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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3541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中村健太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高桥良一,男,22岁,大学生,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10月29日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山下和树(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兰、江户川柯南、铃木园子、铃木绫子、太田胜、角谷弘树。侦查负责人:目暮十三警部。

案件经过:被告人高桥良一为替自杀的恋人德本敦子复仇,诱骗池田知佳子至林间将其杀害,实施分尸损坏尸体;为灭口多次对毛利兰实施杀人行为未遂;切断电话线、砍断吊桥隔绝山庄对外联络;利用伪装肥胖、钢琴线道具制造窗外怪人假象掩盖罪行。柯南误射麻醉枪使铃木园子陷入昏睡,借由领结变声器以园子声音完成全部推理,被告人罪行败露后当场持刀企图自杀,被在场人员制止,警方后续抵达山庄将被告人逮捕归案,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北条诚、审判员:池内理沙、审判员:藤本浩纪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桥良一杀人罪、尸体损坏罪、杀人未遂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高桥良一与德本敦子为恋人关系,德本敦子创作剧本《天空色之国》。被害人池田知佳子剽窃该剧本参赛并斩获大奖,获取名誉与经济利益,德本敦子申诉无门,绝望上吊自杀。被告人满怀怨恨,决意杀害池田知佳子为恋人复仇。

被告人事先使用棉袄、填充物伪装成体态肥胖的模样,以此为作案条件。在铃木家山间别墅举行大学电影社团聚会期间,被告人诱骗池田知佳子前往别墅外的山林,持斧头将池田知佳子杀害,并且对尸体实施分尸,割下死者头颅。之后将死者头颅藏匿于伪装肥胖的宽松毛衣之内,混在其余聚会人员中间带回别墅。

为制造诡异犯罪假象、掩盖自身作案事实,被告人制作绷带怪人造型假人,将死者头颅绑定假人之上,使用钢琴线悬挂于别墅楼房外侧;引诱屋内众人看向窗户,剪断钢琴线,假人携头颅从窗口掠过,制造“绷带怪人抱着被害人从屋外飞过”的虚假目击效果,事后回收头颅隐匿处置。以上分尸、切割、移动头颅一系列行为,对尸体造成物理性损毁。

被告人在作案之前,被毛利兰偶然推门撞见自己脱去伪装填充物,小兰窥见其身材的秘密。被告人唯恐秘密泄露罪行败露,决意杀害毛利兰灭口。雨夜山林之中,被告人伪装绷带怪人持斧头袭击毛利兰,因江户川柯南及时赶到而未能得逞;后续又破窗潜入卧室袭击二人,再度未遂;停电期间又一次实施袭击,被毛利兰空手道躲避,三次杀人行为均未造成死亡结果。

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剪断别墅电话线、砍断唯一对外通行吊桥,使山庄众人彻底与外界隔绝,无法报警求救,制造封闭犯罪环境。

罪行被当众揭穿之后,被告人情绪崩溃,当场拿出刀具企图自杀,被在场人员及时制止,之后被警方逮捕归案。到案之后,被告人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以复仇为动机,持斧头杀害池田知佳子,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犯罪既遂。

2. 杀人完成之后,被告人切割尸体、割取头颅、搬运、利用头颅布置犯罪诡计,对尸体实施物理破坏,成立《日本刑法第190条》尸体损坏罪。杀人罪与尸体损坏罪属于合并罪,数罪并罚处理,不因杀人行为当然吸收毁坏尸体行为。

3. 被告人出于灭口目的,先后三次着手实施杀害毛利兰的行为,因外部障碍未能造成死亡结果,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203条》杀人未遂罪,未遂犯予以处罚。

4. 从重处罚情节:①预谋复仇犯罪,诡计周密残忍,实施分尸行为,反伦理恶性极大;②三次针对无辜被害人实施杀人未遂;③切断通讯、破坏吊桥制造封闭隔绝环境,置多名无关人员于危险处境;④犯罪发生在居住别墅内,对在场多人造成巨大精神恐惧。

5. 从轻情节: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动机与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杀人未遂并未造成毛利兰人身死亡或重伤结果。

结合日本同类复仇杀人、尸体损坏、杀人未遂并犯的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8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高桥良一供述

承认杀害池田知佳子,承认切割尸体、割取头颅布置诡计,承认多次袭击毛利兰意图灭口,承认切断电话线、砍断吊桥。供述恋人敦子遭受剽窃之后绝望自杀,内心悲愤,被复仇情绪支配才犯下罪行。自己并无享受施暴的心态,案发之后精神处于极度痛苦状态,罪行败露之后企图自杀,对被害人家属怀有愧疚,请求法庭予以宽大处置。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本案犯罪根源来自被害人池田知佳子剽窃剧本,造成被告人恋人德本敦子自杀,被害人存在重大伦理过错,是诱发全部犯罪的根源,请求量刑充分考量该背景。

