埼玉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1992号
公诉机关
埼玉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田中健吾
本案由警视厅埼玉县警侦查终结,移送埼玉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A(主谋,原暴力团鬼虎组成员),男,36岁,日本国籍,有暴力相关前科,令和八年4月29日逮捕,现羁押埼玉拘置所。
被告人B,男,31岁,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4月29日逮捕,现羁押埼玉拘置所。
被告人C,男,29岁,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4月29日逮捕,现羁押埼玉拘置所。
被告人D,男,33岁,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4月29日逮捕,现羁押埼玉拘置所。
四名被告人分别指派埼玉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担任辩护人。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毛利兰、毛利小五郎、目暮十三警部、山部浩一、绘里、本案目标被害人(检察官);侦查负责人:警视厅目暮十三。
案件侦破主导人员:私家侦探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以未成年证人身份提供核心暗号推理线索,不属于侦查主体,全部侦查卷宗予以记载确认。
埼玉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竹内宏、审判员:池谷奈津美、审判员:远藤达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四名被告人绑架人质罪、强制罪、杀人未遂罪、枪炮刀剑类持有取缔法违反罪一案。检察官田中健吾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四名被告人同为解散的暴力团鬼虎组成员。该组织头目与多名骨干被某检察官提起公诉,四名被告人怀恨在心,共谋策划暗杀该检察官。被告人商议,绑架射击选手山部浩一的女友绘里作为人质,胁迫身为奥运射击选手、在职警察的山部浩一使用狙击步枪实施暗杀。
令和八年4月29日,四名被告人强行拘禁绘里,随后挟持山部浩一前往河畔大楼楼顶。为测试狙击枪械精度、测算弹道,被告人逼迫山部浩一射击河面遥控气球演练。山部浩一察觉少年侦探团正在观望,预判自身性命与绘里安危受到持续威胁,利用现场遗留的液晶计算器,输入数字暗号3135134162,利用老式计算器倒置显示字母的特征,留下求救讯息:「291 HEISEI E」,向外界提示暗杀时间:29日下午1点,目标搭乘平成特快列车。
初期众人误判暗号指向县道沿线高楼,推理陷入僵局。圆谷光彦操作计算器触发关键线索,柯南破解整套数字暗号诡计,锁定暗杀地点为铁道沿线。
被告人计划于当日下午1点,在废弃大楼逼迫山部浩一对列车内检察官实施狙击。警方调动警用直升机赶赴现场,柯南借助脚力增强鞋踢飞直升机头盔击中主犯。混乱之中,山部浩一挣脱控制,反击制服全部被告人,人质绘里平安获救,暗杀计划未能实施。现场查获制式狙击步枪、手枪等枪械。
公诉法律主张:
1. 四名被告人共谋拘禁绘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日本刑法》第224条绑架人质罪共同正犯;
2. 四名被告人以绘里生命安危胁迫山部浩一,强迫其实施狙击演练、准备杀人行为,构成《日本刑法》第223条强制罪共同正犯;
3. 四名被告人胁迫他人着手实施暗杀检察官计划,具备明确杀人故意,因外部介入未能完成射杀,构成《日本刑法》第199条、第43条杀人未遂罪共同正犯;
4. 四名被告人未经许可持有狙击步枪、手枪,构成《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不法持有枪械罪。
四项罪名数罪并罚。主谋被告人A策划全部犯罪,主观恶性最高;其余三名被告人协助实施绑架、看守人质、看管枪械,承担相应共犯罪责。
检方求刑:被告人A惩役12年;被告人B、C惩役9年;被告人D惩役8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A供述
承认策划绑架、胁迫狙击、非法持有枪械全部事实。供述暗杀动机为报复检察官打击暴力团。承认以绘里性命要挟山部浩一,清楚一旦山部浩一拒绝胁迫,将会伤害人质。归案后对行为后果存在悔意,但坚持犯罪由自己主导。
被告人B、C、D供述
承认参与拘禁人质、看管山部浩一、携带枪械,但主张全程听从主犯A指挥,没有参与最初策划,并不希望出现人员死亡,请求法庭从轻处置。
辩方统一辩护观点
1. 杀人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属于未遂,未造成任何人死伤;
2. 人质绘里全程没有遭受殴打、虐待,人身未受实质伤害;
3. 案件突发外力介入导致计划失败,被告人没有主动放弃犯罪;
4. B、C、D属于从属地位,应当区别于主谋减轻量刑;
5. 请求法庭综合未产生实害结果,酌情下调刑期。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河畔大楼现场勘验笔录、废弃狙击地点物证、狙击步枪与手枪鉴定报告、计算器暗号物证、少年侦探团询问笔录、山部浩一、绘里证言、毛利小五郎侦查报告书、直升机出勤记录、四名被告人讯问录音、亲笔供述、暴力团相关档案,本院确认案件事实:
一、绑架人质事实
四名被告人经事前共谋,非法控制绘里行动自由,将其作为要挟筹码。拘禁期间虽未实施暴力虐待,但持续切断绘里与外界联系,以生命安全作为胁迫手段,绑架人质罪既遂成立。
二、强制罪事实
