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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1887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吉冈隆史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一:广田雅美(本名宫野明美),女,24岁,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4月22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田村和真(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人二:冲田,男,32岁,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4月22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森川拓也(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毛利兰、毛利小五郎、目暮十三警部、无名私家侦探;侦查负责人:警视厅目暮十三。

案件侦破主导人员:私家侦探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以未成年证人身份提供关键推理线索,不属于侦查主体,全部侦查卷宗予以记载确认。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浅野宏、审判员:佐藤千寻、审判员:北川达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广田雅美强盗罪、被告人冲田杀人罪、杀人未遂罪一案。检察官吉冈隆史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广田雅美、广田健三、广田明三人共谋实施运钞车抢劫,劫走十亿日元现金。抢劫完成后,广田健三携带全部赃款独自潜逃。广田雅美与广田明相互伪装亲属,分别委托私家侦探寻找广田健三,意图追回赃款。

广田雅美结识幕后人员冲田,双方达成约定:寻获赃款后,由冲田出手清除广田健三、广田明两名同伙,事后独吞十亿日元,与广田雅美分赃。

令和八年4月22日,众人找到藏匿的广田健三,广田明将广田健三勒杀。随后冲田前往城市宾馆,在啤酒内投放氰化钾毒杀广田明,清除第二名同伙。

广田雅美按照约定携带十亿日元赃款前往海边码头与冲田交易。冲田早有独吞巨款的打算,交易现场持枪袭击广田雅美,意图杀人灭口。江户川柯南借助犯人追踪眼镜锁定位置,使用脚力增强鞋踢击浮标击倒冲田,警方及时抵达现场,广田雅美保全性命,十亿日元赃款完整起获。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广田雅美,与他人事前共谋,参与十亿日元运钞车抢劫行动,构成《日本刑法》第236条强盗罪共同正犯。广田健三、广田明后续内讧杀人行为超出抢劫共谋范围,雅美对于两名死者的杀人行为不承担罪责。

2. 被告人冲田,蓄意使用氰化钾毒杀广田明,构成《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持枪袭击广田雅美,意图剥夺其生命,因柯南介入未能得逞,构成杀人未遂罪。两罪数罪并罚。冲田主动策划清除同伙、独吞赃款,主观恶性极大。

请求判处广田雅美惩役7年;判处冲田惩役15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广田雅美供述

广田雅美承认参与运钞车抢劫全部事实。其供述,参与抢劫是急需资金,与广田健三、广田明结成团伙;寻获赃款后,得知两名同伙互相猜忌,联系冲田希望借助第三方解决分赃矛盾。雅美表示,并未指使冲田杀害任何人,仅希望冲田帮忙协商分配钱款,不曾预料冲田计划屠杀所有同伙独吞十亿日元。码头遇袭之后,彻底认清冲田真面目,愿意配合警方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广田雅美辩护人辩护意见

1. 雅美仅参与抢劫共谋,未参与、未策划后续两起杀人案件,对于冲田杀人计划事先不知情;

2. 抢劫犯罪无暴力伤人行为,案发后没有抗拒抓捕,归案全程坦白;

3. 雅美并非抢劫行动主谋,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地位;

4. 请求法院酌情从轻量刑。

被告人冲田供述

冲田承认毒杀广田明、码头枪击广田雅美的全部事实。冲田供述,自始至终计划清除所有同伙,独自占有十亿日元赃款,利用雅美寻找广田健三、广田明,等待时机逐一灭口。对于杀人行为没有悔意。

冲田辩护人辩护意见

1. 冲田没有参与最初的运钞车抢劫,抢劫赃款由雅美等人夺取;

2. 杀人未遂并未造成广田雅美重伤,不存在严重人身损害结果;

3. 请求法庭考量案件起因系犯罪团伙分赃纠纷,酌情下调刑期。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出租屋现场勘验笔录、广田明尸体法医鉴定、氰化钾毒物检测报告、宾馆监控录像、码头现场物证、犯人追踪眼镜定位记录、十亿日元赃款扣押清单、全体证人笔录、毛利小五郎侦查报告书、两名被告人讯问录音、书面供述,本院确认全部案件事实:

一、运钞车抢劫共同犯罪事实

广田雅美、广田健三、广田明三人事前共谋,实施运钞车强盗行为,劫取十亿日元现金。抢劫既遂后,广田健三携带全部赃款潜逃,团伙内部因赃款分配产生激烈矛盾。雅美与广田明分别雇佣侦探搜寻广田健三,目标追回赃款。

