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美德是一种力量。 更具体地说,美德是“意志”(MM 6:405)或“遵守一个人的道德强度”(蚂蚁7:147)。 第三,美德预设反对派并导致内部斗争。 美德的主要对手是“人性中的激进邪恶” - 采用在道德法中优先考虑自爱(一般倾向)优先考虑自爱(和倾向)的倾向(Rel 6:29,35-37,57.,58)。 这是因为邪恶的善恶意味着斗争和要求力量。 良性人的基本任务是达到她的激励措施的正确排序,使道德法不受欢迎优先于自爱。 最后,美德是道德自我限制“基于内心自由”(mm 6:408),这是对自主选择道德原则的能力,即使在诱惑的情况下(mm 6:394,405)。 美德都表达并促进内心自由。 一个人的道德力量和自我限制越大,一种原因而不是倾斜或脉冲(mm 6:382 n)的行为越多。
康德的美德和恶习的目录由他的职责制度组织。 这些职责是在道德法的基础上,是道德最高原则,这对我们称为一个分类的必要性。 所有职责必须最终导出这种最高道德原则。 但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中,康德对德国特定职责的讨论就是直接基于他称之为“德国教义的最高原则”。 这一原则吩咐我们“按照最终的最重要的行动,这可能是每个人的普遍法”(mm 6:395)。 康德解释说,
按照这个原则,人类是对他自己以及其他人的结束,他不足以仅仅被授权使用自己或他人只是作为一种方式(因为他可以对他们无动于漠不关心); 使人类成为他的结局本身就是他的责任。 (mm 6:395)
美德的义务属于目的,原则和代理人的态度。 他们的目标是保护每个代理人的内心自由,他们不能被国家或任何其他外力推动。 这是因为德国的职责仅是康德呼吁他们“直接道德职责”的内部强迫 在这些职责中,避免自杀,自残,贪污,醉酒,性自我退化(作为动物和道德的职责),撒谎,Avarice和奴役(奴役)的完美职责仅仅是道德); 对自己的不完美职责关于促进自己自然和道德完善的强制性结束,以及职责,促进自我知识,对动物的同情,以及本质上的美丽欣赏; 别人的完美职责避免傲慢,诽谤和嘲笑(尊重的职责),以及通过益智,同情和感谢促进别人幸福的不完美职责,以及避免恶意,嫉妒,和忘恩负义(爱情和恶习的职责)。 康德并未声称从分类的命令或单独的美好原则中获得这些职责。 相反,在从道德的一般原则迁移到道德职责,他借鉴了对自然世界的人性和其他方面的各种各样的考虑因素。
休谟和康德分享了几个影响,因此存在未令人难以置信的重叠区域。 首先,像大多数十八世纪的哲学家一样,两者都认为追求德国是人类道德的核心。 其次,康德侧与休谟和哈钦森对普菲登多夫,霍布斯,洛克和曼德维尔相关的心理自我(Wilson 2015b;在英国道德哲学中的这一辩论中,见2019年Crisp 2019和Maurer 2019)。 第三,他们都接受格罗斯的版本的完美和不完善职责之间的影响力,尽管它们的区别不同(见Schneewind 1990)。 第四,他们各自的德语概念是通过历史标准的世俗的。 例如,既不承认上帝的职责,也没有计数虔诚,希望或蒙克什自我拆卸(例如,EPM 9.1.3和C 27:379-80)。
重要差异脱离了此协议的背景。 休谟在一个明智的观众的道德情绪方面定义了美德,他从一个共同的角度看待事物。 相比之下,康德在职责,义务和法律方面定义了美德。 他认为德国是道德实力,这是由代理人击败反对道德法所需的倾向(MM 6:405-407)的倾向来衡量的。 休谟的美德理论有一个责任和法律的地方,但这些不是基本概念,即其他所有必须解释或证明其他一切。 而且,虽然休谟肯定认识到诸如心灵,坚韧和勇气的力量等美德,但他们并不是他对他的美德观的核心。 它们作为优点的地位取决于明智的观众的道德情绪,以及特定年龄的豁免和公约(EPM“对话”.40)。 对于康德,这些因素与决定美德和副的基本问题无关。
一些额外的差异值得注意。 首先,与休谟不同,康德坚持融合的融合:“在它的想法(客观地)只有一个美德(作为一个最大的道德强度)”(mm 6:447; cf.mm 6:395和406)。 其次,休谟认为,美德和副概念可以适用于我们的控制之外的东西,例如从我们的基本气质不由自主地春天的特征和动机。 例如,机智,良好的记忆和其他“精神能力”是因为他们的力量,因为他们的力量加入了一个明智的观众的批准,即使他们从经纪人控制之外的气质,成长或其他因素涌出(T 3.3.4.1-5)。 相比之下,康德限制了德文概念的应用,以根据原则自愿采用和培养的特征,行为和态度。 每个美德和每个副都有自己的maxim(mm 6:404)。 例如,“自然”诙谐不是善良的; 既不是为了社会地位或权力而培养机智。 