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0817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长谷川彻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被告人
辻村公江,女,46岁,家庭主妇,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2月24日辻村宅邸案件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吉冈真纪(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相关涉案人员
辻村利光,72岁,退休大学教授,本案中主动虚假供述、意图替被告人顶罪。侦查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主观源于内心愧疚,未参与杀人实行行为,予以不起诉训诫处分。
案件相关证人
工藤新一、服部平次、毛利小五郎、毛利兰、辻村贵善、桂木幸子、管家小池文雄、目暮十三警部。
案件经过:二十年前,被害外交官辻村勋捏造渎职罪名,诬告陷害被告人辻村公江的第一任丈夫山城健二,致使山城健二蒙冤入狱,最终死于狱中。桂木幸子系山城健二的亲生女儿。辻村利光当年协助辻村勋完成诬告陷害,长久背负心理罪责。
二十年时间里,辻村公江隐忍恨意,策划向辻村勋复仇。案发当日,辻村公江设法让辻村勋喝下安眠药,使其在书房座椅上沉睡。书房唱片播放大音量歌剧掩盖声响,桌前堆叠厚重书籍遮挡周边众人视线。在管家开门、众人涌入书房的混乱瞬间,辻村公江借摇晃、唤醒被害人的动作,使用藏于钥匙扣凹槽之内的剧毒毒针,刺向辻村勋后颈,毒物即刻发作致被害人死亡,完成这一出心理密室杀人。
作案结束后,被告人刻意在现场遗留钓鱼线、缝衣针,伪造机械密室的物证线索,刻意误导侦查人员走向错误推理。辻村利光看到现场遗留线索,出于对二十年前冤案的愧疚,主动向服部平次虚假认罪,意图顶替辻村公江承担杀人罪责。
关西高中生侦探服部平次受虚假物证误导,采信钓鱼线密室的推理,认可辻村利光的自白。此后,高中生侦探工藤新一到场,指出钓鱼线诡计无法将钥匙送入裤子内侧夹层口袋,戳破伪造线索,结合钥匙扣沟槽、死者后颈毒刺微小创口等证据,完整还原心理密室作案全部真相。
面对完整证据链,辻村公江坦白二十年复仇的全部作案事实。辻村利光虚假顶罪行为随之败露。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森田浩、审判员:大野沙织、审判员:谷川和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辻村公江杀人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辻村公江,因二十年前丈夫山城健二遭受辻村勋诬告陷害,冤死狱中,长期怀恨,产生杀人确定故意,长期筹划复仇。
案发当日,给辻村勋服用安眠药使其陷入沉睡,借众人涌入书房的混乱时机,利用钥匙扣暗藏的浸毒毒针,当众刺扎被害人后颈,剧毒迅速发作,造成辻村勋当场死亡,杀人既遂。
作案之后,被告人故意在现场放置钓鱼线、缝衣针,伪造机械密室物证,误导侦查方向,试图嫁祸他人,规避刑事追责。事后辻村利光出于个人愧疚主动顶替罪名,该顶替行为属于辻村利光独立意思,被告人事前并未教唆、没有与辻村利光通谋。
本案属于经过长期酝酿的预谋杀人。工藤新一提供的推理意见、钥匙扣毒针安放沟槽物证、死者后颈刺点尸检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人归案之后,对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主观具备杀人故意,以毒针刺入后颈投毒方式,剥夺被害人生命,发生死亡结果,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事后伪造机械密室线索,属于犯罪既遂之后掩盖罪证的行为,行为人毁灭自身犯罪证据,不单独构成证据毁灭罪,该情节作为量刑从重要素予以评价。
2. 从重情节:①属于历时二十年的蓄意预谋杀人,事前周密布局心理密室;②行凶发生在多名目击者在场的环境下,利用众人视线盲区当众行凶,犯罪手法极具欺骗性;③刻意伪造物证,制造虚假密室线索,误导侦查,险些造成无辜者被错误追责。
3.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无刑事前科;②犯罪动机源于被害人二十年前实施诬告陷害,致使被告人前夫含冤死于狱中,存在重大伦理层面诱因;③归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事实,对自身行为表示悔罪。
4. 关于辻村利光:其主动顶替罪名,属于未宣誓状态下的虚假供述,主观源于内心愧疚,没有受到被告人教唆,事后即刻坦白真相,综合情节轻微,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248条起诉便宜主义》,予以训诫不起诉,处置合法适当。
结合日本复仇动机预谋杀人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8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辻村公江供述
