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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2653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山口隆司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一

昭夫,男,25岁,无固定职业,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案发当日被警方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吉川健(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人二

昭夫之母,女,52岁,无业,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与昭夫同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松本惠(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毛利兰、毛利小五郎、目暮十三警部;侦查负责人:目暮十三警部。

案件线索由少年侦探团发现,江户川柯南梳理全部疑点,完整还原五年前尘封命案,相关证言全部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久保田淳、审判员:平井玲香、审判员:田岛勇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昭夫杀人罪,被告人昭夫之母藏匿犯人罪、非法拘禁罪、杀人未遂罪一案。检察官出庭公诉,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五年前,昭夫第三次大学联考落榜,遭到父亲严厉斥责羞辱,双方爆发激烈争吵。情绪失控的昭夫拿起青铜烛台击打父亲头部,致使父亲当场死亡。案发后昭夫内心愧疚,计划前往警署自首,承担刑事责任。

昭夫之母无法接受儿子因杀人长期服刑,为帮助昭夫规避刑事追责,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对外伪造入室抢劫杀人现场,向警方谎称凶手不明;刻意制造洋馆闹鬼传闻,利用灵异流言隔绝周边居民,防止外人闯入;在别墅地下室设置铁笼,将亲生儿子昭夫长期囚禁于地下室,意图持续藏匿直至杀人罪公诉时效届满,使昭夫免于追诉。五年间母子二人隐秘生活在这座被世人称作“鬼屋”的别墅之中。

令和八年6月17日夜间,吉田步美邀约少年侦探团前往传闻中的鬼屋探险。少年侦探团私自潜入别墅内探查,光彦、元太先后发现地下室秘密。昭夫之母发现孩童闯入,担心五年前的命案真相败露,使用药物迷晕光彦、元太,后持菜刀袭击柯南、步美,意图灭口。危急时刻,昭夫大声阻拦母亲,劝说其停止继续犯罪。柯南使用阿笠博士新研发的伸缩吊带撬开地下室铁门,控制现场。随后母子二人被赶到的警方逮捕。

公诉罪名认定

1. 被告人昭夫:《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争执中持烛台击打父亲头部,主观存在杀人故意,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2. 被告人昭夫之母

① 《日本刑法第103条》藏匿犯人罪:藏匿已经犯下杀人重罪的昭夫,帮助其逃避侦查;

② 《日本刑法第220条》非法拘禁罪:五年间持续将昭夫关押在地下室铁笼,长期剥夺人身自由;

③ 《日本刑法第199条、203条》杀人未遂罪:为掩盖罪行持菜刀袭击未成年人,意图杀害柯南、步美灭口,因昭夫及时阻止未能得逞。

检察官意见:昭夫属于激情杀人,事后具备自首意愿;昭夫之母出于畸形母爱犯罪,主观恶性区别于普通恶性罪犯。结合全案情节,请求法庭酌情量刑。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昭夫供述

承认五年前失手杀害父亲全部事实。陈述事发之后立刻想要自首,却被母亲囚禁。五年间长期被关押在阴暗地下室,精神持续承受煎熬,始终期盼能够坦白罪行赎罪。对于父亲离世深感悔恨,自愿接受法律处罚。

辩护人意见:本案属于激情犯罪,事先无杀人预谋;被害人言语刺激是冲突导火索;昭夫案发后具备主动自首意图,因母亲拘禁无法实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昭夫之母供述

承认藏匿儿子、长期囚禁昭夫、伪造凶案现场、制造灵异传闻,以及持刀袭击孩童的全部行为。供述无法承受唯一儿子入狱服刑,一心等待追诉时效到期,自以为可以保护昭夫。承认情绪失控想要杀死闯入的少年,得知行为后果后深感绝望与后悔。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动机源于母爱,不存在谋求私利;长期囚禁行为初衷是庇护儿子,并非恶意加害;持刀行凶系突发情绪失控,主动停止攻击;依据刑法第105条亲属特例,请求对藏匿犯人罪酌情宽大处理。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别墅现场勘验笔录、地下室铁笼物证、尸体法医学鉴定、烛台凶器痕迹检验、少年侦探团询问笔录、江户川柯南证言、被告人母子讯问录音、亲笔供述等全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

1. 杀人事实

昭夫与父亲因升学问题争吵,情绪失控持青铜烛台击打被害人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杀人罪既遂成立。昭夫案发后具有自首想法,但被母亲限制自由,客观无法投案。

2. 藏匿犯人、非法拘禁事实

昭夫之母清理现场、伪造抢劫假象,对外隐瞒真相;建造地下室牢笼,连续五年剥夺昭夫人身自由。囚禁行为持续时间漫长,严重侵害昭夫人身自由权。

依据案发时生效法律,杀人罪公诉时效十五年,被告人长期监禁昭夫的目的即为等待时效完成。

3. 杀人未遂事实

少年侦探团闯入别墅,昭夫之母惧怕秘密曝光,持菜刀追杀未成年人,具有明确杀人故意;因昭夫奋力阻拦,犯罪未能得逞,成立杀人未遂。

4. 法律亲属特例说明

《日本刑法105条》规定亲属藏匿犯人可免除刑罚,但该裁量条款适用前提是未衍生其他重大犯罪。本案中,昭夫之母为藏匿昭夫,实施长达五年非法拘禁,后续又实施杀人未遂重罪,因此不适用免除刑罚,仅作为量刑参考。

采信证据清单

1. 米花町鬼屋别墅一层、地下室现场勘验材料、影像记录;

2. 死者尸体解剖报告、致伤凶器烛台痕迹鉴定;

3. 地下室铁笼、门锁、绳索物证;

4. 少年侦探团全体证言、江户川柯南现场陈述;

5. 目暮十三侦查卷宗;

6. 两名被告人讯问录音、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应当处罚;

3. 《日本刑法第103条》藏匿犯人罪;

4. 《日本刑法第220条》非法拘禁罪;

5.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

6.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并罚规则。

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1. 昭夫 杀人罪既遂成立

生命权受法律最高保护。口角冲突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虽属于激情犯罪、事后存在自首意愿,但杀人结果已经发生,罪责成立。

2. 昭夫之母三项罪名全部成立

藏匿犯人罪、非法拘禁罪、杀人未遂罪相互独立。畸形母爱仅为犯罪动机,不能抵消多重不法行为。长期囚禁亲生儿子、持刀袭击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较高。

二、量刑情节考量

【昭夫 量刑情节】

从轻情节:激情犯罪,无事前预谋;案发后主动想要自首,主观恶性低于预谋杀人;归案后坦白、真诚悔罪。

从重情节:持凶器致人死亡,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严重后果。

【昭夫之母 量刑情节】

从轻情节:犯罪动机源于亲情执念,无牟利目的;持刀行凶后因儿子劝阻停止加害,未造成人员伤亡;全程坦白罪行。

从重情节:连续五年非法拘禁;为掩盖旧罪企图杀害未成年人;伪造现场、制造灵异传闻长期妨碍侦查。

判决主文

被告人昭夫

犯杀人罪,判处惩役7年。

被告人(昭夫之母)

1. 犯藏匿犯人罪,惩役1年6个月;

2. 犯非法拘禁罪,惩役3年;

3. 犯杀人未遂罪,惩役4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6年6个月。

作案凶器烛台、菜刀、地下室禁锢铁笼等物证依法没收。

两名被告人羁押期间已拘留16日,全部计入刑期。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人共同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四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6月24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久保田淳

审判员:平井玲香

审判员:田岛勇人

法庭书记官:井上麻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