对于康德,威尼特不是道德美德,除非在道德上令人钦佩的原因被自愿培养。 第三,康德和休谟认为正义相当不同。 正义是霍尔族的界限的核心,但康德根本不会把它作为道德美德。 对于康德来说,正义是权利或法律(RECHT)的问题,该法律规定了行动,而不是他们的潜在动机和结束。 此外,休谟将正义视为“人为”美德,但康德将完全拒绝人工自然区分。 在他的观点上,道德美德既不是人造的,也不是休谟的感觉。 最后,他们的道德副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休谟,副是一种从明智的观众引起不赞成的心理素质。 一个人的恶习不一定会说出她对整个或她对道德需求的根本态度的任何意志。 但康德持有副本是与道德法相反的倾向(6:37),它意味着真正的“蔑视道德法”(C 27:463)。 当他说出来时,“当故意的违规已经成为它被正确称为副的原则”(mm 6:390)。
5.自由和必要性
休谟和康德都认为自由对道德至关重要。 此外,既认为,人类道德的哲学理论和辩护需要与普遍因果关系(决定论)调和自由。 然而,他们提供了不同的自由概念,以必要性地协调它的不同方式,以及对这种和解为什么道德的不同观点。 学者一致认为,休谟是一个“兼容性主义者”,但对康德的立场没有达成正确的标签。
休谟在有关人类理解的八节中捍卫兼容性,并在论文中书(2.3.1-2)。 在论文中,休谟区分了两种自由或自由的概念:“漠不关心的自由”和“自我自由度”。 根据漠不关心的想法,自由意味着“否定必要性和原因”(T 2.3.2.1)。 为了插图,考虑英国国语主教John Bramhall声称,真人自由是“来自必要性的自由,或者来自所有必然性的普遍性的免疫力和决心”(1645 [1999:1])。 在这种观点上,一个人是免费的,只有在任何前提的原因不需要时,才有何时才有。 休谟拒绝这种想法是尚不可理的(t 2.3.1.18)和对道德和宗教的破坏性(t 2.3.2.5)。 相比之下,他的特征是自发性,因为这种自由的想法“这是对抗暴力”(T 2.3.2.1)。 因此,自发性自由是免于暴力的自由,而不是自由于本身的必要性。 这里的“暴力”是指与一个人的遗嘱的执行,因为当一个人被迫签署文件或锁在她想要逃脱的细胞中时,各种形式的不必要的干扰。 这些是我们缺乏自发性自由的情况。 但只要她能够做她想做的事情,一个人就有这么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她的行为是有道不要求的,就像任何其他事件一样; 但它们是由春天从她自己的角色的动机引起的。 根据休谟的说法,这是宗教,道德,法律和共同生活中的问题的自由形式。 因此,自发性是自由的唯一形式“它涉及我们保留”(T 2.3.2.1)。
如刚才描述的,自发性的自由度与因果必需品完全兼容。 人们经常相信有两种主要原因。 首先,我们倾向于混淆两个自由的想法。 在我们享受自发性自由的情况下,我们的经验表明我们也享受更多的东西。 当然,我们认识到,“我们受到特殊的观点和动机的影响力”,但我们发现很难“渗透我们,我们通过必要性地巩固,而且我们对我们完全不可能进行行动”(t 2.3.2.1)。 这是因为“[W] e觉得我们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到我们的意愿,想象我们认为本身就是没有什么”(t 2.3.2.2)。 然而,假设我们的意志受到任何内容的影响是由反解盲点引起的错误。 一个外部观察者,无论是朋友还是科学家,都可以常常从我们的动机和性格推断我们的行为; 即使他不能在那里,他总的来说,他可能是他可能的,他可以完全熟悉我们情况的每种情况和脾气“(t 2.3.2.2)。
第二个抵抗抗性抗性源于必要性的困惑。 人们倾向于认为必须规定自由,因为它们与强迫或武力混淆了必要性。 他们认为,当一个原因B时,迫使或力量B.休谟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然而。 因果必要性只不过是类似物体的“恒定的结合”,以及从另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习惯推理(EHU 8.1.5)。 例如,经验表明,特定串的振动不断地与特定声音组合。 结果,思想养成了立即推断出振动声音的习惯(EHU 7.2.29)。 我们认为声音因振动而导致必需,但必须是想象力的产物,它将声音的想法与振动的看法相关联。 这种感觉,它们之间存在必要的联系是整个问题(EHU 7.2.28)。 所定义的,因果必要性不再对自由构成明显的威胁。 如果一个人认为需要涉及力量或强迫,则遵循Bramhall的自由定义是有意义的。 但导致不会强制或迫使它们的效果。 如果可以接受这一点,那么Bramhall这样的定义似乎不那么诱惑,而且必要性本身不再对自由构成威胁。 唯一真正的威胁是必然的外力,因为当一个人被迫做她不想做的事情时。
