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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1894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长谷川恭平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

被告人

村濑,男,41岁,个体经营者,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5月19日废弃大楼案发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加藤拓真(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小岛元太、圆谷光彦、吉田步美(少年侦探团)、毛利小五郎、毛利兰、小弘(被害孩童)、商店街相关人员。

被害人:高利贷商人,遭棍棒击打致死;小弘,多次遭受被告人加害,人身未造成重伤后果。

案件经过:被告人村濑原本经营一家小店,因遭受高利贷商人暴力催债、恶意算计,店铺被夺走,背负巨额债务,妻子与孩子也因此离开自己。生活彻底崩塌的村濑内心滋生强烈怨恨,决意杀害该高利贷商人复仇。

被告人将被害人诱至即将爆破拆除的废弃大楼地下室,使用棍棒殴打,致该高利贷商人当场死亡。被告人计划将尸体留置地下室,等待数日之后大楼爆破拆除,借建筑废墟掩埋尸体,以此毁灭罪证,伪装成拆迁事故遇难者,逃避刑事追责。

孩童小弘童年记忆当中此处为村濑经营的店铺,出于孩童天真想法,前往废弃大楼想要购买商品。村濑远远望见小弘向大楼挥手,主观上错误认定小弘完整目击自己杀人、藏匿尸体的全过程,内心极度恐慌,为防止罪行泄露,决意灭口杀害无辜孩童小弘,前后实施三次独立的杀人行为,全部属于杀人未遂。

第一回加害:在商店街路边,剪断固定钢筋堆的绳索,意图让滚落的钢筋砸死路过的小弘,因被害人侥幸躲闪,杀人未能得逞。

第二回加害:窃取他人停放的机动车,驾驶车辆在人行横道冲撞小弘,小弘惊险躲避,杀人再次未遂。

第三回加害:在小巷之内,使用沾有麻醉药剂的手帕捂住口鼻,将小弘迷晕,拖拽至废弃大楼地下室。地下室当中存放高利贷商人的尸体,被告人锁闭地下室大门,意图等待大楼爆破,将尸体连同小弘一同掩埋毁灭。

少年侦探团追踪线索进入废弃大楼,同样被被告人关入地下室。距离大楼爆破时间不断临近,整栋建筑即将被推倒。柯南发现开裂墙壁连通外部下水道,少年侦探团连同小弘顺着下水道通道全员脱险。柯南借助侦探徽章联络警方,拦截准备逃跑的村濑,当众完整推理还原全部案件事实。案件关键反转:小弘自始至终并未看见杀人现场,仅仅只是想要进店购物,被告人全部灭口行为建立在主观误会之上。得知真相之后,村濑精神崩溃痛哭忏悔。

本案客观物证完整:地下室被害人遗体、作案棍棒;被剪断绳索的钢筋痕迹;被盗机动车留有被告人指纹;实施迷晕的麻醉手帕等物证全部被警方扣押提取。村濑面对证据链,对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原田浩二、审判员:森川奈绪、审判员:山本健太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村濑杀人既遂罪、三起杀人未遂罪、窃盗罪、尸体遗弃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村濑,因遭受高利贷商人逼迫,生活遭受毁灭性打击,以杀人故意使用棍棒殴打被害人,致高利贷商人死亡,成立杀人既遂。作案之后,将尸体留置待爆破拆除的废弃大楼地下室,意图借建筑爆破掩埋尸体,属于尸体遗弃罪。

被告人主观误认为孩童小弘目击杀人罪行,为灭口,先后三次实施剥夺小弘生命的行为:剪断钢筋绳索制造落物杀人、偷取机动车驾车冲撞、使用麻醉手帕迷晕后封锁地下室等待爆破掩埋,三起行为均具备确定杀人故意,均因客观因素未能造成死亡结果,分别成立三起杀人未遂罪。

为实施驾车冲撞杀人行为,窃取他人机动车,成立窃盗罪。

以上数项犯罪,属于未经判决确定的复数犯罪,依据刑法第45条合并罪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加重处罚。

从重情节:①被告人蓄意报复,实施杀人既遂;②出于主观误会,针对毫无过错的无辜孩童连续三次实施杀人行为,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主观恶性极大;③利用大楼爆破拆迁,意图同时掩埋尸体与被害孩童,借助大型工程毁灭罪证;④窃取机动车作为杀人工具;⑤多次实施杀人行为,对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危险。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属于初犯,无刑事前科;②犯罪的起因源于高利贷恶劣侵害,个人生活彻底崩坏,存在值得斟酌的背景;③得知被害人孩童并未目击罪案之后精神崩溃,归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事实,当庭真诚悔罪。

结合日本报复杀人、多次杀人未遂、尸体遗弃相关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6年 。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村濑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指控全部犯罪事实。高利贷商人毁掉自己店铺、家庭,万般绝望之下才动手杀人。看到小孩朝大楼挥手,内心极度恐惧,以为自己杀人的事情被看见,一心想要封住秘密,于是接连想要杀死那个孩子。偷来汽车冲撞、剪断钢筋、用麻醉手帕迷晕孩子,打算借着大楼爆破把一切埋进废墟。直到柯南说出真相,才知道孩子什么都没有看见,自己无缘无故想要害死无辜孩童,内心充满悔恨。明白自己不该用杀人解决仇恨,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被告人最初杀人行为,是长期遭受高利贷恶性压榨,家庭事业全部毁灭,被逼入绝境之后的报复行为,该背景应当在量刑当中予以充分考量。

2. 针对孩童小弘的三起杀人行为,全部建立在重大事实误解之上,并非孩童真实目击罪行,主观恶性相较于普通灭口案件有所降低,三起行为可以斟酌评价,不应当简单叠加加重。

