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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3284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吉冈达也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巽壮平,男,41岁,执业律师,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8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小野贤一(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警部、广濑俊三、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巽家家政雇员。侦查负责人:目暮十三警部。案件诡计由江户川柯南破解,以沉睡的毛利小五郎形式完成推理,全部物证、人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加藤宗明、审判员:池本理惠、审判员:森田和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巽壮平杀人罪、尸体遗弃罪、伪造私文书及行使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巽壮平为执业律师,与其妻子巽和美婚姻关系破裂。巽和美掌握被告人执业过程中的不法证据,提出离婚,并向被告人索要两亿日元高额离婚补偿金,以曝光其执业黑料进行要挟。被告人不堪勒索,决意杀害巽和美,并计划伪造不在场证明,同时嫁祸给被害人的婚外情对象广濑俊三,以此逃脱刑事追责。

被告人事先预订自己办公室隔壁的酒店客房,欺骗巽和美来到该房间。随后委托毛利小五郎调查妻子婚外情,将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约至自己酒店办公室会谈。会谈期间,被告人接通隔壁房间内巽和美的电话,开启免提,让在场三人听见巽和美的声音,制造被害人此时身处自家住宅的假象。

谈话结束,毛利一行人离开酒店。被告人随即进入隔壁客房,徒手扼压巽和美颈部,致其窒息死亡。行凶完成后,被告人使用干洗收纳袋包裹尸体,通过酒店衣物输送管道,将尸体滑落至地下停车场,之后将尸体装入自己轿车后备箱,驾车返回自宅。回到家中,被告人将尸体摆放于家中浴室浴缸,伪造被害人在家遇害的现场。同时伪造书信,刻意布置线索,意图将杀人嫌疑转嫁广濑俊三。

案件初期侦查阶段,警方被不在场证明误导,一度将广濑俊三列为重点嫌疑人。江户川柯南发现两处关键物证:其一,通话录音背景内独有的缺音八音盒旋律,证实电话来自酒店隔壁客房而非被害人家中;其二,尸体、浴缸角落残留干洗袋的订书针碎屑。警方据此完整还原作案全过程,在确凿证据面前,被告人巽壮平供述全部犯罪计划与作案经过。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精心策划整套犯罪方案,利用证人制造不在场证明,扼颈杀害妻子巽和美,符合《日本刑法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

2. 杀人之后,将尸体经由酒店转运、搬运至自家住宅,属于尸体遗弃行为,符合《日本刑法190条》尸体遗弃罪。

3. 伪造可以指向广濑俊三的书面证据,并且放置案发现场供警方发现使用,构成《日本刑法155条》伪造私文书罪、同法158条行使伪造私文书罪。

4. 被告人身为执业律师,精通刑事诉讼、侦查逻辑,知法犯法,刻意设计诡计误导侦查、嫁祸无辜第三人,社会危害性显著升高,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5. 案件起因存在被害人勒索要挟的背景;被告人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综合日本同类律师犯罪、杀妻并嫁祸他人的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4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巽壮平供述

承认全部指控事实,承认杀害巽和美、转运尸体、伪造嫁祸书信。供述长期遭受妻子两亿日元的勒索威胁,自己律师事业、社会名誉面临毁灭,精神压力巨大,于是策划犯罪。对杀害妻子、陷害无辜的广濑俊三的行为表示悔恨,愿意接受法庭判处的刑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本案的犯罪诱因来源于被害人持续性的巨额勒索,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是激化矛盾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请求法庭予以考量;

2. 被告人属于激情与预谋交织,并非蓄谋已久的谋杀,是婚姻纠纷激化之下临时完善犯罪方案;

3.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之后没有抗拒侦查,完整供述全部细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4. 被告人从事律师多年,过往工作无刑事劣迹,人身危险性较低,请求从轻量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酒店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法医鉴定报告、衣物输送管道勘查记录、轿车后备箱物证勘验、干洗袋订书针物证鉴定、客房八音盒声音比对鉴定、通话录音、伪造书信物证、全部证人询问笔录、目暮十三完整侦查卷宗、被告人讯问录音以及亲笔自白书,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婚姻纠纷与勒索事实

被告人与被害人夫妻感情破裂,被害人掌握被告人执业不法材料,以公开为要挟索要两亿日元离婚补偿金,该节事实可以得到相关书证佐证。

但是,面对民事、人格权层面的勒索,被告人完全可以通过离婚诉讼、向律师协会投诉、报警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被害人的勒索行为,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嫁祸无辜第三人的正当理由,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二、实行行为与各罪名认定

