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0941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石井宏明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津川秀治,男,52岁,米花图书馆馆长,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3月3日图书馆案件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小野健司(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目暮十三、高木(警员)、玉田太太。
案件经过:被告人津川秀治利用米花图书馆作为掩护,以伪装成进口图书的空书壳藏匿毒品,实施营利性毒品走私、持有毒品的犯罪活动。图书馆职员玉田和男偶然发现该毒品秘密,津川秀治为防止罪行败露,决意杀人灭口。
作案之后,津川秀治使用绳索将玉田和男勒扼致窒息死亡,将尸体藏匿于电梯轿厢顶部,以此躲避警方搜查。警方接到玉田太太失踪报案,对图书馆进行完整搜查,未发现尸体,暂时撤离现场。闭馆之后,少年侦探团躲留在图书馆内部继续调查。四人搭乘电梯时,仅四名孩童却触发电梯超载警报,江户川柯南由此察觉电梯顶部存在异常。少年侦探团撬开电梯检修盖板,发现藏于轿厢顶部的玉田和男尸体。
津川秀治并未下班离开,一直潜伏在图书馆大楼之内,暗中观察少年侦探团行动。发现少年们已经看破藏尸真相,津川关闭馆内照明,于漆黑环境之下追杀少年侦探团,意图杀害四名未成年人灭口,险些勒死吉田步美。少年侦探团手机无法对外联络,在孤立无援的处境下,利用大量图书搭建多米诺机关,引诱津川秀治冲向大门,推倒书架将其压倒困住。天亮之后警察重返图书馆,人赃并获,于儿童书架夹层空书壳内查获大量毒品。面对物证,津川秀治如实供述毒品犯罪以及杀害玉田和男、追杀少年侦探团的全部事实,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山崎隆、审判员:平野由香、审判员:渡边浩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津川秀治杀人罪、营利目的毒品持有罪合并审理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津川秀治,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图书馆空书壳伪装,大量持有管制毒品,从事毒品走私相关犯罪活动。图书馆职员玉田和男发现该犯罪秘密,被告人为掩盖自身罪行,产生杀人确定故意,使用绳索勒扼玉田和男颈部,造成玉田和男机械性窒息死亡,杀人既遂。
作案完成后,将尸体藏匿电梯轿厢顶部,刻意躲避警方搜查。警方暂时撤离,少年侦探团留守图书馆,识破藏尸诡计。被告人为掩盖全部罪证,决意杀死四名未成年少年少女灭口,关闭馆内灯光,在封闭建筑内对少年侦探团实施追杀,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少年侦探团设置书架机关将其压制,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成立杀人未遂。
本案属于数罪案件:其一,对玉田和男杀人既遂;其二,针对少年侦探团四人杀人未遂;其三,以营利目的持有管制毒品。
空书壳内查获的毒品物证、电梯顶部尸体勘验记录、勒杀所用绳索、现场书架破坏痕迹、少年侦探团四名被害人证言、警员询问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人归案之后,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杀害玉田和男行为,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针对少年侦探团实施追杀灭口,已经着手实行,因被书架压住无法继续行凶而失败,成立同条杀人罪未遂。以营利目的持有管制毒品,符合《兴奋剂取缔法》相关条文,构成营利目的毒品持有罪 。本案属于并合罪,依据《日本刑法45条、47条》数罪并罚处理,就最重之罪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加重宣告刑罚。
2. 从重情节:①为掩盖毒品犯罪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卑劣;②将尸体藏匿电梯顶部,刻意规避侦查;③事后为毁灭人证,于封闭场所追杀四名未成年人,危及多名儿童生命安全,危险性极高;④利用公共图书馆这一面向市民尤其是儿童开放的公共设施实施毒品犯罪,侵害公共场所安全;⑤毒品属于营利目的持有,社会危害性大。
3.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无刑事前科;②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结合日本杀人既遂、杀人未遂叠加毒品营利犯罪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22年,并处罚金700万日元,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津川秀治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记载的全部事实。供述自己被金钱诱惑,利用图书馆场地藏匿走私毒品。玉田和男发现秘密之后,害怕多年经营、自己的人生就此毁灭,冲动之下杀害玉田。少年侦探团发现尸体,害怕事情败露,于是想要杀掉孩子们封口。如今明白罪责深重,对死者家属以及少年侦探团心怀愧疚,愿意接受法庭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被告人没有事前长期预谋杀害玉田,属于当场危机之下形成的犯意,并非长久筹划的预谋犯罪。