奖学金大致发言,提供了两种解释休谟的兼容性的方式。 根据最常见的方法,休谟的论点涉及问题概念的逻辑。 在这种阅读中,Hume分析了自由和必要性的概念,表明,正确理解,他们没有冲突。 尽管所有人类行为都是造成的,但我们可以合理地合理地担任负责她的行动的人。 唯一的问题是,是否是她,而不是其他人或外力,是她行动的原因。 然而,根据保罗罗素的自然主义方法,休谟的观点主要并不是一项关于我们概念逻辑的先验推理或道德责任归属的理性理由。 最重要的是,这是为什么我们有时会觉得人们对他们的行为负责的原本解释。 休谟的担忧是造成这种归属的认知过程(Russell 1995:Ch.4)。 当我们持有对他们的行为负责的人时,他从常见生活中开始,然后问,在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什么? 在标准读数上,休谟的对自由的待遇是一个相当自然的兼容性论点争论,与他的较大项目相当可拆卸。 在博物学家阅读中,它深受他对激情和道德判断的理论,这使其成为他“人科学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休谟声称自由,正确理解,是“对道德必不可少”(EHU 8.31)。 上述解释为为什么这种情况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释。 标准方法说,休谟的兼容性是关于我们概念的逻辑和我们判断的理由。 我们对责任的判断需要关于行动的因果前行为的判决,而这些判决则与决定歧视一致。 在这种观点来上,自发性的自由对道德至关重要,因为责任归咎于道德(以及法律和宗教),没有它,这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 根据自然主义方法,自由对不同的原因至关重要。 自然主义者阅读强调,在休谟的观点上,责任的归属是通过批准和不赞成的感受而取决于(T 2.3.2.6; Russell 1995:60-4)。 他们是在他的术语,印象或情感中而不是想法。 这些情绪部分由关于我们正在响应的行为的来源的信仰引起的。 除非我们被导致将该人视为行动的原因,否则我们不会享受批准或不批准。 如果我们认为她的行动要么被迫或不动,我们都不批准也不厌恶她。 我们的回答或思想将是关于别的东西。 休谟的索赔,在自然主义阅读中,在批准或不赞成的助手感到感到欣慰或怨恨 - 例如 - 我们认为她负责,并抱着她的责任,我们认为她的行为是自由的。 休谟并不争辩说,后者证明了责任归属。 他的索赔是,它因这些归属而导致贡献。 它们是通过批准和不赞成的感受而制作的,这是我们所知道的人道道德的核心特征。 因此,自由的想法,适当地对待必要性,对道德至关重要。
像休谟一样,康德寻求与因果决定论的承诺来协调自由。 然而,这两位哲学家以不同的因果必要性概念和自由概念运作。 出于目前的目的,重要的是关注后者。 休谟专注于自发性的自由,自由的唯一想法“它涉及我们保留”。 他的治疗在其行动中的执行情况下看起来下游。 当她的行动是由她的意志引起的时,一个人自由,雨水相当于发生的动机或欲望(T 2.3.1.2)。 最终移动意志的问题是无关紧要的。 这些原因是在这个人的性格和环境中发现,他们决定了她的意志,这与相同的必要性决定了其他自然界。 相比之下,康德看起来上游来确定意志:“这里只有一个问题,只有确定其最大的遗嘱的遗嘱和确定地面,而不是其结果,而不是其结果”在身体上的动作(CPRR 5:45)。 让它的一种方法是说休谟的帐户涉及行动自由,而康德担心意志的自由。 两者都关注了人或代理人的自由,但康德认为这个人并非真正自由,除非她的意志是自由的。 这是关于康德和休谟之间主要区别的第一点。
第二点是康德,与休谟不同,认为这将不是免费的,除非它可以通过纯粹的原因确定。 这就是为什么他一再坚持有关自由的主要问题是纯粹的原因是纯粹的原因是“可以立即确定的意志,即理性关于物体现实的因果关系”(CPRR 5:44-45)。 此外,康德认为这是一个问题是可以确定是否可以“独立于任何经验的”(CPRR 5:42)。 因为纯粹的原因决定了意志,后者的“地面”必须以“物质的可理解顺序”而不是经过经验秩序(CPRR 5:49)。 这就是为什么康德认为“一个有自由意志的概念”的概念涉及“努蒙纳”的概念(CPRR 5:55)。 请注意,康德对努曼纳因果关系的想法并不相当于休谟呼吁漠不关心的自由,这意味着完全没有原因或必要的情况。 为了欣赏这一点,对比康德的观点与Bramhall要求“自由来自必变”或“来自所有人的免疫力” 与Bramhall不同,康德似乎认为将是免费的,如果它才需要。 但是,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和正确的方式所需要的意志:即,通过纯粹的原因而不是由对拟来的经验法律描述的原因影响的前进事件。 也就是说,如果只有在可以通过纯粹的原因确定的纯粹原因,那将是免费的,这将是免费的,这在境外由经验法则治理。
