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令和八年(わ)第3406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石井康裕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殿山十三,男,42岁,商事公司经营者,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9月10日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中岛启太(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妃英理、目暮十三警部、咖啡厅店长、店内多名顾客。侦查负责人:目暮十三警部。案件诡计由江户川柯南发现线索,引导民间律师妃英理完成推理。妃英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行使普通公民的现行犯私人逮捕权,使用格斗技制止被告人逃跑,随即等待警方到场接管人证物证,全部证据归入侦查卷宗。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冈本雄一、审判员:吉川智美、审判员:望月健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殿山十三杀人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殿山十三已婚,与被害人姬野弥生维持婚外情人关系。姬野弥生多次向被告人施压,要求被告人与原配妻子离婚,如若不从便公开二人不伦关系,意图毁坏被告人的家庭、社会声誉与事业。长期遭受要挟之下,被告人内心滋生杀害姬野弥生的杀人故意,约被害人前往城市咖啡厅进行谈判。
谈判破裂之后,被告人于咖啡厅公共卫生间外部过道,先用手扼压被害人颈部,后持刀具刺向被害人胸口造成致命伤害。在被害人尚未完全丧失生命体征的状态下,被告人凭借自身力量将被害人身体举起,经由厕所隔间门上方的空隙,将被害人抛掷进入已经预先反锁的隔间内部。被害人坠落落地的冲击力,将隔间门锁扣撞击闭合,制造出被害人在隔间内部遇害的密室假象。抛掷尸体过程中,被告人的右手无名指被刀刃割破,使用绷带缠绕伤口进行掩盖,门框上方遗留被告人的微量血迹,成为重要物证。
案发之后,咖啡厅内传来惨叫,现场人员发现隔间内的姬野弥生已经遇害。警方到场侦查,初期被密室表象迷惑。江户川柯南结合门框血迹、窗户无血迹、被告人手指绷带伤口等线索,引导妃英理完成完整推理,还原整套作案手法。被告人罪行被揭穿之后,情绪失控,当场试图挣脱在场人员约束逃跑;妃英理行使普通公民现行犯逮捕权利,实施必要限度内的实力压制,以过肩摔将被告人制服,等候警察到场接管。到案之后,面对完整证据链条,殿山十三供述全部作案动机、行凶过程。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扼颈之后持刀刺击被害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发生,造成姬野弥生死亡,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
2. 被告人刻意制造密室假象,混淆侦查方向,增加案件侦破难度;案件发生在人员众多的公共营业场所,社会影响恶劣,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3. 案件起因来源于被害人持续以曝光婚外情进行要挟,存在激化矛盾的背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情,具备坦白情节。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殿山十三供述
承认扼压、持刀刺杀姬野弥生,承认抛掷尸体伪造密室现场,案发后试图挣脱逃跑。供述长期被被害人逼迫离婚,威胁曝光私情,家庭事业濒临崩溃,谈判破裂之后情绪失控行凶。对被害人死亡表达悔意,愿意接受法庭裁判。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持续以泄露隐私、毁坏名誉进行胁迫,是诱发本次犯罪的直接诱因,请求法庭量刑充分予以考量;
2. 本案属于冲突过程当中的激情犯罪,并非经过长时间周密筹备的预谋杀人;伪造密室是作案之后临时为掩盖罪行采取的手段;
3. 被告人没有刑事前科,归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4. 现场逃跑属于情绪崩溃之下的应激反应,未对任何人实施暴力攻击,请求从轻评价。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咖啡厅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体鉴定报告、隔间门框血迹物证鉴定、被告人手指伤口以及绷带物证、刀具凶器鉴定、店内顾客证言、妃英理、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询问笔录、目暮十三侦查卷宗、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以及亲笔自白书,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矛盾发展事实
被告人殿山十三在已有婚姻的前提下,与被害人维持婚外情,被害人持续逼迫被告人离婚,以公开二人关系相要挟,该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予以确认。
但是,面对人格名誉层面的胁迫,被告人完全可以通过分居、民事调解、报警等合法途径化解纠纷。被害人的胁迫行为,属于民事层面的过错,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二、实行行为与罪名认定
1. 杀人行为:被告人先扼颈,再持刀刺击被害人胸口,该刺击属于致命伤害。虽行凶地点在隔间外部,之后抛掷被害人进入隔间,但是加害行为已经完成,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具备刑法上相当因果关系,杀人罪既遂。被告人抛掷尸体、制造密室,属于犯罪完成之后湮灭罪迹、误导侦查的行为。
2. 关于逃跑行为:被告人作案败露之后意图逃离现场,该行为是犯罪人本能的逃避追责举动。但实施制止行为的妃英理系普通民间律师,系依据刑诉法213条行使国民通用的现行犯私人逮捕权利,并非执行公务的公务员。因此,被告人反抗逃跑不满足公务执行妨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单独成立新罪名,该情节仅作为量刑从重因素予以评价。
3. 主观恶性评判:虽然作案并非数月以上长期筹划,但被告人行凶之后立刻实施抛掷尸体伪造密室的行为,反映出案发当时冷静的掩盖罪证的意识,不能完全归为纯粹无预谋的激情犯罪。案发公共场所,店内有大量普通民众,恶性应当酌情考量。
采信证据清单
1. 咖啡厅卫生间现场勘验笔录,隔间门锁、门框上方血迹提取记录;
2. 法医尸检报告,确认死因系胸部刀刺伤造成失血死亡,同时存在颈部扼压痕迹;
3. 被告人右手无名指伤口、绷带物证,DNA鉴定,门框血迹与被告人DNA同一;
4. 作案刀具凶器物证;
5. 妃英理、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咖啡厅店员、在场顾客全部证人笔录;
6. 抓捕现场相关证言,证实被告人当场试图逃跑、被妃英理制服经过;
7. 被告人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8. 能够证实二人婚外情、胁迫事实的相关间接证据。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3.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任何人,均可对现行犯实施逮捕(私人现行犯逮捕)。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殿山十三,杀人罪成立。
生命权是刑法最高保护的法益。婚外感情纠葛、名誉被胁迫,无论承受多大精神压力,都不允许以私力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在人员众多的咖啡厅实施杀人,事后制造密室,试图干扰侦查。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案件起因存在被害人持续胁迫的背景事实,对被告人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② 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前科;归案之后自始至终稳定供述,表达悔罪。
从重情节
①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
② 行凶完成之后刻意制造密室假象,意图迷惑侦查机关,逃避刑事追责;
③ 罪行被揭穿之后当场试图逃跑,逃避刑事追究。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存在胁迫的事实,本院量刑予以斟酌。但该事由仅属于量刑背景,不能抵消持刀杀人的重大罪责。辩护人提出属于激情犯罪的意见,本院部分采纳,但被告人作案之后立刻冷静布置密室,不能大幅度从轻。参考日本婚外情纠纷杀人同类判例尺度,检方求刑区间具备合理性。
判决主文
被告人殿山十三,犯杀人罪,判处惩役10年。
本案扣押作案刀具、绷带等物证予以没收。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羁押的18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殿山十三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9月16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冈本雄一
审判员:吉川智美
审判员:望月健吾
法庭书记官:吉田真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