2. 针对少年侦探团的杀人未遂,被告人并未携带凶器,仅仅徒手实施追杀,与使用凶器行凶的案件相比危险性存在差异,请求法庭酌情考量。
3. 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有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予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米花图书馆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体鉴定报告;物证:勒杀所用绳索、从书架夹层查获的大量管制毒品、空书壳、电梯轿厢顶部尸体痕迹;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目暮十三、高木警员、玉田太太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杀人既遂事实
被告人因毒品犯罪秘密被玉田和男察觉,使用绳索勒扼颈部,造成玉田和男机械性窒息死亡。加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明确,杀人罪既遂成立。作案之后将尸体藏匿电梯顶部,刻意规避侦查。
二、杀人未遂事实
被告人发现少年侦探团识破藏尸真相,为消灭人证,关闭图书馆照明,在封闭黑暗环境下徒手追杀四名未成年人,已经着手杀人实行行为。因少年侦探团设置书架物理机关,书架倾倒将被告人压制,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完成杀人,成立杀人罪未遂。
三、毒品犯罪事实
被告人以营利目的,利用图书馆儿童区书架夹层,伪装成图书外壳藏匿管制毒品,营利目的毒品持有罪成立。公共图书馆面向广大市民、未成年人开放,在此场所藏匿毒品,加大社会危险性。
采信证据清单
1. 米花图书馆现场勘验笔录,电梯轿厢顶部藏尸位置、书架毒品藏匿位置、书架倾倒破坏痕迹记录;
2. 法医鉴定报告,确认玉田和男死因绳索勒扼导致机械性窒息;
3. 物证:作案绳索、大量查获管制毒品、伪装毒品的空书壳;
4. 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目暮十三、高木警员、玉田太太证人询问笔录;
5.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得逞的,可以减轻刑罚。
3. 《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并合罪,数罪并罚,在最重罪名法定刑限度内加重处罚。
4. 《日本刑法第48条》刑罚量定,裁判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起因、犯后态度全部情状裁量刑罚。
5. 《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兴奋剂,处一年以上惩役,可并处罚金 。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津川秀治,杀人罪(既遂)、杀人罪(未遂)、营利目的毒品持有罪全部成立。
生命法益享有刑法最高保护地位。被告人为掩盖毒品牟利的犯罪,杀害同事玉田和男;之后为消灭目击真相的证人,追杀四名未成年人,主观恶性极大。利用面向公众尤其是儿童开放的图书馆实施毒品犯罪,将犯罪场所置于未成年人日常活动空间,社会危害严重。杀人未遂部分虽可以依法减轻,但本案整体情节恶劣,减轻幅度予以严格限制。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刑事前科;
②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从重情节
① 为掩盖毒品牟利犯罪,实施杀人灭口,动机卑劣;
② 作案后藏匿尸体,刻意躲避警方侦查;
③ 已经着手追杀四名未成年人,意图杀害多名少年少女,人身危险性极高;
④ 利用公共图书馆这一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公共场所实施毒品犯罪,侵害公共安全;
⑤ 毒品犯罪属于营利目的,并非个人吸食,社会危害性大。
三、辩护意见评判
本案虽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数月之前就已经计划杀害玉田,但属于罪行暴露之后紧急灭口,并不属于可以大幅从轻的激情犯罪。虽未携带凶器追杀少年,但封闭黑暗环境之下徒手勒杀未成年人同样具备高度致命危险。辩护人意见部分予以斟酌,但不足以大幅度降低宣告刑期。检方求刑参考同类判例,结合本案全部案情适度调整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津川秀治,犯杀人罪(既遂)惩役18年;犯杀人罪(未遂)惩役7年;犯营利目的毒品持有罪惩役5年,并处罚金600万日元。
依据刑法第四十七条并合罪规定,合并宣告惩役20年,并处罚金600万日元。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27日,计入本刑刑期。罚金不能完纳之时,按照一万日元折算一日留置劳役场。
本案扣押管制毒品、作案绳索予以没收销毁;空书壳作为证据留存归档,其余遗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津川秀治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3月10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山崎隆
审判员:平野由香
审判员:渡边浩之
法庭书记官:中村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