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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

忆捷录

宋慈(1186年/1187年-1249年4月21日/1250年4月10日),字惠父,号自牧。福建路建宁府建阳县(今属福建南平)人。中国南宋官员、法医学家。

宋慈自幼受学于父,后相继受学于朱熹弟子吴稚、名儒真德秀等。嘉定十年(1217年)中乙科进士,补授赣州信丰主簿。因镇压南安军峒民起义及抚定汀州兵变,受举荐知长汀县。后历提点广东、江西、广西等地刑狱。在地方廉政爱民,执法严明,听讼清明,决事果断。制订办案规约,清整积案,理清曲直,雪冤禁暴。又整顿盐运;赈灾济困,实行“济粜法”,接济饥民。累官广东经略安抚使、知广州,加焕章阁直学士。淳祐九年(1249年)或淳祐十年(1250年)逝世,获赠朝议大夫。

宋慈办案注重实地检验。他总结了宋代和以前法医方面的经验,再加上本人四任法官期间检验的心得,于淳祐七年(1247年)撰成《洗冤集录》五卷,于验伤、验尸、血型鉴定、检骨、死伤鉴别、毒物分辨,以及急救法、治服毒药方等,均有记载,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该书对宋元明清各代的司法检验工作有重要的影响,后被译成法、英、荷、德、日、朝、俄等多种文字,在世界各国广泛流传,对于法医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因而他也有“世界法医学鼻祖”之称。

宋慈编写《洗冤集录》的指导思想,是“恤刑慎狱,直理刑正”。

“恤刑慎狱”继承的是儒家(理学)“决狱谨慎”的主流法律思想。作为程朱理学的追随者,宋慈在《洗冤集录序》开宗明义地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宋慈认为,只有通过严密的检验,才能保证断案审判不冤不枉。同时,宋慈也清醒地认识到,恤刑慎狱的关键在于执法官吏的职业道德,因此在《洗冤集录》一书中,宋慈不仅将《宋刑统》和《宋刑统疏》中的有关法令、检验制度以及检验人员失职罚则等内容录入其中,而且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法医检验的注意事项。宋慈反对验尸时“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要求官吏“躬亲诣尸首地头”亲自验尸,提倡对案子“审之又审”;强调检验要真实,“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故意不真实验尸者,即使坦白了也不能免除处分;规定验尸不扰民、不接触当地官员和当事人,保证“定验无差”;对检验官吏违法行为引用《宋刑统》:“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

所谓“直理刑正”,就是重实据、不轻信口供,重事实、依理断案的司法思想。“牢狱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口供固然重要,但这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弃,更何况“证以人或容伪焉”,宋慈认为须“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且“告状者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这一方面是因为“证以物必得实焉”,另一方面是不能听从一面之词,以防其中有弊。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亦有体现,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须“据状断之”。

在《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下》记载这样一个案例:“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即鸡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这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直理刑正思想,贯通宋慈《洗冤集录》全书。

《洗冤集录》本质上是一部指导尸体外表检验的法医学书籍。正如宋慈所指出的那样,《洗冤集录》“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以洞澈”。这种用传统医学方法,由表及里、由尸表现象探究死亡本质的法医学,与以剖验尸体解决死因问题为标志的现代法医学有很大的不同,突出了系统观察的地位和作用。

系统观察的要诀之一是“问”。宋慈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尸体、不同场所、不同人群“问”的内容也不同。“问”官员、公吏、报案人、家属、左邻右舍、行凶人、同狱人、在场证人、奴婢的主人(包括契约),还要“问”天气情况、河流地形、火源风势、季节更换、人员往来、民俗习惯、风土人情,有时还要“问”凶手或被害人生前是左利还是右利、被害人或自残者职业工种及性格喜好、死者生前疾病情况、有无看病及医案、何时报案?问之又问、“审之又审”,问得一清二楚,审后“洗冤泽物”。可以说,《洗冤集录》全书充满了“问”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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