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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3086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长谷川健一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坂口正义,男,42岁,执业律师,日本国籍,无前科。令和八年7月29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山内达雄(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毛利兰、毛利小五郎、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杉田早苗。侦查负责人:目暮十三警部。

案件诡计由江户川柯南识破,警方通过现场实验还原犯罪全过程,全部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资料、训练记录、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濑户弘树、审判员:田村真由、审判员:浅野拓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坂口正义杀人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坂口正义之子坂口正人多年在校长期遭受前原刚霸凌,不堪精神折磨上吊自杀。前原刚在葬礼假意致歉,多年后重新搬至被告人住宅附近。坂口正义目睹前原刚依旧欺凌路人、抢夺财物,毫无悔改之意,长久怨恨滋生杀人意图。

被告人利用自家饲养的德国牧羊犬约翰,策划依托条件反射机制实施远程杀人。连续三个月,每周周日前往郊外对约翰开展系统性训练,建立三层连锁触发指令:电话铃声响起→九点整点落地钟鸣响→被告人说出“约翰,你好吗”。当三组信号依次出现,约翰便会主动向前猛扑袭击面前站立之人。

坂口正义以出差为名前往伊豆,制造完整不在场证明。案发当晚,前原刚受托暂住坂口家中照看约翰。晚间九时整,被告人自伊豆远程拨打住宅座机,前原刚拿起听筒接听;客厅座钟准时敲响,被告人在电话内说出预设指令。触发条件全部达成,约翰依照长期训练形成的反射本能猛扑前原刚。前原刚受冲击向后滚落楼梯,脊椎断裂,当场死亡。

案发初期,外界普遍认定系犬只突发发狂致人意外身亡。江户川柯南察觉多处疑点,推理出远程驯狗杀人诡计。警方开展现场侦查与模拟实验,完整重现袭击流程。被告人心理防线崩溃,如实供述全部预谋、训练、远程操纵行凶的事实。

公诉法律主张

日本刑法通说认为,动物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意思能力,可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被告人以约翰作为实行工具,通过长期训练设置条件反射,远距离操控犬只袭击被害人,主观具有明确杀人故意,客观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间接正犯)。

被告人属于长期周密预谋的预谋杀人;犯罪手段隐蔽,借助动物制造意外假象,试图规避刑事追责。考量案件起因存在被害人长期霸凌引发少年自杀的背景;归案后坦白全部罪行。检方求刑:惩役11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坂口正义供述

承认长期训练约翰、远程打电话触发袭击,致使前原刚坠楼身亡。供述无法放下儿子正人遭受霸凌自杀的伤痛,目睹前原刚毫无悔意,一心想要为儿子复仇。原本温顺的约翰是儿子生前喜爱的宠物,事后意识到利用爱犬实施复仇,违背儿子意愿,内心充满悔恨,愿意接受法院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案件根源在于被害人前原刚长期校园霸凌,直接导致被告人之子自杀,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属于诱发犯罪关键诱因;

2. 被告人多年承受丧子痛苦,情绪持续压抑,犯罪与普通蓄意谋财杀人存在本质区别;

3. 被告人无虐待被害人、反复施暴等加重情节;归案后自始至终稳定供述,真诚悔罪;

4. 约翰本身性情温顺,若无条件反射指令不会主动伤人,请求法庭酌情从轻量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坂口住宅现场勘验笔录、楼梯痕迹物证、郊外训练地点调查记录、伊豆住宿证明、通话记录、警方模拟实验报告、全部在场人员询问笔录、江户川柯南证言、目暮十三侦查卷宗、被告人讯问录音与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

一、犯罪动机与事前预谋事实

前原刚实施校园霸凌,致使坂口正人自杀身亡。多年之后前原刚重回本地,被告人目睹其依旧横行霸道,复仇决意形成。被告人耗费三个月系统性训练犬只,精心设计多层触发机关,预谋借助动物掩盖罪行,制造意外事故假象。

二、远程操纵犬只致人死亡事实

被告人身处异地,通过电话、座钟、语音指令三层条件刺激,激活约翰的攻击反射。约翰扑击行为直接导致前原刚失衡坠落楼梯死亡。被告人完整支配因果流程,犬只约翰属于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工具。

法理辨析:

日本刑法理论中,利用动物实施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动物不具备责任能力,行为人支配动物行为引发死亡结果,应当直接认定为杀人罪正犯。本案不属于过失致死,被告人自始至终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杀人故意清晰完整。

三、事后处置相关事实

案件侦破后,相关部门评估约翰危险性,确认只有在特定指令组合下才会发动攻击,日常状态温顺,最终决定不予安乐死,交由被告人亲属收养。

采信证据清单

1. 坂口住宅楼梯现场勘验记录、人体损伤鉴定报告,确认死因系坠落造成脊椎断裂;

2. 通话清单、伊豆酒店入住凭证,证实被告人案发时段身处异地;

3. 警方现场模拟实验录像,验证条件反射袭击诡计具备可行性;

4. 杉田早苗、毛利一家、少年侦探团证人询问笔录;

5. 坂口正人当年自杀案件相关档案,佐证案件起因;

6. 目暮十三警部完整侦查卷宗;

7. 坂口正义讯问录音、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

3. 刑法总论间接正犯法理:利用无意思能力之动物作为工具实施犯罪,利用者承担正犯责任。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坂口正义 杀人罪成立。

人的生命权受法律最高保护。即便被害人存在校园霸凌、致使被告人亲属自杀的重大过往过错,私力复仇不被法律认可,任何人无权自行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精心设计极具隐蔽性的犯罪手法,利用宠物犬制造意外假象,远程操控完成杀人,犯罪构成完整。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犯罪诱因特殊,被害人早年霸凌行为直接导致被告人之子自杀,存在重大被害过错;

② 被告人归案后全程坦白,深刻反省,真诚悔罪;

③ 不存在长时间折磨被害人、残忍施暴等恶劣手段。

从重情节

① 属于长期策划的预谋犯罪,耗时数月训练犬只,犯罪计划缜密;

② 犯罪手段隐蔽,刻意伪装成动物发狂意外,试图逃避刑事侦查;

③ 利用无辜宠物实施复仇,将动物当作杀人工具,犯罪形态特殊。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坦白悔罪等从轻理由,本院予以充分考量。但是预先筹划远程杀人、刻意伪造意外现场,社会危害性较高。结合日本同类复仇预谋杀人案件判例尺度,检方求刑区间合理,本院酌情微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坂口正义,犯杀人罪,判处惩役10年。

本案相关书证、侦查实验记录留存归档;无扣押作案器具。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羁押的18日,全部计入刑期。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坂口正义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8月5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濑户弘树

审判员:田村真由

审判员:浅野拓真

法庭书记官:松本莉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