2. 尸体损坏行为,是为完成犯罪诡计、掩盖罪行的附随行为,期待可能性低下,请求对尸体损坏罪从轻评价。

3. 针对毛利兰的杀人未遂,属于犯罪人为掩盖已经犯下重罪的应激举动,主观恶性相较于原始杀人有所降低,且未造成实害后果,请求减轻。

4. 被告人无既往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真诚悔罪,案发后即企图自我了结,人身危险性相对有限,恳请法庭降低宣告刑期。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别墅及山林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体鉴定报告、斧头凶器、钢琴线、伪装用棉袄填充物物证、在场全部证人询问笔录、抓捕现场记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以及亲笔自白书,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杀人罪事实

被告人因恋人遭受剧本剽窃之后自杀,提前构思整套犯罪方案,利用伪装肥胖的条件,诱骗被害人前往山林,持斧头实施杀害行为,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暴行具备刑法上相当因果关系,杀人罪既遂成立。被害人剽窃剧本的行为属于民事、伦理层面过错,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不能阻却杀人行为的违法性。

二、尸体损坏罪事实

杀人既遂之后,被告人切割尸体取下头颅,将头颅藏匿、搬运,作为道具布置犯罪诡计。该分尸、损毁尸体的行为,不属于杀人行为必然衍生结果,独立满足尸体损坏罪构成要件,应当独立评价,与杀人罪作为合并罪处理。辩护人提出期待可能性降低的意见,本院予以部分斟酌,但不足以免除本罪罪责。

三、杀人未遂罪事实

被告人清楚毛利兰掌握自己伪装身材的秘密,为防止罪行暴露,先后三次主动着手实施剥夺毛利兰生命的行为。每次均因为外部客观障碍(柯南介入、小兰格斗反抗等)未能实现死亡结果,属于实行终了以外的杀人未遂,依照刑法203条予以处罚。

四、其他量刑关联事实

被告人主动破坏吊桥、剪断电话线,刻意制造封闭隔绝环境,令别墅内多名无关人员陷入孤立无援的危险处境,加重案件危险程度。被告人被揭穿罪行之后企图自杀,属于事后自我处置,不能等同于自首或者悔罪的重大减轻情节。

采信证据清单

1. 铃木家山间别墅、案发现场山林勘验笔录,吊桥损毁、电话线被剪断现场记录;

2. 法医尸检鉴定报告,确认池田知佳子死因,同时确认尸体存在人为切割损毁痕迹;

3. 扣押物证:行凶斧头、作案钢琴线、伪装肥胖使用的棉袄填充物;

4. 毛利兰、江户川柯南、铃木园子、铃木绫子、太田胜、角谷弘树全部证人询问笔录;

5. 抓捕现场笔录,记录被告人持刀企图自杀被制止的经过;

6.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

7. 剧本相关资料,佐证德本敦子剧本被剽窃的背景事实。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90条》尸体损坏等:损坏、遗弃或者领得尸体、遗骨、遗发以及棺内所藏之物的,处三年以下惩役。

3. 《日本刑法第203条》未遂犯: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二条之罪的未遂,予以处罚。

4.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5.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俱发,合并裁量刑罚。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高桥良一,杀人罪、尸体损坏罪、杀人未遂罪全部成立。

生命法益受到刑法绝对保护。即便恋人遭受重大伤害,私人复仇不被法律允许。被告人预谋实施杀人,作案手段残忍,杀人之后分尸损毁尸体,利用尸体部分布置犯罪诡计,伦理恶性极高。为保守秘密,三次针对无辜的毛利兰实施灭口,成立杀人未遂。尸体损坏并非杀人行为必然衍生,独立构罪,三罪按照合并罪规则予以量刑。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对犯罪经过完整供述;

② 杀人未遂并未造成毛利兰死亡或者重伤的实害结果;

③ 案件存在被害人剽窃剧本引发悲剧的背景缘由,量刑予以斟酌。

从重情节

① 属于有计划的预谋犯罪,作案手段残忍,实施分尸损毁尸体行为;

② 三次针对无辜第三人实施杀人灭口,主观恶性深重;

③ 故意切断通讯、毁坏吊桥,制造封闭危险环境,将多名无关人员置于险境;

④ 犯罪手法设计精密,刻意制造诡异假象,扰乱侦查。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池田知佳子剽窃剧本在伦理上值得非难,但不属于刑法上能够大幅减轻刑罚的被害人过错。尸体损坏行为虽服务于掩盖罪行,仍然具备可罚性。杀人未遂没有造成实害,已经在量刑予以考量,但不能过度减轻。检方求刑符合日本同类复仇杀人、尸体损坏、多次杀人未遂案件的判例尺度。

判决主文

被告人高桥良一,犯杀人罪,惩役14年;犯尸体损坏罪,惩役2年;犯杀人未遂罪,惩役4年。

依据刑法45条、47条数罪俱发,合并执行惩役17年。

本案扣押行凶斧头、钢琴线、伪装填充物予以没收。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21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高桥良一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11月04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北条诚

审判员:池内理沙

审判员:藤本浩纪

法庭书记官:松本美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