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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3019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杉本隆治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花井亚希子,女,27岁,企业秘书,日本国籍,无前科。令和八年7月22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田中惠(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毛利兰、毛利小五郎、目暮十三警部、武居胜彦、武居直子。侦查负责人:目暮十三警部。

案件关键线索由江户川柯南搜集,在废弃仓库阻止被告人实施纵火行为,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全部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资料、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森川健、审判员:平野美咲、审判员:岩崎和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花井亚希子身代金目的略取诱拐罪、非现住建造物等放火未遂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花井亚希子之父早年经营企业,遭到武居胜彦使用不正当商业手段挤压吞并,父母绝望自杀。花井亚希子将全部怨恨归于武居胜彦,隐姓埋名入职武居胜彦公司担任秘书,长期筹划报复。

被告人以勒索赎金、逼迫武居胜彦体会丧女痛苦为目的,诱拐武居胜彦之女武居直子,将直子秘密安置于废弃仓库,限制其人身自由。随后向武居胜彦索要5000万日元赎金,策划水上金蝉脱壳诡计。

海边码头赎金交易阶段,被告人自身乔装假扮武居直子搭乘货车,察觉警方埋伏后,驾车冲出护栏坠入海中。依靠事先准备的潜水装备破窗脱离,搭乘快艇逃离现场,制造人质随车辆坠海身亡的假象,误导侦查机关。

武居胜彦赶赴交易现场,其事先并未准备足额现金,仅使用报纸与少量零钱伪造赎金。被告人知晓此事后复仇情绪激化,携带汽油前往关押武居直子的废弃仓库,意图泼洒汽油焚烧武居胜彦。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准备、倾倒汽油等前置行为,即将点火之际,江户川柯南及时赶到劝阻。被告人最终主动放弃纵火,没有点燃火源,随后被赶到现场的警方逮捕归案。

武居直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人身安全未受侵害,全程无受伤情况。

公诉法律主张

1. 身代金目的略取诱拐罪(既遂)

被告人以利用武居胜彦担忧女儿安危、交付赎金为目的,控制武居直子人身自由,成立《日本刑法第225条之2》身代金目的略取诱拐罪。本罪法定刑为无期或者三年以上惩役。

2. 非现住建造物等放火未遂罪

被告人计划在废弃仓库纵火加害武居胜彦,已经着手实施相关准备行为,因柯南介入、自身主动放弃点燃火源,成立《日本刑法第109条》非现住建造物等放火未遂罪。

两罪相互独立,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检方量刑意见:被告人存在重大犯罪诱因;人质全程平安,未造成人身伤害;放火行为最终主动中止,未引发火灾;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综合同类判例,请求判处惩役6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花井亚希子供述

承认诱拐武居直子、索要赎金、策划货车坠海伪装人质死亡全部事实。供述多年无法释怀父母被逼自杀的遭遇,策划绑架只为让武居胜彦品尝失去至亲的痛苦,并无伤害武居直子的想法,全程妥善安置直子。

目睹武居胜彦连赎金都刻意造假,内心彻底绝望,打算纵火报复。在柯南劝说之下醒悟,主动放弃点火,不愿再制造新的惨剧。归案之后深刻反省,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犯罪根源源于被害人武居胜彦不正当商业行为造成家破人亡,存在重大过错;

2. 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伤害人质武居直子,充分保障其人身安全;

3. 放火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自主放弃犯罪,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 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海边码头勘验笔录、废弃仓库现场勘查记录、潜水器具、汽油容器物证、车辆打捞记录、全部在场人员询问笔录、江户川柯南证言、目暮十三侦查卷宗、被告人讯问录音以及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

一、身代金目的略取诱拐事实

被告人花井亚希子出于复仇目的,拘禁武居直子,以此要挟武居胜彦交付5000万日元赎金,略取诱拐行为完成,犯罪既遂。被告人在拘禁期间没有对武居直子实施暴力、恐吓,直子身体未遭受任何损伤。货车坠海诡计是为干扰警方侦查、强化武居胜彦恐慌情绪所设计。

二、放火未遂、犯罪中止事实

被告人携带汽油前往废弃仓库,意图纵火。在能够继续完成点火行为的前提下,经他人劝说自主放弃纵火,没有点燃汽油,火灾结果没有发生,符合犯罪中止要件。依据日本刑法第43条,犯罪中止可以减轻刑罚。

法理辨析

1. 身代金目的略取诱拐罪属于目的犯,只要完成人身控制、具备勒索赎金目的即既遂,赎金是否实际到手不影响罪名成立;

2. 被告人绑架初衷是复仇,并非贪图钱财,该动机作为量刑考量要素;

3. 犯罪中止与未遂存在本质区分,本案被告人拥有随时完成纵火的条件,主动停止犯罪,不属于意志以外原因被迫放弃。

采信证据清单

1. 码头坠海车辆勘验资料、潜水装备物证;

2. 废弃仓库现场记录、汽油塑料容器物证;

3. 武居直子、武居胜彦、毛利兰、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证人笔录;

4. 海域搜查记录、快艇目击证人证言;

5. 目暮十三警部完整侦查卷宗;

6. 花井亚希子讯问录音、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225条之2第一项》身代金目的略取诱拐罪:无期或者三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09条第一项》非现住建造物等放火罪;未遂犯予以处罚;

3. 《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中止犯规定:中止犯罪的,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4.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并罚规则;

5.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1. 花井亚希子:身代金目的略取诱拐罪既遂、非现住建造物等放火中止,两罪成立,数罪并罚。

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即便武居胜彦过往存在民事上不正当商业行为,任何人无权通过绑架他人子女的私力方式实施报复,私刑不为法律所容许。被告人控制未成年人武居直子人身自由,以此勒索赎金,绑架罪名成立。

被告人着手实施放火行为之后,自主放弃点火,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案件起因源于武居胜彦过往不当商业行为引发被告人家庭悲剧,被害人存在重大诱因;

② 人质武居直子全程未遭受虐待、暴力,人身未受伤害;

③ 放火阶段成立犯罪中止,主动阻止火灾发生,避免重大公共危险;

④ 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归案后自始至终稳定供述,真诚悔罪。

从重情节

① 绑架对象为未成年女性,社会危害性较高;

② 精心策划水上金蝉脱壳诡计,布局缜密,刻意误导警方侦查,险些造成侦查方向重大偏差;

③ 绑架之后再起纵火犯意,先后实施两项重大刑事犯罪。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人质平安、放火成立犯罪中止、坦白悔罪等意见本院全部予以采纳。但绑架未成年人勒索赎金属于日本刑事司法重点打击犯罪,不能过度减轻处罚。参考同类绑架人质未伤人、存在犯罪中止的判例尺度,检方求刑区间具备合理性,本院适度调整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花井亚希子

1. 犯身代金目的略取诱拐罪,判处惩役5年;

2. 犯非现住建造物等放火中止罪,判处惩役1年6个月;

依据数罪并罚规定,合并执行惩役5年6个月。

本案扣押潜水器具、汽油容器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羁押的17日,全部计入刑期。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花井亚希子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7月30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森川健

审判员:平野美咲

审判员:岩崎和真

法庭书记官:久保玲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