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许某于1994年通过某服务局的家委会负
责人贺某介绍进入某服务局工作。某服务局
认可许某曾在上述地点提供看车服务,后于
2003年成立物业公司负责提供物业服务,但
不认可系为其单位工作。双方认可许某的报
酬来源为某服务局出租其宿舍楼中部分房屋
的租金收入,通过贺某以现金形式发放,其 OTES中2015年至2016年期间因家委会账目资金调
查需要,由该单位后勤处人员金某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向许某发放工资。
某服务局主张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故
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
付工资等。许某则主张其受某服务局的员工
贺某指派进行工作,时间长达25年,持续而
稳定,工资也由某服务局发放,双方不仅具
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许某也需要受某服务
局管理和规章制度制约,其提供的劳动也是
某服务局的业务组成,双方之间理应存在劳
动关系。故许某不同意某服务局的诉讼请
求,亦起诉要求其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
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交保险的养老保险
待遇损失等。某服务局坚持其起诉意见,不
同意许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1.许某与某服务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非典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确认审查。
【法院裁判要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具备人身依附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首先,根据许某的庭审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从用工主体而言,家委会并非某服务局的内设机构或部门,贺某作为某服务局的工作人员虽担任过家委会负责人,但不能据此证明家委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亦不能证明家委会的历史职责应由某服务局承继。其次,从工作内容及报酬发放来看,双方认可许某从事看车等工作,报酬直接从贺某处以现金方式领取,且认可其收入系从出租房屋租金中支出,自始至终并非直接源于某服务局财务支出。再次,某服务局为事业单位,许某从事的工作为看车,不属于某服务局的业务范围;且许某自述由贺某安排其工作内容,由贺某进行工作管理,贺某亦认可许某的具体工作内容由其进行安排,并不直接受某服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内部规章制度的管理。
最后,贺某出庭作证称其招用许某做临时工,并未向其告知系某服务局招聘,许某与某服务局之间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许某曾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亦可推知许某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等并无明确认知。综上,许某与某服务局之间并不存在接受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管理等紧密的人身依附性,亦不存在直接受领劳动成果、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法意义上的财产从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许某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服务局支付工资等项,均不予支持。某服务局亦无需支付许某相关费用。
人民法院依据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某服务局与许某之间自1994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服务局无需向许某支付2011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47560元;
三、某服务局无需向许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069元;四、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