被告人挟持绘里,持续胁迫山部浩一。逼迫其在楼顶进行实弹射击演练,要求其按照计划狙击列车上的检察官,强迫他人实施本无义务的危险行为,强制罪成立。山部浩一处于生命、爱人安危双重胁迫之下,无自由选择空间。
三、杀人未遂事实
四名被告人拥有明确杀害检察官的目的,准备狙击枪械、选定狙击点位、测算弹道,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警方及时赶到、柯南介入干扰,暗杀无法完成,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既遂,杀人未遂成立。山部浩一本身不具备杀人意愿,属于被胁迫工具,不承担杀人相关罪责。
四、非法持有枪械事实
涉案狙击步枪、手枪均无合法许可,杀伤力充足,专门用于本次暗杀计划,四名被告人共同支配、使用枪械,违反枪械管制法律。
五、案件侦破事实
少年侦探团目击楼顶狙击演练;山部浩一留下计算器暗号;柯南破解数字倒置暗号诡计,锁定平成特快列车暗杀计划。警视厅出动直升机拦截,在狙击实施前成功制服全部被告人,人质平安解救,目标检察官未遭遇危险。
采信证据清单
1. 河畔大楼、废弃大楼两处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
2. 狙击步枪、手枪、弹药物证,枪械杀伤力鉴定报告;
3. 液晶计算器、数字暗号原始物证,暗号还原鉴定文书;
4. 江户川柯南、少年侦探团、毛利兰、毛利小五郎证人笔录;
5. 山部浩一、绘里询问笔录;
6. 警视厅直升机行动记录、目暮十三警部侦查材料;
7. 私家侦探毛利小五郎侦查报告书;
8. 四名被告人讯问录音、亲笔供述。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犯:着手实行犯罪未能既遂,可以减轻刑罚;
3. 《日本刑法第223条》强制罪:胁迫他人实施无义务行为,处三年以下惩役;
4. 《日本刑法第224条》未成年者以外诱拐·拘禁(绑架人质)罪;
5. 《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无许可持有制式枪械,予以刑事处罚;
6. 《日本刑法第60条》共同正犯:共谋实行犯罪,全体对结果承担责任;
7.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并罚:多重罪名合并量刑,在最重刑罚基础上最高增加二分之一;
8.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如实供述案情,可酌情从轻。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1. 绑架人质罪全体成立
四名被告人以人质作为胁迫工具,剥夺绘里人身自由。虽未实施暴力虐待,但绑架本身严重侵害人身自由权,不能因未施暴免除罪责。
2. 强制罪全体成立
利用人质胁迫山部浩一,强迫其参与射击演练、准备暗杀,符合强制罪构成要件。
3. 杀人未遂罪全体成立
被告人完整筹备暗杀方案,已经抵达预定狙击点位,着手实施犯罪。因外部救援力量介入失败,属于杀人未遂。
4. 不法持有枪械罪全体成立
枪械专门用于犯罪,极大提升案件危险性,属于从重情节。
二、量刑情节评判
从重情节
① 犯罪目标为在职检察官,意图妨碍司法办案,社会影响恶劣;
② 使用枪械实施犯罪,暴力危险性极高;
③ 以无辜女性作为人质胁迫他人,手段卑劣;
④ 主犯A有暴力团前科,主动策划整套犯罪计划。
从轻情节
① 杀人未遂,无人死亡、重伤结果;
② 人质绘里未遭受殴打、虐待;
③ 全部被告人归案后基本供述案件事实;
④ B、C、D属于实行阶段从属地位,未参与顶层策划。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方主张区分主从犯予以采纳;请求大幅减轻刑期不予支持。绑架人质、持枪预谋暗杀属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不适用缓刑。
判决主文
被告人A(主谋)
1. 犯绑架人质罪,惩役6年;
2. 犯强制罪,惩役2年;
3. 犯杀人未遂罪,惩役7年;
4. 违反枪炮刀剑类所持取缔法,惩役2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11年。
被告人B
1. 犯绑架人质罪,惩役4年;
2. 犯强制罪,惩役1年6个月;
3. 犯杀人未遂罪,惩役5年;
4. 违反枪炮刀剑类所持取缔法,惩役1年6个月;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8年。
被告人C
1. 犯绑架人质罪,惩役4年;
2. 犯强制罪,惩役1年6个月;
3. 犯杀人未遂罪,惩役5年;
4. 违反枪炮刀剑类所持取缔法,惩役1年6个月;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8年。
被告人D
1. 犯绑架人质罪,惩役3年6个月;
2. 犯强制罪,惩役1年;
3. 犯杀人未遂罪,惩役4年6个月;
4. 违反枪炮刀剑类所持取缔法,惩役1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7年。
涉案狙击步枪、手枪、弹药、计算器等物证全部予以扣押没收。
各被告人羁押期间已羁押17日,全部计入刑期。
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名被告人共同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埼玉地方裁判所向埼玉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令和八年5月16日
埼玉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竹内宏
审判员:池谷奈津美
审判员:远藤达彦
法庭书记官:千叶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