转动监控触发机关,钢梁坠落砸中藤井恒久头部,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事后前往楼顶拆除钢琴线,销毁作案工具,试图将案件伪装成工地意外事故。
被告人并没有身处杀人实行的现场,依靠预先设置完毕的机械装置,由装置后续引发死亡结果,属于预设装置型的间接正犯,被告人对死亡结果具备完整杀人故意,杀人罪既遂成立。毁灭属于本人犯罪的证据,依照日本刑法通说,不成立证据毁灭罪,仅作为量刑上从重的事后行为处理。
被害人藤井恒久在情感交往之中存在重大过错,该悲剧是诱发被告人犯意的重要起因。但是,法律不允许个人以私力剥夺他人生命,被害人的过错不能阻却杀人行为的违法性,仅作为量刑阶段酌定从轻情节考量。作案使用重型钢梁,该机关一旦启动,对小巷通行的不特定路人具备现实危险,属于量刑从重事由。
采信证据清单
1. 小巷作案现场、废弃大楼楼顶现场勘验笔录,钢梁摩擦痕迹、口琴物证位置记录;
2. 法医鉴定报告,确认藤井恒久系高空坠落钢梁撞击颅脑造成的颅脑损伤死亡;
3. 物证:无指纹的口琴、楼顶钢梁底座钢琴线摩擦痕迹、办公室监控录像(楼房反射拍摄到被告人拆除钢琴线的影像);
4. 江户川柯南、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麻木久仁子证人询问笔录;
5.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48条》刑罚量定,裁判应当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起因、犯后态度全部情状裁量刑罚。
3.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中山秀征,杀人罪成立。
生命法益受刑法最高层级保护。即便亲人遭遇不幸、自身企业利益遭受侵害,也绝不允许公民自行设置杀人机关,以伪装意外的方式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事前进行完整缜密的犯罪筹备,设计远程机械诡计,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意图蒙蔽侦查机关。作案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较高。
同时本案存在酌定从轻事由:被害人存在情感层面重大过错,是诱发犯罪的重要背景;被告人属于初犯,归案之后完整坦白全部罪行,当庭悔罪。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接纳,但该情节不能免除杀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前科,属于初犯;
② 犯意的诱发与被害人的情感过错、被告人妹妹的死亡悲剧、商业利益冲突多重因素相关;
③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真诚悔罪;
④ 机关触发时机出现计划之外的偏差。
从重情节
① 事前周密谋划,设计复杂远程机械杀人诡计,刻意将谋杀伪装成工地意外事故;
② 制造不在场证明,意图逃避刑事追究;
③ 使用重型钢梁作为杀人工具,机关客观上具备危及不特定过往路人的危险性;
④ 犯罪既遂之后前往现场拆除、销毁作案工具,妨害侦查。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的过往过错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销毁钢琴线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后行为,量刑时予以适度评价。综合同类预设装置杀人伪装意外的判例,对宣告刑期予以适度下调。
判决主文
被告人中山秀征,犯杀人罪,惩役13年。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23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口琴、监控录像资料、现场勘验物证留存归档,其余遗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中山秀征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4月28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斋藤达雄
审判员:浅井美绪
审判员:岩本拓也
法庭书记官:三浦健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