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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中国继承清朝领土吗

明清史杂谈

1、国家继承、政府继承

国家继承一般是领土变动后,不同国家间的权利义务转接。比如外****后,对之前部分中俄边界的继承。

政府继承则是国家本身并没有变化,但政权出现更替,新政府对旧政府权利义务的继承。所以,民国政府对清政府,共和国政府对民国政府,都是同一个国家(中国)内部的政府继承。

这里涉及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清政府是不是中国政府。签署《尼布楚条约》是中国第一次以协约的形式确定与邻国的边界,也意味着中国加入现代国际体系。

《尼布楚条约》第一句就是“中国大皇帝……”,条款里还有“……应归中国管辖”、“……尽属中国”、“……现在俄民之在中国”这类表述,显然,签约双方都认为清政府是当时的中国政府。

清政府之后与多个国家签订的若干条约,情况一样。毫无疑问,清政府是历史上中国的政府,这是一种全世界的共识,而且有理可据、有法可依。

现在有的人喋喋不休地企图否认这一点,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这只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而不是“有争议的问题”。

至于大清帝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都叫“国”,但都是同一个实体的不同称呼而已。比如一个人改了名字,人还是那个人,社会关系还是原来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改个名字就免除了权利责任。

2、清帝逊位诏书

逊位(帝制都消亡了,不存在什么“禅让”)诏书原文:

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

前因民军起事,各省相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於途,士露於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

钦此。

诏书的意义在于,宣告了清政府消亡,由“临时共和政府”接替清政府,领土由“大中华民国”继承,这点在《中华民国约法》有过体现。

此后,如有不服的,相当于是既“反民国”又“反清”,这样一来就避免了分裂,也避免了更多的战争。后民国(北洋)政府对清政府签订的各种条约予以继承,并通过修订条约、签订新约的方式逐步收回主权。

在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发生了三件有关领土的大事。一个是“西拉姆会议”,英国妄图分裂西藏,侵蚀中国领土,但北洋政府没有在协约上签字;所以后来印度拿着废纸声索领土的时候,我们可以大大方方说“那就是厕所里的屎”。一个是外****。一个是二战后收复了之前被日本占去的台湾。

新中国成立后,对清政府签订的边界条约,民国时期的领土变动,基本上都予以承认。在修订、新订边界条约时,也大都参照了已有条约的框架,以及历史上清、民国对土地的控制、管理情况。目前中国与邻国的陆地边界除印度、尼泊尔之外,都已通过谈判以边界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而外交部在进行边界谈判时的原则之一,就是“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对待历史上的旧界约,遵循国际惯例划界和勘界”。

所以,称“新中国继承了民国的领土”是没问题的。称“新中国继承了清朝的领土”也可以说得通,因为清政府签订的边界条约在我国的谈判中确实起了很大作用。称“清朝奠定了新中国的领土”也是对的,因为“清朝-民国-新中国”一脉相承,把第一个跟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称为“奠基者”肯定不为过。

但目前还有一个遗留问题——台湾。虽然“民国”已经被推翻,民国政府也失去了代表中国的机会,不被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所认可,但其残余仍在,时不时还要兴风作浪。说到这里,清帝逊位诏书的作用也就很容易理解了吧。

3、对几种观点的看法

3.1 为什么不是继承清之前的朝代

“领土”是构成现代国家的要素之一,边界是确定领土最重要的依据。在签订《尼布楚条约》之前,中国是“天下”的主宰,周边的“国”都是中国的地方政权,虽有“边疆”、“边防”等说法,但没有现代意义的“边界”,所以也没有现代意义的“领土”,这种情况叫“有疆无界”。中国古代更没有国际法这种东西,有政权的分裂、统一和更替,但没有现在的“继承”一说。

图中的说法显然混淆了古代“疆域”跟现代“领土”的概念。无论国家继承还是政府继承,继承领土的方式都是通过继承条约,或历史上对土地控制、管理的事实,来实现的。所以新中国在主张领土时,都会引用清朝或民国时候的条约,或管理、控制的历史事实,以及现状作为依据,前两种情况就是一种继承行为。

