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0704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北川达也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木岛久,男,26岁,跳水转游泳项目运动员,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九年2月10日运动俱乐部案件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浅野智(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对面公寓画家老人、成濑圭一、佐伯丽子。
案件经过:被告人木岛久半年前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使后座女友身受重伤。该秘密被同为跳水选手的西条直也掌握,西条直也以此持续要挟木岛久,逼迫木岛久放弃国家队跳水代表资格,将名额转让给自己,否则就向俱乐部、赛事组委会告发该起交通事故,彻底毁掉木岛久运动生涯。木岛久长期遭受胁迫,内心怨恨不断累积,决意杀害西条直也。
运动俱乐部闭馆之后,木岛久使用浸润氯仿的手帕将西条直也迷晕,为其佩戴不属于本人的泳帽、耳塞。之后使用水泥砖块重击被害人头部,将昏迷状态的西条直也抛入泳池之内致其溺水死亡。为将谋杀伪装成跳水训练意外事故,被告人关闭泳池室内照明,算准对面公寓画家老人夜间作画的时间,亲自登上跳台完成跳水动作。黑暗环境之下,老人无法分辨面部特征,仅凭人影,误认为是西条直也练习跳水发生意外,形成对被告人有利的目击证言。作案完成后木岛久悄然离开俱乐部,制造被害人独自练习跳水失足溺亡的假象。
警方侦查阶段,柯南发现泳帽、耳塞使用习惯矛盾,结合画家留存速写画中耳钉反光的细节锁定凶手。侦查人员在俱乐部垃圾桶内查获作案水泥砖块,砖块伤痕与死者头部损伤吻合,砖块表面检出木岛久指纹;被害人更衣室衣物检出氯仿残留气味,完整证据链形成。柯南利用手表麻醉枪麻醉毛利小五郎,以沉睡小五郎模式,在泳池现场完整还原全部作案诡计。面对物证,木岛久心理防线崩溃,如实供述被要挟进而杀人的全部作案事实。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中野健、审判员:池本理沙、审判员:高桥宗太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木岛久杀人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木岛久,因长期遭受西条直也以交通事故秘密相要挟,运动前途遭到胁迫,滋生杀人故意。
于运动俱乐部闭馆之后,使用氯仿使西条直也陷入意识丧失,使用水泥砖块击打被害人头部,之后将昏迷的被害人投入泳池,致被害人溺水死亡,杀人既遂。
作案之后,被告人利用不知情的第三方目击者,亲自上演跳水戏码,刻意伪造被害人跳水失足意外身亡的假象,意图误导侦查机关,掩盖自身罪行,规避刑事追责。
本案属于事前经过谋划的预谋杀人。速写画作、带有指纹的作案砖块、氯仿气味、不合本人习惯的泳帽耳塞,形成完整间接证据链。被告人归案之后,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通过麻醉、头部击打、抛入泳池溺水一系列连贯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使用氯仿使人昏迷属于杀人的手段行为,不单独成立昏醉罪,作为量刑从重情节考量。事后伪造意外事故,属于犯罪完成之后掩盖罪证的行为,行为人毁灭自身犯罪证据,不构成证据毁灭罪,该情节从重评价。
2. 从重情节:①属于事前周密策划的预谋杀人;②使用氯仿麻醉剥夺被害人反抗能力之后行凶,犯罪手段具有计划性;③利用不知情的普通市民,制造虚假目击证言,伪造运动意外死亡假象,干扰案件侦查;④作案地点位于公共运动俱乐部之内。
3.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前科;②犯意产生根源来自被害人持续胁迫,以曝光交通事故秘密剥夺被告人运动前途,属于诱发犯罪的重大背景;③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当庭表示悔罪。
结合日本受胁迫引发预谋杀人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5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木岛久供述
承认全部公诉事实。供述摩托车事故伤害女友本就是自己心中巨大的枷锁,西条直也不断拿这件事要挟,逼迫交出国家队名额,自己的运动人生被彻底扼住,一时走上犯罪道路。作案之后内心一直活在恐惧之中,利用画家老人的目击证词伪造意外,希望能够逃脱制裁。如今十分悔恨,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本案的起因,源于被害人长期不法胁迫,以曝光秘密的方式剥夺被告人运动生涯,持续对被告人施加精神压迫,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动因,恳请法庭量刑充分斟酌该背景。
2. 被告人属于初犯,没有前科记录,归案之后坦白全部事实,真诚悔罪,再犯危险性较低。
3. 被告人没有对无关的画家老人实施加害,只是利用其客观所见,没有伤害第三人的主观意图,请求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予以从轻。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运动俱乐部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体鉴定报告;物证:作案水泥砖块、速写画、被害人衣物(检出氯仿成分)、泳帽与耳塞;画家老人、俱乐部相关人员、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的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杀人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预先谋划,以氯仿将被害人迷晕使其丧失反抗能力,再以砖块击打头部,将昏迷被害人投入泳池造成溺水死亡。一系列行为连贯统一,加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完整,杀人罪既遂成立。
被害人以西条直也以泄露秘密的方式要挟、掠夺运动员资格,在伦理层面存在重大过错。但是遭受胁迫,应当通过向俱乐部报案、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法律不允许个人实施杀人私刑。该胁迫背景仅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不能阻却杀人行为的违法性。
二、伪造意外、利用第三者证言的法律评价
被告人利用不知情的画家老人,制造虚假目击,伪造意外死亡假象,意图误导侦查。该行为属于犯罪之后掩盖罪责的手段,因行为人只是利用他人,没有对证人实施暴力、胁迫,不构成伪证罪。该情节体现被告人规避处罚的主观恶性,量刑予以从重考量。
采信证据清单
1. 运动俱乐部泳池、更衣室现场勘验笔录;
2. 法医鉴定报告,确认被害人死因溺水死亡,头部存在钝器击打损伤;
3. 物证:检出被告人指纹的水泥砖块、画家现场速写画;
4. 物证:被害人更衣室衣物,检测出氯仿药剂残留;
5. 非死者日常使用的泳帽、耳塞;
6. 画家老人、俱乐部相关人员、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证人询问笔录;
7.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
2. 《日本刑法第48条》刑罚量定,裁判应当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起因、犯后态度全部情状裁量刑罚。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木岛久,杀人罪成立。
人的生命法益受到法律最高保护。即便长期承受被害人不法胁迫,也无权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事前周密筹划,使用麻醉药剂剥夺被害人反抗能力之后实施加害,事后伪造意外事故,利用不知情第三方制造虚假目击,意图逃脱法律追究,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予以否定评价。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刑事前科;
② 案件源于被害人长期不法胁迫,以曝光秘密要挟剥夺被告人运动前途,是诱发犯罪的重要背景;
③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
从重情节
① 属于事前周密策划的预谋杀人;
② 使用氯仿麻醉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之后行凶,作案手段经过精心准备;
③ 利用不知情的普通市民制造虚假目击证词,伪造意外,干扰刑事侦查;
④ 作案场所为对外开放的公共运动俱乐部。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实施胁迫的不当行为,本院已经纳入量刑考量,但不能抵消杀人行为的重大违法性。被告人并未加害证人这一情节予以斟酌。检方求刑参考同类受胁迫预谋杀人判例,结合本案案情适度调整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木岛久,犯杀人罪,惩役13年。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18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作案水泥砖块予以没收销毁;速写画、衣物等物证留存归档,其余遗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木岛久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2月17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中野健
审判员:池本理沙
审判员:高桥宗太
法庭书记官:森本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