1. 杀人行为:被告人将被害人诱至酒店客房,徒手扼压颈部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主观上清楚扼颈会造成死亡结果,积极追求死亡后果,杀人故意明确,杀人既遂。

2. 尸体遗弃行为:杀人之后,为伪造案发现场,使用收纳袋包裹尸体,借助酒店管道转运、汽车搬运尸体,属于移动、处置尸体的尸体遗弃行为。

3. 伪造并行使私文书:被告人故意伪造指向广濑俊三的书面证据,放置凶杀现场,意图误导警方将广濑认定为凶手。伪造文书之后故意提供给侦查机关,成立伪造私文书罪以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罪。

4. 主观恶性加重要素:被告人作为执业律师,系统学习刑事侦查、证据规则,刻意利用专业知识,设计不在场证明诡计,并且主动嫁祸无辜第三人,意图让没有实施犯罪的广濑俊三承担杀人的刑事追责,该情节应当从重评价。

三、辩护意见事实层面评价

被害人确实存在勒索行为,属于量刑时可以斟酌的背景事实,但不能抵消被告人多重犯罪行为的罪责。被告人整套流程包含诱骗被害人、制造虚假证人证言、杀人、转运尸体、伪造证据嫁祸他人,环节完整,属于有计划的预谋犯罪,不属于突发激情犯罪。

采信证据清单

1. 酒店办公室及隔壁客房现场勘验笔录;

2. 法医尸检报告,死因确认扼颈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与案件经过相互印证;

3. 酒店衣物输送管道、地下停车场勘验记录;

4. 轿车后备箱微量物证、干洗袋订书针碎屑物证鉴定;

5. 客房八音盒声音比对鉴定,电话录音音频资料;

6. 案发现场扣押的伪造嫁祸书信;

7.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酒店工作人员、广濑俊三全部证人笔录;

8. 被告人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9. 有关夫妻离婚、勒索的相关书证材料。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

2. 《日本刑法第190条》尸体遗弃罪:遗弃、损坏尸体,处三年以下惩役。

3. 《日本刑法第155条》伪造私文书罪:以行使为目的,伪造他人文书,处五年以下惩役。

4. 《日本刑法第158条》行使伪造私文书罪:行使伪造的私文书,与伪造行为同等处罚。

5.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6. 《日本刑法第45条》数罪并罚:数罪俱发,合并处罚。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巽壮平,杀人罪、尸体遗弃罪、伪造私文书罪、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全部成立。

生命权是刑法最高保护法益。即便身处婚姻纠纷、遭受勒索,公民也不得私自强行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作为法律职业从业者,本应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反而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策划犯罪,制造不在场证明掩盖罪行,并且刻意伪造证据嫁祸无辜第三人,意图让没有犯罪的人承受杀人重罪的追诉,主观恶性较大。

尸体遗弃、伪造文书行使属于杀人之后的后续行为,依照日本刑法数罪俱发规则,合并裁量刑罚。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案件起因存在被害人以曝光不法材料进行巨额勒索的冲突背景;

② 被告人无刑事前科,归案之后始终稳定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表达悔罪意愿。

从重情节

① 被告人为执业律师,通晓刑事侦查、证据规则,知法犯法,社会影响恶劣;

② 完整周密的预谋犯罪,多层诡计,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干扰侦查;

③ 蓄意伪造证据嫁祸无辜第三人,致使广濑俊三一度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无辜者遭受刑事调查的风险;

④ 犯罪行为链条长,先后实施诱骗、扼颈杀人、尸体转运、伪造证据等一系列行为。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存在勒索要挟的事实,本院在量刑时予以斟酌。但不能以此大幅减轻被告人罪责。参考日本判例,法律从业者犯杀亲案件,并且嫁祸第三人的情形,检方求刑区间符合判例尺度。

判决主文

被告人巽壮平,犯杀人罪,判处惩役13年;犯尸体遗弃罪,判处惩役1年;犯伪造私文书罪,判处惩役1年;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判处惩役1年。

依据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俱发,合并执行惩役14年。

本案扣押的伪造书信、涉案干洗袋物证予以没收。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羁押的21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巽壮平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8月30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加藤宗明

审判员:池本理惠

审判员:森田和树

法庭书记官:吉田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