清朝取代明朝,是古代中国内部的政权更替,所以清朝疆域既不是禅让也不是继承的来的。明朝时期的疆域相对较小,疆域以外有一些地方政权存在,那叫“分裂”;清朝对明朝疆域的拓展,叫“统一”。明朝和清朝的疆域,不同时期中国对疆域的不同形态和概念认识的差距,但都是中国。

3.2 逊位和继承并不否定革命牺牲的作用

图中的观点是把国家继承跟政府继承等同起来了,新中国、旧中国都是中国,是同一个实体。大清帝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中国这个实体在不同时期的称号,领土、人民都是一脉相承的,绝不是三个不同的国家实体。清朝、民国和新中国国土上的人民大众,也都是中国人,政权更替后,中国人没有变成“外国人”。

此外,既然持人民史观,就不应把清帝逊位看成仅仅是皇家的选择,而应看成是人民大众的选择,逊位不过是清政府顺应了历史潮流而已,不逊位也会被人民推翻。革命的结果是强迫旧政权退出历史的舞台,逊位(不是禅让)也是流血牺牲换来的,并没有否定革命的成绩。

二战胜利后中国收复失地,废除不平等条约,也是通过签订新条约来实现的。废除、新订条约不是废除法理,反而是遵守法理的体现。打个比方,“废除合同”、“修订合同”不等于“废除了合同法”。

废除、新订条约是有条件的,对于中国在二战时的情况来说,“战胜国”就是条件。此外,二战后民国政府收回的领土,大多也是民国政府丢失的,战后的领土甚至少于民国初期(如外蒙古)。所以,“继承”说并没有否定流血牺牲,战后也没有废弃“法理”。

3.3 新中国的领土不是“打下来”的

至于领土是“打下来的”,就更是无从谈起了,因为新中国从未通过战争扩张领土,只有“自卫还击”。推翻民国,属于中国内部的政权更替,叫“解放”。中国军队在朝鲜、印度、越南等国家打过仗,但从未“占领”过别国领土,最后都退回到了自己的边界一侧

有的国家违反了国际法未被制裁,并不代表国际法的作用不存在,更不代表中国不遵守国际法,恰恰相反,中国可以说是遵守国际法的“模范”。

现代国家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经常有大国欺负小国,强国欺负弱国。但中国是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进根本法的,在外事活动中也是处处尊重小国弱国,致力于追求国家平等。如果认为中国跟西方国家一样,遵循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这是对中国的抹黑,也是在给“中国威胁论”递子弹。

即便美国占领阿富汗、伊拉克后,也没有宣称自己拥有那里的领土,阿富汗和伊拉克人民依然拥有自己的领土,“法理”并没有被完全抛弃。对于像印度吞并锡金这样的特殊个例,不能作为普遍原理,况且在程序上,锡金议会也是通过决议废黜国王和加入印度的,还进行了“全民投票”,在表面上,仍然是“遵循法理”的。

“人民主权”跟政府继承不冲突,因为主权需要由合法政府来实现。没有政府,连主权国家的条件都不具备,如何实现“人民主权”?

3.4 国家继承、政府继承跟个人继承是不同的

这种说法显然混淆了国内私法和国际法中的“继承”。“参与国际法上的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继承者和被继承者,可以是国家或政府,还可以是国际组织,但不是个人;继承的对象,是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国际法上继承的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变更、政府的变更或国际组织的变更,而不是自然人的死亡。

国内私法上的继承的作用是允许继承人进入被继承人的法律关系,而这一行为实际上依赖于被继承人的意志;国际法上的继承的作用是将被继承者的法律关系转属继承者,而这一行为是由继承者通过自己的政府实施的,不依赖于被继承者的意志。因此,不能用国内法上的继承规则来处理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

这种说法混淆了“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苏联解体,殖民地独立,都是建立新的国家实体,所以领土属于“国家继承”的范畴。民国推翻清朝,新中国推翻民国,属于同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权更替和国号更换,并不是建立新的国家实体,属于“政府继承”的范畴。不是只有国家继承才算继承,政府继承也是继承。

3.5 清朝的统治不是殖民统治

殖民统治和封建帝王统治都实行民族压迫政策,但不能因为这一点就把二者等同起来。殖民统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权中心不在殖民地,通过“遥控”来统治殖民地。

美国独立前,是英国的殖民地,政权中心在伦敦;但美国独立后就不再是英国的殖民地,而是一个新的国家实体,政权中心转移到了华盛顿。但清朝的政权中心在北京,而自元、明以来几百年北京都是中国政权中心,并且殖民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你不能说清朝是资本主义国家吧?