3. 尸体遗弃行为,是杀人既遂之后,为掩盖自身罪行的事后行为,属于犯罪人自保,期待可能性低下,请求法庭适度评价该罪名。

4. 被告人属于初犯,归案之后坦白全部经过,当庭深刻忏悔,再犯危险性较低,恳请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予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废弃大楼地下室、商店街钢筋现场、小巷三处勘验笔录;高利贷商人尸体法医鉴定报告;物证:行凶棍棒、被剪断绳索的钢筋、留有被告人指纹被盗车辆、麻醉手帕;少年侦探团、毛利小五郎、毛利兰、小弘等证人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犯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村濑,因遭受高利贷商人恶意侵害,事业家庭尽毁,心生怨恨,持棍棒殴打被害人,造成高利贷商人死亡,杀人既遂成立。杀人之后,将尸体放置待爆破拆除的大楼地下室,意图依靠建筑爆破掩埋尸体,实现隐匿尸体的目的,该行为符合刑法190条尸体遗弃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主观上错误认为无辜孩童小弘目击杀人现场,为掩盖罪行,前后三次着手实施剥夺小弘生命的行为:剪断钢筋绳索制造高空落物杀人;窃取他人机动车驾车冲撞;使用麻醉手帕迷晕孩童,锁闭地下室,意图借大楼爆破将孩童掩埋致死。三次行为均具备明确杀人故意,均因客观原因没有造成死亡后果,分别成立三件杀人未遂罪。

为实施驾车冲撞杀人,非法占有使用他人机动车,窃盗罪成立。

本案多项犯罪行为,各自独立着手实施,属于合并罪,依据刑法45、47条实行数罪并罚,有期惩役加重上限为重罪长期加二分之一,不得超过各罪总和。

虽然被告人最初杀人有被害人高利贷不法侵害作为背景,但是私力剥夺他人生命不能被法律容许。针对未成年人小弘的三次杀人未遂,起因仅仅是自身主观猜测,被害人孩童没有任何过错,该部分行为社会危害性很高。尸体遗弃属于既遂之后的事后行为,虽属于犯罪人自保,但是依然该当罪名。被告人本人毁灭自己犯罪证据,不成立证据毁灭罪,仅尸体隐匿遗弃部分独立评价尸体遗弃罪。

采信证据清单

1. 废弃大楼地下室、商店街钢筋现场、小巷三处现场勘验笔录;

2. 法医鉴定报告,确认高利贷商人系棍棒外力打击致死;

3. 物证:行凶棍棒、被剪断绳索的钢筋物证、留有被告人指纹被盗机动车、作案麻醉手帕;

4. 江户川柯南、小岛元太、圆谷光彦、吉田步美、毛利小五郎、毛利兰、小弘证人询问笔录;

5.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对未遂犯可以减轻刑罚。

3. 《日本刑法第190条》尸体损坏遗弃等罪,遗弃尸体者,处三年以下惩役。

4. 《日本刑法第235条》窃盗罪:窃取他人财物者,处十年以下惩役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5.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合并罪,数罪并罚,有期惩役加重上限为重罪长期刑期加二分之一,不得超过各罪总和。

6.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村濑,杀人罪既遂、三件杀人未遂罪、尸体遗弃罪、窃盗罪全部成立。

生命法益受刑法最高层级保护。即便自身遭受高利贷严重侵害,也无权以私刑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在杀害高利贷商人之后,仅仅因为自身主观上错误猜测,便接连三次对完全无辜的未成年孩童实施杀人行为,手段多样,先后使用重物坠落、机动车撞击、封闭建筑等待爆破掩埋等危险方式,严重威胁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重大。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存在被高利贷逼迫的背景、针对孩童加害源于事实误解、归案坦白悔罪,属于量刑可以酌情考量的从轻事由,本院予以接纳。但是该情节不能抵消多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杀人行为的严重罪责。尸体遗弃、窃取机动车,属于为掩盖罪行实施的关联犯罪,量刑一并予以评价。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前科,属于初犯;

② 最初杀人动机来源于高利贷商人的不法侵害,被告人事业家庭遭受毁灭性打击,犯罪背景存在值得斟酌之处;

③ 针对孩童全部加害行为建立在主观重大误解,孩童并未实际目击犯罪;

④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得知真相之后深刻忏悔。

从重情节

① 蓄意报复,实施杀人既遂,剥夺他人生命;

② 针对完全无过错的未成年被害人,连续三次着手实施杀人,多次挑战他人生命;

③ 意图借助大楼爆破拆迁,同时掩埋尸体与被害孩童,利用工程手段毁灭罪证;

④ 窃取他人机动车,将机动车用作杀人工具;

⑤ 实施尸体遗弃,意图隐匿命案,妨害侦查。

三、辩护意见评判

高利贷的不法侵害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杀人以及接连加害无辜孩童的正当理由。针对孩童的三起杀人未遂,虽然源于主观误会,但每一次都已经着手实施高度危险的杀人行为,不能过度减轻罪责。尸体遗弃属于独立构成的罪名,但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后行为,量刑阶段予以适度调低。综合日本同类报复杀人、多次杀人未遂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适度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村濑,犯杀人既遂罪,惩役13年;犯三件杀人未遂罪,合并惩役7年;犯尸体遗弃罪,惩役2年;犯窃盗罪,惩役1年。依据合并罪规则,合并执行惩役14年。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24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行凶棍棒、麻醉手帕等物证留存归档;被害人遗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村濑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5月26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原田浩二

审判员:森川奈绪

审判员:山本健太

法庭书记官:铃木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