承认全部公诉事实。供述二十年前丈夫蒙受不白之冤死在监狱,自己隐忍二十年,看着仇人辻村勋身居外交官高位,幸福生活,内心痛苦无法消解,才策划这场复仇。自己没有教唆辻村利光替自己顶罪,得知利光主动揽罪内心也十分煎熬。如今明白复仇不能抚平伤痛,对于剥夺他人生命深感悔恨,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本案根源来自被害人辻村勋二十年前恶性诬告陷害,制造冤案,夺走被告人丈夫的生命,是诱发本次犯罪的根本起因,恳请法庭量刑充分考量该重大背景。
2. 被告人无前科记录,归案后坦白全部案情,真诚悔悟,再犯危险性较低。
3. 被告人并没有教唆辻村利光顶替罪责,险些错判无辜者属于被告人预料之外的衍生后果,请求法庭该点不做过重的非难。恳请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辻村宅邸书房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体鉴定报告;物证:带毒针沟槽的钥匙扣、现场遗留钓鱼线与缝衣针;工藤新一、服部平次、毛利小五郎、毛利兰、辻村家族相关人员、管家的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杀人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经过长达二十年的心理酝酿,周密策划心理密室诡计,利用安眠药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在多人在场的环境之下,借视线盲区,使用剧毒毒针刺杀被害人,毒物迅速发作造成被害人死亡。加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完整,杀人罪既遂成立。
被害人生前诬告陷害致人冤死,伦理上存在重大过错。但是,对于过去的不法侵害,应当通过刑事申诉、司法再审等合法途径寻求正义,法律不允许私人以杀人复仇的方式自行处置。该冤案背景仅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不能阻却杀人行为的违法性。
二、伪造物证、辻村利光顶罪行为法律评价
被告人作案之后,故意遗留钓鱼线、缝衣针,伪造机械密室线索,意图误导侦查机关,属于犯罪既遂之后逃避追责行为,予以从重评价。
证据可以证实,辻村利光主动顶替罪名,是出于自身对旧案的愧疚,被告人事前没有教唆、共谋,对于利光主动顶罪一事事先并不知情,该后果不归责于被告人。辻村利光没有宣誓下做伪证,侦查机关作出不起诉训诫处分,处置妥当。
采信证据清单
1. 辻村宅邸书房现场勘验笔录,唱片、堆叠书籍、钓鱼线缝针物证位置记录;
2. 法医鉴定报告,确认死因系剧毒毒素侵入,后颈发根存在细小毒针刺入创口;
3. 物证:带有安放毒针沟槽的被告人钥匙扣;现场遗留钓鱼线、缝衣针;
4. 工藤新一、服部平次、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管家、辻村家族成员证人询问笔录;
5.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48条》刑罚量定,裁判应当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起因、犯后态度全部情状裁量刑罚。
3.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起诉便宜主义,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行为人悔罪态度,可作出不起诉处分。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辻村公江,杀人罪成立。
生命法益受到刑法最高层级保护。即便背负至亲蒙冤死去的深重痛苦,也不能以剥夺他人生命的私刑实现复仇。被告人长期谋划,设计极具迷惑性的心理密室,在多名目击者眼前完成行凶,事后伪造物证误导侦查,险些造成无辜者蒙受刑事追究,犯罪恶性重大。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前科;
② 案件诱因源于被害人早年诬告陷害,制造冤案致使被告人丈夫死于狱中,属于重大犯罪背景;
③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④ 并未教唆辻村利光顶替自己罪责。
从重情节
① 属于长期酝酿的预谋杀人,犯罪计划周密;
② 利用多人在场的环境,借助视线盲区当众行凶,犯罪手法隐蔽欺骗性强;
③ 作案后刻意伪造物证线索,误导侦查,制造错误的推理方向,险些酿成错案。
三、辩护意见评判
二十年前冤案带来的痛苦,本院已经纳入量刑考量,但不能抵消杀人行为的严重违法性。检方求刑参考同类复仇预谋杀人判例,结合本案特殊历史背景,适度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辻村公江,犯杀人罪,惩役16年。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21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钥匙扣、毒针残件予以没收销毁;钓鱼线、缝衣针作为证据留存归档,其余遗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辻村公江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3月03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森田浩
审判员:大野沙织
审判员:谷川和树
法庭书记官:石井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