此外,东北自古就属于“天下”的范畴,是古代中国的一部分。建州曾是明朝的一部分,清朝的“建国”、“入关”是属于地方政权反叛、取代中央政权,属于“改朝换代”的范畴。

3.6 清政府和伪满洲国是两个不同的政权

伪政权不被国内承认,也不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不是合法的政权。在清帝退位前,清朝人都以中国人自居,外国人也称清朝人为中国人,清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中国政府。清帝退位后,民国(北洋)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所以伪满洲国不代表中国,它所做的事都是非法的,跟清政府没有多大关系;同样的道理,汪伪政权也不是合法的中国政府,它做的事跟唯一合法的重庆民国政府没什么关系。

虽然溥仪既是清末的皇帝,又是伪满洲国的皇帝,但不能把他做的事全部算在清政府头上;犹如同一个律师当了两个不同案件的辩护人,不能因此把这俩案件混为一谈。

综上,溥仪在伪满洲国时期的所作所为,跟逊位诏书无关,也不能否定清政府签订过的协议。收复主权是民国修订协议或另签新协议的结果,而不是因为溥仪当了伪满洲国的皇帝,清政府的协议就自动失效。

3.7现代国际法理全是二战后签订的,跟清朝有没有没关系?

现在,有人说现代国际法理条约全是二战后签订的,比如台湾问题就是1945年雅尔塔会议之后归还的。

但这个说法就太断章取义了,边界法理问题只有一部分是二战签的,我国在处理其他边界问题上很多都承认了清朝签订的边界条约,就是按照前面说的“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对待历史上的旧界约,遵循国际惯例划界和勘界”。

3.8 中国自古就是多民族国家

这是完全不顾史实的说法,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多民族国家,有点常识也不至于这样说。

“汉人的所有土地”是指“汉地十八省”吗?十八省以外呢?

只承认汉族建立的政权是中国政权,是一种狭隘民族主义的观点。大多时候汉族是统治民族,但也有少数民族是统治民族的时期。把历史看作仅仅是统治民族的历史,抹杀被统治民族的作用,属于古代封建王朝和或资本主义的“精英史观”。与之对应的是“人民史观”,古代王朝不仅属于统治民族,也属于被统治民族。

以汉朝为例,匈奴人的畜牧、骑马技术传到中原,推动了农业和军事的发展。金曰(mi)磾(di)就是负责为汉武帝驯养战马的,后来还成为汉武帝托孤大臣之一。堂邑父作为向导随张骞出使,出发时是一百多人,回来时仅剩下张骞和堂邑父二人,堂邑父在“凿空西域”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可忽略。南匈奴附汉后,一直为汉朝巡守北边,抵抗北匈奴。而匈奴也曾通过“草原丝绸之路”把中原文化向西方传播。所以,汉朝的历史不仅仅属于汉族,也属于匈奴,以及其他民族。汉朝之前、之后,也莫不如此。

同理,清朝时期的曹雪芹、纪晓岚、曾国藩、左宗棠……都对历史产生了影响,有些汉人的影响还非常大。此外,清朝时期,虽然统治民族是满族,但主体民族还是汉族。所以,清朝的历史也不只属于满族人,也属于其他民族,包括汉族。元朝道理一样。

清朝和元朝实施民族压迫政策,这是封建王朝的通病,而不是只存在于满族和蒙古族。例如,在史书中,对少数民族的称谓,一般都含有“犭”,或“虫”旁,又或者称“奴”、“虏”等。

这些都是古代汉族对少数民族的一种歧视,新中国成立后才改过来。现在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尤其是南方,很多都是以前被迫从更靠近中原的地方迁徙过去的,迁徙的原因一般是逃避战争和暴政,所以古代汉族对其他民族也有压迫,而且时间更长,事例更多。

少数民族在反殖民主义、反封建主义、反帝国主义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建设时期也做出了贡献,平等地位是通过争取得来的,不是什么“馈赠”,他们的历史也属于中国历史的一部分。

这些都是写进根本法的,所以反对上述观点,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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