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2431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佐藤健太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高杉俊彦,男,28岁,企业经营者,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6月3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浅野真司(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毛利兰、铃木园子、目暮十三警部、松本清长警视、松本小百合、竹中一美、梅宫淳司;侦查负责人:警视厅目暮十三。
案件侦破依托江户川柯南提供核心推理线索,最终由铃木园子(遭麻醉)完成庭审前案情推演,相关笔录全部归入侦查卷宗存档。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佐佐木诚、审判员:森川奈绪、审判员:石川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杉俊彦杀人未遂罪一案。检察官佐藤健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二十年前,松本清长追捕连环犯罪嫌疑人,嫌犯驾车逃窜过程中将高杉俊彦母亲撞倒。松本清长持续追击逃犯,未能及时救助伤者,高杉俊彦的母亲最终伤重身亡。高杉俊彦长久认定松本清长应当为母亲之死承担责任,伺机报复,计划杀害松本清长之女松本小百合,令松本清长体会丧亲之痛。
高杉俊彦刻意接近松本小百合,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并定下婚约,选定婚礼当日实施毒杀计划。令和八年6月3日,教堂婚礼仪式前夕,被告人进入新娘休息室,将强腐蚀性化学品氢氧化钠密封于明胶胶囊,投入松本小百合常饮用的柠檬茶罐内。依靠胶囊缓慢溶解特性延迟毒药释放时间,制造时间差,构建不在场证明,意图规避警方怀疑。
松本小百合全程目睹高杉俊彦下毒行为,清楚柠檬茶含有致命腐蚀性毒物,仍然选择饮用该饮品,中毒后当场吐血倒地。在场人员紧急呼叫救护车,松本小百合送医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消化道遭受严重腐蚀损伤。
警方抵达教堂开展侦查,初期线索错综复杂。江户川柯南通过婚礼录像锁定疑点,识破胶囊延时下毒诡计,随后使用手表型麻醉枪麻醉铃木园子,借助领结型变声器完成完整推理,锁定高杉俊彦为投毒凶手。被告人被警方当场抓捕,到案后供述全部作案动机与作案手法。
公诉法律主张:
被告人具备明确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蓄意以腐蚀性毒物投放饮品,着手实施毒杀行为;虽被害人松本小百合明知饮品有毒依旧饮用,但被告人制造致命危险源头,被害人自愿承受危险不能阻却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构成《日本刑法第199条、第203条》杀人未遂罪。
检方考量本案属于有预谋犯罪,被告人利用婚姻关系伪装身份、设计延时下毒诡计,犯罪计划周密;但被害人主动饮毒、最终抢救生还,被告人归案后坦白罪行,求刑:惩役7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高杉俊彦供述
承认预谋毒杀松本小百合、投放氢氧化钠胶囊全部事实。供述因母亲死亡一事常年心怀怨恨,想要报复松本清长。坦白自己并未预料松本小百合会亲眼看见下毒,仍然主动喝下有毒柠檬茶,得知小百合重伤住院后内心极度悔恨。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细节,愿意向被害人致歉。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本案存在特殊情节:被害人清楚知晓饮品内含有剧毒,自愿饮用毒物,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请求法庭酌情大幅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并无长期虐待、暴力胁迫行为,犯罪动机源于长久心结引发的复仇情绪,区别于无端恶性杀人;
3. 松本清长执法过程处置不当,是诱发本案矛盾的源头,被害人一方存在诱因层面过错;
4. 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记录,完整坦白案情,真诚悔过;被害人最终存活,未发生死亡结果;
5. 请求法庭综合全部情节,酌情降低宣告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教堂新娘休息室现场勘验笔录、医院诊疗记录、氢氧化钠毒物鉴定报告、胶囊溶解实验报告书、婚礼录像影像资料、在场人员询问笔录、江户川柯南证言、目暮十三侦查卷宗、被告人讯问录音与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
一、杀人未遂基础事实
高杉俊彦因二十年前的交通事故心生怨恨,经过长期筹划,以结婚为名接近松本小百合,在婚礼前夕投放腐蚀性剧毒,意图夺取松本小百合生命。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毒杀行为,因被害人饮毒后得到及时救治,侥幸保住性命,杀人既遂结果没有发生,成立杀人未遂。
二、被害人明知有毒仍饮用的法律评价
松本小百合目睹投毒全过程,知晓柠檬茶含有致命强碱,仍然选择饮用。依据日本刑法被害人危险接受相关法理:被告人主动制造致命危险源,毒药由被告人投放,危险的创设责任归属被告人。被害人自愿承受危险仅属于重要量刑情节,无法否定被告人杀人未遂的构成要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三、案件侦破事实
柯南捕捉到延时下毒诡计关键线索,麻醉铃木园子完成推理推演,完整还原作案流程。警方当场控制高杉俊彦,扣押剩余化学品、毒物容器等物证,松本小百合经长期治疗逐步康复。
采信证据清单
1. 教堂新娘休息室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照片;
2. 松本小百合医院病历、消化道损伤伤情鉴定;
3. 氢氧化钠化学品物证、毒物成分鉴定、胶囊溶解时效实验报告;
4. 铃木园子拍摄的婚礼录像原始介质;
5. 江户川柯南、毛利兰、铃木园子、松本清长、目暮十三等人证人笔录;
6. 竹中一美、梅宫淳司询问笔录;
7. 高杉俊彦全程讯问录音、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应当处罚;
3. 《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犯,可以减轻刑罚;
4.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并罚规则(本案单一罪名,不予适用)。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杀人未遂罪成立。
生命法益受法律最高程度保护。被告人主动投放剧毒强碱,主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毒杀计划完整周密。被害人自愿饮用有毒饮品,仅影响量刑,不能抵消被告人创设致命危险的不法行为。松本清长过往处置事件存在争议,属于犯罪诱因,不能作为被告人实施毒杀犯罪的正当理由。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① 被告人长期谋划犯罪,利用婚约获取信任,精心设计延时下毒诡计,具有计划性;
② 使用腐蚀性剧毒作案,即便侥幸未致人死亡,也造成被害人严重身体损伤;
③ 在婚礼这种特殊场合实施犯罪,社会冲击较强。
从轻情节
① 属于犯罪未遂,松本小百合最终抢救成功,未出现死亡后果;
② 被害人明知毒物存在仍然主动饮用,属于极为特殊的案件情节;
③ 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
④ 归案后自始至终稳定供述全部案情,表达悔意;
⑤ 双方后续达成情感和解,无进一步激化矛盾的风险。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告人坦白悔过、案件存在历史诱因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主张免除或者大幅度降刑不予支持。蓄意投放剧毒毒杀他人,法益侵害危险性极高,不适用缓刑。
判决主文
被告人高杉俊彦
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6年。
涉案氢氧化钠、胶囊、化学品容器依法扣押没收。
被告人羁押期间已羁押18日,全部计入刑期。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高杉俊彦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东京地方裁判所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令和八年6月10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佐佐木诚
审判员:森川奈绪
审判员:石川阳
法庭书记官:田中美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