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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2947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吉川达哉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一

汤田等,男,39岁,无固定职业,日本国籍,此前因保险金杀人罪被判处惩役,服刑期间脱逃。令和八年7月8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小野健太(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人二

橘真夜,女,28岁,职业杀手,日本国籍,无前科。令和八年7月8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松本理沙(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毛利兰、毛利小五郎、目暮十三警部。侦查负责人:目暮十三警部。

案件关键险情由江户川柯南及时阻止,避免杀人既遂,全部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资料、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北川宗明、审判员:池田悠、审判员:藤木晴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汤田等加重逃走罪、杀人未遂罪(共谋共同正犯);被告人橘真夜杀人未遂罪(实行正犯)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汤田等早年实施保险金杀人犯罪,被判处刑罚,在监狱服刑期间脱逃,构成加重逃走罪。脱逃之后,汤田等心怀怨恨,扬言报复当年侦破案件的毛利小五郎。汤田等寻获职业杀手橘真夜,双方达成合意,约定支付高额报酬,委托橘真夜前往米花地区刺杀毛利小五郎,二人形成杀人共谋。

橘真夜接受暗杀委托后,搭乘巴士前往预定地点准备执行刺杀任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头部撞击引发逆行性失忆,暂时丧失记忆,遗忘刺杀委托与自身杀手身份。柯南、毛利兰、毛利小五郎在天桥发现昏迷的橘真夜,将其送往医院并予以照料。

共处期间,橘真夜数次遭遇车辆冲撞、高空坠物等危险。随着记忆碎片不断恢复,橘真夜完整回忆暗杀约定,但并未放弃杀人计划,选择继续伪装失忆,伺机完成刺杀任务。

众人依据橘真夜随身携带圣经暗号前往废弃大楼。汤田等抵达现场,意图亲自出手加害毛利小五郎;橘真夜借机支开毛利兰与柯南,单独将毛利小五郎控制,使用钢丝布置绞杀装置,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千钧一发之际,江户川柯南及时折返,使用脚力增强鞋射出棒球击中橘真夜,迫使橘真夜放弃行凶,杀人行为未能得逞。随后警方赶到现场,汤田等、橘真夜一并被逮捕归案。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汤田等

① 服刑期间脱逃,未使用暴力,但属于既决犯擅自逃离拘禁设施,成立《日本刑法第97条》单纯逃走罪;

② 以重金雇佣橘真夜刺杀毛利小五郎,双方形成杀人共谋,橘真夜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未遂,汤田等成立杀人未遂罪(共谋共同正犯);

两罪独立,依法数罪并罚。

检方求刑:逃走罪惩役1年4个月;杀人未遂罪惩役7年;合并执行惩役7年6个月。

2. 被告人橘真夜

接受暗杀委托,在记忆恢复之后,主动着手实施剥夺毛利小五郎生命的行为,因柯南介入这一意志以外因素未能既遂,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第203条》杀人未遂罪(实行正犯)。

量刑考量:橘真夜曾阶段性丧失记忆,失忆期间无杀人故意;恢复记忆后主动选择继续执行暗杀计划。检方求刑:惩役6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汤田等供述

承认服刑期间逃离监狱,并且找到橘真夜,出资雇佣对方刺杀毛利小五郎。供述当年案件致使自己身陷牢狱,内心积怨,想要报复小五郎。辩称原本打算自己动手,雇佣杀手只是备选方案;归案后知晓罪行严重,愿意接受处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汤田等并未抵达现场直接动手,杀人实行行为由橘真夜实施;本案杀人未遂,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长期心怀愤懑有情感诱因,请求酌情降低刑期。

被告人橘真夜供述

承认自身职业为杀手,接受汤田等委托前去刺杀毛利小五郎,途中遭遇车祸失忆。恢复记忆之后,想要完成委托获取酬金,因此假装失忆伺机行凶。承认在废弃大楼已经控制毛利小五郎,准备使用钢丝实施绞杀,被柯南阻拦未能成功。内心清楚行为违法,归案后表示悔意。

