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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2542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松永健太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芦屋映子,女,31岁,知名服装设计师,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6月10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藤木智(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毛利兰、毛利小五郎、目暮十三警部、大楼保安江田;侦查负责人:警视厅目暮十三。

案件侦破核心推理线索由江户川柯南提供,通过麻醉毛利小五郎完成案情推演,相关笔录全部归入侦查卷宗存档。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北川浩、审判员:桥本美绪、审判员:小野达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芦屋映子杀人罪、证据毁灭罪一案。检察官松永健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芦屋映子与秘书谷口美香长期存在职场矛盾。谷口美香私自窃取芦屋映子原创服装设计方案,出售给竞争企业,直接导致芦屋映子重大商业企划破产,经济与名誉遭受严重损失。芦屋映子内心积怨,逐步策划杀人计划,利用写字楼电梯构造设计诡计,制造完美不在场证明。

令和八年6月10日,芦屋映子提前一小时独自进入写字楼,换上大号男士运动鞋前往15楼刻意踩踏脚印,伪造外来歹徒潜伏行凶的假象;随后打开一楼紧急出口门锁,伪装凶手出逃通道,将男士运动鞋收纳背包,后续伺机丢弃。一切布置完成后,芦屋映子返回一楼大厅,邀约毛利兰一行人来到写字楼,刻意制造目击证人。

芦屋映子主动为谷口美香按下电梯,诱导被害人搭乘电梯前往15楼;随后以工作事务为由电话传唤谷口美香走出电梯,在15楼电梯口持刀具刺杀谷口美香。行凶结束后,被告人将谷口美香遗体背靠电梯内侧大门固定,按下8楼楼层按键。电梯下行抵达8楼自动开门,尸体顺势倒在电梯门外,伪造凶案现场位于8楼的假象,混淆警方对第一案发现场的判断。作案手套持续藏匿于手提包内。

案发后,芦屋映子随同众人前往8楼发现尸体,暗中擦拭电梯按钮消除指纹,刻意表现出惊慌失措,误导侦查方向,试图将嫌疑引向外部闯入的陌生歹徒。

警方初期被伪造现场迷惑。江户川柯南发现尸体姿势反常、15楼遗留小兰赠送鲜花的花瓣、芦屋映子偷偷擦拭电梯按钮等疑点,完整识破整套诡计。柯南使用手表型麻醉枪麻醉毛利小五郎,借助领结型变声器完成推理,警方当场在芦屋映子手提包内查获沾血手套这一决定性物证。芦屋映子被当场逮捕,到案后供述全部作案手法与犯罪动机。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具备明确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精心策划全套诡计,持锐器刺杀谷口美香致其当场死亡,构成《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2. 行凶前伪造男士脚印、开启安全出口制造外来凶手假象,行凶后移动尸体改变案发地点、擦拭电梯按钮消除指纹,意图干扰侦查、隐匿罪证,构成《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毁灭罪;

两项罪名依法数罪并罚。

检方认定本案属于有预谋犯罪,犯罪手法缜密,利用建筑设施制造不在场证明,规避刑事追责;案件起因源于被害人窃取商业设计存在过错。求刑:惩役9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芦屋映子供述

承认刺杀谷口美香、布置伪造现场全部事实。供述自己耗费大量心血创作的设计稿被谷口美香盗卖,多年事业规划毁于一旦,长期压抑的愤怒促使自己策划犯罪。承认设计电梯转移尸体、伪造外来凶手线索,希望逃脱法律制裁。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细节,对自己冲动行凶造成的后果深感悔恨。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案件诱因源于被害人窃取商业创意、严重侵害被告人知识产权与经济利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法庭从轻考量;

2. 被告人属于长期矛盾积累引发的报复犯罪,事前虽有手法构思,但不存在长期筹备杀害他人的详细方案,区别于极端预谋杀人;

3. 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归案后全程坦白,自愿认罪悔罪;

4. 请求法庭综合职场纠纷背景,酌情降低宣告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写字楼电梯区域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解剖鉴定报告、致伤刀具物证、沾血手套DNA鉴定、15楼花瓣物证、电梯痕迹检验、在场人员询问笔录、江户川柯南证言、目暮十三侦查卷宗、被告人讯问录音与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

一、杀人既遂事实

芦屋映子因商业设计被盗一事与谷口美香矛盾激化,提前规划作案手法,在15楼电梯出入口持刀刺杀谷口美香,造成被害人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被告人行凶时明确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既遂成立。

二、证据毁灭事实

被告人事前伪造男士脚印、打开紧急逃生通道,行凶后利用电梯转移尸体伪造第一案发现场,擦拭电梯按钮消除指纹,一系列行为旨在制造虚假侦查线索,掩盖自身罪行,妨碍警方调查,满足证据毁灭罪构成要件。

三、案件侦破事实

柯南捕捉尸体摆放姿势、散落花瓣、擦拭按钮等多处反常线索,破解依靠电梯搬运尸体的核心诡计。麻醉毛利小五郎完成完整推理,警方查获藏匿于手提包内的作案手套,锁定全部犯罪事实。

采信证据清单

1. 写字楼8楼、15楼电梯区域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影像;

2. 谷口美香尸体解剖报告、致伤工具鉴定文书;

3. 作案刀具、带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套物证;

4. 15楼地毯遗留花瓣物证、痕迹比对报告;

5. 江户川柯南、毛利兰、毛利小五郎、目暮十三、保安江田证人笔录;

6. 芦屋映子全程讯问录音、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毁灭罪:毁灭、伪造刑事案件证据,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三十万日元罚金;

3.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并罚:数罪合并量刑,在最重刑罚基础上最高增加二分之一刑期;

4.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逐项认定

1. 杀人罪既遂成立

生命权受法律最高保护。民事侵权纠纷、被害人窃取设计稿存在过错,不能成为被告人私自剥夺他人生命的合法理由。被害人的不当行为仅可作为量刑情节参考,无法免除杀人罪责。

2. 证据毁灭罪成立

被告人多层次伪造现场、转移尸体、消除指纹,系统性干扰刑事侦查,意图掩盖杀人罪行,证据毁灭罪成立。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① 被告人精心设计电梯诡计、伪造外来凶手线索,犯罪计划周密,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② 在人员往来的商用写字楼实施杀人行为,容易引发公众恐慌,社会影响恶劣;

③ 使用刀具行凶,暴力程度较高。

从轻情节

① 犯罪源于长期职场纠纷,被害人存在窃取商业创意的重大过错;

② 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记录;

③ 归案后稳定供述全部案情,真诚悔罪;

④ 不存在事后继续加害他人的行为。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坦白悔过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请求大幅减轻刑期不予支持。持刀故意杀人属于重大恶性犯罪,叠加多重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不适用缓刑。

判决主文

被告人芦屋映子

1. 犯杀人罪,判处惩役8年;

2. 犯证据毁灭罪,判处惩役1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 9年。

作案刀具、沾血手套等物证依法扣押没收。

被告人羁押期间已羁押17日,全部计入刑期。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芦屋映子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东京地方裁判所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令和八年6月17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北川浩

审判员:桥本美绪

审判员:小野达也

法庭书记官:平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