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标签: 动漫同人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2761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森川健一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一

豆垣妙子,女,26岁,电视剧编剧,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6月24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佐藤和树(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人二

岛崎裕二,男,28岁,影视剧副导演,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与豆垣妙子同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长谷川悠(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毛利兰、毛利小五郎、冲野洋子、目暮十三警部、巡查高木涉、那智真吾、豆垣久作;侦查负责人:目暮十三警部。

案件核心线索由江户川柯南发现,通过麻醉毛利小五郎完成完整案情推演,全部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藤堂正彦、审判员:浅仓理惠、审判员:三宅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豆垣妙子杀人罪、被告人岛崎裕二证据毁灭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多年前,豆垣妙子、安西守男、杉山三人结伴出游。安西守男恶意惊吓杉山,致使杉山失足坠落山崖身亡。事后安西守男长期以该秘密持续勒索豆垣妙子,不断索要钱财,并且威胁曝光往事,摧毁豆垣妙子事业、婚约与人生。长期遭受胁迫之下,豆垣妙子滋生杀害安西守男的念头。

令和八年6月24日,冲野洋子主演剧集在米花神社外景拍摄。拍摄工作结束后,豆垣妙子利用剧组道具小刀,在神社狛犬雕塑前方刺杀安西守男。安西守男弥留之际,使用自身血液在地面写下凶手名字「妙子」。行凶完成后,豆垣妙子发现有人即将抵达现场,来不及清除血迹文字,紧急联系恋人岛崎裕二寻求帮助。

岛崎裕二明知豆垣妙子刚刚杀人,为帮助恋人逃脱刑事追责,在原始血字之上叠加涂抹血迹,将「妙子」变造为「狛犬」,刻意制造虚假死亡讯息,意图嫁祸演员那智真吾,干扰警方侦查方向。

毛利小五郎、冲野洋子一行人返回神社,发现安西守男尸体。警方初步依据篡改后的文字,将那智真吾列为首要嫌疑人。江户川柯南发现血迹新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经过比对血迹纹路,剥离上层涂改痕迹,还原底层原始血字,锁定豆垣妙子为真凶。柯南使用手表型麻醉枪麻醉毛利小五郎,借助领结型变声器完成推理。两名被告人随后被警方抓捕归案。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豆垣妙子:主观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持刀具刺杀安西守男致其当场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被害人长期持续勒索,属于量刑参考情节,不能阻却杀人罪责。

2. 被告人岛崎裕二:明知豆垣妙子实施杀人重罪,变造死者遗留的血字证据,伪造虚假线索,妨碍刑事侦查,成立《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毁灭罪。

检方量刑意见:豆垣妙子长期遭受被害人勒索,存在显著诱因;但持刀蓄意杀人,剥夺他人生命,求刑惩役8年。岛崎裕二无事前共谋杀人,仅事后变造证据,主观恶性较低,求刑惩役1年6个月。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豆垣妙子供述

承认持道具小刀刺杀安西守男全部事实。供述多年持续遭受安西守男勒索、恐吓,长期活在秘密曝光的恐惧之中,精神持续承受巨大压力,最终情绪崩溃实施犯罪。承认行凶后留下原始血字,联系岛崎裕二协助掩盖罪证。归案后完整供述全部经过,深刻悔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害人安西守男存在持续敲诈勒索的重大过错,是诱发本案直接原因;被告人属于长期受胁迫引发的应激性犯罪,无事前长久周密谋划;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坦白罪行,真诚悔过,请求法庭大幅从轻量刑。

被告人岛崎裕二供述

承认得知豆垣妙子杀人之后,主动涂改地面血字,伪造死亡讯息,意图误导警方侦查,掩护豆垣妙子。供述事前完全不知道杀人计划,并未参与刺杀行为,事后出于恋人感情选择协助掩盖证据,没有谋取任何私利。

辩护人辩护意见:岛崎裕二未参与杀人共谋,没有实施杀人行为;犯罪动机出于情感,不存在牟利目的;属于初犯,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社会危险性较低,请求适用缓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米花神社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解剖鉴定报告、道具小刀物证、血迹分层司法鉴定、现场影像资料、在场人员询问笔录、江户川柯南证言、目暮十三侦查卷宗、两名被告人讯问录音与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

一、豆垣妙子杀人事实

安西守男多年来持续以杉山意外身亡事件要挟豆垣妙子,实施敲诈胁迫,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豆垣妙子在米花神社持剧组刀具刺杀安西守男,造成被害人急性失血死亡,杀人既遂成立。被害人临终书写真实凶手姓名,是案件关键原始证据。

二、岛崎裕二证据毁灭事实

岛崎裕二并未参与事前谋划刺杀,与豆垣妙子不存在杀人共谋。在杀人行为完成、犯罪既遂之后,明知血迹文字是锁定凶手的关键证据,主动使用血迹涂改原始文字,变造死亡讯息,意图嫁祸第三人,妨碍侦查机关查明真相,符合证据毁灭罪全部构成要件。

依据日本刑法通说与最高裁判所判例:犯罪人自身隐匿、毁灭自身案件证据不构成犯罪;但第三者帮助犯罪人变造、隐匿刑事证据,成立刑法第104条证据毁灭罪。本案岛崎裕二属于独立第三方,符合本罪主体要求。

采信证据清单

1. 米花神社狛犬周边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照片;

2. 安西守男尸体解剖报告、致伤刀具痕迹鉴定;

3. 血迹分层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文字存在二次涂抹;

4. 江户川柯南、毛利兰、毛利小五郎、冲野洋子、目暮十三、高木涉、那智真吾等人证人笔录;

5. 豆垣久作询问笔录;

6. 两名被告人讯问录音、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毁灭罪:变造他人刑事案件证据,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者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3.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日本刑法第50条》量刑相关,综合考量被害人过错、犯罪动机、事后悔罪情节。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1. 豆垣妙子 杀人罪既遂成立

生命法益受到法律最高保护。即便被害人长期实施敲诈勒索,存在民事与不法过错,法律不允许私人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进行报复。被害人过错仅属于重要量刑情节,无法免除杀人刑事责任。

2. 岛崎裕二 证据毁灭罪成立

岛崎裕二没有参与杀人策划与刺杀实行行为,不构成杀人罪共犯。但其事后变造关键证据,制造虚假侦查线索,扰乱司法程序正常运行,证据毁灭罪成立。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豆垣妙子量刑情节

从轻情节:

① 被害人长期持续敲诈、恐吓,存在重大过错,是案件重要诱因;

② 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

③ 归案后全程稳定供述,真心悔罪;

从重情节:

① 使用刀具实施暴力杀人,直接造成他人死亡;

② 行凶后放任他人协助毁灭证据,试图逃避追责。

岛崎裕二量刑情节

从轻情节:

① 未参与杀人行为,无杀人共谋;

② 出于情感协助掩盖罪行,不存在牟利目的;

③ 初犯,坦白全部事实,没有抗拒侦查;

从重情节:变造关键物证,险些造成无辜人员那智真吾蒙受嫌疑。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坦白悔过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岛崎裕二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主张,结合本案证据变造行为险些引发冤案,本院审慎考量,不予适用缓刑。

判决主文

被告人豆垣妙子

犯杀人罪,判处惩役7年。

被告人岛崎裕二

犯证据毁灭罪,判处惩役1年4个月。

作案刀具依法扣押没收。

两名被告人羁押期间已羁押16日,全部计入各自刑期。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人共同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东京地方裁判所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7月1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藤堂正彦

审判员:浅仓理惠

审判员:三宅健

法庭书记官:松本美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