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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行宗法制

历史英雄见真章

了解宗法制度是理解西周、春秋战国,以至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一把钥匙。

西周王朝在政治和社会结构上所实行的基本制度是宗法制。

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由它构成了奴隶主贵族的等级阶梯,形成了我国奴隶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

到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充分发展,达到完备的程度。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掌握全国最高的政权和族权。

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的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排列。昭为左,穆为右,始祖居中。

第一代为始祖,第二代为昭,第三代为穆,第四代为昭,第五代为穆,依次类推,都有一定的地位。

只有天子才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

历代的周天子都由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天下“大宗”的地位。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王畿内分得采邑,在王室担任官尹,称为别子,他们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各有自己的“氏”号。

受封的别子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他们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成为别宗的宗子。这些别宗的宗子,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宗族内,则为族长,就是“大宗”。在诸侯国内,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

这些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内立有家庙,统率自己的家族,对国君而言,他们又是诸侯国内的“小宗”卿大夫以下,还可分出他们的亲属,建立各自的父权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多有一定的田地,家长就是士。

所有的士都要尊奉所属家族的卿大夫为宗子。士以下,就是各级宗子的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他们就成了一般的平民。这种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使族权和政权合而为一。

于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周朝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就是依据这种宗法关系确立的。

在“天子”以下的各级贵族,都在不同的等级阶梯上,各有不同的政治地位和经济特权,这样就形成了奴隶制国家的体制。至于在士以下的“隶子弟”和“庶人工商”,这些平民劳动者,或称之为“国人”,一方面要通过各自的“分亲”关系,与所属宗主确立比较固定的隶属关系;同时又要依据他们自己的亲属关系,以确定最基层的劳动组织。

这些“国人”,是周人的基本力量。

由于国家和宗法的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所以各级贵族必须十分重视这种宗法关系,尊奉他们共同的祖先,树立牢周的“尊祖”观念。而直接继承祖宗的事业,代表全族最大利益的,就是周王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大宗”和周王这个地位最高的“宗子”。

所谓“大宗维翰”、“宗子维城”,各级“小宗”都必须团结在周王的周围,对周王无限地崇敬,这就是“敬宗”。等而下之,其他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核心,表示“尊祖”和“敬宗”。

因此,“尊祖”和“敬宗”,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奴隶主贵族阶级中占居首要的地位,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但是这并不排斥异姓贵族。

一方面,宗法制度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姬姓贵族;同时,在姬姓贵族和异姓贵族之间,还要通过姻亲关系,结成亲戚之国,以加强联系。“昔挚、畴之国也由大任,杞、缯由大姒,齐、许、申、昌由大姜,陈由大姬,是皆能内。利亲亲者也。”

同时,周朝贵族也懂得“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同姓近亲婚姻不利于后代的道理。

因此,周天子常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就是这个原因。

这种甥舅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也是宗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据宗法制度的嫡庶、长幼、亲疏等项关系,确定了周朝贵族的贵贱、大小、上下各种等级区别。这些等级区别,形成为奴隶制的各种名分。

“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名。”就是说,按照名分,确立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依据这些规范和准则,制定有关社会政治的礼法制度。为了保证这些礼法制度的实施,必须依靠政令刑罚等强制手段。

所以,后来的孔子极力主张“正名”,要从确定名分入手,以求得社会政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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