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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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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同意将漏追诉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并建议对原精神鉴定启动重新审查。”书记员念完决定,会议室里无人接话。

余高远接过书面决定,先核对日期和签发人,再确认张德山移交的早期报案材料已经列入附件。

袁亦方的律师函也在当天送达,几名受害人分别签署委托,要求查明原鉴定形成过程。

外省鉴定机构随后发来确认函,说明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条件,也愿意接受有权机关正式委托。

三份材料从不同方向落到同一张会议桌上,滨江中院再也无法用个人咨询为由搁置申请。

检察机关收到线索后成立核查组,调取医院病历、公安委托书和原鉴定组人员的工作记录。

医院只交出零散门诊页,所谓长期观察没有连续护理记录,五名专家也无法证明每人都参加过检查。

原鉴定列出的数次发病日期,大多来自宋小光家属事后提交的一张情况表,没有同期就诊资料印证。

核查组据此作出重新鉴定决定,正式委托外省机构,法院负责提供已审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材料。

余高远没有参与选择具体专家,只在移送目录上核对病历、供述、行为记录和原鉴定底稿是否齐全。

宋小光得知要被送往外省后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声称原鉴定已经生效,任何人无权让他重做。

办案人员把拒签情况写入笔录,由两名见证人签名,随后依法完成转送手续。

外省鉴定中心没有给他安排单间,也不接受家属送来的罐头、香烟和私人药品。

鉴定人员先做身体检查,再安排连续观察,对睡眠、言语、情绪变化和日常活动逐日记录。

他们还分别询问家属、原办案人员和接触过宋小光的证人,核对每次所谓发作前后的具体表现。

整个过程持续两周,余高远只能通过正式函件确认进度,不能打电话向专家打听倾向。

这两周里,他每天照常参加合议庭、整理其他案件,回到办公室后再核对宋小光案的补充材料。

走廊里开始有人避开这个案名,也有人借送文件询问重新鉴定究竟是谁推动的。

余高远只回答程序已经启动,鉴定结果出来前,不对宋小光的精神状态作任何判断。

也有人当面讥讽他,说外省专家未必比滨江专家高明,折腾一圈只会让法院下不来台。

余高远把这些话留在办公室外,没有写进审理记录,更没有拿它们当成存在干预的证据。

张德山对他的态度也变了,过去一天要骂两次不着调,如今只检查材料是否按页码装订。

一天夜里,余高远加班到食堂关门,张德山从门外进来,把一只搪瓷杯放在桌角。

张德山说道:“茶叶泡过两遍,没什么味了,喝点热水总比空着胃强。”

余高远抬头问道:“您还没走?”

“我来拿明天开庭的提纲,顺路看你有没有把自己熬进医院。”张德山说道。

他没有问鉴定结果,也没有再劝余高远收手,拿了文件便离开办公室。

第二天晚上,桌角又多了一杯茶,杯盖下压着食堂剩下的两张馒头票。

余高远把票收进抽屉,没有追出去道谢,只在张德山需要的审理提纲上补齐了证据页码。

第十四天上午,检察机关打来电话,通知重新鉴定意见已经密封送达,要求法院派人办理签收。

余高远和书记员一同前往,先检查封口、编号和送达清单,再在收件簿上签下两个人的名字。

回到法院后,报告由张德山、主审法官和余高远共同拆封,任何人都没有提前取走副本。

报告共有二十七页,前半部分记载材料来源和观察过程,后半部分逐项回应原鉴定的依据。

鉴定组没有发现宋小光存在躁狂精神病的临床证据,连续观察期间精神活动保持完整。

对于原报告所列发作日期,新鉴定指出缺少同期病历、持续症状和相应治疗记录,无法得到医学支持。

结合案发前后的计划、选择对象、逃避追查和事后串联行为,鉴定组认定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

最终意见写得清楚,宋小光精神状态正常,依法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报告还指出,原鉴定结论与现有客观材料严重不符,形成依据不足,不能继续作为责任能力判断基础。

余高远读到最后一页时,手抖了一下,纸边在桌面上发出短促的摩擦声。

张德山没有催他,只问道:“看完了吗,签收日期和页数有没有问题?”

余高远重新数过页码,回答:“二十七页,骑缝章完整,附件目录与实收一致。”

主审法官说道:“先复印工作件,原件入卷,检察机关那边还要根据新鉴定处理漏追诉问题。”

余高远问道:“早期报案材料的核查结果呢?”

“已经找到六名报案人,四人确认原记录内容,两人正在外地联系。”主审法官回答。

这意味着重新鉴定只拆掉了责任能力屏障,具体罪行仍要经过侦查、起诉和法庭审查。

余高远把报告装入卷宗,扣好文件夹,又在借阅登记上写下归还时间。

他抬头看了一眼天花板,起身穿好外套,将工作副本放进带锁公文包。

办公室门打开时,走廊尽头正有人等待领取移送材料,宋小光赖以离开被告席的那张纸,已经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