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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2106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松本阳平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田中知史,男,28岁,证券公司职员,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5月13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北野雄一(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目暮十三警部、少年浩树;侦查负责人:警视厅目暮十三。

案件侦破工作由少年侦探团提供关键线索,江户川柯南以未成年证人身份提供核心推理,全部侦查卷宗予以记录存档。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森田隆、审判员:清水彩香、审判员:三浦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田中知史杀人罪、隐匿尸体罪、证据毁灭罪、杀人未遂罪一案。检察官松本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田中知史与被害人田中和由为双胞胎兄弟。田中和由长期居住于田中知史住宅,常年好吃懒做、持续勒索弟弟,要求田中知史长期供养自己。田中知史长期忍受精神压力,矛盾不断激化,心生杀意。

令和八年5月13日,田中知史在家中浴室持高尔夫球杆击打田中和由头部,造成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行凶之后,田中知史迅速清理浴室血迹,实施整套掩盖罪行诡计:

1. 将田中和由遗体换上浴袍,安置在二楼座椅上,伪装成静坐看电视熟睡状态;

2. 本人穿戴浴袍,假扮哥哥田中和由迎接警方;

3. 趁警方全屋搜查间隙,自二楼窗户攀爬墙外大树,沿河堤狭窄平台绕行,更换服饰后以“弟弟田中知史”身份正常返回家中;

4. 预先在电话答录机录制哥哥怒吼声,利用手机远程播放,配合电视机定时关机装置,制造田中和由仍然存活的假象,误导警方侦查。

少年侦探团受浩树委托搜寻猫咪,意外目击浴室内尸体,报警后警方到场搜查,因被告人诡计未能发现遗体,一度认定孩童谎报案件。江户川柯南察觉多处疑点,深夜独自潜入宅邸调查,逐步识破伪装手法。田中知史发现柯南窥探真相,持高尔夫球杆追击,意图杀害柯南灭口,因柯南借助脚力增强鞋躲避、同时开启侦探徽章实时传递线索,目暮警官及时带队赶到,杀人灭口行为未能得逞。

警方随后在二楼房间找到田中和由遗体,提取树叶、手机、录音设备、高尔夫球杆等物证。田中知史到案后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主观具备杀人故意,持钝器击打兄长致死,构成《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2. 杀害被害人后移动遗体、布置伪装现场,隐匿尸体躲避侦查,构成《日本刑法》第242条隐匿尸体罪;

3. 清理行凶血迹、伪造活人假象、利用录音制造虚假证言,毁灭刑事侦查关键证据,构成《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毁灭罪;

4. 发现柯南看破真相后,持凶器追击,意图杀害柯南灭口,属于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外部介入失败,构成《日本刑法》第199条、第43条杀人未遂罪;

四项罪名依法数罪并罚。

检方考量本案为亲属间激情杀人,但被告人精心设计完整诡计对抗侦查,事后又企图杀害目击证人,主观恶性较大,求刑:惩役11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田中知史供述

承认杀害兄长、布置伪装现场、追击柯南全部事实。供述多年承受兄长无休止勒索、寄生压榨,长期精神压抑,冲突爆发后一时冲动行凶。承认事后害怕牢狱之灾,设计诡计掩盖罪行;深夜撞见柯南调查,慌乱之下想要灭口,事后十分后悔。归案后全程坦白,愿意向被害人家属致歉。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本案属于亲属间激情杀人,不存在长期预谋,区别于有计划蓄意谋杀;犯罪诱因来源于被害人长期勒索、持续压榨,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2. 隐匿尸体、伪造现场行为,是杀人犯罪后的事后行为,请求法庭在量刑上予以区分评价;

3. 杀人未遂行为属于突发情绪驱动,并未造成柯南人身伤害;

4. 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深刻悔过,无再犯危险性;

5. 请求法院综合亲属矛盾背景,酌情从轻量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住宅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法医鉴定报告、高尔夫球杆物证与血迹鉴定、屋外树木树叶物证、电话录音介质、电视机定时装置、少年侦探团询问笔录、江户川柯南证言、目暮十三侦查记录、被告人讯问录音与亲笔供述,本院确认全部案件事实:

一、杀人事实

田中知史因长期遭受兄长田中和由勒索与寄生,双方发生激烈冲突,持高尔夫球杆击打被害人头部,直接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本次行凶属于激情犯罪,事前没有长期周密的杀人计划,但行凶时明确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既遂成立。

二、隐匿尸体、伪造证据事实

少年侦探团发现尸体报警之后,被告人利用双胞胎外貌优势一人分饰两角,转移遗体、清理血迹、架设录音与定时装置,制造被害人仍然存活的假象,意图误导警方、掩盖杀人罪行。该行为同时满足隐匿尸体罪、证据毁灭罪构成要件。

三、杀人未遂事实

柯南深夜潜入宅邸推理,逐步戳穿全部诡计。田中知史意识到罪行即将败露,持行凶工具高尔夫球杆追击柯南,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因柯南及时躲避、警方迅速赶到,犯罪未能既遂,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遂。

四、案件侦破事实

少年侦探团首先发现尸体;柯南发现多处逻辑破绽,夜间独立调查;依靠侦探徽章实时传输推理内容,引导警方到场,当场控制田中知史并找到遗体,全部物证完整扣押。

采信证据清单

1. 住宅浴室、二楼房间、外墙树木、河堤通道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照片;

2. 田中和由尸体解剖报告、致伤工具鉴定;

3. 作案工具高尔夫球杆、血迹DNA鉴定;

4. 被告人拖鞋内树叶、手机、录音磁带、定时电视机物证;

5. 江户川柯南、少年侦探团、浩树证人笔录;

6. 警视厅目暮十三侦查卷宗;

7. 田中知史全程讯问录音、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犯:着手实行犯罪未能既遂,可以减轻刑罚;

3. 《日本刑法第242条》损坏、隐匿尸体罪:隐匿尸体,处三年以下惩役;

4. 《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毁灭罪:毁灭刑事案件相关证据,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三十万日元罚金;

5.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并罚:多重罪名合并量刑,在最重刑罚基础上最高增加二分之一刑期;

6. 《日本刑法第42条》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逐项认定

1. 杀人罪既遂成立

生命权受法律最高保护,亲属矛盾、被害人存在过错,不能成为私自剥夺他人生命的合法理由。被害人长期勒索的背景仅可作为量刑参考,无法免除杀人罪责。

2. 隐匿尸体罪成立

被告人移动遗体、改变尸体摆放状态,刻意隐瞒死亡事实,属于法律规定的隐匿尸体行为。

3. 证据毁灭罪成立

清理血迹、伪造活人假象、利用录音制造虚假线索,意图毁灭、伪造刑事证据,妨碍侦查。

4. 杀人未遂罪成立

被告人主动持凶器追击柯南,具备明确杀人意图,已经着手实施,因外部救援介入未能得逞。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① 行凶后精心设计多层诡计,刻意欺骗警方,对抗刑事侦查;

② 罪行暴露之后,企图杀害知晓真相的证人,增加新的法益侵害危险;

③ 使用钝器暴力行凶,造成亲属死亡,引发家庭悲剧。

从轻情节

① 属于激情犯罪,事前无长期预谋;案件诱因源于被害人持续勒索寄生,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② 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

③ 归案后自始至终完整供述全部犯罪细节,真诚悔罪;

④ 杀人未遂没有造成柯南人身损伤;

⑤ 亲属之间犯罪,不存在掠夺财物、报复社会等恶劣动机。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属于激情犯罪、坦白悔过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但请求大幅减轻刑期不予支持。杀人行为本身性质极其严重,叠加事后隐匿尸体、毁灭证据、企图灭口证人多重情节,不适用缓刑。

判决主文

被告人田中知史

1. 犯杀人罪,判处惩役9年;

2. 犯隐匿尸体罪,判处惩役1年;

3. 犯证据毁灭罪,判处惩役1年;

4. 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2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10年。

作案工具高尔夫球杆、录音设备、相关物证全部扣押没收。

被告人羁押期间已羁押16日,全部计入刑期。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田中知史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东京地方裁判所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令和八年5月23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森田隆

审判员:清水彩香

审判员:三浦健

法庭书记官:井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