康德对自由的概念对与因果决定论协调自由的任务具有深远的影响。 他坚持认为,包括人类行为,包括人类行为的所有事件都是根据经验法律的因果关系决定。 但他还试图表明这不排除自由意志(A536-537 / B564-565)。 相反,一个和同一个事件可以“仅仅是自然的影响”,而且是“自由的影响”(A543 / B571)。 康德通过区分两个不同的“世界”并争论我们属于两者的可能性。 一方面,我们属于“现象”世界,我们可以在先行事件(无论是物理或心理)方面解释的所有行为。 另一方面,我们每个人都属于“自己”,我们每个人都属于“Noumenal”世界,这不受“符合实证法的时间令”(A534 / B562)。 我们无法知道我们是否属于努蒙纳世界,但康德的理论哲学保护了这个可能性的空间,他的道德哲学试图表明,当我们意识到道德的分类需求时,我们将自己视为这个Noumenal或“可理解世界”(G 4:457-58)。
我们可以在这里看到康德旨在通过“超越理想主义”来协调自由和自然性 实际上,自然必要性规定自由的问题是一个“超越问题”,而且只有超越哲学可以解决它(A535 / B563,A557 / B585)。 当然,对超越理想主义的吸引力是有争议的。 当他区分Noumenal和现象世界时 其他人可以在我们认为自己作为自主,负责的生物以及我们认为的理论观点的理论观点的实际观点中识别我们采取的实际观点来区分康德。我们自己是自然,决定性,经验世界的一部分(见贝克1960:191-94; Korsgaard 1996a,ESP.CHS。6-7)。 这两个都提出了担忧。 许多人发现两个世界的概念形而上学繁琐(充其量); 但其他人质疑这两个角度的方法是否足够强大,以便康德的目的。 (见Irwin 1984,ESP。37-38;艾莉森1990;员工1992:103-107;和木材2005A:99-100。)
康德有几个理由认为自由对道德至关重要。 首先,自由是道德责任所必需的。 例如,当我们持有负责受责任行为的人时,我们“赋予”避免了这种行为的能力,并责怪该人未能正常行使这种能力。 “责任责备的判断是基于理性律法,这就是理由作为......可以拥有的原因,并应该坚定地确定该人的行为是”(A555 / B583)。 其次,康德认为“对任何道德的行为至关重要是道德法决定了将立即”(CPRR 5:71)。 如果一个人的情况是她的情况和经验性质的情况,因为休谟维持,善意对道德法正常回应,这需要一种纯粹的思想和动机,哼着幽默不会面容。 第三,自由对道德至关重要,因为这种自由是特殊地位或“尊严”的理由,即道德命令我们尊重自己和其他人。 一个重要但非正统的解释线表明,第四个认为自由对道德至关重要的原因。 根据这一观点,康德持有(至少有一些地方),自由是我们最基本的价值,源于所有其他道德价值的源泉。 这是“真正的康德的道德思想”(伙伴2000:203)。 事实上,实际上,我们被命令遵守道德法,因为它是“实现人类自由的必要手段”(2016年的人士2016:38)。
比较休谟和康德时,询问哪种哲学家有最佳的自由,或者尽最大努力协调自由和必要性。 他们不同意因果的必要性以及自由思想“它涉及我们保护的问题”。 结果,他们专注于某些不同的主题。 休谟专注于遗嘱中下游发生的事情,即动机如何确定行动。 但康德的注意力集中在上游发生的事情上 - 关于决定意志的问题。 从康德的角度来看,从康德的角度来看,休谟的自由概念是薄的稀薄,没有比“匝数三分之一的自由”(CPRR 5:97)或自行车钟表所展示的自由(CPRR 5:96)。 从休谟的角度来看,康德的自由概念也是最佳误导小说也很公平。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道德是否需要这种自由康德。 休谟会否认它所做的,但这部分是因为他对道德本身的看法与康德的看法是如此不同。 这里的问题不仅仅是免费意志。 它是关于道德的概念是最合理的。 如果康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坚持“道德义务的独特性或”道德价值“的判断,这对休谟的压力带来了一些压力,让康德对自由的概念更加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