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3472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森川智博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甲:佐藤浩,男,37岁,无业,日本国籍,此前因珠宝强盗案件被通缉,在逃。令和八年10月15日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松本健司(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人乙:田岛彻,男,34岁,无业,日本国籍,同案通缉在逃人员。令和八年10月15日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铃木阳平(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阿笠博士。侦查负责人:目暮十三警部。
案件经过:少年侦探团进山寻宝,偶遇两名在逃珠宝抢劫犯;二人将数名未成年人围困于山洞之内,意图夺取赃物藏宝图;柯南利用道具与山洞地形周旋,制服两名被告人,阿笠博士报警,警方到场将二人逮捕归案,全部物证、人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杉浦隆史、审判员:长谷川奈绪、审判员:三上和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佐藤浩、田岛彻强盗既遂罪、监禁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佐藤浩、田岛彻,与已经死亡的共犯(姓名不详)事前通谋,共同实施珠宝抢劫行为,夺取大量宝石珠宝,构成强盗既遂。作案完成之后,共犯三人计划将赃物埋藏于郊外山林,利用工藤优作遗留小说附带的藏宝图定位埋藏地点。后其中一名共犯窃取藏宝图,中途独自将宝石赃物另行转移,该共犯之后意外死亡。
被告人佐藤浩、田岛彻二人逃亡多年,持有该藏宝图,持续进山搜寻被抢夺的宝石赃物。
令和八年10月14日,二人再次来到郊外山林寻宝,偶遇独自进山探险的少年侦探团(均为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二人担心少年侦探团妨碍自己寻找赃物,同时意图夺取少年侦探团手中的藏宝图。
二人尾随跟踪,抵达山洞藏宝点位之后,现身胁迫少年侦探团交出藏宝图,将四名未成年人围困封闭于山洞内部,剥夺其行动自由,意图待取得藏宝图之后再做处置。该山洞地处深山,通讯断绝,退路断桥损毁,一旦长时间被困,未成年人面临饿死、冻伤等重大生命危险。
后续江户川柯南利用伸缩吊带、太阳能滑板,借助山洞内部地形,实施周旋反击,将两名被告人压制。阿笠博士接到消息后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将二人逮捕。警方开启山洞内宝箱,箱内仅存有工藤优作未发表小说手稿,珠宝赃物已经被死去共犯事前转移,二人并未重新取得宝石。
到案之后,两名被告人对于珠宝强盗、围困未成年人的主要事实予以供述。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佐藤浩、田岛彻,事前通谋,共同实施珠宝抢劫,夺取他人珠宝财物,符合《日本刑法第236条》强盗罪,犯罪既遂,成立共同正犯 。
2. 二人在逃亡过程中,为夺取藏宝图,将多名未成年人禁闭于山洞之内,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该行为成立《日本刑法第220条》监禁罪,共同正犯。被害人属于低龄未成年人,拘禁地点为孤立深山山洞,生命危险极高,属于监禁罪从重情节。
3. 二人虽长久搜寻赃物,但并未再次实际占有宝石赃物,该情节不改变强盗既遂的评价;赃物被第三人转移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后事态。
4. 案件存在从重情节:①强盗属于重大财产犯罪;②犯罪后长期逃亡躲避侦查;③拘禁对象全部为低龄儿童,拘禁环境具有高度生命危险。
5. 从轻情节:到案之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坦白供述;拘禁行为没有造成未成年人实际人身伤害后果。
结合日本强盗、监禁并犯的同类判例,检方求刑:被告人佐藤浩惩役11年;被告人田岛彻惩役10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佐藤浩供述
承认多年前参与珠宝抢劫,承认与田岛彻逃亡进山寻找宝石。承认见到少年侦探团之后,将孩子们关入山洞,想要拿到藏宝图。辩称原本并不打算伤害孩童,只是想要拿到地图之后就放他们离开,没有加害的故意;宝石一直没有找到,多年逃亡生活精神压力巨大,请求法庭从轻量刑。
被告人田岛彻供述
承认参与强盗犯罪,参与围困少年侦探团。提出自己属于从犯,全部策划均由佐藤浩主导;自己并不想伤害小孩,只是跟随佐藤浩行动,希望获得宽大处理。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对于强盗罪事实没有异议;本案赃物已经被第三名共犯转移,二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再次获取赃物,财产利益并未实现,请求量刑予以斟酌。
2. 关于监禁罪: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伤未成年人的故意,仅意图暂时限制人身自由以夺取藏宝图,预想会在取得地图之后释放少年侦探团,并未追求孩童死伤结果,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请求对监禁罪从轻评价。