辩护人辩护意见:橘真夜存在长时间失忆阶段,失忆期间完全不具备杀人故意;犯罪过程不存在事前预谋暴力折磨被害人,无加重情节;行凶被及时制止,无人受伤,请求法庭从轻量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废弃大楼现场勘验笔录、钢丝物证、交通事故记录、在场人员询问笔录、江户川柯南证言、目暮十三侦查卷宗、两名被告人讯问录音与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

一、汤田等逃走事实

汤田等因刑事判决被依法拘禁,服刑期间脱离拘禁设施,满足单纯逃走罪构成要件。脱逃之后持续筹划报复毛利小五郎。

二、杀人共谋与实行事实

汤田等与橘真夜事前达成合意,汤田支付报酬,橘真夜负责实施暗杀,杀人共谋有效成立。

橘真夜在前往行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暂时性丧失记忆,该阶段杀人犯意暂时消失。待记忆完全恢复后,橘真夜自主决定继续履行暗杀约定,着手实施绞杀行为。因柯南介入,杀人未能既遂。

法理重点辨析:

1. 虽然橘真夜中途失忆,但恢复记忆后再次确认杀人意图、着手实行,不阻却犯罪成立;

2. 汤田等作为共谋者,即便不在现场实施杀人动作,依据日本判例确立的共谋共同正犯规则,同样对杀人未遂结果承担正犯责任;

3. 杀人未遂属于法定减轻事由(刑法第43条),法院量刑时予以考量。

采信证据清单

1. 废弃大楼现场勘验记录、钢丝作案工具物证;

2. 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疗记录,证实橘真夜外伤性失忆;

3.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等人证人笔录;

4. 监狱服刑档案,证实汤田等脱逃事实;

5. 目暮十三警部完整侦查卷宗;

6. 汤田等、橘真夜讯问录音、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97条》单纯逃走罪:受裁判执行拘禁者脱逃,处3年以下惩役;

2. 《日本刑法第60条》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全部以正犯论处;

3.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4. 《日本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予以处罚;

5. 《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可以减轻刑罚;

6.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并罚规则。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1. 汤田等:单纯逃走罪、杀人未遂罪,两罪成立,数罪并罚。

汤田等非法逃离服刑场所,破坏刑罚执行秩序;主动出资雇佣杀手蓄意剥夺他人生命,形成共谋。虽然没有亲手实施绞杀行为,但属于共谋共同正犯,应当对杀人未遂承担全部正犯责任。

2. 橘真夜:杀人未遂罪成立。

橘真夜恢复记忆后,主动选择继续执行暗杀计划,主动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暂时性失忆仅能证明某一段时期无犯意,不能免除恢复记忆之后自主选择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汤田等量刑情节

从轻情节:

① 杀人行为未遂,无人身损害结果;

②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从重情节:

① 本身为重刑服刑人员,脱逃之后继续策划重大暴力犯罪;

② 以金钱雇佣杀手实施暗杀,属于典型买凶杀人,恶性较高。

橘真夜量刑情节

从轻情节:

① 交通事故导致长时间失忆,客观延缓犯罪进程;

② 杀人未遂,未造成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

③ 不存在虐待、长时间折磨被害人情节;

④ 初犯,归案后真诚悔罪。

从重情节:

① 职业杀手身份,以剥夺他人生命作为牟利手段;

② 恢复记忆后刻意伪装失忆,蓄意布局伺机行凶。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杀人未遂、无人员伤亡、阶段性失忆等从轻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但买凶杀人、职业杀手牟利杀人属于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不能大幅度减轻处罚。结合日本同类雇佣杀人未遂判例尺度,检方求刑区间合理。

判决主文

被告人汤田等

1. 犯单纯逃走罪,判处惩役1年2个月;

2. 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7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7年2个月。

被告人橘真夜

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5年6个月。

本案扣押钢丝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两名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已经羁押的17日,全部计入各自刑期。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人共同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7月18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北川宗明

审判员:池田悠

审判员:藤木晴香

法庭书记官:青木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