雅美主动联络冲田,希望借助第三方力量处理同伙纠纷。但雅美并未与冲田达成杀害同伙的共谋,冲田独自主导后续灭口计划。

二、冲田实施连环杀人事实

冲田利用团伙内讧局势,计划逐一杀害三名同伙,独占十亿日元。

第一起:冲田潜入城市宾馆,在广田明饮用啤酒投放氰化钾,致使广田明中毒身亡,杀人既遂。

第二起:码头交易现场,冲田持枪袭击广田雅美,意图将其杀害。江户川柯南及时赶到,使用足球击倒冲田,杀人行为未能完成,构成杀人未遂。

广田健三系广田明单独行凶杀害,没有证据证明冲田、雅美事前知晓该杀人计划,二人对该起命案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件侦破事实

柯南察觉广田雅美言行疑点,将微型信号发信器粘贴于雅美手表,依靠犯人追踪眼镜持续追踪,锁定城市宾馆以及海边码头两处关键地点。警方于码头当场抓获冲田,全额扣押十亿日元赃款。

四、采信证据清单

1. 运钞车抢劫案件卷宗、监控录像;

2. 广田健三出租屋现场勘验材料;

3. 广田明尸体解剖报告、氰化钾毒物鉴定;

4. 城市宾馆监控、海边码头现场照片、枪支物证;

5. 江户川柯南、毛利兰、毛利小五郎、目暮十三证人笔录;

6. 私家侦探毛利小五郎侦查报告书;

7. 两名被告人讯问录音、亲笔供述;

8. 十亿日元赃款扣押清单。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犯:着手实行犯罪未能既遂,可以减轻刑罚。

3. 《日本刑法第236条》强盗罪:以暴力、胁迫强取他人财物,处五年以上惩役。

4. 《日本刑法第60条》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各自承担罪责。

5.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并罚:数罪合并处罚,以最重刑罚为基准,最长可增加二分之一刑期。

6.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犯罪人坦白案件事实,可以酌情减轻刑罚。

7. 《日本刑法第19条》没收:犯罪所得财物予以没收。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逐项认定

被告人广田雅美

强盗罪共同正犯成立

雅美事前参与抢劫共谋,参与十亿日元运钞车抢劫计划,符合强盗罪构成要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雅美与冲田共谋杀害广田健三、广田明,雅美对于两起杀人案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认定:雅美仅希望解决赃款分配矛盾,并未追求同伙死亡,冲田灭口计划属于超出合意范围的单独犯罪。

被告人冲田

1. 杀人罪既遂(广田明)成立

冲田主动投放剧毒氰化钾,积极追求广田明死亡,造成中毒死亡结果,杀人既遂。

2. 杀人未遂罪(广田雅美)成立

冲田持枪袭击雅美,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外部介入未能得逞,属于杀人未遂。

冲田并未参与前期运钞车抢劫,不构成强盗罪。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广田雅美

从重情节:参与十亿日元重大抢劫案件,涉案金额极高,严重危害财产安全与社会秩序。

从轻情节:①无前科;②归案后完整坦白全部事实;③未参与后续杀人案件,对命案无共谋;④未使用暴力伤害他人;⑤赃款全额追回,没有造成财产最终损失。

冲田

从重情节:①蓄意策划连环灭口,先毒杀一人,再企图杀害第二名同伙;②使用剧毒、枪支实施犯罪,手段残忍;③犯罪动机为独占巨额赃款,主观恶性极大。

从轻情节:杀人未遂一案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归案后供述自身行为。

三、辩护意见评判

雅美辩护人主张不对杀人罪负责的观点予以采纳;冲田辩护人请求大幅减刑不予支持,连环预谋杀人情节重大,仅能基于未遂情节小幅考量。

判决主文

被告人广田雅美

犯强盗罪,判处惩役6年。

涉案十亿日元赃款依法没收。

羁押期间已羁押18日计入刑期。

被告人冲田

1. 犯杀人罪,判处惩役13年;

2. 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5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16年。

涉案枪支、氰化钾容器等物证扣押归档。

羁押期间已羁押18日计入刑期。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人共同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东京地方裁判所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5月9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二部

裁判长:浅野宏

审判员:佐藤千寻

审判员:北川达也

法庭书记官:水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