3. 田岛彻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次要的共犯,应当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4. 二被告人归案之后坦白全部主要事实,没有抗拒侦查,具有坦白情节,恳请法庭酌情减轻刑罚。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山林、山洞现场勘验笔录、强盗案件旧案侦查档案、藏宝图以及宝箱手稿物证、少年侦探团四名被害人的询问笔录、阿笠博士证言、抓捕现场取证材料、二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以及亲笔供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强盗罪相关事实
佐藤浩、田岛彻与现已死亡的第三人通谋,以暴行胁迫手段抢夺珠宝财物,强盗行为已经完成,财物脱离原占有,强盗罪既遂成立。后续赃物被第三名共犯私自转移,属于犯罪既遂之后财物处置问题,不影响强盗既遂的认定。二人长期逃亡,持藏宝图反复进山搜寻赃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追讨赃物行为。
二、监禁罪相关事实
两名被告人在深山山洞之内,将四名未满12周岁的少年侦探团成员封闭围困。现场木桥已经腐朽崩塌,对外通路断绝,手机无法通讯,救援难以抵达。即使被告人主观没有杀人伤害故意,该环境本身就对未成年人具备高度生命危险。
刑法上的监禁罪,成立要件是剥夺人的行动自由,不以施加暴行伤害、不以发生死伤结果为必要条件。只要使被害人无法脱离一定场所,即构成本罪既遂。
田岛彻全程积极参与尾随、封锁山洞、胁迫孩童,实行行为上不存在明显主次落差,不认可从犯的主张。二人属于监禁罪的共同正犯。
采信证据清单
1. 郊外山林、山洞现场勘验笔录,断桥损毁状况记录;
2. 历史珠宝抢劫事件的旧侦查卷宗档案;
3. 扣押物证:藏宝图、工藤优作小说手稿;
4. 少年侦探团四名被害人询问笔录;
5. 阿笠博士的证人证言;
6. 抓捕现场相关记录;
7. 二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236条》强盗罪:以暴行或者胁迫手段强取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上惩役 。
2. 《日本刑法第220条》监禁罪:监禁或者拘禁他人的,处三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
3. 《日本刑法第60条》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全部作为正犯处罚。
4.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5.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俱发,合并裁量刑罚。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佐藤浩:强盗罪、监禁罪成立;被告人田岛彻:强盗罪、监禁罪成立。
强盗罪部分:二人通谋实施珠宝抢劫,已经完成夺取财物,构成强盗既遂。赃物被第三人拿走,属于既遂之后事态,不能否定强盗既遂评价。
监禁罪部分:二人将多名未成年人封闭于孤立危险山洞,完全剥夺行动自由,成立监禁罪。虽然没有发生死伤结果,但被害人是低龄儿童,拘禁场所环境危险,该情节应当从重考量。
田岛彻积极参与全部现场实行行为,并非单纯随从,不认定从犯。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二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主要犯罪事实;
② 监禁行为客观并未造成少年侦探团人员受伤的实害结果。
从重情节
① 犯有重大强盗重罪,犯罪之后长期逃亡躲避国家追诉;
② 监禁对象均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 拘禁地点为深山封闭山洞,通路断绝,具备现实生命危险;
④ 为抢夺藏宝图而拘禁无辜孩童,动机恶劣。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没有伤害故意、没有实际伤害结果,本院已经在量刑予以斟酌,但不能免除监禁罪的罪责。田岛彻的从犯主张,因实行行为分担程度,不予采纳。检方求刑符合同类强盗+监禁案件的判例尺度。
判决主文
被告人佐藤浩,犯强盗罪,惩役9年;犯监禁罪,惩役2年。依据刑法45、47条数罪俱发,合并执行惩役10年。
被告人田岛彻,犯强盗罪,惩役8年;犯监禁罪,惩役2年。依据刑法45、47条数罪俱发,合并执行惩役9年。
本案扣押藏宝图予以没收;小说手稿发还权利人。
两名被告人各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14日,分别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人连带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10月22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杉浦隆史
审判员:长谷川奈绪
审判员:三上和彦
法庭书记官:森下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