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民法:
⑴含义:公元前509-公元前3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律。
⑵特点:①适用范围: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②灵活性上: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③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
⑶作用:共和国时期,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的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5、万民法:
⑴原因:对外扩张及疆域的扩大,统治民族众多。
⑵时间:公元前3世纪中叶——帝国时期
⑶内容:①适用范围:罗马统治范围内的一切自由民②灵活性上:突破公民法的局限,变得简洁灵活且实用有效。③内容上: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⑷作用:在帝国时期,万民法以广泛的适用性和实用性,较好的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从而巩固了罗马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比较公民法与万民法:
(1)形成原因:公: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万:对外扩张的结果
(2)适用范围:公:罗马公民
万:罗马境内的各族人民
(3)内容侧重:公: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
万: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4)灵活性:公:缺乏灵活与变通
万:简洁灵活且实用有效
(三)罗马法的法律观念——自然法
1、含义:是一种法律观念、法学思想或法学理论,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或法律制度,而是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抽象出来的一种法律思想。
2、代表人:西塞罗“自然法之父”
3、内容: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
4、意义: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四)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形成:《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五)罗马法的作用及地位:
1、作用:⑴维系和稳定了古代罗马的统治。
⑵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2、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罗马法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专题七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
一、代议制的确立和完善
(一)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
1、背景:1640-168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专制王权,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议会中的统治地位确立。(“光荣革命”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束。)
2、确立: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法案:
⑴1689年,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标志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⑵1701年,议会通过的《王位继承法》,进一步限制了王权,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影响:通过一系列法案,将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议会的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二)英国代议制的逐步完善:
1、责任内阁制的确立:
⑴背景:①“光荣革命”之前,国王有一个最高的咨询机构——枢密院,“光荣革命”以后,内阁逐渐取代了枢密院,成了国王直辖的最高行政机关。②后来,国王不参加内阁会议成为惯例。
⑵形成:①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沃波尔任财政大臣,经常主持内阁会议,居内阁大臣之首,成了实际上的首相,并开创了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并组建内阁的先例,从而增强了议会的行政权。
②18世纪中叶,责任内阁制形成并得以完善。议会取得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控制权,国王“统而不治”,成为最高权力的象征(标志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最终确立)。
⑶影响: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和完善,使英国成为君主立宪制的典型国家。
2、1832年议会改革:
⑴背景:
①旧的选举制度在选区划分和分配等方面没有改变,引起工业资产阶级大为不满
②对于选民和被选举人的高额财产资格的限制,剥夺了工人群众甚至是中小资产阶级的选举权。
③19世纪二三十年代,欧洲大陆革命潮流的冲击,客观上推动了英国议会选举制的改革。
(2)对选民的财产限制作了重新规定,对选区和议席进行了重新的划分和分配。
⑶影响:1832年议会改革使工业资产阶级获得了更多的参政权和选举权,使议会制度向民主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但是,工人、贫民的政治权利仍受到种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